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房屋租賃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終止房屋租賃契約,雙方同意訂立終止條款於左:
第一條:雙方於民國年月日,所訂之房屋租賃契約(以上簡稱原契約)於本日終止。
第二條:甲方依原契約第條所載,向乙方所收取之押租金新台幣元整,於即日如數返還與乙方,由乙方點收不另立收據。
第三條:乙方將承租之房屋,按照原約定回復出租時原狀,遷讓返還甲方。
第四條:乙方將租賃房屋遷讓返還甲方時,其房屋內外確無任保添設或改造,裝飾物件均已拆除,其他物件無留存該處情事。
第五條:甲方受交還租賃物時,經檢查房屋內外,確認無任何損壞亦無缺失物品。
第六條:甲方承認乙方在租賃期間之租金、管理費、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均已付清,並無積欠,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
第七條:自本終止契約成立時起,雙方間所為原租賃契約之一切權利即歸消滅。日後甲乙雙方均不得為任何之主張或請求。
第八條:雙方為明瞭契約之終止起見,將該項原契約書正本付添顧本契約書之後,以供參考。
立終止契約人
甲方:(簽章)
身分證字號:住址:
乙方:(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