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條文)
93年10月28日93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93年12月23日93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97年5月7日96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修正
97年6月12日96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99年10月21日99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年12月19日102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本校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設置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及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及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要點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受理、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副校長一人、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國際長、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並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五名(每學院推選教師一名)、職工代表二名、學生代表四名、及性別平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一名為委員。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四條 本會設執行秘書一名,由主任秘書擔任,負責協調、統籌及綜理會務之推動。
第五條 本會下設四組,辦理性別平等教育業務事項。各組召集人及業務配合單位之工作執掌如下:
一、法規行政組:以學務長為召集人,業務配合單位為學務處、秘書室及人事室
1、研擬及修訂本會設置辦法及本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
2、召開本會會議及追蹤決議事項。
3、彙整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年度工作計畫。
4、辦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各項調查及申復等業務。
5、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行政業務。
二、學習資源與教學組:以教務長為召集人,業務配合單位為教務處及通識教育中心。
1、規劃及開設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2、推動及建置性別平等之教學環境。
3、充實性別相關之教學資源。
4、鼓勵性別相關之研究發展與教學研討。
5、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事務。
三、宣導推廣組:以學務長為召集人,業務配合單位為學務處、人事室及通識教育中心。
1、宣導及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精神與理念。
2、規劃及辦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3、進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教育推廣。
4、辦理教職員工性別平等教育訓練。
5、推動社區性別平等教育推廣活動。
6、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宣導推廣事項。
四、校園安全組:以總務長為召集人,業務配合單位為總務處及學務處。
1、建構人身安全以及無性別歧視校園環境。
2、定期及不定期進行校園安全設施檢查。
3、改進硬體設施現況,提升校園安全。
4、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校園安全事項。
第六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得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七條 本會開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除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餘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為通過。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不得委託代理。
第八條 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當事人或檢舉人得向本會提出申請調查及協助,相關規定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要點辦理。
第九條 本會推動之各項工作均需建立完整資料檔案;受理各項調查及申復之相關資料均應保密並妥善管理。
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