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附件1
北區技專校院教學資源中心區域留學作業日程表
歡迎有興趣的同學踴躍向原就讀學校申請「103學年度第1學期北區技專校院教學資源中心區域留學計畫」。
一、對象:北區夥伴學校大學部日間部2年級學生,每次申請區域留學限定一校一系,期限為一學期,每系至多3名為原則。
二、名額:京劇學系3名、戲曲音樂學系3名、歌仔戲學系3名、劇場藝術學系3名、客家戲學系3名、民俗技藝學系3名。
三、應備表件:欲申請者應檢具申請表、個人簡歷、歷年成績單、讀書計畫(含修讀
課程計畫表)、家長同意書、師長推薦函等
四、申請及資料繳交日期:請依原就讀學校時間表繳交申請資料。
五、檢附本校區域留學時程表如下表、本校區域留學實施要點及申請表等資料如附件供參。
※本校開學日期為103年9月15日(星期一)。
項 目 | 時 程 | 程 序 |
公告時間表 | 依原就讀學校公告 | |
受理申請 | 依原就讀學校公告 | 學生檢附應備資料至原就讀學校教務處繳件 |
就讀學校審查 | 依原就讀學校公告 | 原就讀學校初審、複審(系主任、教務處核章) |
本校審查收件截止日 | 103年9月19日截止收件(以郵戳為憑) | 原就讀學校送件至本校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由本校進行審查。 |
公告審查結果 | 9月26日 | 以Email通知並由原就讀學校轉知學生 |
七、本案承辦人:教務處,電話:內湖02-2796-2666 #1231 丁小姐
歡迎您來國立臺灣戲曲學院留學!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教務處 敬啟
103年8月19日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推行「北區技專校院教學資源中心區域留學」實施要點
102.7.31經本校101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臺灣戲曲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推行北區技專校院教學資源中心區域留學,依「北區技專校院教學資源中心區域留學辦法」,特訂定「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推行『北區技專校院教學資源中心區域留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校學生得申請赴北區技專校院教學資源中心夥伴學校進行短期區域留學,其辦法另訂之。
三、 北區技專校院教學資源中心夥伴學校在校學生得申請至本校進行短期區域留學,其辦法另訂之。
四、基於各夥伴學校資源互惠互享之原則,申請短期區域留學獲准者,至交換學校修讀課程,免再繳納學費,惟其餘相關之費用悉依照該交換學校之規定辦理,有關收費應知會原校。但申請者於原就讀學校仍應繳納當學期註冊費用。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在校學生
赴北區技專校院教學資源中心夥伴學校區域留學辦法
101.02.29經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目的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提高學生跨校交流與多元學習之成效,並鼓勵本校優秀學生赴區域內其他夥伴學校跨校進修,依「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推行『教育部北區技專校院教學資源中心區域留學』實施要點」,特訂定本校「在校學生赴北區技專校院教學資源中心夥伴學校區域留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實施對象
本辦法實施對象限定為本校大學部2至4年級在學學生(不含延修生),每次申請區域留學限定一校一系、期限為一學期,且以申請兩次為限。
第三條名額及審查標準
本校學生於修業期間,得依相關之規定申請赴北區技專校院教學資源中心夥伴學校區域留學。其審查標準由各系依實際需要訂定,名額以每系至多5名為原則。各系應於期限內完成初審作業,並將初審合格名單送交教務處辦理複審作業,俟審定後由教務處送交所申請之區域留學學校辦理審查。
第四條資格審查
欲申請者應檢具申請表、個人簡歷、歷年成績單、讀書計畫(含修讀課程計畫表)、家長同意書與師長推薦函等,於學期開學前一個月,向本校教務處遞件申請,由兩校依序辦理審查。
第五條學籍管理
獲准交換學生於區域留學期間之學業及學籍相關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並適用本校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
第六條註冊
獲准之交換學生須於本校完成註冊手續,繳交相關註冊費用,並須於區域留學結束後,回本校繼續就讀至少一學期。
基於各夥伴學校資源互惠互享之原則,申請短期區域留學獲准者,至交換學校修讀課程,免再繳納學費,惟其餘相關之費用悉依照該交換學校之規定辦理,有關收費應知會本校。
第七條學分上下限、學分抵免
本校學生赴交換學校就讀,依其在本校註冊之年級與身分判斷其可修讀學分之上下限,其可修習之學分上限以兩校規定之較低者為主;應修習之學分下限則以兩校規定之較高者為主,修習及格之學分數,兩校應相互承認,惟仍需依本校學生抵免科目學分辦法辦理抵免。
第八條選課
本校學生赴交換學校之選課,以修讀大學部課程為限,研究所課程不得修習。其選課應經交換學校所屬系主任及教務處同意,本校得洽請交換學校將其選課資料通知本校核備。
第九條成績登錄
本校學生於交換學校修習之各科成績,於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由該交換學校以密封方式寄送本校教務處辦理成績登錄。
第十條獎懲
本校學生於區域留學期間內,隸屬於學生權利與義務部分,悉應遵照交換學校所訂定之相關規範辦理,有所獎懲由交換學校知會本校。
第十一條放棄留學
已獲准區域留學者,因故無法如期赴交換學校學習,得於開學前一週填具自願放棄聲明書並遞送本校簽核,以撤銷資格並通知交換學校與家長,且不得再提申請區域留學。
第十二條休學
已赴交換學校就讀者,得於學期中申請中斷留學,此視同有效休學乙次。學生應填具中斷留學申請書遞送交換學校簽核,並通知本校與家長辦妥休學手續,且不得再提申請區域留學。
第十三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者,悉依照兩校之相關規範辦理或經協議為之,並告知相關當事人。
第十四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北區技專校院教學資源中心
夥伴學校在校學生至本校區域留學
申請流程
本校審查作業 (各系初審,教務處複審後,轉送各夥伴學校) 依本校申請北區技專校院教學資源中心區域留學時間表公告,備齊應備文件於開學一個月前申請 (選課系統換學期) 本校審查作業 (各系初審,教務處複審後,將審定結果通知申請者原就讀學校,並副知北區教資中心) 申請者具交換學生資格 (須於本校完成註冊,並依交換學校時程辦理註冊、選課相關事宜)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北區技專校院教學資源中心
夥伴學校在校學生至本校區域留學
選課流程
公告選課說明及課程時間表 (學生自行上網查詢本校課程資訊 http://210.71.61.91/tcpa/)
選課作業 (注意兩校之學分上下限、本校學分抵免慎選課程, 並依交換學校之選課時程辦理選課作業) 備註:請參閱本校學生抵免科目學分辦法 http://b002.tcpa.edu.tw/files/11-1002-334.php
選課時間: 開學壹週內:填送區域留學選課申請表。繳單後,請同學務必確認所填課程,與自己欲修習的所有課程一致(最後的選課情形以選課申請表為準)。
轉檔至註冊組 (成績寄回原修讀學校註冊組登錄)
開學一週內:
填寫區域留學選課申請單,經授課教師、修讀系辦核章後送至教務處登錄選課資料)
1.課程修課人數不足停開、續開通知 2.列印選課學分不足與衝堂之學生資料
開學第貳週:學生逾期加退選 (此階段只限學分不足等特殊原因更正選課申請)
選課核對 (於本校選課完畢,應再次確認選課學分數是否有誤)
備註:區域留學結束後,請務必至教務處辦理下列手續,以確保個人權益。
(1)請填寫「抵免科目學分申請書」依本校學生抵免科目學分辦法辦理學分抵免。
(2)請填寫「區域留學交換生返校報到單」,並完成返校相關手續。
北區技專校院教學資源中心跨校區域留學申請表
申請編號: | (由原就讀學校填寫) | 填表:年月日 | ||||||
申請者姓名 | 學號: | |||||||
出生日期 | 年月日 | 性別:□男、□女 | ||||||
聯絡方式 | 住家電話: | (黏貼兩吋照片乙張) | ||||||
行動電話: | ||||||||
E-mail: | ||||||||
戶籍地址: | ||||||||
原就讀學校 | 校名: | 系名: 班級: | ||||||
區域留學學校 | 校名: | 系名: 班級: | ||||||
申請區域留學期間:民國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 ||||||||
附件資料: □申請表乙份□個人簡歷□歷年成績單□讀書計畫□家長同意書 □師長推薦函□其它參考文件(如:作品、證照或獲獎等)。 申請者簽章:. | ||||||||
原就讀學校 | 區域留學學校 | |||||||
系主任核章 | 教務長核章 | 系主任核章 | 教務長核章 | |||||
審核結果 | 備註 | |||||||
□通過□補件後通過□不通過 |
本申請表格一式兩份,原就讀學校與被申請學校各自存檔,由被申請學校副知中心備查。
*區域留學結束後,須回本校繼續就讀至少一學期,並填寫返校報到單。
北區技專校院教學資源中心跨校區域留學自願放棄聲明書
申請編號: | (由原就讀學校填寫) | 填表日期:年月日 | ||||
基本資料 | 申請者姓名 | 學 號 | ||||
出生日期 | 民國年月日 | 性別 | □男 、 □女 | |||
聯絡方式 | 住家電話 | |||||
行動電話 | ||||||
戶籍地址 | ||||||
學籍資料 | 原就讀學校 | 校名: | 系名: 班級: | |||
區域留學學校 | 校名: | 系名: 班級: | ||||
原定區域留學期間:民國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學年 學期) | ||||||
放棄區域留學原因: | ||||||
自願放棄聲明 | ||||||
本人經申請獲准赴 大學 系 組 年級區域留學, 因故自願於開學前放棄此項資格,事後絕無異議,且日後不再提區域留學申請,特此聲明。 申請者簽章: 監護人簽章: 日 期:民國 年 月 日 | ||||||
原就讀學校簽核 | ||||||
承辦人核章 | 系主任核章 | 教務長核章 | ||||
備註: |
請檢附原經核准之區域留學申請表(影本)併同本自願放棄聲明書遞送原就讀學校簽核,
並週知交換學校與家長各自存檔,且由原就讀學校副知中心備查。
北區技專校院教學資源中心跨校區域留學中斷留學申請書
申請編號: | (由區域留學學校填寫) | 填表日期:年月日 | ||||
基本資料 | 申請者姓名 | 學 號 | ||||
出生日期 | 民國年月日 | 性別 | □男 、 □女 | |||
聯絡方式 | 住家電話 | |||||
行動電話 | ||||||
戶籍地址 | ||||||
學籍資料 | 原就讀學校 | 校名: | 系名: 班級: | |||
區域留學學校 | 校名: | 系名: 班級: | ||||
中斷區域留學期間:民國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學年 學期) | ||||||
中斷區域留學原因: | ||||||
中斷留學聲明 | ||||||
本人因故自願中斷於 大學 系 組 年級區域留學之資格,此舉視同休學辦理,事後絕無異議,且日後不再提區域留學申請,特此聲明。 申請者簽章: 監護人簽章: 日 期:民國 年 月 日 | ||||||
區域留學學校簽核 | ||||||
承辦人核章 | 系主任核章 | 教務長核章 | ||||
備註: |
請檢附原經核准之區域留學申請表(影本)併同本中斷留學申請書遞送區域留學學校簽核,
並週知原就讀學校與家長各自存檔,且由區域留學學校副知中心備查。
區域留學修讀課程計畫表
編號 | 預計修習科目(他校) | 對照本校課程科目(本校) | |||||||||||||||||
科目名稱 | 必 選 修 | 課號 | 開課 班級 | 學分數 | 小時數 | 是否屬連續性課程 | 科目名稱 | 必 選 修 | 課程代碼 | 原開課 班級 | 學分數 | 小時數 | 是否屬連續性課程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系簽核 | 教學發展中心 | 課務組 | 註冊組 | 教務長 | |||||||||||||||
※備註:本表屬於區域留學申請附件,學生抵免學分請務必使用規定之「抵免科目學分申請書」。
家 長 同 意 書
茲同意 貴校系年級學生
參加學年度第學期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北區技專校院教學資源中心跨校區域留學活動。並同意遵守學校有關區域留學手續辦理、選課辦法、學分抵免、學籍管理、註冊費用以及生活常規等相關規定辦理。
此致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
學生家長: (簽章)
住址:
電話:
中華民國年月日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跨校區域留學推薦函
學生姓名 | 推薦校系 | ||
推薦教師 姓名 | 任職單位 | ||
職稱 | 與申請 人關係 | ||
推薦理由或具體評語: | |||
推薦教師 簽章 | 連絡電話 |
※請推薦人填妥後,將其置入自備信封袋內,彌封並於封口簽章後交由申請人繳交。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區域留學交換生返校報到單
返校日期: 年 月 日
學制 | □二技 □四技 | 學號 | |
系級 | 系年級班 | ||
姓名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
身分證號碼 | 性別 | □男 □女 | |
入學年月 | 年 月 | 連絡電話 | (宅) |
(手機) | |||
通訊地址 | |||
交換期限 | 學年第學期 | 返校就讀班級 | |
學生簽名 (學生親自簽名) | 家長簽章 ( 家長親自簽名或蓋章) |
以下欄位學生請勿填寫
系承辦人: | 系主任: | 學務長: |
註冊組承辦人: | 教學發展中心: | 教務長: |
*返校後請務必至教務處辦理相關手續。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北區技專校院教學資源中心夥伴學校
在校學生至本校區域留學
選課申請表
一、原就讀學校:
姓名:學號:學系所、年級:
聯絡電話(手機):
二、選課清單
開課系所年級 | 科目代碼 | 科 目 名 稱 | 學期課 | 學年課 | 上課 時間 (節次) | 學分 | 任課教師 簽名同意 |
三、原就讀學校核定:
系簽核 | 教學發展中心 | 課務組 | 註冊組 | 教務長 |
四、接受選課學校核定:
系簽核 | 教學組 | 註冊組 | 教務長 | |
五、完成選課程序,學期成績登錄以本選課申請單為準,請務必確認本選課申請單內容與上課課程內容相符。
選課完成簽名確認:申請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