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教師績效評鑑評分表
99年1月12日98學年度第5次校教評會通過
101年7月10日100學年度第5次校教評會修訂通過
103年7月30日102學年度第8次校教評會修訂通過
103年10月16日103學年度第1次校教評會修訂通過
【評分表設計及使用說明】
一、本評分表係依本校「教師績效評鑑辦法」第五條授權訂定,並經「校教評會」通過後實施。
二、教師績效評鑑分別就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等四項進行評鑑。評量項目及評分比重如下表,另其餘20%可由教師依其屬性與專長,自行決定加至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等單一或多個項目,但權重加分以10%為單位。
項 比例 | 教學 | 研究 (研究、創作、文創) | 輔導 | 服務 |
百分比 | 30% | 20% | 15% | 15% |
加權比 | 20% |
三、評鑑內容分為四大項:(一)教學(二)研究(三)輔導(四)服務。每項內容各包含2-4項中級指標,其次為各項得分(加減分)指標。原則上,凡是屬於用心教學、成果產出、服務優良者,列為加(得)分項目;而屬於未盡義務或未達標準者,列為減(負)分項目。每項得分、減分均設有計算單位與配分基準,並有最高限制。
四、評分表之總分以100分計。各分項成績需再乘上選項百分比之後,將四項分數相加,最後得分為評鑑成績。計算公式如下:(教學得分*選項百分比) +(研究得分*選項百分比) +(輔導得分*選項百分比) +(服務得分*選項百分比)=評鑑成績。
五、評鑑年資之計算:
(一)一般專任教師:以接受評鑑前5年(10學期)為準。期間若有因故不在職(如休假、進修、長期病假、育嬰假等)者,其計算方式如下:
1.教師因出國進修、講學或其他特殊原因者,得經校長同意後展延之;期間在1學年(含)以內者(1學期以上、未滿1學年者,以1學年計),評鑑年資或成果以前第6年之業績抵充之。
2.受評人任職年資未滿5年以上,而請假超過1學年者,得申請延後評鑑,未申請延後評鑑者,視同「自願提前評鑑」,其成果或業績以實際年資計算。
(二)新進專任教師:第一年以接受評鑑第1學期為準,第二年以接受評鑑第1學年及第2學年第1學期為準,第三年以接受評鑑第1~2學年及第3學年第1學期為準。另,
1.新進專任教師採計到校前3年之研究績效。
2.新進專任教師若評鑑期間如育嬰假或其他特殊原因者,得經校長同意後展延之。
六、本校專任教師評鑑總成績達70分者為通過,惟新進專任教師評鑑通過標準:第一年總成績達30分者為通過,第二年總成績達40分者為通過,第三年總成績達50分者為通過。
七、欲採多元升等制度之教師,須將2年內接受教師績效評鑑之總成績供升等採用,並將評鑑總成績送「校教評會」審議,超過期限欲提出升等者,應重新辦理提前評鑑。
八、各項評分指標之得分(或減分)上限,系指該項目「表現良好」狀態而言;其中涉有品質意義者,自評人不宜以滿點(相當於100分)計算。如教學大綱、自製教材等,自認品質優良者以計0.8-0.9分(相當於80-90分)為適合;表現普通者可能僅得0.5-0.7分(相當於50-70分),依此類推。此原則在系、院評分時更應公平、謹慎,並作為調節成績過高或過低的取捨條件。
九、各項評分取至小數點1位。
十、本評分表盡量採量化及資訊公開方式處理。其中有關個人成就或表現,由教師自行提供或填註,成效涉及品質判斷者,由各級評委會審議之;屬於行政績效部分,由相關業管單位(含系、所、院等) 提供考評資料(系統資料尚未建置完備部分,得依教師填註資料審核之)。
十一、本評分表之評鑑成績採相對比較精神,各學院之評鑑成績若出現明顯過高或偏低情形,教務處得建議校長不予核定;退回學院再審議。
國立台灣藝術大學「教師績效評鑑評分表」
表1教學
評分 項目 | 項目 編號 | 評分指標 | 意義說明 | 填寫範例 | 審核單位 | 計 | 分 | 自評分數 |
單位 | 加(減) | |||||||
1-1 教學準備與方法 (20分) | 1-1.1 | 編製合適之教學大綱並確實上網公告 | 1.依教師目前開課科目數(5科以內)計算,每1科目有「編製合適之教學大綱並確實上網」者,得1-1.5分;自認品質優良者計1.3-1.5分(相當於80-90分),普通者得1-1.2分為原則(本原則以下同)。 2.開課科目數未達5科者,得追溯5年內(年資未滿5年者以實際年資計)曾開授過之不同科目,但同1科目上2班以上者,不得重複計算(教材有分階者除外)。 3.科目超過5科者,擇優計分。 | 1.編製素描、動態素描等2科教學大綱優良,並確實上網,計1.4*2; 2.99學年開造形學、色彩學等2科,計1.3*2。 3.資料如附件1-1.1A、B或根據校務行政系統查證。 (附件編號與評鑑項目編號相同,2項以上時再分A、B、C等。以下同) | 教務處 | 每科目 | 1-1.5 | |
1-1.2 | 自製教學科目之媒體或教材,有助提昇教學 | 1.依教師目前開課科目數(5科以內)計算,每1科目「自製教學科目之媒體或教材,有助提昇教學」者,得1-3分;品質計分原則同1-1.1。 2.科目數計算原則同1-1.1。 | 1.素描、動態素描等2科自編幻燈片教材,內容珍貴、充實,計2.4*2; 2. 99學年自編色彩學數位教材1科,計2.8*1; 3.造形學使用林書堯「基礎造形學」改編為教材,計1.8*1。 4.自編資料如附件1-1.2。 | 學系 | 每科目 | 1-3 | ||
1-1.3 | 出版有助教學之書籍或影音教材等 | 1.指教師近5年內曾自著(合著)、編著與教學有關之書籍(或影音書),並為正式出版者(合法出版社),每1件得2-3分;自著或著名出版社,視為品質優良,計2.5-3分,合著、編著等,視為普通,計1.5-2.5分(本原則以下同)。 2.出版之書籍或影音書等,數量不限。 | 1.出版「數位色彩之設計與應用」,2009,全華圖書(楊○○、魏○○合著),計2*1; 2.出版「設計研究方法」,2006,全華圖書(楊○○等10人合著),計2*1; 3.出版「○○鋼琴獨奏影音光碟」,2010,○○出版社;計3*1。 | 教務處 | 每件 | 2-3 | ||
1-1.4 | 獲得教育部、學校之教學或課程補助計畫 | 1.教學卓越計畫或其他同性質之補助計畫,每1件得4-6分。 2.獲得學校補助之教學相關計畫,每1件獲2-4分。 | 98-1、99-1獲得教育部顧問室通識課程計畫補助;計5*2=10分。 | 教務處 | 每件 | 2-6 | ||
1-2 敬業 精神 (20分) | 1-2.1 | 履行聘約義務,排課、授課及留校時間達規定標準。 | 1.指教師近5年內有否依聘約規定排課、授課或留校服務,如專任每週應排課4個半天(因兼職或非個人因素者不計)、或未達最低授課時數等。 2.本項指標以教務處之排、授課記錄為準。完全合乎規定者,可得5分,未完全合乎規定者,依學期量數遞減,計2-4分。 | 例. 5年內完全合乎規定,計5分。 或. 99學年度因選課未成,排課未滿4個半天,其餘合乎規定;計4分。 或.98-1、100-1學年,授課未達最低授課時數2小時;計2.5分。 | 系所 教務處 | 視程度 | 2-5 | |
1-2.2 | 遵守差勤制度並熱心參與各項重要活動(系務、院務、教務等) | 1.指教師近5年內有否依規定,熱心參與或協助各項系務、院務或教務等活動;自認熱心度高者,可計5分,普通者得4分,不積極者計2分(本原則以下同)。 2.本指標除依據系(所)、院及教務處提供之缺席記錄外,各級教評會亦得作程度之認定。 | 例:.本人自認熱心參與各項系務、院務或教務活動,如會議不缺席、活動必參加,並負責系(院)之○○工作;屬高度熱心者;計4.8分。 或:自認參與系、院務活動尚熱心,無推遲交辦之任務;計3分。 | 系所 教務處 | 視程度 | 2-5 | ||
1-2.3 | 配合教學規範按時提交成績、申請調補課或建置個人教學研究系統資料等 | 1.指教師近5年內在教學業務面的配合度情況,若完全無不良記錄,可計4-5分,普通者得2-3分,狀況不良者計1分(本原則以下同)。 2.本項指標以教務處之成績上傳、查課與調補課記錄,及教師履歷系統(e-Portfolio)資料建置完整度為準。未完全合乎規定者,依其量數遞減積分,計為1-3分。 | 例:.本人自認在教學業務面的配合情況,無不良記錄,可計4.8分。 或99-1有1次成績上傳逾期、1次查課未到記錄,其餘尚良好;計3.8分。 或曾有2次查課未到記錄,及教師履歷系統(e-Portfolio)資料建置未完整;計1.5分。 | 教務處 | 視程度 | 1-5 | ||
1-2.4 | 積極參加教師研習或成長活動 | 1.指教師近5年內在參加教師研習或成長活動的積極性情況。凡系(所)、院及教務處指定應參加之研習或成長活動,出席率達80%以上者為優良,可計4.8-4分,60%以上者為普通,得3.5分,低於50%者為不良,計2-2.5分。 2.本項指標以系(所)、院及教務處提供之記錄(或教師e-Portfolio系統資料)為準。 3.參加活動因公、喪、病請假獲准者,得扣減「應出席」數(本原則以下同)。 | 例.自認在教師研習或成長活動的參與情況積極(80%以上),可計4.8分。 例.本人在99-1「○○研習營」活動的參與率較低(62%),其餘情況良好;計3.5分。 例.本人在98-1「○○研習營」及「大觀講座」的參與率偏低(40%);計2.5分。 | 教務處 | 視程度 | 2-5 | ||
1-2.5 | 無故或未經核准而未參與學校之重大活動者(校慶、畢業典禮、教務會議、導師會議等)。 | 1.指教師近5年內參加校內重要活動的出席情況,如校慶、畢業典禮、教務會議、導師會議等,無故或未經核准而未參加者,每案扣1分,最高扣4分。 2.本項指標之出席狀況以相關單位提供的記錄(系統資料) 為考評基準。校慶、畢業典禮、導師會議由學務處管理;教務會議由教務處管理。 3.系統資料尚未建立者,得以人工方式填報(本原則以下同)。 | 例.自認在參加校內重要活動的出席情況良好,無可扣分。 或98-1未參加校慶、畢業典禮各1次,計扣2 分。 或未參加98-2教務會議1次,99-2未參加校慶、畢業典禮,計3案;扣3分。 | 業管單位 | 每案 | -1 | ||
1-3 教學 績效 (50分) | 1-3.1 | 最近5年學生課程學習反應評量成績(以學期平均值計)之表現 |
3.本指標之「滿意度」以教務處提供之記錄為準。各科目評量人數未達選課人數1/2者,該科目不列入統計。 | 1.90%以上者3次:97-1、97-2、98-1;計4*3=12分。 2.85%以上者4次:98-2、99-1、99-2、100-1;計3*4=12分。 3.75%以上者2次:100-2、101-1;計2*2=4分。 4.60%以上者1次:98-1;計-2*1=-2分。 5. 59%以下1次:96-2;計扣-3*1=-3分。 6.75%以上者共10次:97-1~101-2,但100-1有1科60%以上者,因此,該學期評量計分為2+(-2)=0分;10學期總分計2*9+0=18分。 | 教務處 | 90%以上 | 4 | |
85-89% 以上 | 3 | |||||||
75-84% 以上 | 2 | |||||||
70-74% 以上 | 1 | |||||||
60-69% 以上 | -2 | |||||||
59%以下 | -3 | |||||||
1-3.2 | 指導學生研究(展演)發表或參加競賽成績優良 | 1.指教師指導學生(含研究生)的研究論著投稿入選、創作作品參展(有審查機制)入選或得獎等。獲前三名者每案計2.5-3分,入選者計2分。 2.指導研究生論文獲選本校優秀論文奬,每案計2.5分。 3.近5年內曾經指導學生學習報告或檔案獲選優良報告(優等)。每案計3分;佳作每案計2分。 4.本指標之發表或競賽以有審查機制為限;並由系(所) 斟酌規模與難度計分。 | 1.指導學生(○○等)研究論文投稿「○○學報」獲入選1篇,計得2分。 2指導學生(○○)記錄片參加「○○影展」獲得首獎1件,計得3分。 3. 99學年指導視傳系學生(○○等)參加「新一代設計展」,獲1金2銅;計得8分。 | 系所 | 每件 | 2-3 | ||
1-3.3 | 指導畢業班專題研究或畢業展演成效卓著、提升校譽者。 | 1. 指導畢業班專題研究或畢業展演成效卓著(獲得廣泛肯定或得獎項者)。獲獎計分標準同上1-3.2項。 | 1. 97學年指導舞蹈系畢業舞展「胡桃鉗」,獲熱烈迴響;99學年指導進學班畢業展「蒙古舞」表現良好;計得5分。 | 系所 教務處 | 每學年/ 每件 | 2-3 | ||
1-3.4 | 擔任研究生指導教授,或指導科技部之大專生專題研究計畫或輔導學生參與教育部及其他教育機構之研究計畫等。 | 1.指教師指導研究生論文或創作研究之數量,每篇/人計1分;指導科技部之大專生專題研究計畫,每案計1分。 2.本指標以系(所)或教務處提供之記錄為準。科技部研究案資料由研發處提供。 | 1.96-100學年度計指導研究論文(○○等)8篇/人,計得8分。 2.98-99學年度計指導科技部之大專生專題研究計畫2案,計得2分。 | 系所 教務處 | 每人案 | 1 | ||
1-3.5 | 擔任研究生共同指導教授,或協同指導學生專題研究計畫等。 | 1.指教師與其他教師共同指導研究生論文或創作研究之數量,每篇/人計0.5分;共同指導科技部之大專生專題研究計畫,每案計0.5分。 2.本指標以系(所)或教務處提供之記錄為準。科技部研究案資料由研發處提供。 | 1. 98-99學年度共同指導科技部之大專生專題研究計畫2案,計0.5*2=1分 | 系所 教務處 | 每人案 | 0.5 | ||
1-3.6 | 教學不力、缺課嚴重或處理學生問題不當而遭受批評屬實者。 | 1.指教師上課教學不力、缺課嚴重或處理學生問題不當而遭受檢舉,經調查屬實者。每案扣2分。 2.本指標以教務處或人事室提供之記錄為準。 | 例.無不良記錄。 或99-2曾遭學生指控管教不當,經學校調查並無確證,應免扣分。 | 系所 教務處 | 每案 | -2 | ||
1-3.7 | 成績考評不公正經查證後屬實者。 | 1.指教師評定成績不公正、不確實或草率為之,造成疏失者;每案扣1分。 2.本指標以教務處提供之記錄為準。 | 例無類似情況發生。 或在97-1曾因學生成績登錄錯誤,送出後要求更改1次;計扣1分。 | 系所 教務處 | 每案 | -1 | ||
1-4 其他 (10分) | 1-4.1 | 獲選(含推薦遴選)教育部、其他教育機構或本校優良教師及優良導師等。 | 1.近5年內曾獲選教育部或其他教育機構優良教育人員獎項等,每案計5分。 2.近5年內曾獲選國家參與國際競賽各項運動代表教練,每案計5分。 3.近5年內曾獲選本校優良教師、優良導師,每案計4分。 4.近5年內曾獲學院推薦至校遴選優良教師或優良導師者,每案計3分。 5.近5年內曾獲系所推薦至學院遴選優良教師或優良導師者,每案計1分。 | 1.98學年獲選本校優良教師、99學年獲選本校優良導師;計2*4分=8分。 2.100學年獲系所推薦至學院遴選優良導師;1*1=1。 3.證明如附件1-5.1A及B | 人事室 | 每案/每學年 | 1-5 | |
1-4.2 | 其他與教學相關之優良表現。 | 2.其他與教學相關之優良表現,依個案每項計1-3分。 3.本指標不限案數,品質由系(所)、院或相關單位認定之。 4.與前項併計最高10分。 | x | 業管 | 視程度 | 1-3 | ||
表1-1教學小計(A) |
※範例編號( )者表另類示範,自評分欄( )者表不同舉例之不同計分。
※範例內容名稱多屬假設,無針對任何個人或單位。
表2研究
評分 項目 2-1a 學術研究(與 2-1b 展演創作 及 2-1c 文創產業 合計50分) (3項合計分數超過50分,均以50分計) | 項目 編號 | 評分指標 | 意義說明 | 填寫範例 | 審核 單位 | 計 | 分 | 自評分數 |
單位 | 加(減) | |||||||
2-1a.1 | 獲頒國內外公認之學術獎者。 | 1.教師之研究成果獲國內外學術團體頒授學術獎者,如「○○國際學術獎」、「國家講座暨學術獎」、「國家講座主持人」等,每件計7分。 2.本指標不限件數,重複得獎得分案認定;由獲獎人自行提供證明。 | 1.無。 2.97學年獲「南加州大學終身成就獎」,計7分。 3.96學年獲「國家講座主持人」獎;計7分。 4.95年獲「科技部傑出研究獎」及「教育部學術獎」;計7*2=14分。 5.獲獎証書如附件2-1a.1 | 自證 | 每件 | 7 | ||
2-1a.2 | 以第一作者身分發表於SCIE、SSCI、EI、A&HCI或同等級之期刊論文。(第二作者以下折半計分) | 1.指教師近5年內論文發表於由SCIE、SSCI、EI、A&HCI等機構收錄之期刊者,第一作者每篇計7分;第二作者以下每篇計3.5分。 2.「同等級」之期刊論文,比照前項計分計分;但是否「同等級」由作者自行提證。 3.本指標不限篇數,並以教師履歷系統(e-Portfolio)建置之資料為準。 | 1.以第一作者發表於SSCI之期刊論文1篇,第二作者論文1篇;計7+3.5=10.5分。 2.以第二作者發表於「o o journal」(與SSCI同級)論文1篇,計3.5分。 3佐證資料如e-Portfolio (列印)及附件2-1a.2。 | 教務處 | 每篇 | 7 | ||
2-1a.3 | 以第一作者發表於國際重要期刊論文者。(第二作者以下折半) | 1.指5年內發表於非屬於SCI、SSCI等之國外(含大陸;以下同)期刊論文,第一作者每篇計6分;第二作者以下,每篇計3分。 2.不限篇數,並以教師履歷系統資料為準。 | 1.以第一作者發表於國外之期刊論文共2篇,第二作者論文1篇;計6*2+3=15分。 2..佐證資料如e-Portfolio (列印)附件2-1a.3 | 教務處 | 每篇 | 6 | ||
2-1a.4 | 以第一作者發表於國內重要期刊(THCI、TSCI、TSSCI Core)或同等級之期刊論文。(第二作者以下折半) | 1.指5年內論文發表於國內重要期刊(THCI、TSCI、TSSCI Core)者,第一作者每篇計5分;第二作者以下,每篇計2.5分。 2.「同等級」之論文,比照前項計分;但由作者自行提證。 3.不限篇數,並以教師履歷系統資料為準。 | 1.以第一作者發表於TSCI之期刊論文2篇,第二作者論文1篇;計5*2+2.5=12.5分。 2.以第二作者發表於「○○學報」(與TSCI同級)論文1篇,計2.5分。 3佐證資料同前。 | 教務處 | 每篇 | 5 | ||
2-1a.5 | 以第一作者發表於具審稿制度之期刊論文。(第二作者以下折半) | 1.指5年內論文發表於國內一般具審稿制度之期刊者,第一作者每篇最高計4分;第二作者以下,每篇最高計2分。 2.不限篇數,並以教師履歷系統資料為準。 | 1.以第一作者發表於台藝大「藝術學報」2篇;第二作者論文3篇;計4*2+2*3=14分。 2..佐證資料同前。 | 教務處 | 每篇 | 4 | ||
2-1a.6 | 以第一作者發表於國外舉辦之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第二作者以下折半) | 1.指5年內教師於國外舉辦之國際學術研討會發表之論文,第一作者每篇計3分;第二作者以下,每篇計1.5分。 2.不限篇數,並以教師履歷系統資料為準。 | 1.以第一作者發表於國際學術研討會,計有「2009idc設計研討會」(韓國)論文1篇,第二作者論文2篇;計3*1+1.5*2=6分。 2佐證資料同前。 | 教務處 | 每篇 | 3 | ||
2-1a.7 | 以第一作者發表於國內舉辦之學術研討會論文。(第二作者以下折半) | 1.指教師論文發表於國內舉辦之學術研討會者,第一作者每篇計2.5分;第二作者以下,每篇計1.25分。 2.不限篇數,並以教師履歷系統資料為準。 | 1.以第一作者發表,計有「2009設計學會設計研討會」(朝陽大學)等論文3篇,第二作者論文2篇;計2.5*3+1.25*2=10分。 2佐證資料同前。 | 教務處 | 每篇 | 2.5 | ||
2-1a.8 | 以第一作者身分發表於國際出版且具有審查制度之專書(含研討會會後重新審查出版之論文集)。(第二作者以下折半) |
| 論文一篇收錄於於英國Routledge出版社2011年出版之《ooooo》,計7分。 | 教務處 | 每篇 | 7 | ||
2-1a.9 | 以第一作者身分發表於國內出版且具有審查制度之專書(含研討會會後重新審查出版之論文集)。(第二作者以下折半) | 1指教師發表於國內出版且具有審查制度之專書,每篇計5分。 2專書之審查制度由教師自行舉證。 3不限篇數,並以教師履歷系統資料為準 | 論文一篇收錄於於聯經出版社2011年出版之《ooooo》,計5分。 | 教務處 | 每篇 | 5 | ||
2-1a.10 | 正式出版具學術性(含ISBN)之藝術相關專書、畫冊或影音作品集。 | 1.指教師將學術論文或創作研究成果正式出版(含ISBN)之藝術相關專書、畫冊或影音作品集等;依學術性程度評定,每件最高7分。 2.本指標與指標1-1.3之教科書出版,不能混淆或重複。 3.教師自提證明,或以教師履歷系統資料為準。 | 1.出版「複合式網點之印刷特性」(2010,台灣藝大)等專書2冊,計7*2=14分。 2.出版「○○攝影集」(2009,全華圖書)1冊,計6分。 3.出版「○○鋼琴演奏專集」光碟(2008,○○出版社)3張;計4*3=12分 | 教務處 | 每件 | 7 | ||
2-1a.11 | 以第一作者發表於國內人文藝術相關刊物之著作。 | 1.指教師發表於人文藝術相關刊物(非學術性)之著作,含藝評、賞析、報導等;每篇計2分。 2.不限篇數,但須自行舉證。 | 1.發表於「藝術欣賞」文章5篇,「聯合報副刊」3篇;計2*8=16分。 2佐證資料如附件2-1a.11。 | 自證 | 每篇 | 2 | ||
2-1a.12 | 違反學術倫理或侵犯著作權情況屬實者。 | 1.指教師發表之論文有虛偽造假,或抄襲、摽竊或侵犯他人著作權情況者。 2. 調查屬實定案者扣6分。 | 1.無。 | 人事室 教務處 | 每案 | -6 | ||
2-1b 展演 創作 (與2-1a 學術 研究 及 2-1c 文創 產業 合計50分) (3項合計分數超過50分,均以50分計) | 2-1b.1 | 作品獲國內外著名博物館、美術館或相關藝文機構典藏者。 | 1.指5年內教師創作之作品獲國外著名博物館、美術館或相關藝文機構典藏,每件計6分; 2.獲國家藝廊典藏如故宮博物院、歷史博物館及國父紀念館、國家電影資料館或同等級藝廊,每件計4-5分。 3.院轄市級藝廊典藏如市立美術館、文化中心或同等級藏館,每件計2-3分。 4.本指標不限件數;系列作品視規模得以2-3件計分(由系、院認定)。 5.教師應自提典藏證明。 | 1.無。 2.本人之油畫作品「春天」獲法國奧賽美術館典藏,計6分;水彩作品「荷」獲歷史博物館典藏;計6+5=11分。 3.個人雕塑「青春系列」5件獲朱銘美術館典藏;計5*2=10分。 | 自證 | 每件 | 2-6 | |
2-1b.2 | 個人展演作品(成就)或參加競賽獲頒國際性、國家級及其他之獎項者。 | 1.指教師個人展演作品或成就,獲頒國家級之獎項,如國家文藝獎、行政院文化獎、影視終身成就獎等,每件計6分。 2.教師個人展演作品或成就獲頒中山文藝獎、吳三連文藝奬或同等級獎章,每件計5分。 3.教師個人展演作品獲國際級競賽如國際版畫雙年展或同等級競賽,首奬每件計5-6分,前三名或優等獎,每件4-5分。 4.教師個人展演作品獲全國性競賽如金鐘獎、金馬獎、全國美展首奬或同等級比賽等,每件計5分;前三名或優等獎,每件4分;入選(入圍)每件計3分。 5.教師個人展演作品獲院轄市級競賽如台北美術獎、大墩美展、台北電影節等或同等級競賽,首奬每件計3-4分;前三名每件2-3分;其餘獎項或入選(入圍)每件計1-2分。 6.不同屆別之展演或競賽獲獎,得分別列計,但同一作品參加多項展演或競賽,擇優列計。 7.教師應自提獲獎證明,或以教師履歷系統資料為準。 | 1.無。 2.版畫作品獲第16屆全國美展比賽首獎;計5分。 3.藝術成就榮獲「97國家文藝獎」,計6分。 4.榮獲○年(屆)「金馬獎」「最佳剪接獎」,計5分。 5.96年獲○年(屆)金鐘獎「最佳兒童節目」入圍,計3分。 | 自證 | 每案 | 1-6 |
| |
2-1b.3 | 獲邀在國際性或國家級展演場所舉辦「個展」或「主演」之發表會者。(縣市級場所或大學藝文中心折半) | 1.指教師獲邀(或申請通過)在國際性或國家級展演場所舉辦「個展」,或舉行個人主演、主唱或主奏之發表會者,每場次計5分。在院轄市級場所發表者,每場次計2.5分;縣市級場所或大學藝文中心舉行者,每場次計2.5分。 2.本指標不限次數;但教師應自提展演證明,或以教師履歷系統資料為準。 | 1.101年獲邀於亞洲現代陶藝展舉行個展;計5*1=5分。 2.98年於歷史博物館國家畫廊舉行書畫個展;99年於國父紀念館畫廊舉行陶瓷彩繪個展;計5*2=10分。 3.100、101年分別於台北市立美術館、社教館舉行「現代藝術」個展;計2.5*2=5分 4.102年於國家音樂廳舉行音樂獨唱會;計5分。 5. 99、100年分別於桃園縣文化中心、台藝大藝文中心演出(主演) 「最後的午餐」;計2.5*2=5分。 | 教務處 | 每場次 | 5 | ||
2-1b.4 | 獲邀在國際性或國家級展演場所舉辦「聯展」或「公演」等團體成果發表者。(縣市級場所或大學藝文中心折半) | 1.指教師獲邀參加國際性或國家級展演場所舉辦之「聯展」或「聯合演出」者,每場次計3分。在院轄市、縣市級場所等,每場次計1.5分。 2.不限次數;但教師應自提展演證明,或以教師履歷系統資料為準。 | 1.102年獲邀參加威尼斯國際美術雙年展;計3*1=3分。 2.97-101年應邀參加全國美展1次,高雄市美展3次;計3+1.5*3=7.5分。 3. 96-100年分別參加「中華民國畫學會」、「台灣海報協會」等,於國家級場所展出5次,縣市級場所展出5次;計3*5+1.5*5=22.5分。 4. 97-101年分別參加「舞蹈協會」等,於國家級場所演出3次,縣市級場所展出4次;計3*3+1.5*4=15分。 | 教務處 | 每場次 | 3 | ||
2-1b.5 | 個人創作成果發表或演出於知名私立展演空間。 |
| 98-1、99-2於首都藝術中心舉辦個人創作成果發表展;計3*2=6分。 | 自證 | 每件 | 3 | ||
2-1b.6 | 獲邀在具審查制度之展演場所舉辦「個展」或「主演」之發表會者。(「聯展」或「公演」折半) | 1.指教師獲邀(或申請通過) 在具審查制度之展演場所舉辦「個展」或舉行個人主演、主唱或主奏之發表會者,每場次最高計5分;參加團體「聯展」或「公演」者,每場次最高計2.5分(視參與份量)。 2.本指標因與指標2-1b.3具有重疊性,除同一作為不得重複計分外,計分應參酌指標2-1b.3,依「展演」難易度計分(5分為最高層級,其他應酌降之)。 3.本指標不限次數;教師應自提證明,或以教師履歷系統資料為準。 | 1.具體事實填記方式同指標2-1b.3。 2.佐證資料如附件2-1b.6。 | 教務處 | 每場次 | 5 | ||
2-1b.7 | 個人創作成果發表或演出於其他無審查制度之展演場所。 | 1.指教師個人創作成果發表或演出於一般無審查制度之場所,包括畫廊「個展」、「聯展」或劇場「主演」、「公演」等。「個展」或「主演」性質者,每案計2分;「聯展」或「公演」性質者,每案計1分。 2.本指標不限場次;但「個展」、「主演」若屬於多場次巡迴展演者,視情況得以1-2倍計(由系、所、院評會認定)。 3. 教師應自提證明,或以教師履歷系統資料為準。 | 1.本人於96-100學年度計舉辦此類「個展」3次;參加「聯展」8次;計2*3+1*8=14分。 2.96-100學年度計舉辦此類「主演」1次;參加「公演」5次;計2*1+1*5=7分。 3. 97學年度舉辦此類「主演」1次(北中南三區巡迴演出);參加巡迴「公演」3次;計2*1+1*3=5分。 | 自證 | 每場次 | 2 | ||
2-1b.8 | 個人(作品)應邀或參與聯合展覽或團體演出者。 | 1.指教師個人創作成果應邀或參與非正式組織或團體之聯合展演者。每案計2分。 2.本指標不限場次;但與指標2-1b.6有部分重疊,只能擇優、不能重複計算。 3.教師應自提證明,或以教師履歷系統資料為準。 | 1.本人於96-100學年度計參加「校友聯展」3次、「校慶美展」4次;計2*7=14分。 2.本人97-101學年度計參加「外交部春宴」表演1次、「校慶舞展」3次;計2*4=8分。 | 自證 | 每場次 | 2 | ||
2-1b.9 | 違反學術倫理或侵犯著作權情況屬實者。 | 1.同指標2-1a.12。 | 1.無。 | 人事室 | 每案 | -6 | ||
2-1c 文創 產業 (與2-1a 學術 研究 及 2-1b 展演 創作 合計50分) (3項合計分數超過50分,均以50分計) | 2-1c.1 | 獲得產學合作案或文創產品設計開發補助案者。(協同主持人以下折半) | 1.指教師申請政府或產業界之研究、文創產品開發合作案或創業育成案...等,擔任主持人,每案計1分。 2.計畫案經費30萬元(含)以下,每案1分,超過30萬元部份,每30萬加計1分。 3.計畫案行政管理費5%以下不計分,5%~10%,每案計1分;11%~15%,每案計2分;15%以上,每案計3分。 4.若為計畫案之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依上述分數折半採計。 5.本項合計至多15分。 6.教師自提證明,或以教師履歷系統資料為準。 | 1.100學年接受農委會委託,辦理「台灣伴手禮標誌徵選」擔任主持人,計1分;計畫經費25萬,計1分;行政管理費10%,計1分;本項合計3分 | 研發處 | 每案 | 1-3 | |
2-1c2 | 參與文創產業之開發、研究與行銷服務。 | 1.教師參與文創產業(文創園區)之開發、研究與行銷服務,以每案計2-3分。 2.本指標以文創處或教師履歷系統資料為準。 | 1.本人99年度負責文創園區之陶瓷工坊;100年度負責玻璃工坊;計3*2=6分。 2.本人98年度策劃板橋市文化公車進入文創園區,協助「台藝畫廊」之開辦;計3*2=6分。 | 文創處 | 每案 | 2-3 | ||
2-1c.3 | 設計創作獲得國際、國內專利者。 | 1.指教師設計創作之作(產)品,獲得國際或國內專利權者,每件計6分。 2.同一作品獲多國專利,得以1.5-2倍計(由系、院認定)。同時獲得國內、國外專利,得分別列計1次 3. 不限件數;教師應自提專利證明。 | 1.無。 2.本人設計之「垃圾懂」作品獲德國專利權,及經濟部國標局專利;「躺椅」設計獲英國專利權;計6*3=18分。 3.專利證明如附件2-1c.3。 | 自證 | 每件 | 6 | ||
2-1c.4 | 文創產業技術報告。 |
| 1.具體事實填記方式同指標2-1c.3。 2.佐證資料如附件2-1c.4。 | 自證 | 每件 | 1-3 | ||
2-1c.5 | 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文創產品競賽獲獎。 | 1.教師個人文創產品獲國際級競賽如西班牙亞拉岡國際當代陶藝競賽、日本石川國際漆展、德國iF獎…等或同等級競賽,首奬每件計6分,前三名或優等獎,每件5分;其餘獎項或入選(入圍)每件計3分。 2.教師個人文創產品獲全國性競賽如國家工藝成就獎、臺灣國際創意設計大賽、全國美展…等或同等級比賽等,每件計5分;前三名或優等獎,每件4分;其餘獎項或入選(入圍)每件計2分。 3.教師個人文創產品獲院轄市級競賽如新北市美展、新北市家居生活用品設計大賽、桃源創作獎…等或同等級競賽,首奬每件計3分;前三名每件2分;其餘獎項或入選(入圍)每件計1分。 4.不同屆別之競賽獲獎,得分別列計,但同一作品參加多項競賽,擇優列計。 5.教師應自提獲獎證明,或以教師履歷系統資料為準。 | 1.無。 2.包裝設計作品參加德國iF設計比賽獲得首獎;計6分。 3.文創產品獲臺灣國際創意設計大賽金奬;計5分。 4.文創作品1件入選「全國美展」;計2分。 | 自證 | 每件 | 1-6 | ||
2-1c.6 | 獲選本校產學合作績優教師 |
| 100、102年獲選本校產學合作績優教師;計3*2分=6分。 | 研發處 | 每案/每年 | 3 | ||
2-1c.7 | 獲得藝文專業證照者。 | 1.指教師依法申請獲得藝文相關專業證照者,每案計3分。 2.教師自提明,或以教師履歷系統資料為準。 | 1.獲得「公關職業」專業證照1張,計3分。 | 自證 | 每案 | 3 | ||
2-2 學術研究活動 (25分) | 2-2.1 | 受邀擔任國際(國外)學術研究活動之主持人、講評人或演講者。 | 1.指教師受邀請擔任在國外(含大陸)舉行之國際性學術研究活動之主持人、講評人或演講者;每案(不論主持幾場;以下同)計3分。 2.以華文為主之兩岸學術交流活動,以折半方式計1.5分。 3.教師自提證明,或以教師履歷系統資料為準。 | 1.本人於98-101學年度計獲邀擔任「國際性」學術研討會之主持人、講評人或演講人3次;計3*3=9分。 2.96-100學年度計獲邀擔任兩岸學術研討活動之主持人、講評人或演講人4次;計1.5*4=6分。 | 自證 | 每案 | 3 | |
2-2.2 | 受邀擔任國內學術研究活動之主持人、講評人或演講者。 | 1.指教師受邀請擔任在國內舉行之學術研究活動主持人、講評人或演講者;每案計2分。 2.在國內舉行之「非國際性徵稿」的「國際」學術活動,視同國內研討會;屬「國際性徵稿」者,得以1-1.5倍計分。 3..擔任學術講座主講者,每案計1分,但每學年最多計6分。 4.教師自提證明,或以教師履歷系統資料為準。 | 1.本人於98-102學年度計獲邀擔任「國內」學術研討會之主持人、講評人5次;計2*5=10分。 2.擔任「國際性徵稿」之研討會講評人、演講人3次;計2*1.5*3=9分。 3.99學年擔任「人文講座」、「大觀講座」共3場主講者;計3*1=3分。 | 自證 | 每案 | 2 | ||
2-2.3 | 主辦國際性學術研究、展演或文創產業等活動(國際學術團體授權或委辦),擔任召集人、主持或策展人等。(協辦者折半) | 1.指教師籌辦國際性學術研究或展演活動(國際學術團體授權或委辦),擔任召集人、主持人或策展人者,每案計4分;協辦者視參與度(由系、院評定),每案計2-3分。 2.教師自提證明,或以教師履歷系統資料為準。 | 1. 97學年度主辦台北「SIGGRAPH」國際學術研討會,擔任召集人;99-100年協辦「SIGGRAPH」研討會,擔任組長2次;計4+2*2=8分。 2.96學年度主辦「米勒特展」,擔任策展人;計4分。 | 自證 | 每案 | 4 | ||
2-2.4 | 主辦國內或國際學術研討會、展演或文創產業等活動,擔任召集人、主持人或策展人。(協辦者折半) | 1.指教師籌辦國際性學術研究、展演或文創產業等活動,擔任召集人、主持人或策展人者,如臺灣國際紀錄片雙年展…等,每案計2.5分;協辦者視參與度,每案計1-1.5分。 2.指教師籌辦全國性學術研究、展演或文創產業等活動,擔任召集人、主持人或策展人者,如雕塑系師生美展及台北當代工藝設計分館、草屯工藝中心、鶯歌陶瓷博物館、黃金博物館等所舉辦的各式工藝類產業活動或展覽及台灣創意中心所舉辦的各式設計類產業活動或展覽,每件計2.5分;協辦者視參與度,每案計1-1.5分。 3.教師自提證明,或以教師履歷系統資料為準。 4.本指標因與指標2-2.3具有重疊性,同案只能擇一記分。 | 例:96-100學年度舉辦「視覺設計面面觀」等國際學術研討會,擔任召集人2次、協辦(組長)3次;計2.5*2+1.5*3=9.5分。 例:96-100學年度主辦「大觀藝術祭」,擔任策展人2次;計2.5*2=5分。 | 自證 | 每案 | 2.5 | ||
2-2.5 | 參加國外/國內學術研討會活動(不含發表論文)。 | 1.指教師主動或受邀參加校內外各項與研究有關之學術活動,增進才學與互動者,每案(至少半天以上)計0.5分。 2.受邀擔任主持人、講評人或論文發表已計分者,不得重複。 3.教師自提證明,或以教師履歷系統資料為準。 | 1. 96-100學年度參加校內外各項學術研討會活動12場次,計0.5*12=6分。 2.佐證資料如附件2-2.5。 | 自證 | 每案 | 0.5 | ||
2-3 專案計畫 (15分) | 2-3.1 | 擔任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含整合型之子計畫)主持人。(共同或協同主持人以下折半計分) | 1.指教師申請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含整合型之子計畫)核准擔任主持人,每案計4分;擔任共同或協同主持人,每案計2分。 2.教師自提證明,或以研發處列管資料為準。 | 例:96-100學年擔任科技部專題研究整合型計畫主持人2案,個別型計畫主持人2案;計4*4分=16分。 例:96-100擔任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共同或協同主持人4案,計2*4=8分。 | 研發處 | 每案 | 4 | |
2-3.2 | 擔任政府機構之研究(展演)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以下折半) | 1.指教師申請政府機構如教育部、文建會、新聞局等之研究(或展演)計畫,擔任主持人,每案計3分;擔任共同或協同主持人,每案計1.5分。 2.教師自提證明,或以教務處、研發處列管資料為準。 | 1.97-98學年擔任教育部顧問室「國內設計教育發展調查」研究計畫主持人,及文建會「文化創意產業規劃」研究主持人;計3*2=6分。 2. 99學年擔任文建會「台灣地方戲曲調查」協同主持人;100學年擔任「歌仔戲來源考」研究主持人;計1.5+3=4.5分。 | 研發處 | 每案 | 3 | ||
2-3.3 | 執行本校補助之研究計畫案主持人。(協同主持人以下折半) | 1.指教師未獲科技部計畫補助,申請本校補助之研究計畫案主持人,每案計2分;擔任共同或協同主持人,每案計1分。 2.教師自提證明,或以教務處列管資料為準。 | 1. 97學年執行本校補助之研究計畫「奧運視覺標誌之視認性與美感研究」案主持人,計2分。 2.擔任本校補助之研究計畫「嶺南畫派繪畫研究」案協同主持人,計1分。 | 教務處 | 每案 | 2 | ||
2-3.4 | 執行申請計畫未依規定結案者或未核實核銷經費者。 | 1.指教師申請計畫,計畫補助未依規定執行及結案者,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每案扣3分。 2.依教務處、研發處列管資料為準。 | 1.無。 2. 97學年執行本校補助之研究計畫「奧運視覺標誌」案,未於規定期限內結案,扣3分。 | 教務處 會計室 研發處 | 每案 | -3 | ||
2-4 其他 (10分) | 2-4.1 | 翻譯國外重要學術論文或著作。 | 指教師翻譯國外重要學術論文或著作且正式出版者(含ISBN),每篇計3分。 | 98學年翻譯英文著作○○○○,計3分。 | 教務處 | 每件 | 3 | |
2-4.2 | 其他與創作研究績效相關之事項 |
| x | 自證 | 每案 | 2-5 | ||
表1-2創作研究小計(B) |
※範例編號( )者表另類示範,自評分欄( )者表不同舉例之不同計分。※範例內容名稱多屬假設,無針對任何個人或單位。
表3輔導
評分項目 | 項目 編號 | 評分指標 | 意義說明 | 填寫範例 | 審核單位 | 計 | 分 | 自評分數 |
單位 | 加(減) | |||||||
3-1 學生輔導 (90分) | 3-1.1 | 擔任導師,負責盡職並參與輔導相關活動 | 1.指教師近5年內擔任班級導師(或主任導師) 負責盡職者,以學年計,每案最高計2分。 2.導師名單以學務處提供之記錄為準,一學年以1班計;服務品質及互動得由系(所)、院教評會認定之。 | 例.本人96-100學年擔任班級導師5學年;計2*5=10分。 或本人96-100學年擔任班級導師5學年,計2*3+1*2=8分。 | 學務處 | 每學年 班級數 | 2 | |
3-1.2 | 積極出席導師會議及參加輔導知能研習 | 1.指教師近5年內每學年出席院導師會議,每案0.5分。 2.教師參加輔導知能研習之情形,每案1分。 3.本項指標之出席狀況由學務處管理。 4.系統資料尚未建立者,得以人工方式填報(本原則以下同)。 | 例.本人97-101學年出席院導師會議8次;另參加輔導知能研習共3次;計8*0.5+3*1=7分。 | 學務處 | 每案 | 0.5-1 | ||
3-1.3 | 擔任學會、社團指導或各類義務輔導老師或指導學生校內外活動及政府委託之補助活動等。 | 1.指教師近5年內擔任學會、社團指導或身心障礙生、僑外生等輔導老師,負責盡職者,以學年計,每案計4分。 2.指導教師名單以學務處提供之記錄為準,一學年最多以2案計。服務品質由學務處認定;義務職得分應高於有給職。 | 1.本人99-100學年擔任「系學會」及「國劇社」指導老師,計4*2=8分。 2.本人98學年擔任聽障生輔導教師;99、100學年擔任外籍生輔導教師;計4*3=12分。 | 學務處 | 每項 每學年 | 4 | ||
3-1.4 | 幫助弱勢學生課後輔導。 | 1.指近5年內經常利用留校時間,為視聽障生、原住民、僑外生等,作課業或生活輔導,有記錄可資證明者,以學年計,每案計2分。 2.本指標不限人/案,名單及品質由系(所)、院教評會認定之。 | 1.本人98-100學年計輔導原住民(○○等)4名、僑外生(○○等)3名;計2*7=14分。 | 學務處 | 每項 每學年 | 2 | ||
3-1.5 | 落實office hours | 1.指教師依照規定每週排定office hours且有在排定時段到校且進行學生輔導。 2.自認確實落實者,可計4分,普通者得3分,不積極者計2分 | 例:本人依照規定每週排定2小時office hours,並於排定時段到校進行學生輔導;計分4分 | 學務處 | 視程度 | 2-4 | ||
3-1.6 | 輔導學生論文或研究案諮詢 | 1.指近5年內曾經輔導學生論文或研究案者,以學年計,每案計3-4分。 2.本指標因與指標1-3.4具有重疊性,同案只能擇一記分。 | 1.本人101學年輔導1名學生之論文,計1*3=3分。 | 系所 | 每項 每學年 | 3-4 | ||
3-1.7 | 輔導學生入學考試或撰寫學生入學申請推薦函 | 1.指近5年內曾經輔導學生入學考試,以學年計,每案計2-3分。 2.近5年內曾經撰寫學生入學申請推薦函,以學年計,每案計1分。 | 1.本人101、102學年撰寫3名學生申請國外研究所之推薦函,計1*3=3分。 | 系所 | 每項 每學年 | 1-3 | ||
3-1.8 | 輔導學生充實基本學能課外書刊閱讀(讀書會等)。 | 1.指近5年內曾經依照本校「充實學生基本學能書刊閱讀要點」或專案方式(讀書會等)輔導學生閱讀課外書刊,有記錄可資證明者;以學期計,每案計2-4分。 2.同指標3-1.4。 | 1.本人100-1、100-2學期辦理「國學名著」、「英文時事」讀書會2班,計4*2=8分。 | 教務處 | 每項/學期 | 2-4 | ||
3-1.9 | 帶領學生參加國際(或境外)、校際交流。(校際交流折半計算) | 1.指近5年內曾經帶領學生參加國際性(含大陸)之學術或展演交流活動,每案計4分。參加國內校際交流者,每案計2-3分。 | 1.本人97-1曾經帶領學生赴香港參加「亞洲設計研討會」,計4分。 2.本人96-2帶領學生參加「北區七校攝影比賽」,計3分。 | 學務處 研發處 | 每案 | 2-4 | ||
3-1.10 | 輔導學生職場實習或就業。 | 1.指近5年內曾經輔導學生進入職場實習(4週以上)或就業,以學年計,團體輔導每案計6分,個別輔導計3分。 2.擔任校內「生涯導師」輔導專業實習成果優良者,每案計4分,擔任校外「實習導師」,輔導專業實習成果優良者,每案計6分。 3.本指標不限案數,名單及品質由系(所)認定之。 | 1.本人99學年帶領學生5人赴恆昶公司實習,並擔任指導;計6分。 2.本人98學年輔導學生○○2人到東森電視上班,計2*3=6分。 3.100、101學年擔任校內「生涯導師」輔導書畫系學生策展之專業實習,計2*4=8。 | 系所 學務處 | 每項 每學年 | 3-6 | ||
3-1.11 | 輔導學生取得專業證照檢定等 | 輔導學生取得專業證照檢定,每案計2分。 | 1.101-1輔導圖文系學生3人取得初階行銷傳播認證,計6分。 2.102-1輔導工藝系學生1人取得裝潢木工乙級證照,計2分。 | 系所 教務處 | 每人案 | 2 | ||
3-1.12 | 進行預警學生輔導 | 教師進行預警學生輔導,每案計1分。 | 1.101-2、102-1導師進行預警學生輔導共2案,計2分。 | 學務處 | 每案 | 1 | ||
3-1.13 | 未提供學生(期中)學習預警資料。 | 1.指推行之學生(期中)學習預警制,未提供資料者。以學期計,每案扣2分。 2.本指標自98-1學期起列計,名單教務處及系(所)認定之。 | 例:無。 或98-1未提報學習預警資料,致○○生成績1/2休退學;計扣 | 系所 學務處 | 每案 每學期 | -2 | ||
3-1.14 | 導師收到預警資料,卻未進行輔導,防止學生休退學。 | 1.指推行之學生(期中)預警制,導師未進行輔導,防止學生休退學者。以學期計,每案扣3分。 2.本指標自98-1學期起列計,名單教務處及系(所)認定之。 | 例:無。 或98-2導師未進行輔導,致○○生成績1/2休退學;計扣3分。 | 系所 學務處 | 每案 每學期 | -3 | ||
3-2 其他 10分 | 3-2.1 | 其他與學生諮詢輔導績效相關之事項。 | 1.其他與學生諮詢輔導績效相關之事項,每案計2-3分。 2.本指標不限數量,由各權責單位審核。 | 無 | 自證 | 每案 | 2-3 | |
表1-3輔導小計(C) |
※範例編號( )者表另類示範,自評分欄( )者表不同舉例之不同計分。※範例內容名稱多屬假設,無針對任何個人或單位。
表4服務
評分項目 | 項目 編號 | 評分指標 | 意義說明 | 填寫範例 | 審核單位 | 計 | 分 | 自評分數 |
單位 | 加(減) | |||||||
4-1 行政服務 (40分) | 4-1.1 | 兼任本校一級行政或學術主管 | 1.教師評鑑前擔任或兼任本校一級行政主管(含副校長、校長)或學術主管(學院院長)者;每1學期4分。 2.本指標所稱一級主管依組織規程界定之。其年資以人事室資料為準。 3.主管職務含「比照」或「代理」者(以下同)。 | 1.本人於98-101學年兼任教務長8學期;計8*4=32分。 2.本人於96-98學年兼任傳播學院院長6學期,計6*4=24分。 3.本人於97-100學年兼任學務長4學期、主秘4學期、研發長2學期,計10*4=40分。 | 人事室 | 每學期 |
| |
4-1.2 | 擔任本校二級行政或學術單位主管。 | 1.教師兼任本校二級行政主管(組長或中心主任)或學術主管(系主任、所長、教學中心主任)者;每1學期計3分。 2.本指標所稱二級主管依組織規程界定之。其年資以人事室資料為準。 | 1.本人於96-100學年兼任工藝系主任10學期;計10*3=30分。 2.本人於96-99學年兼任課外組組長4學期、企劃組組長4學期,計8*3=24分。 3.本人於96-97學年兼任教學發展中心主任4學期,計4*3=12分。 | 人事室 | 每學期 | 3 | ||
4-1.3 | 擔任或支授校、系所院非主管之行政職(報備有案)者。 | 1.教師兼任本校系、所、中心或學院非主管之行政職者;每1學期每案計1分。 2.本指標所稱之「非主管行政職」,須以「報備有案」或經單位主管指定,擔任經常性任務有具體事實者。 3.年資由各級教評會認定。 4.每學期至多2案。 | 1.本人於96-98學年負責「實習電台」之管理運作及節目製播工作6學期;計6*1=6分。 2.本人98-99學年擔任「設計人」系刊之編輯4學期,計4*1=4分。 | 人事室 | 每案/ 學期 | 1 | ||
4-1.4 | 擔任(校級)委員會委員或會議代表,表現良好者(指定之當然委員折半;缺席達應出席1/3以上者不計) 。 | 1.教師依職務或被遴選擔任本校各項(校級)委員會委員或會議代表,表現良好者,每學年每案計2-4分(當然委員計1-2分)。 2.各委員會委員名冊由秘書室提供;計分標準依「委員會」之重要性及運作頻率(無運作者不計)由各業管單位決定。惟出席比率未達應出席2/3(含)以上者不予計分。 3.前項「出席率」之計算以校務行政系統之記錄為準;其中因公、喪、病等因素,經請假獲(主席)准者,得不計其應出席數(分母)。 | 1.本人於96-100學年計擔任「校務基金管委會」等當然委員3年,「校教評會」當然委員2年;計1*3+2*2=7分。 2.本人於96-100學年計擔任「校務會議」選任代表等計8項/年,「考績委員會」、「兩性平權」等當然委員12項/年;計4*8+2*12=56分。 3.記錄文件如附件4-1.4。 | 秘書室 | 每案/年 | 2-4 | ||
4-1.5 | 擔任本校(院、系級)委員會委員或會議代表,表現良好者(指定委員折半;缺席達1/3以上者不計) 。 | 1.教師依職務或被遴選擔任各項院、系級委員會委員或會議代表,表現良好者,每學年每案計1-3分(當然委員計1分)。 2.各委員會名冊由各院、系管理及提供;計分方式同4-1.4。 3.本項指標不含「系務會議」等全員參與項目。 | 1.本人於96-100學年計擔任「院務會議」當然委員3年,「院教評會」選任委員2年;計1*3+3*2=9分。 2.本人於96-100學年計擔任本系「系教評會」、「課程委員會」等選任委員計8項/年;計3*8=24分。 3.記錄文件如附件4-1.5。 | 院系所 | 每案/年 | 1-3 | ||
4-1.6 | 管理、維護教學環境或設施有具體成效者 | 1.指教師上課或下課時間,主動管理教學環境整潔,維護設施安全或節約能源而有具體成效者;每案每學期計3分。 2.本指標以系(所)、院提供之記錄或教評會認定之。 | 1.本人自98-99學年度負責攝影教室之管理維護,成效良好;計得3*2=6分。 2.本人在97學年度負責管理語言教室及器材維護,提升教室使用品質,計得3分。 | 系所 教務處 | 每科目 /學期 | 3 | ||
4-1.7 | 擔任行政或學術主管領導失當或疏失,造成校譽損害者。 | 1.指擔任行政或學術主管期間,因領導失當或疏失,造成校譽損害者。每案扣3-6分。 2.本指標以人事室(或教評會)之記錄為準。 | 1.無。 2.擔任系主任督導不週、教導不嚴,發生學生重大違規、傷害事件;經校教評會決議糾正。計扣6分。 | 人事室 | 每案 | -3~-6 | ||
4-1.8 | 因故受行政處分者。 | 1.指教師因教學或行政疏失,或因故受行政處分者。記過扣6分;申誡扣4分。 2.本指標以人事室之記錄為準。 | 無 | 人事室 | 每案 | -3~-6 | ||
4-2 專業 服務 (與4-3 推廣 服務合計50分) (2項合計超過50分,均以50分計) | 4-2.1 | 擔任國內外學術、藝術性團體(學會、協會等)幹部,有助提升校譽者。 | 1.教師獲聘(選)擔任國內外學術性或藝術團體理事長、會長、理事或董事等職,推展有功、有助提升校譽者。每案每年計2-4分。 2.國際性團體會長等,每年計4分;國內團體每年計2分。理事長、會長以外幹部,折半計分。 3.本指標證明資料由受評人自行提供。 | 1.本人於96-100學年間擔任「亞洲基礎造型學會」理事長3年,「中華民國美術協會」會長2年;計4*3+2*2=16分。 2.本人擔任「亞洲影視協會」理事3年,「台灣舞蹈協會」副會長2年;計2*3+1*2=8分。 3.證明如附件4-2.1。 | 自證 | 每案/年 | 2-4 | |
4-2.2 | 策劃、執行各項學術講座或展演活動著有績效。(協辦者以下折半計) | 1.教師策劃或執行各項學術講座或專題展演活動,著有績效者,每案計3分。協辦者每案計1.5分。 2.本指標與2-2.4略有重疊,同案只能擇一記分。 3.由受評人自提證明,由院系所審核之。 | 1.本人於97學年策劃開辦「人文講座」,96學年策劃「大觀講座」;計3+3=6分。 2.本人於99學年策劃「亞洲設計新勢力」特展,100學年協助策劃「浮州舞展」;計3*1+1.5*1=4.5分。 | 院系所 | 每案 | 3 | ||
4-2.3 | 主持或執行各類校務或教學專案計畫(如教學卓越計畫;含子計畫)。 | 1.教師主持或執行各類校務或教學專案計畫(含子計畫)。每案每年計2-4分。 2.本指標由受評人自提證明,由權責單位審核之。 | 1.擔任教育部99年獎勵「教學卓越計畫」執行長,96年擔任「臥虎藏龍計畫」主持人;計4*1+3*1=7分。 2.於96學年籌設「藝術博物館」開館,95學年籌劃成立「文創園區」;計4*1+3*1=7分。 | 系所 | 每案/年 | 2-4 | ||
4-2.4 | 擔任教育部或各大學院校委託有關升等或學位論文之審查(口試)委員。 | 1.教師獲教育部或各大學院校委託,擔任有關升等或學位論文之審查(口試)委員,升等審查每案計2-3分;學位論文審查(口試),每案計1-2分,但每學年最多計6分。 2.本指標由受評人自提證明(不得呈現受評者姓名),由系所審核之。 | 1.本人於96-100學年間計審查「教授升等」4案、「副教授升等」2案、101年學位論文審查(口試)10案;計3*4+2*2+ 1*6(1學年至多6分)=22分。 2.證明如附件3-2.4(隱名)。 | 自證 | 每案 | 2-3 | ||
4-2.5 | 擔任國際或國內學術期刊/論文之審查委員 | 教師擔任國際或國內學術期刊/論文之審查委員;每案計2-4分 | 本人於99年擔任國內設計學報審查委員;計3分。 | 院系所 | 每案/年 | 2-4 | ||
4-2.6 | 擔任各級政府、學術機構有關考試、研究、展演等活動之試務、評審(口試)或諮詢委員等。 | 1.教師獲聘擔任各級政府、學術機構有關考試、研究、展演等活動之試務、評審(口試)或諮詢委員,每案計0.5-2分;但每年最多計4分。 2.本指標依層級高低酌計;縣級以下不計。 3.受評人自提證明,由系所審核之。 | 1.本人於98年擔任國家考試命題、閱卷2次,100年擔任國展評審1次、102年擔任經濟部專案審查6次;計2*2+2*1+ 1*4(1學年至多4分)=10分。 2.本人99年擔任中山文藝獎評審1次,100、101年金馬獎評審2次;計2*1+2*2=6分。 3.證明如附件3-2.6。 | 受評人 舉證 | 每案 | 05-2 | ||
4-2.7 | 擔任本校各項招生學、術科考試之命題、閱卷、評審等試務工作。 | 1.教師獲聘擔任本校各項招生學科、或術科考試之命題、閱卷、評審、面試等試務工作,每案計0.5-1分。 2.本指標以年度為單位,參酌考試規模及參與量計分,每年最多計2分;不同年度得分別計分。 3.試務參與資料依教務處名單為準;規模及參與量由系院評量之。 | 1. 96學年參與碩士班、碩專班…招生之學(術)科命題、閱卷、面試等試務工作5項次,97學年2項,98學年2項,99學年3項,100學年6項;計1*2+0.8*2+0.6*2+0.6*3+2(1學年至多2分)=8.6分。 2.參與資料詳如附件4-2.7。 | 教務處 | 每案 | 0.5-1 | ||
4-2.8 | 執行服務工作不力致損害校譽者 | 1.教師擔任各項服務工作,執行不力或疏失,致損害校譽者。如專案執行力不被糾正,或招生考試命題、閱卷發生重大錯誤,或面試、評審循私偏坦有據者,每案扣2-5分。 2.本指標由系、院或相關業管單位提供資訊。 | 1.無。 2.94年擔任「藝術家協會」理事長,領導無方、遭到解散,損害學校信譽,扣4分。 3.93年擔任招生考試命題不符規定,引發考生抗議;扣5分。 | 教務處 | 每案 | -2~-5 | ||
4-3 推廣 服務 (與4-2 專業 服務合計50分) (2項合計超過50分,均以50分計) | 4-3.1 | 引進產學合作計畫,提供學生實習、就業機會等。 | 1.教師接受委託或招標程序引進產、官、學合作計畫;運用人脈關係提供或輔導學生校外(業界)實習或就業,有具體成果者,每案計2-4分。 2.本指標前段與2-1c.1部分重疊,應擇一採計,惟引進金額高者得另行計分(標準由系院認定)。輔導學生實習、就業依人/年計,標準由系院認定。 3.本指標由系、院或相關業管單位提供資訊。 | 1.96學年獲得新聞局「台灣電影季」活動計畫,金額200萬元;97學年獲得東森電視「台灣行腳」合計劃90萬元;計4+3=7分。 2.96-100年計輔導學生○○等35人到業界實習;○○等12人就業(名冊如附件3-3.1) ;計2+4=6分。 | 研發處 文創處 | 每案 | 2-4 | |
4-3.2 | 參與國際交流活動、建立姐妹校等有助提升校譽者。 | 1.教師配合學校政策參與國際交流活動,或媒介建立姐妹校關係等有助提升校譽者,每案計2-4分。 2.本指標以研發處或教師履歷系統資料為準。 | 1.97年獲派訪問「山東藝術學院」,促成建立姐妹校關係;97年帶領籃球隊前往首爾,參與多國6校聯誼賽,拓展國際關係;計4+3=7分。 2.98年接受日本大東大學「台灣修學團」至本校研修書畫課程,並建立姐妹校關係,持續互換留學生;計4分。 | 秘書室 | 每案 | 2-4 | ||
4-3.3 | 辦理或參與進修推廣教育(在職班、學分班等)之授課及相關活動者。 | 1.教師配合辦理或參與進修推廣教育(在職班、學分班、非學分班)之授課及相關活動者。以每案/學期計,最高1分,每人每學期限計2學制。 2. 本指標以推廣教育中心或教師履歷系統資料為準。 | 1.本人96-100年參與「碩士在職專班」授課8學期、「二年制在職專班」4學期、「學分班」2學期;計1*10=10分。 | 推廣 中心 | 每案/學期 | 1 | ||
4-3.4 | 開發新學程或進修推廣班次(含在職班、學分班、非學分班等) | 1.教師配合開發新學程或進修推廣班次(含在職班、學分班、非學分班等),以每案計3分。 2.本指標以推廣教育中心或教師履歷系統資料為準。 | 1.本人於96-98學年系主任任內申請開辦「碩士在職專班」及「學分班」;計3*2=6分。 2.本人99學年申請開辦「數位典藏學程」、「3D動畫學程」;計3*2=6分。 | 推廣 中心 | 每案/學期 | 3 | ||
4-4 其他 (10分) | 4-4.1 | 參與校務基金募款活動。 | 1.教師參與校務基金之募款活動,具有具體成效者,以每案計1-3分。 2. 本指標以研發處或會計室資料為準。 | 1.勸募校友會捐助「急難救助獎學金」30萬元;計2分。 | 會計室 | 每案 | 1-3 | |
4-4.2 | 其他與提升校譽或服務績效相關之事項。 | 1.其他與提升校譽或服務績效相關之事項,每案計2-3分。 2. 本指標不限數量,由各權責單位審核。 | 無 | 自證 | 每案 | 2-3 | ||
表1-4輔導與服務小計(C) |
※範例編號( )者表另類示範,自評分欄( )者表不同舉例之不同計分。
※範例內容名稱多屬假設,無針對任何個人或單位。
教師績效評鑑成績合計(試算成績)
評鑑項目 | 單項合計 | 得分 | 加權百分比 | 實得分 | 總分 |
A.教學成績 | 100 | ||||
B.研究成績 | 100 | ||||
C.輔導成績 | 100 | ||||
D.服務成績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