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銀行 104年新進人員甄試試題
甄試類別【代碼】:七職等/大中華地區法遵人員【H1412】
科目二:票據法及強制執行法
*請填寫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須檢查答案卷、入場通知書編號、桌角號碼、應試類別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
人員處理,否則不予計分。
本試卷為一張單面,共有四大題之非選擇題,各題配分均為 25 分。
非選擇題限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上採橫式作答,請從答案卷內第一頁開始書寫,違
反者該科酌予扣分,不必抄題但須標示題號。
請勿於答案卷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號碼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功能、儲存程式功能),但不
得發出聲響;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
意使用者,該科扣 10 分;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答案卷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題目一:
甲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乙,關於其所為之票據行為,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乙以甲公司董事長名義,簽發支票一紙,作為向丙公司購買原料之對價,經丙公
司將該支票向付款銀行提示付款,銀行以甲公司存款不足而退票,丙公司因而訴
請甲公司清償票款,甲公司則以乙所購之原料係乙在外自行開設的公司購買為
由,故應由乙自負其責,是否有理?【10 分】
(二)如乙以個人名義簽發支票之後,乙在支票背面蓋上甲公司章,再交付給丙公司,
作為清償乙向丙公司之借款,丙公司與甲公司並無任何交易關係,丙公司提示付
款被銀行拒絕退票後,丙公司是否可主張甲公司及乙應負票據責任?【15 分】
題目二:
甲於民國 104 年1月10 日,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 50 萬元、發票日為民國 104 年3月
10 日,發票地為台北市、付款人為 A銀行台北民權分行之無記名支票一張交付給乙,作為
支付買賣汽車之價款。其後,甲以該車為事故車為由,於民國 104 年3月5日向乙解除買賣
契約,向乙請求返還支票。而乙之妻丙因積欠地下錢莊債款,未經乙同意,於同年 3月4號
竊取乙之支票,且在 3月18 日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不知情之丁,以清償其借款,丁屆期提
示遭到銀行退票後,丁可否對甲行使票據上權利?並請敘明理由。【20 分】又若甲於民國 104
年3月6日通知 A銀行台北民權分行撤銷付款委託,則該撤銷付款委託之效力如何?【5分】
題目三:
甲欠乙新臺幣(以下同)500 萬元,屆期未為清償,乙依法查封並拍賣甲之名貴珠寶,
得款 400 萬元後,乙請求法院繼續就甲之名貴汽車為執行。丙此時主張法院已拍賣之名貴珠
寶係其借甲展示之用,並提起異議之訴,是否有理?並請敘明理由。【25 分】
題目四:
甲向乙訂購西服 1套後,卻避不見面,乙無奈對甲起訴請求給付訂製價金新臺幣(以下
同)5萬元,甲於訴訟中為同時履行之抗辯,法院遂判決甲須於乙交付該西服確定後,向乙
支付訂製價金 5萬元。判決確定後,甲遂遵循判決內容,將訂製價金 5萬元給付於乙後,請
求乙給付西服,乙卻一再藉故拖延。甲遂本於上述之確定判決聲請對乙為強制執行,是否准
許?並請敘明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