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教學成效評鑑標準與積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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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教學成效評鑑表

評量指標

評量內容

負責單位

一、

基本教學成績


1.當學年之學期平均教學評量成績,平均分數2.0以下每學年加30點,2.02.5每學年加35點,2.53.0每學年加40點,3.03.5每學年加50點,3.5以上每學年加55點。

教務處


2.每學年按時繳交學期成績,每學年加55點;未按時繳交學期成績之科目佔當學年所有任教科目之20%以下每學年加45點,20%至40%每學年加35點,40%至60%每學年加20點,60%以上每學年加10點。

3.提供學生課業輔導時間(office hours)並上網公告每學年加40點。

4.將教學教材置於本校網路平台,供上課學生自我學習,當學年各種學制每門課加30點。

5.上網填寫「教學進度與大綱」每學年加20點。

小計



二、教學內容與準備

1.網路教學:(網路平台以本校「網路學園」資訊平台為原則,特殊需求經核可後可置於其他資訊平台)

1網路輔助教學(教材上網)當學年每門課加10點。

2)混合式網路教學當學年每門課加12點。

3完全網路教學當學年每門課加14點(數班同一門課,僅算1門課)。

教學單位


2.以英文授課當學年每門課加20點(英文系之課程除外)。

小計



三、課外教學活動

1.當學年熱心協辦教學相關課外活動,每次加4點(教師需自行提供相關資料審查)。

教學單位


2.當學年熱心協辦通識相關活動,每次加4點(教師需自行提供相關資料審查)。

3.當學年積極協辦體育相關活動,每次加4點(教師需自行提供相關資料審查)。

4.當學年指導博士生每位加5點、碩士生每位加3點、大學部專題學生每位加2點(講師指導專題學生每位加3點)

小計



四、教學績效


1.當學年開設專班、推廣學分班、進修部、進修學院課程、基礎課程輔導班、高中生先修班、暑修班、教職員班等,每一科目加10點(多人共同授課,該科目得分平均分配)。

教學單位


2.每學年各教學單位評估教師教學績效20點(系所主管評分6點、同儕評分14點)

3.當學年指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比賽表現優異,獲得優勝以上名次者每項比賽加10點,未獲名次但熱心指導者加4點。

4.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室、應用英文系、光電系、化工系、生物科技研究所等教學單位協助開設本校共同科目,每學年教師教學平均鐘點超過基本鐘點1小時加5點,以此類推。

教務處

小計



五、教學與行政配合



1.當學年擔任校、院、所系課程委員會或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加6點。

教學單位


2.每學年各教學單位評估教師教學與行政配合情形20點(系所主管與同儕評分各10點)。

3.當學年擔任各系所排課業務者加20點。

4.當學年擔任招生考試相關工作委員或擔任博士班資格考試出題委員,每項工作加4點。

5.當學年任教之大學部課程皆按時完成期中預警每學年加25點,未按時完成期中預警之科目佔當學年所有任教科目20%以下每學年加17點,20%至40%每學年加13點,40%至60%每學年加10點,60%以上每學年加0點。

教務處

6.當學年參加本校或外校舉辦之教學成長相關會議,每次加6點。

教學單位

7.當學年協助辦理全校性考試業務,每次加10點。

小計





註:本評量表每學年評估1次,每3年核算1次總成績。3年核算之總成績超過800點,以800點計。



、其他

1.當學年獲教學單位推薦教學優良者每學年加100點、院推薦教學優良者每學年加150點、校傑出教學獎每學年加200點。

教學單位

2.每學年參加校內外單位委託之教學相關計畫,每一計畫之主持人加10點,參加老師加6點。

3.其他與教學相關事項且能具體提出證明者,每學年每項加5點。

4.每學年成績送教務處註冊組後,提出更改學期成績者,每門課扣5點。

教務處



合計



註:本評量表每學年評估1次,每3年核算1次總成績。3年核算之總成績超過800點,以800點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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