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因租賃房屋事宜,雙方協議同意訂定各條款如左:
第一條甲方所有房屋座落租予乙方。
第二條租賃期限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計年。
第三條每月租金新臺幣元整,議定於每月日交付予甲方。乙方無論任何理由,
均不得拖延或拒納。
第四條本約房屋租賃保證金新臺幣元整,應於結束租賃關係時,無息返還。
第五條本約房屋係供營業用,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房屋全部或一部轉租、出借、
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第六條乙方於租賃期滿應即將房屋遷讓交還,不得向甲方請求遷移賀或其他任何費用。
第七條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第八條房屋有改裝設施之必要,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
築,乙方於交還房屋時並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九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及使用甲方所供備之物品。除因天災地變等
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或物品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至於
房屋因災害損毀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物品之損壞修繕則由乙方負責
修理。
第一○條乙方違反約定方法使用房屋,甲方得終止租約。乙方於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不交
還房屋,自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之翌日起,乙方應支付按房租伍倍計算之違約金。
第一一條除地價稅、房屋稅由甲方負擔外,凡因居住使用房屋所必須支付之水電費、清潔
費、管理費及其他因居住使用所必須支付之雜項費用,概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一二條乙方遷出時,如遺留家具雜物不搬者,視為放棄,任由甲方處理。
第一三條本契約租賃期限未滿,一方擬解約時,須得對方之同意。
第一四條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連帶保證責任。
第一五條甲乙雙方應遵守本約各條款之約定,乙方如違約,甲方得隨時解約收回房屋,並
無條件沒收保證金,若因可歸責於乙方而致使甲方受有損失時,乙方應負賠償之
責。
第一六條本約同文壹式貳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甲方:
地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立契約書人乙方:
地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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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