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教學成效評鑑表
評量指標 | 評量內容 | 負責單位 |
一、 基本教學成績 | 1.當學年之學期平均教學評量成績,平均分數2.0以下每學年加30點,2.0至2.5每學年加35點,2.5至3.0每學年加40點,3.0至3.5每學年加50點,3.5以上每學年加55點。 | 教務處 |
2.每學年按時繳交學期成績,每學年加55點;未按時繳交學期成績之科目佔當學年所有任教科目之20%以下每學年加45點,20%至40%每學年加35點,40%至60%每學年加20點,60%以上每學年加10點。 | ||
3.提供學生課業輔導時間(office hours)並上網公告每學年加40點。 | ||
4.將教學教材置於本校網路平台,供上課學生自我學習,當學年各種學制每門課加30點。 | ||
5.按時上網填寫「教學進度與大綱」每學年加20點。 | ||
小計 | ||
二、教學內容與準備 | 1.網路教學:(網路平台以本校「網路學園」資訊平台為原則,特殊需求經核可後可置於其他資訊平台) (1)網路輔助教學(教材上網)當學年每門課加10點。 (2)混合式網路教學當學年每門課加12點。 (3)完全網路教學當學年每門課加14點(數班同一門課,僅算1門課)。 | 教學單位 |
2.以英文授課當學年每門課加20點(英文系之課程除外)。 | ||
小計 | ||
三、課外教學活動 | 1.當學年熱心協辦教學相關課外活動,每次加4點(教師需自行提供相關資料審查)。 | 教學單位 |
2.當學年熱心協辦通識相關活動,每次加4點(教師需自行提供相關資料審查)。 | ||
3.當學年積極協辦體育相關活動,每次加4點(教師需自行提供相關資料審查)。 | ||
4.當學年指導博士生每位加5點、碩士生每位加3點、大學部專題學生每位加2點(講師指導專題學生每位加3點)。 | ||
小計 | ||
四、教學績效 | 1.當學年開設專班、推廣學分班、進修部、進修學院課程、基礎課程輔導班、高中生先修班、暑修班、教職員班等,每一科目加10點(多人共同授課,該科目得分平均分配)。 | 教學單位 |
2.每學年各教學單位評估教師教學績效20點(系所主管評分6點、同儕評分14點) | ||
3.當學年指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比賽表現優異,獲得優勝以上名次者每項比賽加10點,未獲名次但熱心指導者加4點。 | ||
4.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室、應用英文系、光電系、化工系、生物科技研究所等教學單位協助開設本校共同科目,每學年教師教學平均鐘點超過基本鐘點1小時加5點,以此類推。 | 教務處 | |
小計 | ||
五、教學與行政配合 | 1.當學年擔任校、院、所系課程委員會或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加6點。 | 教學單位 |
2.每學年各教學單位評估教師教學與行政配合情形20點(系所主管與同儕評分各10點)。 | ||
3.當學年擔任各系所排課業務者加20點。 | ||
4.當學年擔任招生考試相關工作委員或擔任博士班資格考試出題委員,每項工作加4點。 | ||
5.當學年任教之大學部課程皆按時完成期中預警每學年加25點,未按時完成期中預警之科目佔當學年所有任教科目之20%以下每學年加17點,20%至40%每學年加13點,40%至60%每學年加10點,60%以上每學年加0點。 | 教務處 | |
6.當學年參加本校或外校舉辦之教學成長相關會議,每次加6點。 | 教學單位 | |
7.當學年協助辦理全校性考試業務,每次加10點。 | ||
小計 | ||
六 註:本評量表每學年評估1次,每3年核算1次總成績。3年核算之總成績超過800點,以800點計。 | 1.當學年獲教學單位推薦教學優良者每學年加100點、院推薦教學優良者每學年加150點、校傑出教學獎每學年加200點。 | 教學單位 |
2.每學年參加校內外單位委託之教學相關計畫,每一計畫之主持人加10點,參加老師加6點。 | ||
3.其他與教學相關事項且能具體提出證明者,每學年每項加5點。 | ||
4.每學年成績送教務處註冊組後,提出更改學期成績者,每門課扣5點。 | 教務處 | |
合計 |
註:本評量表每學年評估1次,每3年核算1次總成績。3年核算之總成績超過800點,以800點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