
臺灣銀行 104年新進人員甄試試題
甄試類別【代碼】:七職等/大中華地區法遵人員【H1412】
科目一:民法及民事訴訟法
*請填寫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須檢查答案卷、入場通知書編號、桌角號碼、應試類別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
人員處理,否則不予計分。
本試卷為一張單面,共有四大題之非選擇題,各題配分均為 25 分。
非選擇題限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上採橫式作答,請從答案卷內第一頁開始書寫,違
反者該科酌予扣分,不必抄題但須標示題號。
請勿於答案卷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號碼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功能、儲存程式功能),但不
得發出聲響;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
意使用者,該科扣 10 分;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答案卷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題目一:
甲無權占有乙之 A土地,興建 B違建一棟,因地處偏僻故乙並未察覺。乙因向丙銀行借
貸1,000 萬元,遂將該地設定抵押權予丙銀行。之後,乙將該地以 1,500 萬元出售並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予丁。但因乙屆期未清償對丙銀行之貸款,丙銀行遂聲請法院實行抵押權。請問:
(一)丙銀行得否依民法第 881 條抵押物代位物之規定,對乙出售該地所得之價金主張
優先取償?【8分】
(二)或丙銀行得否對現登記於丁名義之 A土地聲請查封拍賣?【8分】
(三)丙銀行拍賣該 A土地時,得否將地上之 B違建併付拍賣?【9分】
題目二:
18 歲未婚之甲擅自將其向朋友乙借來之機車作為己有,出售並移轉交付給善意之丙,惟
尚未至監理所辦理車籍過戶登記。請問:丙是否取得所有權?並請敘明理由。【25 分】
題目三:
債權人甲主張債務人乙為脫產,與第三人丙通謀而將乙所有土地為假買賣,並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予丙,應屬無效,訴請回復乙之所有權。惟甲擔心其請求無理由,遂又主張乙與
丙間之土地買賣係詐害行為,請求撤銷系爭買賣,回復乙為土地所有人。原告甲以乙及丙為
被告,提起上述訴訟,請說明:甲應如何提起訴訟,始能達成訴訟之目的?【25 分】
題目四:
甲公司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禁止乙公司生產、販賣某項產品,嗣後,乙公司又
向法院聲請核發假處分,請求甲公司容忍其生產、販賣該項產品,法院應否准許乙公司之聲
請?並請敘明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