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苓國小114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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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小港區二苓國民小學 114 學年度
第1次校務會議會議紀錄
一、 時間:114 年10 月15 日(星期三)下午 2時0分
二、地點:本校三樓視聽教室
三、主席: 陳春風校長
四、出席: (如簽到表)
本文件採用
雙面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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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列席:
六、記錄:蕭登仲老師
七、報告出席人數:
應到 62 人,實到 36 人,達到法定出席人數。
八、主席致詞:
首先感謝本校會長、國輝副會長、陳璿宏常務委員夫人和陳瑜娟
委員及本校同仁撥空參加本日校務會議,非常感謝大家。
九、家長會會長致詞:
校長、主任、各位老師及各位委員大家午安,感謝您們撥空參加
本次校務會議,大家辛苦了,謝謝!
十、校務報告
高雄市二苓國小 114 學年度第 1次校務會議校務報告書面資料
壹、 學校概況:
一、學校班級數共 25 班(含普通班 20、資源班 2、幼兒園 3),學生人數國小部
共495 人(男生 242 人、女生 253 人)、幼兒園 49 人,教職員工 73 人(含代
理老師 5人、代課教師 8人、教支教師 8人)。
二、學校組織設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輔導處、人事室、會計室,共六處室
各置主任一人,教務主任楊淑雯、學務主任謝宛娜、總務主任凃棟隆、輔導
主任陳振益、人事主任歐陽彥惠、會計主任張玉月,另設組長 12 人。
貳、業務宣導:
一、【教務處】
(一)教學與評量
1.開學前 10 週的國語文領域以注音符號教學為主,首冊評量週為第 11 週。
2.低年級實施英語教學每週一節,課本一冊使用一年,部分採自編教材,融
入學校特色課程(蝴蝶生態教育與本土文化教育)。
3.低年級期中和期末定期評量科目為國語文領域和數學領域。
4.低年級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學生出缺席情形、獎
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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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隨時登錄孩子的特殊行
為或表現。
5.低年級有規劃「苓思湧現」課程(提早寫作)每學期 4~5 篇,其中可以有一
篇是在彈性學習節數中的看圖寫作、童詩創作或小書等。
6.推動閱讀教育,每月均有行動圖書車到校服務,並逐年不斷充實校內圖書。
7.深耕閱讀,擬定閱讀教育實施計畫,訂定每週四晨光時間推展沉浸式閱讀
活動,並依學生學習能力設計低、中、高年三款學習單,期末頒發閱讀排
行榜-誰是讀書王(借書量最多前 10 名)的活動,並邀請雲水圖書車和高雄
市立圖書館行動圖書館到校服務。期待學生能愛書、親近書,喜歡閱讀。
8.若遇停課不停學,須居家遠距教學,各班採 Google Classroom 線上教學為
統一實施方式。
(二)校訂特色課程
1.校訂特色課程排入各項主題活動-活苓活現展身手(運動會)、心懷感恩慶
歲末(歡慶聖誕歲末感恩活動)、活苓活現秀才藝(兒童才藝秀暨健康促進活
動)、有感而發謝親恩(母親節暨跳蚤市場活動)等,培養學生於快樂的二苓
校園中,健康成長、多元學習、創新思考、卓越展能。
2.配合校訂特色課程的推展,於校園各處廣植食草及蜜源植物,推廣蝴蝶生
態課程,歡迎師生可以多多到保健室前的小廣場參閱蝴蝶相關資料!
3.在地本土文化教育亦為本校特色課程之一,由認識所處的學校環境出發,
認識校徽、校歌和校內蝴蝶園,進而走讀至二苓社區環境,鄰近的生活圈
-鳳儀宮、二苓商圈、捷運站、社教館……等,藉由了解自己的學校和社
區,更能喜愛並善用自己生活的空間資源。
(三)多元文化教育
1.每週三為英語日,推展生活英語;每週五為母語日,推展各族群語言。
2.週三英語日,利用第二大節下課 30 分鐘,全校播放英語歌謠。
3.週五母語日,鼓勵學生下課多用母語交談,教師上課也能儘量使用本土語,
並於 10、12、3、5月底實施臺灣台語每週一句口說擂台活動
4.原住民教學資源中心設立於二苓國小校園內,提供本校更多元的學習空間。
5.規劃「原住民文化」體驗課程,讓學生認識臺灣原民文化。
6.於運動會時,協助辦理原民文化的相關體驗活動,全校親師生同樂。
7.本學年度本土語文課程共計開設閩南語、客語、原住民族語、新住民語(越
南語、緬甸語)等四種。
(四)推動國家政策
1.配合 2030 雙語國家政策推動雙語教育
因應雙語國家政策,規劃許多雙語教育活動、課後社團與假期營隊,以及教
師進修研習活動,如全校性英語日活動、二年級班級性歌唱比賽、課餘 10
分鐘英語口說擂台活動、課後雙語技能社團、雙語夏令營隊,以及申請英
語行動車到校服務等雙語教育活動。
2.配合「生生用平板、班班有網路」政策推動數位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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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班班有網路、生生用平板」四年政策,辦理數位軟體採購事宜、教師
進修研習活動、推動數位教學觀摩活動,以及成立數位教師專業社群,逐
漸推展數位學習課程。
(五)其他
1.114 學年度小一新生報到:報到日為 115/03/26~28(星期四~六)。
迎接小一新生是我們最大的喜悅與期盼!期待他(她)們能健康、快樂、
平安、喜樂,勇敢迎接嶄新的小一學習階段!
2.請注意孩子使用資訊媒體時的正確觀念,依網路分級安裝過濾軟體,給孩
子一個純淨的資訊環境。相關資訊素養宣導可以參閱教育部「中小學數位
素養教育資源網站(https://eliteracy.edu.tw/)」。
【資訊倫理與素養宣導—網路識讀】
「我的 E政府 https://www.gov.tw./」幫你分辨爭議訊息
3.依據「國家語言發展法」規定從 111 學年度開始,國中小及高中階段必修
本土語言課程,每學年皆會進行本土語言選課意願調查,選習語言類別有
五種,分別為閩南語、閩東語、客語、原住民語、臺灣手語等,依學生原
生家庭母語自由選習一種語言修課。【備註:自112 學年度起,本土語言選
修調查對象只有一年級新生。乃基於本土語文學習之持續性,考量多數學
生均維持原選習之語別,且持續性學習有利提升學生學習成效,並加深學
生對語言學習之興趣,故其他年級舊生不再做調查,若有不可抗力因素需
轉換語言別時,請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4.每位學生會有一張「本土學習認證」卡。
5.配合書包減重計畫,班級教室均有配置每位學生的置物櫃,請家長關懷孩
子學習情形、培養孩子自我管理能力、與教師密切溝通與聯繫、掌握選擇
書包擺放及文具的配置原則。
6.鼓勵孩子每天閱讀 30 分鐘、運動 30 分鐘,每天作一件好事。
7.國民中小學學生在學期間能親自參與、欣賞、聆聽一至三場有關視覺藝術、
音樂、表演藝術等方面演出,請有空多多陪孩子參加相關活動。
8.針對低、中、高年級學生開辦課後照顧服務班,連絡人周主任,電話為
0986-106009。凡是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心障礙學生(附證明)都可以免
費參加,服務時間從放學後到晚上 6點。(另外,有中低收入證明、家長失
業證明、重大傷病證明……等則須送教育局審核通過後才有補助。)
9.本學期定期評量日期:
(1)期中評量 114 年11 月06、07 日(星期四、五)
(2)期末評量 115 年01 月13、14 日(星期二、三)
(3)休業式 115 年02 月15 日(星期五)
10.本校二苓電子校刊—「二苓兒童 44」,榮獲優等獎,其中有本校各項活動
的精采編輯。
二、【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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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3 屆校慶運動會訂於 11 月30 日(六)舉行,歡迎家長蒞臨指導。
2.歡迎加入二苓國小粉絲專業,請於校網首頁點擊右方圖示進入,懇請家長不要
吝惜按讚訂閱分享唷!
3.體育競賽:
4.學務處重要活動
5.家長接送學生務必遵守交通規則,騎乘機車請戴安全帽、過馬路請走斑馬線。
(1)請家長和孩子約好在各班級接送區,請勿聚集於校門口,以免發生危險。
(2)上、放學導護志工路口為以下二地點:
A.學校大門口。
B.立群路、明芳街口。
(3)請家長事先與孩子約好接送地點,若臨時變更接送人,請事先告知導師。
6.上學服裝:體育課穿著運動服裝與運動鞋,其他時間穿著整潔合適之輕便服
裝;雨天時,為了行走安全並避免鞋襪浸濕,請盡量避免讓學生直接穿拖鞋,
建議改穿具有固定鞋帶或後帶的涼鞋較為妥當。
7.請培養孩子早睡早起的好習慣,在家享用完早餐後再上學。
8.學生請假需事先告知導師,並依照請假流程填寫假單。
9.學生若因傷病需離校就醫或返家休息,請家長至健康中心接回學生。
10.請叮嚀孩子行經走廊及上下樓梯時,輕聲細語、緩步慢行,以免受傷。
11.健康照護事項:
(1)學生健康檢查
A.一和四年級學生尿液蟯蟲檢查安排於 9月17 日星期三上午(會發通知
單)(要當天尿液)(蟯蟲要連做 2天)。
B.一和四年級學生健康檢查安排於 10 月8日星期三 上午 8點到 12 點(當
天盡量不請假)。當天學生穿短運動服方便檢查。
C.一和四年級學生健康檢查 114 學年度承辦醫院為市立小港醫院 包括牙
科、家醫科、內兒科。同意書有部分不同意如泌尿生殖、胸腹部檢查,
如勾選不參加,仍需自費到合格醫院檢查並繳回報告 。
D.健康檢查結果會發下通知單,如有異狀請家長務必帶孩子就醫診治並繳
回結果回條。針對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學生其檢查結果異常,由承辦醫
院補助,每位一次為原則,且最高補助金額為 150 元請家長檢附收據,交
給護理師辦理核銷。
(2)口腔檢查
A.上學期 11/ 14 星期五安排 2、3、5、6年級口檢和幼兒園口檢與塗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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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下學期安排 1和4年級口檢和幼兒園口檢與塗氟。
(3)流感疫苗施打
A.今年度流感疫苗施打時間: 114 年10 月29 日(星期三)上午,當天如臨
時取消務必通知導師或護理師。
B.施打當天學生宜避免空腹、脫水接種和劇烈運動。
C.今年流感疫苗同意書改線上簽章,請家長用手於框格內簽中文全名(會再
給說明資料)。
D.要自行到外面施打不論公或自費請勾選不同意接種,於10/30 起請向健
康中心申請補種通知單,施打後回條請繳回健康中心,要回報資料給衛
生單位。
(4)學保
A.同一次之疾病(住院)或意外(門診或住院)事件,可收集全部收據(影本請
醫療院所加蓋院方關防)+診斷書+學生團體保險申請書(請向健康中心拿
取)後統一申請。在家或寒暑假期間生病住院或意外亦可申請理賠。
B.收據總額扣除掛號費和診斷書費(掛號費和診斷書費不給付)大於等於
500 元,則全額給付。109 年新增經濟弱勢(低收和中低收)未達 500 可申
請,請主動告知學校學生保險承辦人。
C.住院之病房費,每日以 1000 元為上限(但領有重大傷病卡者不受此限須
附證明)。
D.就醫必須至具健保之合法開業之醫療院所並經合格醫師診治。
E.請詳閱學生團體保險家長通知書。
(5)特殊疾病照護
A.請家長詳填健康狀況調查暨緊急事件聯絡卡,以利照護,若目前病況不
穩定者請提供就醫之醫療院所診斷書及照護方式簡易紀錄表。
(6)視力保健宣導~
A.二苓國小 113 學年度全校視力不良率平均約 35%。
B.高度近視容易產生早年性白內障、青光眼、視網膜剝離及黃斑病變,甚
至有 10%會失明。
C.近視防治行動需提早到幼兒階段,因一旦近視,就終生近視,平均每年
會增加 50-100 度,所以延緩低齡早發性近視,父母需幫孩子建立良好的
生活型態,包括減少近距離用眼、莫以 3C 產品作為安撫。
D.為了讓防治近視從小做起,國健署特別提出「護眼 123」,期望家長能從
孩子一出生就幫助孩子遠離惡視力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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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定期檢查視力 1-2 次。
未滿 2歲避免看螢幕,2歲以上每日不要超過 1小時。
每日戶外 2-3 小時,用眼 30 分鐘休息 10 分鐘。
E.讓我們與政府一起從小守護孩子的視力,讓國家未來的主人翁能免除高
度近視的威脅。
(7)口腔保健宣導~
A.二苓國小 113 學年度全校齲齒率 37.7 %,複檢率 86.1%。
B.外傷或蛀牙可能引起乳牙提早脫落,鄰近牙齒移位影響恆牙萌發,導致
將來可能需要花更多錢矯正牙齒。建議每半年定期口腔檢查。提醒和教
導孩子每日確實潔牙。
(8)健康體位宣導
A.二苓國小 113 學年度體位不良率(體重過輕、過重、超重)約34 %。
B.小四健檢發現超重學生血壓、膽固醇、三酸甘油脂、血糖和尿酸…等易
偏高。
三、【總務處】
1.註冊繳費可至 7-11、OK、萊爾富或全家等超商繳費(自付手續費 6元),繳費
後請將第二聯交回各班導師,超商印刷的顧客聯請家長妥善保存。
2.配合書包減重政策,班班都設有學生個人置物櫃,儘量將個人物品放在學校,
不用每天背來背去。
3.放學後及假日到校內運動或使用遊戲器材,請由家長陪同,正確使用公共設
施,避免危險行為,並指導愛護公物。
4.請節約能源,隨手關燈以達成「電費零成長」之政策目標。
5.維修校舍及相關設備購置。
6.維護校園安全,如門禁、防災等。
7.規劃校園美化、綠化,歡迎家長參與校園美綠化園藝工作。
8.公物損害賠償,例如:挖取或亂丟棄跳遠場沙坑的沙子、破壞各項設施。
9.請家長叮嚀小朋友注意安全。
10.114 學年度各班級冷氣全面開放使用時間-08:00~16:00。
四、【輔導處】
1.家庭教育:請各位家長多關懷孩子,陪陪孩子,多和孩子聊天、傾聽他們每天
發生的大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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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親職教育:本校每年約辦理 1-2 場次,舉辦前皆會提早通知家長,時間為晚上
7~9點或周末上午,歡迎家長參加。
3.數學科增能輔導:本校愛心志工協助二到五年級數學科增能教學。
4.注音符號增能輔導:本校愛心志工協助一年新生注音符號增能教學。
5.特殊教育:資源班課程、特殊生鑑定安置、特教資源申請及資優班生縮短修業
年限。
6.節慶活動融入教學:辦理聖誕節及母親節感恩活動。
7.專任輔導老師:本校從 105 學年編制有一位專任輔導教師,可提供服務。
8.學生生活及行為輔導與轉介:特殊學童有認輔教師、教師專業團隊、教師助理
員及輔導教師進行相關輔導或轉介至高雄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9.關懷弱勢爭取社福資源:華山基金會、世界展望會等社福機構及相關活動。
10.歡迎各位家長踴躍參加本校志工服務團隊,一起為二苓園地及孩子提供關懷
及協助。服務項目可參考附件,加入表格可向輔導處或志工團辦公室(一樓玄
關旁)索取。
五、【附設幼兒園】
1.本校幼兒園目前有小樹班/幼幼專班、彩虹班、太陽班,目前混齡班尚有名額,
歡迎家中有 3足歲以上兒童來報名就讀喔!
2.本校幼兒園秉持「多元、活潑、尊重、創意、在地」的教學活動理念,讓幼兒
在快樂的氛圍中學習,培養幼兒活潑自信的特質與活潑創意的思維。
3.本園師資陣容堅強,擁有必備的專業證照之外,各個溫暖有愛心,孩子在幼兒
園皆能得到妥善的照顧,除了學習良好的生活自理能力之外,還能擁有獨立思
考的能力。
十一、提案討論:
提案一:人事室提修訂本校暨附設幼兒園教師聘約,提請討論。
說 明:
1. 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3月7日高雄市政府 114
年3月7日高市教人字第 11431770900 號函暨「高雄市
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2. 上開來函略以,
(一)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38 條第 1項規定: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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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本準則內容,訂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並
將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納入校長及教職員工聘約及
學生手冊。」防治指引及學校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
倫理規範,應納入教職員工聘約。
(二)請各校務必依國教署函文,將防治指引以附錄形式
納入學校教職員工聘約參考,以維護校園安全。
3. 另依上開要點第三點第二項: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
項如下:(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辦 法:如附件一
決 議:修正如附件二,36 人贊成照案全數通過。
提案二:人事室提有關修訂本校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
(草案),提請審議。
說 明:依高雄市政府114年4月8日高市府人考字第11430235500
號函,訂頒「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性騷擾防治與
申訴處理作業指引」,供各機關參用,為符合現行最新法
制規定,並參考市府所提供最新之範本,訂定本校性騷擾
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
辦 法:如附件三
決 議:修正如附件四,36 人贊成照案全數通過。
提案三:教務處提修訂本校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要點,提請討
論。
說 明:
1.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114.7.9 高市教小字第
11435097500 號函修訂之。
2.於行政會議中提出有關學習階段修正要點四。
辦 法:如附件五
決 議:修正如附件六,36 人贊成照案全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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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四:學務處提修訂本校導護工作實施計畫,提請討論。
說 明:
1.依據: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111 年12 月19 日高市教人字第
11139696700 號函。
(二)高雄市小港區二苓國民小學非上班時間奉派出勤之
加班費替代機制說明。
2.修訂計畫草案如附件。
辦 法:如附件七
決 議:修正如附件八,36 人贊成照案全數通過。
十二、臨時動議:
提案一:教務處提高雄市小港區二苓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審查會
設置要點,提請討論。
辦 法:如附件九
決 議:修正如附件十,36 人贊成照案全數通過。
提案二:教務處提高雄市小港區二苓國民小學組長、級科任聘任及
任課編配實施要點修正案,提請討論。
辦 法:如附件十一
決 議:36 人贊成延議。
十三、校長總結:
本校會長、副會長、各位家長代表及本校同仁大家好,不好意
思,本日因議程內容關係耽誤到大家的時間,至於今日延議之議
題,本校將於日後再行實質研議討論,並召開校務會議定案,謝謝
大家今日的與會。
十四、散會:114 年10 月15 日下午 3時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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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高雄市小港區二苓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聘約(草案)
中華民國 86 年7月15 日訂定
中華民國 97 年3月10 日第 1次修訂
中華民國 104 年1月15 日第 2次修訂
中華民國 114 年 O 月 O 日第3次修訂(溯自 114 年8月1日施行)
第 一 條 高雄市小港區二苓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保障學生學習權益、維護教師權利,顧及本
校行政運作順暢、促進教育發展,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暨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教師聘約準則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聘約。
第 二 條 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如因故必須辭職者,應於一個月前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同意
後,知會校長,辦妥離職手續,發給離職(服務)證明後始可離校。
第 三 條 教師應依課程綱要,本專業專才及公平原則妥適編排授課科目,於每學期本校指定日前完成
課程計畫,以並保障學生學習權益。
本校應依員額編制、實際狀況及其他相關規定,訂定教師授課節數編配原則,提經校務會議通
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 四 條 本校各處、室應配合教師教學及輔導工作上之正當要求;教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應配合學
校辦理行政工作或其他有關活動。
教師除有正當理由並經校長同意者外,應配合參加本校於非出勤時間辦理之有關教育活動;
並於活動後依相關規定給予適當之補休假、獎勵或報酬。
第 五 條 本校教師長期聘任一次為七年,初聘及續聘之聘期依教師法之規定辦理。減班超額及辦理退
休之教師,其聘期不受原訂聘期之約束。
教師之敘薪、待遇、福利、獎懲、考核、退休等工作條件均依有關規定辦理;本校並應提供
教師安全、無障礙之工作環境。
教師應準時出勤,出勤差假悉依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本校
教職員工出勤管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出席學校各種有關會議、進修或活動,上揭教師進修
依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研習實施要點辦理。
教師負有班級事務經營、學生行為輔導、校園偶發事件處理及維護學校公物之義務。
教師任職期間,未經校長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職、兼課。
第 六 條 本校及教師辦理教育有關之活動應本中立原則,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宗教信仰或營利事業
從事宣傳。
第 七 條 教師有擔任導師及行政職務之義務,並應協助執行導護工作。
有關教師執行導護工作注意事項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規定辦理。
本校遴聘教師擔任導師及兼任行政職務有困難時,由學校制定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 八 條 教師應隨時與家長就學生教育事宜相互溝通,並不得妨害學生身心之健康與教學之進行。如
溝通有困難時,由本校提供協助。
第 九 條 教師對於教學工作所需之教材、教法、評量、輔導方法等,應本專業自主原則不斷精進。
第 十 條 教師與未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
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知識、
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
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二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處理。
第十一條 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從事研究、進修研習或編選教材準備教學工作。
寒、暑假期間,本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但執行有困難者,由學校
訂定有關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十二條 教師每一學期連續曠職滿七日或累計滿十日者,視為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並依教師法第十四
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教師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
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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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教師課後補習者,由教育局依訂定之高雄市處理教師補習注意事項辦理。
第十五條 教師應遵守各級教師會訂定之自律公約。
第十六條 教師應遵守教育部頒布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所規定之事項。
第十七條 教師依法執行教學或行政工作涉訟時,準用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之規定辦理。
前項涉訟係因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本校應向該教師求償。
第十八條 本校非依法不得預扣教師待遇。
本校行使抵銷權時,得於教師待遇中扣抵。
第十九條 教師違反本聘約,由本校提請教評會依據教師法、聘約及有關規定處理。
不服前項本校之處理者,得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之規定提請行政救濟;循
司法救濟者,除法律所規定之法院有管轄權外,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
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聘約未規定事項,悉依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
則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聘約由本校與本校教師會協議,經校務會議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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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高雄市小港區二苓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聘約
中華民國 86 年7月15 日訂定
中華民國 97 年3月10 日第 1次修訂
中華民國 104 年1月15 日第 2次修訂
中華民國 114 年10 月15 日第 3次修訂(溯自 114 年8月1日施行)
第 一 條 高雄市小港區二苓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保障學生學習權益、維護教師權利,顧及本
校行政運作順暢、促進教育發展,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暨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教師聘約準則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聘約。
第 二 條 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如因故必須辭職者,應於一個月前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同意
後,知會校長,辦妥離職手續,發給離職(服務)證明後始可離校。
第 三 條 教師應依課程綱要,本專業專才及公平原則妥適編排授課科目,於每學期本校指定日前完成
課程計畫,以並保障學生學習權益。
本校應依員額編制、實際狀況及其他相關規定,訂定教師授課節數編配原則,提經校務會議通
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 四 條 本校各處、室應配合教師教學及輔導工作上之正當要求;教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應配合學
校辦理行政工作或其他有關活動。
教師除有正當理由並經校長同意者外,應配合參加本校於非出勤時間辦理之有關教育活動;
並於活動後依相關規定給予適當之補休假、獎勵或報酬。
第 五 條 本校教師長期聘任一次為七年,初聘及續聘之聘期依教師法之規定辦理。減班超額及辦理退
休之教師,其聘期不受原訂聘期之約束。
教師之敘薪、待遇、福利、獎懲、考核、退休等工作條件均依有關規定辦理;本校並應提供
教師安全、無障礙之工作環境。
教師應準時出勤,出勤差假悉依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本校
教職員工出勤管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出席學校各種有關會議、進修或活動,上揭教師進修
依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研習實施要點辦理。
教師負有班級事務經營、學生行為輔導、校園偶發事件處理及維護學校公物之義務。
教師任職期間,未經校長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職、兼課。
第 六 條 本校及教師辦理教育有關之活動應本中立原則,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宗教信仰或營利事業
從事宣傳。
第 七 條 教師有擔任導師及行政職務之義務,並應協助執行導護工作。
有關教師執行導護工作注意事項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規定辦理。
本校遴聘教師擔任導師及兼任行政職務有困難時,由學校制定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 八 條 教師應隨時與家長就學生教育事宜相互溝通,並不得妨害學生身心之健康與教學之進行。如
溝通有困難時,由本校提供協助。
第 九 條 教師對於教學工作所需之教材、教法、評量、輔導方法等,應本專業自主原則不斷精進。
第 十 條 教師與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
倫理之關係。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知識、
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與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
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二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處理。
第十一條 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從事研究、進修研習或編選教材準備教學工作。
寒、暑假期間,本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但執行有困難者,由學校
訂定有關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十二條 教師每一學期連續曠職滿七日或累計滿十日者,視為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並依教師法第十四
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教師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
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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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教師課後補習者,由教育局依訂定之高雄市處理教師補習注意事項辦理。
第十五條 教師應遵守各級教師會訂定之自律公約。
第十六條 教師應遵守教育部頒布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所規定之事項。
第十七條 教師依法執行教學或行政工作涉訟時,準用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之規定辦理。
前項涉訟係因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本校應向該教師求償。
第十八條 本校非依法不得預扣教師待遇。
本校行使抵銷權時,得於教師待遇中扣抵。
第十九條 教師違反本聘約,由本校提請教評會依據教師法、聘約及有關規定處理。
不服前項本校之處理者,得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之規定提請行政救濟;循
司法救濟者,除法律所規定之法院有管轄權外,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
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聘約未規定事項,悉依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
則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聘約由本校與本校教師會協議,經校務會議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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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高雄市小港區二苓國民小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草案)
114年 O 月 O 日 114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訂定
一、高雄市小港區二苓國民小學(下稱本校)為營造優質職場,提供免於性騷擾之工作與服務
環境,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及補救等措施,特依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及性騷
擾防治準則等規定,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適用於性騷擾事件之申訴人或被申訴人為本校所屬員工者(含求職者、實習生及
派遣勞工)。但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者,不適用本規範。
性騷擾事件之申訴人為本校所屬員工,被申訴人如非本校所屬員工者,本校應提供申訴人行
使權利之協助。
三、本規範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
1、員工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
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
作表現。
2、學校對員工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
換條件。
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
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或造
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
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2、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
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
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性騷擾之認定,應依就個案審酌並綜合判斷下列行為及樣態:
(一)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
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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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並得綜合審酌下列情形:
1、不適當之凝視、觸摸、擁抱、親吻或嗅聞他人身體;強行使他人對自己身體為之者,
亦同。
2、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文字、圖畫、聲音、影
像或其他物品。
3、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之跟隨或追求行為。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言詞、行為、
認知或其他具體事實為之,本法性騷擾樣態,指違反他人意願且不受歡迎,而與性或性別有關
之言語、肢體、視覺騷擾,或利用科技設備或以權勢、強暴脅迫、恐嚇
手段為性意味言行或性要求,包括下列情形:
1、羞辱、貶抑、敵意或騷擾之言詞或行為。
2、跟蹤、觀察,或不受歡迎之追求。
3、偷窺、偷拍。
4、曝露身體隱私部位。
5、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展示、傳送或傳閱猥褻文字、聲
音、圖畫、照片或影像資料。
6、乘人不及抗拒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
7、其他與前六目相類之行為。
四、本校應採行適當措施,建立友善之工作環境,提升性別平權觀念,消除工作與服務場所
內源自於性或性別之敵意因素,以提供本校所屬員工及受服務人員免於性騷擾之工作與
服務環境。
本校應就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定期檢討其空間及設施,避免性騷擾之發生。
五、本校所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應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前
項公開揭示應以書面、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可隨時取得資料之方式為之。
六、本校應對下列人員,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其中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處
理人員及各級主管應優先實施:
(一)針對本校所屬員工,應使其接受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教育訓練之內 容如:
性別平等知能、性騷擾基本概念(含法令及防治)、性騷擾申訴處理流程與方式及其他與性
騷擾防治有關之課程等。
(二)針對擔任主管職務者、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每年定期舉辦相
關教育訓練,教育訓練之內容如:性工法及性騷法之認識與事件之處理、覺察 及辨識
權力差異關係、性騷擾事件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害人協助及權益保障事宜其及他
與性騷擾防治有關之課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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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校受理性騷擾事件申訴之管道如下:
(一)專線電話:07-801-6837#51
(二)專用傳真:07-802-3120
(三)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personnel@mail.zlps.kh.edu.tw
(四)專責單位:高雄市小港區二苓國民小學人事室
八、本校於知悉所屬員工有發生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
1、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並不得對申訴人
之薪資等勞動條件作不利之變更。
2、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3、啟動調查程序,對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之調查程序。
4、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暫時
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經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者,停止職務期間之薪資,應予補發。
5、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處或處理。
6、如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或處理。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
1、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2、告知被害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3、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4、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三)因接獲被害人陳述知悉性騷擾事件,而被害人無提起申訴意願者,本校仍應依前款規定,
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本校知悉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時,應採取下列處置,並注意被害
人安全及隱私之維護:
(一)事件發生當時知悉者:
1、尊重被害人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性騷擾之可
能,避免報復情事。
2、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相關證據。
3、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4、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5、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應視被害人之身心狀況,主動提供或轉介諮詢協談、心
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6、其他認為必要之處置。
(二)事件發生後知悉者:仍應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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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機關(學校),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任一方之機關(學
校)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依下列規定採取第八點所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任一方之機關(學校)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以書面、傳真、口頭或其他電子資料傳
輸方式,通知他方機關(學校)共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
(二)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十、性騷擾之被害人,得以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受
理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服務機關(學校)、職稱、住居所、
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職業、住居所、聯絡電
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
號、職業、住居所、聯絡電話。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性騷擾事件發生或知悉之時間。
(六)申訴之年月日。
前項作成之紀錄不合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受理單位應通知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十四日
內補正。
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為本校所屬員工或求職者,且屬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者,
被害人得向本校提出申訴;性騷擾事件之行為人為本校所屬員工,且其行為屬性騷擾防
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者,被害人得依性騷擾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期限向本校提出申
訴。
性騷擾事件之行為人為本校校長者,被害人得依其身分向下列機關提出申訴:
(一)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事件:
1、申訴人為公務人員、聘用人員及教育人員,應向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提出申訴。
2、申訴人為公務人員、聘用人員及教育人員以外之其他人員,除向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提出申訴外,
得於該法第 32 條之 1 第 2 項及第 3 項所定期限內,逕向本府勞工局提起申訴。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應向本府社會局提出申訴。
機關接獲申訴時,如屬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應通知本府勞工局。 十一、
本校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等相關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保護當事人與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對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
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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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之證據。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即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報請本校依法懲處並解除其聘(派)
兼。
十二、本校受理性騷擾之申訴,應成立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稱申訴處理委員會)調查決定處
理之。
前項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置委員五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校校長指定校內員工兼
任,並為會議主席,其餘委員由本校校長就校內員工、社會公正人士及具備性別意識之
專家學者聘派(兼)任之,其中女性委員及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之比例均不得少
於二分之一;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主席指定其他委員一人代理之,並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且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做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十三、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迴避,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
1、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等相關人員,其本人為申訴人、被申訴人,或與申訴
人、被申訴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等親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關係者,應自
行迴避。
2、前目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或就同一申訴事件雖不具前目關係但因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
其執行處理、調查或決議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或被申訴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訴
處理委員會申請令其迴避;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3、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在申訴處理委員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處理、調查
或決議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4、第一目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而未經申訴人或被申訴人申請迴避者,應由申訴處理委員會
命其迴避。
(二)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
1、性騷擾事件之調查人員於調查過程中,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該事件之當事
人時。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2、性騷擾事件之調查人員有下列各細目情形之一,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1)有前目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2)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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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目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訴處理委員會為之,並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
人員,得提出意見書。
4、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於申訴處理委員會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
為必要處置。
5、調查人員有第 1 目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且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命其迴
避。
十四、申訴處理委員會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訴或該事件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於二個月內完成
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二)申訴處理委員會得指派委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調查小組成員以三或五人為原則,其中
女性成員及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之比例均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三)申訴處理委員會或調查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給予當事人充分
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時,應避免重複詢問,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
者協助。
(四)調查結束後,調查結果應作成書面並載明理由,移送申訴處理委員會審議處理。
(五)屬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
1、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處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2、前目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3、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應將處理結果通知本府勞工局。
(六)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應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本府社會局辦理。
十五、本校校長或各級主管涉及性騷擾行為,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
整職務之必要時,得由其上級機關(校長部分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本校(各級主管為
本校)停止或調整其職務。
依前項規定停止或調整職務者,其案件調查結果未經認定為性騷擾,或經認定為性騷 擾但
未依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其他相關法律予以停職、免職、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者,得
依各該法律規定申請復職,及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薪)、年功俸(薪)或相當之給與。
十六、性騷擾申訴事件調查之結果,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屬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
1、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敘述。
2、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3、事實認定及理由。
4、處理建議。
(二)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
1、性騷擾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之敘述。
2、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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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申訴人、申訴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
4、相關物證之查驗。
5、性騷擾事件調查結果及處理建議。
十七、屬性騷擾防治法所規範權勢性騷擾以外之事件,任一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本府
社會局申請調解。本校於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中,獲知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應協
助其向本府社會局申請調解。
調解期間,除依申訴人之請求停止調查外,調查程序繼續進行。
十八、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之性騷擾申訴事件如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已移送監察院調查或懲
戒法院審理者,申訴處理委員會得決議暫緩調查及審議。
十九、性騷擾事件提起申訴後,得於處分作成前,以書面撤回申訴。前項撤回申訴後,不得
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第一項撤回如委任代理人提出者,受委任人應有特別代理權。
二十、申訴人或被申訴人不服調查結果之決議或決定者,得依下列法令規定提起救濟:
(一)屬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公務人員及聘用人員應自決議達到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經原處分機關(學校)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教育人員應依教師法
或訴願法擇一提起救濟。
(二)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依性騷擾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自決定達到之次日
起三十日內經本府社會局向本府提起訴願。
申訴人為公務人員、聘用人員及教育人員以外之其他人員,不服前項決議,得依性別平等工
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申訴期限之規定,向本府勞工局提起申訴。
二十一、本校所屬各級主管不得因本校所屬員工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
為其他不利之處分;違反者,如經查明屬實,應視情節輕重予以必要之處分。
二十二、本校所屬員工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應送交考績委員會或相關成績考核會為適
當之懲處;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除應對受誣告者為回復名譽之處置外,並應對申
訴人為適當之處理;其涉及刑事責任者,得移送司法機關調查。
二十三、本校對於性騷擾申訴事件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處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
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二十四、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撰寫調查報告書者,得支領撰稿費,非本校之
兼職委員出席會議時,並得支領出席費。
二十五、申訴處理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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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高雄市小港區二苓國民小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
114年10月15日114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訂定
一、高雄市小港區二苓國民小學(下稱本校)為營造優質職場,提供免於性騷擾之工作與服務
環境,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及補救等措施,特依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及性騷
擾防治準則等規定,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適用於性騷擾事件之申訴人或被申訴人為本校所屬員工者(含求職者、實習生及
派遣勞工)。但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者,不適用本規範。
性騷擾事件之申訴人為本校所屬員工,被申訴人如非本校所屬員工者,本校應提供申訴人行
使權利之協助。
三、本規範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
1、員工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
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
作表現。
2、學校對員工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
換條件。
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
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或造
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
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2、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
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
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性騷擾之認定,應依就個案審酌並綜合判斷下列行為及樣態:
(一)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
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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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並得綜合審酌下列情形:
1、不適當之凝視、觸摸、擁抱、親吻或嗅聞他人身體;強行使他人對自己身體為之者,
亦同。
2、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文字、圖畫、聲音、影
像或其他物品。
3、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之跟隨或追求行為。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言詞、行為、
認知或其他具體事實為之,本法性騷擾樣態,指違反他人意願且不受歡迎,而與性或性別有關
之言語、肢體、視覺騷擾,或利用科技設備或以權勢、強暴脅迫、恐嚇
手段為性意味言行或性要求,包括下列情形:
1、羞辱、貶抑、敵意或騷擾之言詞或行為。
2、跟蹤、觀察,或不受歡迎之追求。
3、偷窺、偷拍。
4、曝露身體隱私部位。
5、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展示、傳送或傳閱猥褻文字、聲
音、圖畫、照片或影像資料。
6、乘人不及抗拒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
7、其他與前六目相類之行為。
四、本校應採行適當措施,建立友善之工作環境,提升性別平權觀念,消除工作與服務場所
內源自於性或性別之敵意因素,以提供本校所屬員工及受服務人員免於性騷擾之工作與
服務環境。
本校應就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定期檢討其空間及設施,避免性騷擾之發生。
五、本校所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應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前
項公開揭示應以書面、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可隨時取得資料之方式為之。
六、本校應對下列人員,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其中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處
理人員及各級主管應優先實施:
(一)針對本校所屬員工,應使其接受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教育訓練之內 容如:
性別平等知能、性騷擾基本概念(含法令及防治)、性騷擾申訴處理流程與方式及其他與性
騷擾防治有關之課程等。
(二)針對擔任主管職務者、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每年定期舉辦相
關教育訓練,教育訓練之內容如:性工法及性騷法之認識與事件之處理、覺察 及辨識
權力差異關係、性騷擾事件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害人協助及權益保障事宜其及他
與性騷擾防治有關之課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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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校受理性騷擾事件申訴之管道如下:
(一)專線電話:07-801-6837#51
(二)專用傳真:07-802-3120
(三)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kh.edu.tw
(四)專責單位:高雄市小港區二苓國民小學人事室
八、本校於知悉所屬員工有發生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
1、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並不得對申訴人
之薪資等勞動條件作不利之變更。
2、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3、啟動調查程序,對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之調查程序。
4、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暫時
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經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者,停止職務期間之薪資,應予補發。
5、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處或處理。
6、如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或處理。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
1、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2、告知被害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3、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4、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三)因接獲被害人陳述知悉性騷擾事件,而被害人無提起申訴意願者,本校仍應依前款規定,
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本校知悉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時,應採取下列處置,並注意被害
人安全及隱私之維護:
(一)事件發生當時知悉者:
1、尊重被害人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性騷擾之可
能,避免報復情事。
2、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相關證據。
3、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4、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5、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應視被害人之身心狀況,主動提供或轉介諮詢協談、心
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6、其他認為必要之處置。
(二)事件發生後知悉者:仍應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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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機關(學校),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任一方之機關(學
校)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依下列規定採取第八點所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任一方之機關(學校)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以書面、傳真、口頭或其他電子資料傳
輸方式,通知他方機關(學校)共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
(二)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十、性騷擾之被害人,得以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受
理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服務機關(學校)、職稱、住居所、
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職業、住居所、聯絡電
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
號、職業、住居所、聯絡電話。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性騷擾事件發生或知悉之時間。
(六)申訴之年月日。
前項作成之紀錄不合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受理單位應通知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十四日
內補正。
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為本校所屬員工或求職者,且屬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者,
被害人得向本校提出申訴;性騷擾事件之行為人為本校所屬員工,且其行為屬性騷擾防
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者,被害人得依性騷擾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期限向本校提出申
訴。
性騷擾事件之行為人為本校校長者,被害人得依其身分向下列機關提出申訴:
(一)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事件:
1、申訴人為公務人員、聘用人員及教育人員,應向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提出申訴。
2、申訴人為公務人員、聘用人員及教育人員以外之其他人員,除向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提出申訴外,
得於該法第 32 條之 1 第 2 項及第 3 項所定期限內,逕向本府勞工局提起申訴。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應向本府社會局提出申訴。
機關接獲申訴時,如屬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應通知本府勞工局。 十一、
本校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等相關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保護當事人與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對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
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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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之證據。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即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報請本校依法懲處並解除其聘(派)
兼。
十二、本校受理性騷擾之申訴,應成立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稱申訴處理委員會)調查決定處
理之。
前項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置委員五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校校長指定校內員工兼
任,並為會議主席,其餘委員由本校校長就校內員工、社會公正人士及具備性別意識之
專家學者聘派(兼)任之,其中女性委員及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之比例均不得少
於二分之一;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主席指定其他委員一人代理之,並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且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做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十三、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迴避,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
1、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等相關人員,其本人為申訴人、被申訴人,或與申訴
人、被申訴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等親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關係者,應自
行迴避。
2、前目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或就同一申訴事件雖不具前目關係但因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
其執行處理、調查或決議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或被申訴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訴
處理委員會申請令其迴避;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3、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在申訴處理委員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處理、調查
或決議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4、第一目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而未經申訴人或被申訴人申請迴避者,應由申訴處理委員會
命其迴避。
(二)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
1、性騷擾事件之調查人員於調查過程中,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該事件之當事
人時。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2、性騷擾事件之調查人員有下列各細目情形之一,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1)有前目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2)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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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目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訴處理委員會為之,並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
人員,得提出意見書。
4、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於申訴處理委員會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
為必要處置。
5、調查人員有第 1 目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且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命其迴
避。
十四、申訴處理委員會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訴或該事件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於二個月內完成
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二)申訴處理委員會得指派委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調查小組成員以三或五人為原則,其中
女性成員及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之比例均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三)申訴處理委員會或調查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給予當事人充分
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時,應避免重複詢問,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
者協助。
(四)調查結束後,調查結果應作成書面並載明理由,移送申訴處理委員會審議處理。
(五)屬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
1、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處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2、前目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3、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應將處理結果通知本府勞工局。
(六)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應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本府社會局辦理。
十五、本校校長或各級主管涉及性騷擾行為,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
整職務之必要時,得由其上級機關(校長部分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本校(各級主管為
本校)停止或調整其職務。
依前項規定停止或調整職務者,其案件調查結果未經認定為性騷擾,或經認定為性騷 擾但
未依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其他相關法律予以停職、免職、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者,得
依各該法律規定申請復職,及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薪)、年功俸(薪)或相當之給與。
十六、性騷擾申訴事件調查之結果,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屬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
1、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敘述。
2、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3、事實認定及理由。
4、處理建議。
(二)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
1、性騷擾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之敘述。
2、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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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申訴人、申訴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
4、相關物證之查驗。
5、性騷擾事件調查結果及處理建議。
十七、屬性騷擾防治法所規範權勢性騷擾以外之事件,任一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本府
社會局申請調解。本校於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中,獲知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應協
助其向本府社會局申請調解。
調解期間,除依申訴人之請求停止調查外,調查程序繼續進行。
十八、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之性騷擾申訴事件如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已移送監察院調查或懲
戒法院審理者,申訴處理委員會得決議暫緩調查及審議。
十九、性騷擾事件提起申訴後,得於處分作成前,以書面撤回申訴。前項撤回申訴後,不得
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第一項撤回如委任代理人提出者,受委任人應有特別代理權。
二十、申訴人或被申訴人不服調查結果之決議或決定者,得依下列法令規定提起救濟:
(一)屬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公務人員及聘用人員應自決議達到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經原處分機關(學校)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教育人員應依教師法
或訴願法擇一提起救濟。
(二)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依性騷擾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自決定達到之次日
起三十日內經本府社會局向本府提起訴願。
申訴人為公務人員、聘用人員及教育人員以外之其他人員,不服前項決議,得依性別平等工
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申訴期限之規定,向本府勞工局提起申訴。
二十一、本校所屬各級主管不得因本校所屬員工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
為其他不利之處分;違反者,如經查明屬實,應視情節輕重予以必要之處分。
二十二、本校所屬員工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應送交考績委員會或相關成績考核會為適
當之懲處;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除應對受誣告者為回復名譽之處置外,並應對申
訴人為適當之處理;其涉及刑事責任者,得移送司法機關調查。
二十三、本校對於性騷擾申訴事件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處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
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二十四、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撰寫調查報告書者,得支領撰稿費,非本校之
兼職委員出席會議時,並得支領出席費。
二十五、申訴處理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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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高雄市二苓國小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要點(草案)
109年8月27日校務會議通過
110年3月31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4年10月○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依據
(一) 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9.7.9高市教小字第109353670000號函訂定之。
(二) 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4.7.9高市教小字第11435097500號函修訂之。
二、二苓國小為規範校外人士協助學校教學或活動,俾維護學生權益,依照教育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規定
訂定本要點。
三、本要點所稱校外人士,指本校聘任、任用、僱用或以其他專案聘任之教職員工
以外,進用或運用之其他人員。
四、校外人士有下列各款情形(參閱附件一)之一者,本校不予進用或運用: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或
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
(三)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
罰。
(四)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五)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項之情形。
校外人士協助學校教學或活動前,學校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二
項規定查詢。
五、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之課程,分為部定、校訂課程及非部定、校訂課程,
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時,原授課教師或導師均應在場;其課程及教材,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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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部定、校訂課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之課程及教材,原授課教師應事
先與校外人士討論,並納入本校課程計畫,經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
過後,於開學前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
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二)非部定、校訂課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之課程及教材,原授課教師應
事先與校外人士討論,並於一週前課前提出申請表(如附件一),由本
校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小組成員包含行政人員、教師代表、家長代表)
進行審查(如附件二:教學計畫審查表),並以書面、網站或其他多元
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校外人士進入本校協助前項第一款部定、校訂課程教學有臨時性需求
者,學校應於課程開始一週前,準用前項第二款審核機制辦理。
學生或家長申請閱覽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教材者,本校應予提供。
一、 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應遵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相關法規
(如教育基本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如消除對婦女一切形
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定。
二、 本校進用或運用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應遵行下列規定(如附件三):
(一)事先瞭解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之目的、宗旨及實施方式。
(二)明確告知校外人士本要點之規定。
(三)符合各該教育階段學生成長及學習需求。
(四)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
(五)不得有商業或為其他利益衝突之行為。
(六)私立學校應符合教育基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
三、 校外人士如為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本校應依志願服務法之規定,
進行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保險及其他相關事項;志工並
應遵守志願服務法之規定、志工倫理守則及本校訂定之規章。
四、 長期協助教學或活動之校外人士,由本校提供必要之職能訓練。
五、 本校應就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瞭解其實施成效,作為學校課程及教材
規劃之參考。
六、 本校由教務處負責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及家長諮詢、申訴之相關事項。
前項申訴案件之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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