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二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及所屬機關電話禮貌測試紀錄表 
受測單位:                 受測人員:           通話時間:第 次, 月 日 時 分 
受測電話撥通分機後超過 30 秒無人接聽_____通 (每通電話扣當月平均分數 3分) 
□語音系統 10 秒內讓來電者獲知轉接總機人員(或專人)之訊息(2 分) 。 
□電話鈴響 10 秒內獲得接聽服務(10 分)。 
□電話鈴響 11-15 秒獲得接聽服務(6 分)。 
□電話鈴響 16-20 秒獲得接聽服務(2 分)。 
□電話鈴響 21 秒以上獲得接聽服務(0 分)。 
接聽時 
(15分) 
*如有2
位以上接
聽者,此
項採平均
分數計。 
□首接時,報明機關/如總機語音系統已報機關名稱者,則報明單位 (4 分)。 
□首接時,使用問候語(如:「您好」等)(4 分)。 
□查詢或討論時使用保留鍵或遮住話筒(3 分)。 
*無查詢或討論情形,此項給分。 
□誠懇、親切、熱忱(6-8 分) □平淡(3-5 分) □急躁、不耐煩(0-2 分)。 
*如有 2位以上接聽者,此項採平均分數計。 
□使用禮貌用語(如:「謝謝」、「再見」等)(1 分)。 
□自總機接通起至專人回答完畢,轉接次數 2次以內(8 分)。 
□轉接電話時,告知欲轉接分機及承辦人單位/承辦姓氏(2 分)。 
*轉接 2次以上,此項採平均分數計算;若無轉接情形,此項給分。 
□轉接鈴響 10 秒內接聽(10 分)   □轉接鈴響 11-15 秒接聽(6 分) 
□轉接鈴響 16-20 秒接聽(2 分)   □轉接鈴響 21 秒以上接聽(0 分)。 
*轉接 2次以上,此項採平均分數計算;若無轉接情形,此項給分。 
1.能立即回答(40 分): 
□解說詳盡(31-40分)。 
  (活動/服務類:能完整提供活動之時、地等資訊,或服務管道及內容。 
 申辦案件類:能提供完整應備文件。 
 法規之諮詢或釋疑類:提供之訊息與網站公開資訊一致。 
 其他類-如政策/計畫/工程進度等:能具體明確答復。) 
□解說尚可(對相關規定簡單說明/僅能部分答復)(21-30分)。 
□解說不清楚(對相關規定並不了解/無法清楚表達)(11-20分)。 
□不願詳細解說,請來電者自行上網查詢(1-10 分)。  
□答非所問、一問三不知、或提供錯誤訊息(0 分)。 
2.未能立即回答(40 分): 
□主動了解來電者所需資訊,告知來電者稍後確認答案後回電(31-40 分)。 
□主動了解來電者所需資訊,請來電者留下聯絡電話,由承辦人回電,並提供承辦人姓
氏及聯絡電話,以利來電者日後洽詢(21-30 分)。 
□告知承辦人無法接聽原因(如正在通話/暫時離開座位/公出/請假等),請來電者自行
重撥(11-20 分)。 
□逕回答他不在/非所承辦業務,請來電者自行重撥(1-10 分)。 
□無意進一步處理或直接掛斷電話(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