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業務承辦單位(或承辦人)直接接聽,或經代接電話後轉至業務承
辦單位(或承辦人)接聽,其解說詳細程度:
1、解說詳盡(能具體、明確答復,或對所詢疑義之相關作業程
序及主管法規能說明清楚)。
2、解說較簡略(對相關作業程序及主管法規簡單說明)。
3、解說不明確(對相關作業程序及主管法規說明不具體)。
乙、非業務承辦單位(或非承辦人)代接電話答復情形:
1、仔細聆聽了解來電者洽詢業務內容或問題,給予詳盡回答,
提供所需之資訊。
2、無法即時處理,能說明承辦人無法接聽之情形(如正在接、
打電話/暫時離開座位/公出/請假等),經洽詢其他人員後簡
單答復或逕為簡單答復。
3、無法即時處理,能說明承辦人無法接聽之情形(如正在接、
打電話/暫時離開座位/公出/請假等),並請對方留下電話號
碼,請承辦人員再回電話,或說「請稍後再撥。」
4、逕回答他不在/非所承辦業務,並說「請稍後再撥。」
總得分未達 80 分之通話經過說明(80 分以上者免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