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高雄市小港區二苓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聘約(草案)
中華民國 86 年7月15 日訂定
中華民國 97 年3月10 日第 1次修訂
中華民國 104 年1月15 日第 2次修訂
中華民國 114 年 O 月 O 日第3次修訂(溯自 114 年8月1日施行)
第 一 條 高雄市小港區二苓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保障學生學習權益、維護教師權利,顧及本
校行政運作順暢、促進教育發展,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暨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教師聘約準則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聘約。
第 二 條 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如因故必須辭職者,應於一個月前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同意
後,知會校長,辦妥離職手續,發給離職(服務)證明後始可離校。
第 三 條 教師應依課程綱要,本專業專才及公平原則妥適編排授課科目,於每學期本校指定日前完成
課程計畫,以並保障學生學習權益。
本校應依員額編制、實際狀況及其他相關規定,訂定教師授課節數編配原則,提經校務會議通
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 四 條 本校各處、室應配合教師教學及輔導工作上之正當要求;教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應配合學
校辦理行政工作或其他有關活動。
教師除有正當理由並經校長同意者外,應配合參加本校於非出勤時間辦理之有關教育活動;
並於活動後依相關規定給予適當之補休假、獎勵或報酬。
第 五 條 本校教師長期聘任一次為七年,初聘及續聘之聘期依教師法之規定辦理。減班超額及辦理退
休之教師,其聘期不受原訂聘期之約束。
教師之敘薪、待遇、福利、獎懲、考核、退休等工作條件均依有關規定辦理;本校並應提供
教師安全、無障礙之工作環境。
教師應準時出勤,出勤差假悉依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本校
教職員工出勤管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出席學校各種有關會議、進修或活動,上揭教師進修
依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研習實施要點辦理。
教師負有班級事務經營、學生行為輔導、校園偶發事件處理及維護學校公物之義務。
教師任職期間,未經校長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職、兼課。
第 六 條 本校及教師辦理教育有關之活動應本中立原則,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宗教信仰或營利事業
從事宣傳。
第 七 條 教師有擔任導師及行政職務之義務,並應協助執行導護工作。
有關教師執行導護工作注意事項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規定辦理。
本校遴聘教師擔任導師及兼任行政職務有困難時,由學校制定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 八 條 教師應隨時與家長就學生教育事宜相互溝通,並不得妨害學生身心之健康與教學之進行。如
溝通有困難時,由本校提供協助。
第 九 條 教師對於教學工作所需之教材、教法、評量、輔導方法等,應本專業自主原則不斷精進。
第 十 條 教師與未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
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知識、
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
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二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處理。
第十一條 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從事研究、進修研習或編選教材準備教學工作。
寒、暑假期間,本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但執行有困難者,由學校
訂定有關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十二條 教師每一學期連續曠職滿七日或累計滿十日者,視為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並依教師法第十四
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教師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
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