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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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契約書人: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因房屋租賃事件,訂立本契約條款如左:

第一條: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房屋坐落號第樓房屋全部。

第二條:租賃期間:自民國日起,至日止計年。

第三條:租金:

一、每月租金新台幣元,於每月日以前繳納。

二、保證金新台幣元,於本契約成立之日由乙方交予甲方,由甲方於租任期滿交還房屋時無息返還。

第四條:使用租賃物之限制:

一、本房屋係供全家(或營業)之用。

二、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房屋全部或一部轉租、出借、頂讓,或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三、乙方於租任期滿應即將房屋遷讓交還,不得向甲方請求遷移費或任何費用。

四、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五、房屋有改裝設施之必要,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房屋時並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五條:危險負擔:

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至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第六條:違約處罰:

一、乙方違反約定方法使用房屋,或拖欠租金達兩期以上,經甲方催告限期繳納仍不支付時,不待期限屆滿,甲方得終止租約。

二、乙方於終止契約或租任期滿不交還房屋,自終止租約或租任期滿之翌日起,每逾期一日,加給出租人違約金新台幣元。

第七條:其他特約事項:

一、房屋之稅捐由甲方負擔,乙方水電費及營業必須繳納之捐稅自行負擔。

二、乙方遷出時,如遺留傢俱雜物不搬者,視為放棄,應由甲方處理。

三、雙方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連帶保證責任。

四、本契約租賃期限未滿,一方擬終止租約時,須得對方之同意。

第八條: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積欠租金額,除將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出租人經定期催告終止租約,收回房屋,承租人如逾期應即遷讓,將租賃物回復原狀交還出租人,除給付積欠租金及賠償相當於租額之損害外,應自期滿或終止租約之翌日起,每逾期一日,加給出租人違約金新台幣元,並逕受強制執行。

出租人:

址:

承租人:

址:

承租人保證人:

址: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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