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獎勵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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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獎勵要點

民國10121日第138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國立臺灣戲曲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教職()員工積極參與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精神,訂定「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校教職()員工。

三、凡透過下列方式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有效提升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者,得予以獎勵:

()、參與本校性別平等教育政策、計畫及法規之研擬,或執行成效優異者,並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決議納入年度工作計畫執行有功者。

()、積極參與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知能研習活動,經教育部納入調查專業人才者。

()、擔任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或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案件調查小組成員,協助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業務、案件調查、處置、防治表現優良者。

()、從事或推動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案件防治工作有功者。

()參與檢視、規劃或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而有具體事蹟者。

()規劃、發展、開設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或教材表現優良者。

四、教職()員工有上述優良事績,得由各處室(學系)或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報從優敘獎,(敘獎建議表如附表),經簽奉校長核可後,併同相關資料送交人事室辦理或提相關會議審議:

()學院部教師:經簽奉校長核定後致函申謝,並列入評鑑及升等參考。

()高職以下教師:送交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

()()員:提報職()員考績(獎懲)委員會審議。

()技工友由總務處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五、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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