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契約
出 租 人: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承 租 人: (以下簡稱乙方)
因房屋租賃事件,訂立本契約,雙方同意之條件如下:
第一條: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
第二條:租賃期限: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
第三條:租金:1、每月租金新台幣 元整,每月 日以前繳納。
2、保證金新台幣 元整,於租賃期滿交還房屋時無息返還。
第四條:使用租賃物之限制:
1、本房屋係供營業之用。
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房屋全部或一部轉租、出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3、乙方於租賃期滿應即將房屋遷讓交還,不得向甲方請求遷移或任何費用。
4、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5、房屋有改裝之必要,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房屋時並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五條:危險負擔: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第六條:違約處罰:
1、乙方違反約定方法使用房屋,或拖欠租金達兩個月以上,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二個月時,經甲方催告限期繳納仍不支付時,不待期限屆滿,甲方得終止租約。
2、乙方於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不交還房屋,自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之翌日起,乙方應支付按房租壹倍計算之違約金。
第七條:其他特約事項:
1、乙方如將公司登記(或個人戶籍)遷入本租屋地址者,應於本租約屆滿時自動遷出,否則,甲方得向主管機關申報其為空戶。
2、乙方應遵守本件租屋之住戶大樓管理規約及管理委員會之一切決議。
第八條: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詳如公證書所載。
立契約書人
出 租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址:
承 租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