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95年9月20日本校95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97年6月18日本校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2月25日本校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校園性別平等,消除性別歧視,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一名,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主任秘書擔任執行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人事主任為指定委員,其餘委員由教職員工及學生會代表互相推選產生,並得視需要聘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本委員會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各委員任期兩年,得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
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
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本發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四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遭遇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時,可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訴或
救助。為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於本委員會下設置「性侵害
及性騷擾處理小組」,置委員五人,由本委員會委員互推產生之,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為顧問。
第五條 本委員會為處理及防治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問題,應訂定「校園性騷擾
及性侵害處理與防治實施要點」。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舉行;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 學校每年應參考本委員會所擬各項實施方案編列經費預算。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