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
育
學程國民小學專門課程審查申請
學生 學號 系(所),
聯絡電話: 出生日期:年月日,
已持有國民小學教師證書證書編號:
本校修業期間:民國年月至民國年月
本校畢業學系: 畢業時間:民國年月 證書編號
◎申請國民小學專門課程科目名稱:
請 裝 訂 線
項次 | 證 件 | 檢核 |
一 | 國民小學教書證書影印本(正本驗證後歸還) | |
二 | 本校歷年成績單(正本) | |
三 | 畢業證書影印本(正本驗證後歸還) | |
四 | 國民小學教育專業課程學分表影印本 | |
五 | 學分審查認定申請表及學分表(含電子檔) | |
六 | 貼足掛號之回郵信封乙個(寄證書用) | |
七 | 其他: |
備註:
1.上述資料申請校友可先自行影印留底。
2.本申請表僅受理一種學程申請。
3.資料、課程科目、學年度及成績無誤後,正式受理由開設專門課程單位審核。
開課系(所)承辦人員: 師資培育中心複審:
教學與輔導組組長:
開課系(所)主任: 師資培育中心 主任
臺南大學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語文領域英語文專長 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審查認定申請表 | ||||||||||||||||
※紅色雙線框內資料,皆為必填,請詳實填寫。 | ||||||||||||||||
就讀 系所 | 學系 (研究所) | 班別 | □博士班 □碩士班 □學士班 | 學號 | ||||||||||||
姓名 | 聯絡 方式 | 住家: | 手機: | |||||||||||||
E-mail: | ||||||||||||||||
申請 事由 | 本人已持國民小學教師證書,證書編號,擬申請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語文領域英語文專長專門課程認定。 申請人: (簽名)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 |||||||||||||||
課程修習時間 | 學年度起修習國民小學教育學程 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起迄時間(非實習時間):民國 年 月至民國 年 月。 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語文領域英語文專長專課程修習起迄時間:民國 年 月至民國 年 月。 | |||||||||||||||
認定系所審核結果 | 依教育部核定專業課程文號:109年7月16日臺教師(二)字第1090095487號函核定課程,申請國小教師加註語文領域英語文專長專門課程之認定,總學分數為28學分,其中英語文能力類至少4學分、語言學類至少2學分、文學類至少4學分、英語教學類至少18學分,經審查其結果如下: 英語文能力類:學分 語言學類:學分 文學類:學分 英語教學類:學分 專業課程:國民小學英語教材教法或兒童英語學分 系承辦人簽章: 系所主任簽章: | |||||||||||||||
※學分認定欄請同學自行填寫,並檢附成績單正本及申請專門科目各科之教學大網,由師資培育中心統一收件辦理。 | ||||||||||||||||
教育部核定課程科目及學分欄 (核定科目,請依課程依序填寫) | 學分認定欄 (由學生依成績單確實填寫) | 審核欄 (由審核人員填寫) 系所認定簽章 | 不採認原因 | |||||||||||||
課程類型 | 科目名稱【相似科目名稱】 | 學分數 | 學年度 | 學期 | 已修習科目名稱 | 學分數 | 成績 | |||||||||
英語文 能力 (應選修至少2門4學分課程) | 英語發音練習 | 2 | 擬認定學分 | |||||||||||||
英語口語訓練(一) | 2 | 擬認定學分 | ||||||||||||||
英語口語訓練(二) | 2 | 擬認定學分 | ||||||||||||||
演講 | 2 | 擬認定學分 | ||||||||||||||
語言學 (至少2學分) | 語言學概論 | 2 | 擬認定學分 | |||||||||||||
文學 | 至少2學分 | 英語兒童與青少年文學 | 2 | 擬認定學分 | ||||||||||||
應選修至少1門2學分課程 | 西洋文學概論(一) | 2 | 擬認定學分 | |||||||||||||
西洋文學概論(二) | 2 | 擬認定學分 | ||||||||||||||
英語 教學 | 至少2學分 | 語言習得 | 2 | 擬認定學分 | ||||||||||||
至少4學分,應選修至少2門課程 | 英語教學活動設計 | 2 | 擬認定學分 | |||||||||||||
聽說教學 | 3 | 擬認定學分 | ||||||||||||||
發音教學 | 3 | 擬認定學分 | ||||||||||||||
讀寫教學 | 3 | 擬認定學分 | ||||||||||||||
應選修至少2門4學分課程 | 英語兒歌與韻文教學 | 2 | 擬認定學分 | |||||||||||||
英語故事教學 | 2 | 擬認定學分 | ||||||||||||||
多媒體輔助英語教學 | 2 | 擬認定學分 | ||||||||||||||
至少4學分 | 英語教學實習 | 2 | 擬認定學分 | |||||||||||||
英語教學評量 | 2 | 擬認定學分 | ||||||||||||||
國小教育專業科目 (至少2學分) | 國民小學英語教材教法 | 2 | 擬認定學分 | |||||||||||||
兒童英語 | 2 | 擬認定學分 |
附註:
1.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劃科目須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內涵訂定。
2.本表要求應修畢最低總學分數28 學分(包括必備至少22 學分),各課程類別之最低學分數請依照各課程類別最低學分數規定進行規劃。
3.專門課程科目與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共同課程及通識課程,不得重複採認學分。
4.取得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書之學分修習,除本表規定之至少28 學分外,並應取得國小「教育專業課程」之「國小英語教材教法」或「兒童英語」至少2 學分。
5.修習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者,應取得符合相當於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簡稱CEFR)B2 級以上英語考試檢定及格證書,惟須包含聽、說、讀、寫4 項檢測,如有缺漏仍需補足該項成績,始得據以發給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
6.現職國民小學英語教師正式教職服務實際授課英語教學時數達每週至少4 節、年資至少5 年以上(包括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曾任3 個月以上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之年資),並取得相當於CEFR 語言參考架構B2 級以上英語考試檢定及格證明者,可免修習本專門課程學分,申請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書。
7.現職國民小學英語教師正式教職服務實際授課英語教學時數達每週至少4 節、年資達1 年以上未滿5 年者(包括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曾任3 個月以上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之年資),得修習本表中「英語教學」類課程至少6 學分,並取得相當於CEFR 語言參考架構B2 級以上英語考試檢定及格證明後,申請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書。
8.前2 項現職國民小學英語教師係指符合本部94 年2 月2 日台國(二)字第0940010338 號函、94 年4 月19 日台國(二)字第0940042109 號函及95 年1 月2 日台國(二)字第0940172716C 號函認定之擔任國民小學英語教師所應具備英語專長之現職國民小學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其以前2 項規定申請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書之申請期限至109 學年度(110年7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