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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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95920日本校95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97618日本校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8225日本校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校園性別平等,消除性別歧視,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一名,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主任秘書擔任執行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人事主任為指定委員,其餘委員由教職員工及學生會代表互相推選產生,並得視需要聘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本委員會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以上,各委員任期兩年,得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

視其實施成果

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

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調查及處理與本發有關之案件

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四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遭遇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時可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訴或

救助為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於本委員會下設置「性侵害

及性騷擾處理小組」,置委員五人,由本委員會委員互推產生之,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為顧問。

第五條 本委員會為處理及防治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問題應訂定「校園性騷擾

及性侵害處理與防治實施要點」。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舉行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 學校每年應參考本委員會所擬各項實施方案編列經費預算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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