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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江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93.12.31 第93次行政會議通過
94.05.27 第9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4.06.03校秘字第0940001494號函公布
95.10.13第10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10.20 校秘字第0950002837號函公布
96.10.05第10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6.10.15校秘字第0960002606號函公布
97.05.30 第107次行政會議通過
97.06.18 校秘字第0970001445號函公布
100.06.01第11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08.04處秘法字第1000000005號函公布
101.04.20第12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05.02 校秘字第1010003659號函公布
101.10.05第12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10.30 校秘字第1010009719號函公布
109.06.05 第17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9.06.24校秘字第1090005029號函公布
113.12.06 校秘字第1130018994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條」規定,特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與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與定期檢視改善措施。
七、蒐集校園性別事件防治及救濟等資訊。
八、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九、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任期一年,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
本會委員除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人資長為當然委員外,由主任委員自下列具性別平等意識之人士遴選聘任之:
一、教師代表:由各學院、軍訓室、體育事務處推薦之;
二、職工代表:由人力資源處推薦之;
三、家長代表:由學務處推薦之;
四、學生代表:由學生會推薦學生代表二名,至少一名女性;
另得由主任委員聘任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若干人。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秘書長擔任,協助處理本會業務。
第四條 本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為學校單位主管、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為代表團體出任,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聘任者,由學校解聘之: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行,經學校查證屬實。
第六條 本會每年度應依所擬各項實施方案編列預算與申請經費補助。
本會經費來源為:
一、主要由本校依本會所擬預算,審查後補助經費。
二、得申請教育部專案之補助經費。
三、其他與本會執掌相關之收入與捐款。
第七條 本會每年依本設置辦法第二條所列職掌,擬訂並執行年度工作計畫、年度工作績效檢討及自評報告。
自評機制與相關辦法,由本會另定之。
第八條 本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頒布之「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訂定「淡江大學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規定」,並公布及定期宣導。前述相關防治與處理規定由本會另定之。
本會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條至二十八條之規定與原則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