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濟高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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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濟學校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慈濟高級中學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961204日本校行政會報通過

100815日本校行政會報修訂

101813日本校行政會報修訂通過

103210日本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828日本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依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及之規定,設置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
簡稱性平會)。

() 100.09.23教中()字第1000591646號函『高級中等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工

作委員會運作模式參考範例』。

二、目的: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三、組織: 性平會委員分中學部及小學部,共置委員二十一人,包含主任委員一名,跨中小學部,由校長擔任;職工代表ㄧ名,跨中小學部,由人事室主任擔任;另聘具性平意識之教師代表(含行政同仁)、家長代表及職工代表共十八名,由中學部及小學部分別遴選出十名及八名委員,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半數,執行秘書由學務主任擔任,並指定專人負責處理有關業務。另編制性平審議三人小組,由職工代表(人事主任)、中學部學務主任、小學部學務主任擔任。

四、性平會之任務如下:

()統整本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

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五、性平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並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本委
員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ㄧ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為原則。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請諮詢顧問相關行政機關人員及專家學者列席或報告,但法
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六、分工與職掌:

性平會下設置行政與防治組、課程與教學組、諮商與輔導組、環境與資源組,各組分工
如下:

(一)行政與防治組(學務處)

1.統整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成果。

2.規劃辦理學生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3.研擬修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等相關規定。

4.受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訴與處理相關行政事宜。

5.召開性平會會議,並處理性平案件之調查及相關行政事宜。

6.建立校園性平事件及加害人檔案資料,並負責於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時之通報事宜。

7.其他有關推動性別平等教育行政與防治之業務。

8.涉及校園性平案件通報之協調聯繫。


(二)課程與教學組(教務處)

1.發展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之教學、教材及評量;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

2.規劃性別平等教育(含性侵害防治、家庭暴力防治、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融入各科教學,並且高中部每學年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國中部及小學部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3.協助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案件之學生當事人學籍、課程、成績及相關人員課務。

4.安排性平事件當事人接受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相關事宜。

5.其他有關本校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與教學事務。

(三)諮商與輔導組(輔導室)

1.規劃辦理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2.擬定與執行性平事件相關當事人之輔導計畫,並向性平會提出報告。

3.提供性平事件之當事人、家長、證人等之心理諮商、諮詢、轉介相關資源及追蹤輔導

等服務。

4.提供懷孕學生諮商輔導、家長諮詢及社會資源之協助。

5.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案件之輔導事宜。

(四)環境與資源組(總務處及圖書館、人事室、會計室)

1.定期檢視並改進硬體設施現況以提升校園安全。

2.建立安全及性別平等之環境。

3.辦理校園安全空間檢視說明會,公告檢視成果、並作成紀錄。

4.繪製並更新校園危險地圖,改善校園空間安全。

5.選購性別平等教育讀物與視聽媒材,提供師生閱讀及欣賞(圖書館)
   6.推動性別平等教育讀物與視聽媒材於相關活動(圖書館)

7.依法規成立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教師成績考查委員會。(人事室)

8.協助編列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活動相關預算(會計室)

9.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環境與資源業務。

七、如案情內容牽涉性平會委員本人或親屬時,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應主動迴避。

八、性平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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