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茲為房屋一部租賃、雙方議定契約條款如左:
第一條:甲方同意將所有坐落市(縣)鎮里路巷號辦公大樓第樓間面積坪出租予乙方使用(各項公用設施如一樓門廳及通道機器房、電梯間等坪,總共坪)公用設施係供租戶共同使用。
第二條:每月租金金額新台幣元正。以每個月為一期,一期新台幣元正。上開租金乙方應於每期開始前一天以現金給付。
第三條:租賃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年。
第四條:乙方應於年月日付與甲方新台幣元正作為押租金。此押租金於甲方收回房屋時,無息一次退還。
第五條:本契約自年月日起生效。乙方欲對本房屋進行裝修或其他修繕時應先徵得甲方同意方可施工,否則如有損壞或發生危險,乙方應負賠償責任。於租期屆滿,乙方如不續租,全部裝修無條件規甲方所有,不得拆除,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第六條:土地稅、房屋稅及其他對房屋土地課徵之稅捐,概由甲方負擔。
第七條:房屋保險由甲方付費辦理,但乙方之動產不在保險標的範圍內。
第八條:乙方使用之限制:
一、房屋原有之樓梯通道等屬於大樓公共交通部分,乙方不得隔間阻擋,且願供大樓用
戶通過使用。
二、房屋係作辦公處,不得轉作其他營業,不得堆放易燃物、危險品及違禁物品。
三、乙方對所租房屋應負善良管理之責,如有故意過失致房屋全部或一部損壞或滅失時,願負賠償責任。
第九條:乙方不得中途要求退租,或將所租房屋轉租或分租第三者,或藉與他人使用。
第十條:本大樓之電梯維護費、守衛、清潔管理費用及一樓共同門廳、機房使用費等各項費用,由乙方與其他用戶平均負擔。但個別用電,應由甲方按第樓電表讀數按
間比例開單向乙方收取。
第十一條:契約消滅後之處置:
本契約屆滿時乙方有優先承租權。
無論乙方是否繼續承租,應在承租期滿前兩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甲方。乙方如有意續租,雙方除另議租金及押金外,仍在原有條件下續訂契約。乙方如無意續租,應逾期滿之日,將原承租房屋及鑰匙交還甲方不得拖延。如乙方有欠繳租金、稅捐或其他一切債務時,甲方得逕以押租金抵充之,乙方不得異議。
乙方如違約不履行交屋責任,應賠償甲方每天新台幣元正為違約金。
第十二條:雙方同意遵守本契約及大樓管理辦法所有條款之規定,如有違反,他方除得終止本契約外,並得要求損害賠償,乙方保證人應負連帶責任。
本契約正本三份,分由甲、乙雙方及保證人各執為憑。
立契約書人甲方:
法定代理人:
住所:
乙方:
負責人:
住所:
乙方保證人:
住所:
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