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電話禮貌抽測作業規定
九十五年七月五日台內秘字第○九五○一一○八三一號函修正
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台內秘字第○九六○○五一九九七號函修正
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台內秘字第○九七○○八○一八五號函修正
一○○年三月十八日台內秘字第一○○○○五八五二七號函修正
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台內秘字第一○一○二六四二七二號函修正
一○二年九月十六日台內秘字第一○二○三○九五九三號函修正
一、為加強督促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同仁注意電話禮貌及
服務態度,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特依據行政院九十六年七月二
十三日院授研展字第○九六○○一五二四七一號函頒「政府服
務創新精進方案」、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九十六年十二月
二十七日會研字第○九六二一六○三四三號函頒「政府服務品
質獎評獎實施計畫」及行政院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院授研展
字第○九七二一六○四一五一號函頒「電話禮貌測試量表」,訂
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部電話禮貌抽測作業之受測單位(機關)如下:
(一)本部各單位:秘書室、民政司(含中部辦公室、政黨審議
委員會)、戶政司(含中部辦公室、人口政策委員會)、
地政司(含中部辦公室)、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含中部辦公室)、總務司(含總機、中部辦公室)、人事
處(含中部辦公室)、政風處(含中部辦公室)、會計處
(含中部辦公室)、統計處(含中部辦公室)、法規委員
會、訴願審議委員會、資訊中心。
(二)本部所屬一級機關:警政署、營建署、消防署、役政署、
入出國及移民署、中央警察大學、建築研究所、空中勤務
總隊。
(三)本部所屬地政機關:國土測繪中心、土地重劃工程處。
三、本部電話禮貌抽測方式,由本部秘書室會同相關單位組成小組
或以委外方式,以職員錄、各單位(機關)辦公室電話一覽表
或對外公開之電話號碼資料作為抽樣母體,採隨機抽樣辦理抽
測。
四、本部電話禮貌之抽測內容,以總機電話語音系統、總機人員及業
務單位人員之接聽速度、應答語調、電話禮貌、應答內容為主要
評分項目;未設總機電話語音系統及總機人員之單位(機關)
,則以業務單位人員為主要抽測對象,測試評分表詳如附件。
五、抽測成績九十分以上列為優等、八十至八十九分列為甲等、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