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教師評鑑評分表(103.12)
學院:學系、所:
教師姓名:職級:
前次受評期間:本次受評期間【註1】:
評量項目 | 學院(系所)配分 【註2】 | 教師自評分數 | 系教評會議初審分數 | 院教評會議複審分數 |
壹、教學類小計 | ||||
貳、研究類小計 | ||||
叁、服務類小計 | ||||
肆、輔導類小計 | ||||
合計 【以上合計總分最高400分】 | 400 | |||
伍、奉獻類小計 | 50 | |||
評量總分 【以上合計總分最高450分】 | 450 |
(自審)受評教師簽章:
(初審)系教評會主席核章:
(複審結果)院教評會主席核章:
□通過
□前四款中任兩款分數分別低於七十分者,為有條件通過。
□評鑑總分未達280分(400分×70%),不通過。
【註1】專任教師自任職本校始算其應受評鑑年數,滿五年須接受首次評鑑,爾後每滿三年須接受評鑑一次。教師通過升等者,視同通過教師評鑑,依其升等後職稱起算其應接受評鑑年數。
【註2】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四項,上限各為100分。本校各院系所得依其特質增減各項分數上限,但最多以25分為限。
國立高雄大學教師評鑑評分表
【教學類部份】
教學類評鑑項目 | 計分標準 | 教師自評分數 | 系教評會議初審意見/分數 | 院教評會議複審意見/分數 |
| 受評鑑期間列入本校授課鐘點計算之每週實際授課時數,因為兼任職務可抵免之時數應加回計算。每學期每小時1.2分。本項目最高為75分。 | 初審意見:
分數: | 複審意見:
分數: | |
| 第一款授課時數為通識教育課程者,每小時加計0.8分;其中屬服務類課程,每小時加評1分,性別平等教育或智慧財產權相關課程,每小時加計0.4分。但通識中心專任老師授課時數仍以每小時1.2分計。 | 初審意見:
分數: | 複審意見:
分數: | |
| 第一款授課時數非屬大學日間部、研究所(碩、博士班)課程者,每小時加計0.4分。 | 初審意見:
分數: | 複審意見:
分數: | |
| 前三款所列課程,人數滿60人者,以1.2倍計分;滿70人者,以1.5倍計分;滿90人者,以1.7倍計分;滿120人者,以2倍計分。 | 初審意見:
分數: | 複審意見:
分數: | |
| 全英文授課課程每小時加計1.3分;網路教學課程或遠距課程每小時加計0.8分。 | 初審意見:
分數: | 複審意見:
分數: | |
| 每案2分。 | 初審意見:
分數: | 複審意見:
分數: | |
| 受評鑑期間於本校教務系統上撰寫授課大綱科目之學期平均比例,乘以15分 | 初審意見:
分數: | 複審意見:
分數: | |
資料提供:教務處教服組提供調查分數 分數計算如下: 1.平均4.5分者 4.5*4=18分 教學類加18分 2.平均2分者 3-2=1(差數為1分) 1*4=4分 教學類扣減4分 3.連續三學期未達3.5分者,教學類扣5分 | 1.加分:平均分數達3.5分以上者,依其平均分數乘以4分。 2.扣分:平均分數未達3分者,依其差數乘以4分。 3.連續三學期未達3.5分者:扣5分。 填寫教學意見之填達比率未達修課人數50%的課程不列入平均分數之計算 | 初審意見:
分數: | 複審意見:
分數: | |
| 受評鑑期間獲選院級優良教師者,加10分。獲選系級優良教師者,加5分。同時獲選院級、系級優良教師者,以院級優良教師分數計 | 初審意見:
分數: | 複審意見:
分數: | |
| 受評鑑期間參與教師成長社群者,每一社群每學期加2分。參與教學知能研習,一天以內者每次加5分,二天以上者每次加10分。參與教學諮詢意見交流者,每次加1分。本款最高分15分 | 初審意見:
分數: | 複審意見:
分數: | |
十一、教務行政配合情況 | 受評鑑期間教師與教務處教學相關事項之配合情況,原始分數以10分計算。未能配合之事項(如學期成績遲交、更改、停開已達開課人數之課程等),除情節重大另案討論外,每項次扣減1分,本款分數至多扣減至0分 | 初審意見:
分數: | 複審意見:
分數: | |
十二、其它事項 | 其它明顯教學優良或教學不力之事項:由相關教學或行政單位向系所教評會提出具體事證,並由系所教評會斟酌個案情形適度加減分。本款加減分以10分為限。 | 初審意見:
分數: | 複審意見:
分數: | |
壹、教學類小計 |
國立高雄大學教師評鑑評分表
【研究類部份】
研究類評鑑項目 | 計分標準 | 教師自評分數 | 系教評會議初審意見/分數 | 院教評會議複審意見/分數 |
| 受評鑑期間有一篇有審稿期刊論文,或兩篇有審稿之國際會議論文,或一本學術性著作專書,或舉辦一次人文藝術作品個人公開展演,或兩次人文藝術作品參加聯展,30分;若為多人合作著作者(學生除外),主要作者、第一作者或聯絡作者30分,其他合作作者則均分該項分數。每增加一篇SSCI、SCI、EI、AHCI、TSSCI論文,或一本學術性著作專書,或一次人文藝術作品個人公開展演,加15分;再有審稿之期刊論文,每一篇加10分;有審稿之國際會議論文一篇,或一次人文藝術作品參加聯展,加5分;有審稿之國內會議論文一篇,加3分;學術性著作專書之一章,每章加5分,同本書中以15分為限。多人合作著作者(學生除外),主要作者、第一作者或聯絡作者則獨得該項分數,其他合作作者則均分該項分數。本款最高分為70分。 | 初審意見:
分數: | 複審意見:
分數: | |
研究類評鑑項目 | 計分標準 | 教師自評分數 | 系教評會議初審意見/分數 | 院教評會議複審意見/分數 |
| 受評鑑期間有一科技部或科技部以外之學術研究計畫案(不包含教育部或校內教學改進計畫)或建教合作計畫案通過者,20分。每增加一件科技部計畫案通過,加10分(多年期計畫可以累計至評量年度之年期數計為件數);科技部以外之研究計畫案或建教合作計畫案獲通過者,加10分。多人合提計畫者(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不含協同主持人)均分該項分數。大型計畫總主持人加15分;各分項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加10分。本款最高分為50分。 | 初審意見:
分數: | 複審意見:
分數: | |
| 獲本校「技術移轉及推廣管理委員會」准予以提出專利申請案件,每件10分;最後獲准專利案件,每件再加10分。在校外申請專利獲准專利案者每件20分。多人合作發明者合計獲得該項分數。本款最高分為30分。 | 初審意見:
分數: | 複審意見:
分數: | |
研究類評鑑項目 | 計分標準 | 教師自評分數 | 系教評會議初審意見/分數 | 院教評會議複審意見/分數 |
| 受評鑑期間應國內外學術研討會邀請專題演講,每次10分。擔任學術期刊之編輯委員,每年5分。學術研討會引言人、主持人或講評人,每次2分。暑期研究訪問,每次2分。校外邀請學術演講,每次2分。擔任國際會議主席或議程主席每次5分,議程委員每次2分。擔任人文藝術作品比賽召集人,每次10分,擔任人文藝術作品比賽評語撰稿人,每次2分,擔任人文藝術作品比賽評審委員,每次2分,擔任人文藝術機構之諮詢顧問,每年2分,擔任期刊或計畫審查委員(提供證明時不得公開被審者資訊),每件加2分;擔任校內外碩博士論文口試委員者,每件加2分。本款最高分為30分。 | 初審意見:
分數: | 複審意見:
分數: | |
| 受評鑑期間指導研究生論文,博士班畢業,每篇7分;碩士班畢業,每篇5分。指導研究生論文、大學部學生專題、實作或論文獲校外獎項者,每案加5分。擔任「大專生參與國科會研究計畫」之指導老師者,每案加5分。前述情形為多人共同指導者,均分該項分數。本款最高分為20分。 | 初審意見:
分數: | 複審意見:
分數: | |
研究類評鑑項目 | 計分標準 | 教師自評分數 | 系教評會議初審意見/分數 | 院教評會議複審意見/分數 |
| 其它明顯研究優良或研究不力之事項:由相關教學或行政單位向系所教評會提出具體事證,並由系所教評會斟酌個案情形適度加減分。本款加減分以10分為限。 | 初審意見:
分數: | 複審意見:
分數: | |
貳、研究類小計 |
國立高雄大學教師評鑑評分表
【服務類部份】
服務類評鑑項目 | 計分標準 | 教師自評分數 | 系教評會議初審意見/分數 | 院教評會議複審意見/分數 |
| 受評鑑期間擔任校長、副校長,每學期20分。兼(代)任本校學術或行政一級主管者,每學期17分;兼(代)任本校學術或行政二級主管者,每學期加10分。擔任設有兩班制或多種學制之系所主管者,每學期另加5分。同時兼(代)任多項行政主管者,分數可累積計算。本款最高分為60分。 | 初審意見:
分數: | 複審意見:
分數: | |
| 受評鑑期間擔任本校各級(含校、院、系所)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委員、負責人或執行秘書,每種每學期加5分。規畫及管理教學實驗(實習)室者,每學期每室加3分;多人合作管理者,均分該項分數。本款最高分為50分。 | 初審意見:
分數: | 複審意見:
分數: | |
| 受評鑑期間參與大博會、研博會或招生宣導活動,每次3分。協助本校主辦之各項招生、轉學等考試之監考或試務工作,每次3分;參與考試之命題、閱卷、口試等工作者,每次考試2分。協助本校協辦之招生考試(如大學學測或大學指定科目考試)之監考或試務工作,每次4分。 | 初審意見:
分數: | 複審意見:
分數: | |
服務類評鑑項目 | 計分標準 | 教師自評分數 | 系教評會議初審意見/分數 | 院教評會議複審意見/分數 |
| 受評鑑期間擔任社團指導老師、校隊教練、服務學習培養課程指導老師,每項每學期5分。 | 初審意見:
分數: | 複審意見:
分數: | |
| 受評鑑期間每教授一門推廣教育科目,不論上課時數,均以2分計算。多人合授者,均分該分數。 | 初審意見:
分數: | 複審意見:
分數: | |
| 主辦國際學術研討會,每案25分。主辦國內、兩岸學術研討會,每案15分。協助辦理前兩款研討會,每案5分。共同主辦或協辦者,均分每案分數 | 初審意見:
分數: | 複審意見:
分數: | |
| 1.獲得教育部教學改進計畫補助者:總計畫主持人,每案15分;子計畫主持人,每案10分;個人申請計畫,每案10分。 2.實際負責執行教育部或校內教學改進計畫,經總計畫主持人簽認者:由總計畫主持人斟酌個案加5分至20分。 | 初審意見:
分數: | 複審意見:
分數: | |
| 明顯服務優良或服務不力之事項,由相關教學或行政單位向系所教評會提出具體事證,並由系所教評會斟酌個案情形適度加減分。本項目加減分以10分為限。 | 初審意見:
分數: | 複審意見:
分數: | |
叁、服務類小計 |
國立高雄大學教師評鑑評分表
【輔導類部份】
輔導類評鑑項目 | 計分標準 | 教師自評分數 | 系教評會議初審意見/分數 | 院教評會議複審意見/分數 |
| 受評鑑期間擔任主任導師、導師,每項每學期10分。輔導班級有身心障礙同學之導師每學期再加5分。 | 初審意見:
分數: | 複審意見:
分數: | |
| 受評鑑期間每出席一場次2分。本款最高分為15分。 | 初審意見:
分數: | 複審意見:
分數: | |
| 一天以內者每次加5分,二天以上者每次加10分。 | 初審意見:
分數: | 複審意見:
分數: | |
| 受評鑑期間參加導師輔導知能培訓,全程參加者,半日培訓給6分,全日培訓給10分。 | 初審意見:
分數: | 複審意見:
分數: | |
| 本校專任教師(含通識中心專任教師)受評鑑期間全程參加者,半日培訓給6分,全日培訓給10分。 | 初審意見:
分數: | 複審意見:
分數: | |
| 受評鑑期間獲選院級優良導師者,加10分。獲選系級優良導師者,加5分。同時獲選院級、系級優良導師者,以院級優良導師分數計。 | 初審意見:
分數: | 複審意見:
分數: | |
輔導類評鑑項目 | 計分標準 | 教師自評分數 | 系教評會議初審意見/分數 | 院教評會議複審意見/分數 |
| 導師於受評鑑期間,親自帶領導生參與心理衛生相關活動,每場次2分;或邀請諮商中心與其授課班級宣導心理衛教,每班級2分(限每學期一次,可多班合併舉辦)。本款最高分為20分。 | 初審意見:
分數: | 複審意見:
分數: | |
| 主動關懷並轉介需諮商輔導之學生至諮商中心,經正式開案(學生進入關懷及晤談程序)後,每案10分。 | 初審意見:
分數: | 複審意見:
分數: | |
| 受評鑑期間協助系上身心障礙同學課業輔導或相關協助,每小時2分。 | 初審意見:
分數: | 複審意見:
分數: | |
| 明顯輔導優良或輔導不力之事項,由相關教學或行政單位向系所教評會提出具體事證,並由系所教評會斟酌個案情形適度加減分。本項目加減分以10分為限。 | 初審意見:
分數: | 複審意見:
分數: | |
肆、輔導類小計 |
國立高雄大學教師評鑑評分表
【奉獻類部份】
奉獻類評鑑項目 | 計分標準 | 教師自評分數 | 系教評會議初審意見/分數 | 院教評會議複審意見/分數 |
本項免檢附資料 | 於本校服務滿一年為10分,每增加一學期,加0.5分。 | 初審意見:
分數: | 複審意見:
分數: | |
| 受評鑑期間獲得國外知名學術機構頒發之各種榮譽與獎勵,每次50分。獲得國內外政府機關、教育部、國科會或國內知名學術機構所頒發之各種榮譽與獎勵,每次40分。獲得本校、縣市等地方政府或私人機構頒發之各種榮譽與獎勵,每次30分。獲得本校各院、一級行政單位或研究中心頒發之各種榮譽與獎勵,每次20分。獲得本校各系、所頒發之各種榮譽與獎勵,每次10分。 | 初審意見:
分數: | 複審意見:
分數: | |
三、前四類超過滿分部分 | 受評教師於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之各類得分超過該類配分上限之部分。本項目最高分為30分。 | 初審意見:
分數: | 複審意見:
分數: | |
| 其它為本校奉獻或爭取榮譽之事項,由相關教學或行政單位向系所教評會提出具體事證,並由系所教評會斟酌個案情形適度加分。本項目加減分以30分為限。 | 初審意見:
分數: | 複審意見:
分數: | |
伍、奉獻類小計 |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