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支出憑證粘存單-C 請購編號:
第 號 | 會計科目 |
| 金額 | 億 | 千萬 | 百萬 | 十萬 | 萬 | 千 | 百 | 十 | 元 | 單據 件 | |||||||
經費來源 計畫編號 | 附件 件 | |||||||||||||||||||
用途及說明 | ||||||||||||||||||||
業 務 單 位 | 總務處 | 會計審核 | 會計主任 | 校長 | ||||||||||||||||
經 辦 人 | 計畫主持人 | 主 管 | ||||||||||||||||||
附件 請購單張 請修單張 估價單張 圖說張 樣張張 電文張 印模張 驗收報告張 合約張 簽呈張 預算張 其他文件張 | ||||||||||||||||||||
1.機關:全銜。 2.時間:年、月、日。 3.印章:商號正式印章或負責人印章。 4.地址:縣市街巷門牌號碼。 5.財物或營繕:名稱、規格、數量。 6.單位:儘可能用標準制。 7.金額:單價總價(需相符)。 8.實收:中文大寫。 9.用途:詳細具體。 10.印花:照規定貼並消印。 11.更改:商號加章負責。 12.無效:擦刮、挖補、塗改、鉛筆書寫、墨跡不勻。 13.外文:應翻中文。 14.外幣:應折新台幣及註明折合率。 15.印刷、紙張或廣告費:附樣張。 16.印信章戳:附印模。 17.旅費:附旅費報告表。 18.工程費:附合約圖說。 19.單據金額:「萬」「千」等單位其不需應用者填寫0字。 20.機關及民間團體之領據應具備: 負責人、主辦人、經手人簽章。 單位及團體之印信。 |
補充規定: 1.收銀機或計算機開具之憑證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蓋章負責。 2.收據或發票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具原主據人加蓋印章負責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印本,並註明無法提供正本之原因。 3.支出憑證粘存單請按用途科目分開黏貼,以利開具付款憑單(如人事費、業務費、旅運費、維護費、設備費等)。 4.每張單據間隔0.5公分黏貼,並不超過邊線為準。 5.每張粘存單粘貼憑證以10張為限。 6.新台幣伍仟元以下得逕自送會計室核銷付款;新台幣伍仟元以上須經過總務處送至會計室辦理核銷付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