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表格甲:(人文社會)
| 送審 學校 | 送審 等級 | □ 教 授 □ 副 教 授 □ 助理教授 □ 講 師 | 姓名 | ||||||||
代表著作 名稱 | ||||||||||||
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著作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70分。 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重(20-30﹪)計算其著作審查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70-教學服務成績*比重』/研究成績所佔比重,但及格分數最低不低於65分。 | ||||||||||||
代表著作(五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 評分項目及標準 | 七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個人學術與專業之整體成就 | 總分 | ||||||||||
項 | 研究主題 | 文字與結構 | 研究方法及參考資料 | 學術或應用價值 | ||||||||
教授 | 10% | 5% | 20% | 25% | 40% | |||||||
副教授 | 10% | 10% | 25% | 20% | 35% | |||||||
助理教授 | 10% | 15% | 25% | 20% | 30% | |||||||
講師 | 10% | 20% | 35% | 15% | 20% | |||||||
得分 | ||||||||||||
發文日期: 簽章 | 審畢日期 | 年 月 日 |
※審查評定基準:
1. 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
4. 講師: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附註:1.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不得送審。
2.送審代表著作不得為學位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惟若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任一等級教師資格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送審者,經出版並提出說明,由專業審查認定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
3.『七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個人學術與專業之整體成就』包含代表著作(五年內及前一等級);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延長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年限各二年。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表格乙:(人文社會)
送審學校 | 姓名 | 送審 等級 | □ 教 授 □ 副 教 授 □ 助理教授 □ 講 師 | |||
代表著作名稱 | ||||||
審查意見:(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並請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評欄。前述意見得以條列方式敘述,建議另以A4紙電腦打字。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 | ||||||
優 點 | 缺 點 | |||||
□內容充實見解創新 □所獲結論具學術價值 □所獲結論具實用價值 □研究能力佳 □取材豐富組織嚴謹 □七年內(含代表著作五年內)研究成果優良 □其他: | □無特殊創見 □學術性不高 □實用價值不高 □無獨立研究能力 □七年內(含代表著作五年內)研究成績差 □研究方法及理論基礎均弱 □不符合該類科學術論文寫作格式 □析論欠深入 □內容不完整 □非個人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代表著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曾送審且無一定程度之創新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指出具體事實) □其他: | |||||
總 評 | ||||||
一、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不及格。 二、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非個人原創性…」、「代表著作屬學位論文…」及「涉及抄襲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等3項之一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1、第12、第37條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表格甲:(理工醫農)
| 送審 學校 | 送審 等級 | □ 教 授 □ 副 教 授 □ 助理教授 □ 講 師 | 姓名 | ||||||
代表著作 名稱 | ||||||||||
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著作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70分。 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重(20-30﹪)計算其著作審查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70-教學服務成績*比重』/研究成績所佔比重,但及格分數最低不低於65分。 | ||||||||||
代表著作(五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 評分項目及標準 | 七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個人學術與專業之整體成就 | 總分 | ||||||||
項 | 研究主題 | 研究方法及能力 | 學術及實務貢獻 | |||||||
教授 | 5% | 10% | 35% | 50% | ||||||
副教授 | 10% | 20% | 30% | 40% | ||||||
助理教授 | 20% | 25% | 25% | 30% | ||||||
講師 | 25% | 30% | 25% | 20% | ||||||
得分 | ||||||||||
發文日期: 簽章 | 審畢日期 | 年 月 日 |
※審查評定基準:
1. 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
4. 講師: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附註:1.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不得送審。
2.送審代表著作不得為學位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惟若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任一等級教師資格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送審者,經出版並提出說明,由專業審查認定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
3.『七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個人學術與專業之整體成就』包含代表著作(五年內及前一等級);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延長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年限各二年。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表格乙:(理工醫農)
送審學校 | 姓名 | 送審 等級 | □ 教 授 □ 副 教 授 □ 助理教授 □ 講 師 | ||
代表著作名稱 | |||||
審查意見:(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並請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評欄。前述意見得以條列方式敘述,建議另以A4紙電腦打字。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 | |||||
優 點 | 缺 點 | ||||
□內容充實見解創新 □所獲結論具學術價值 □所獲結論具實用價值 □研究能力佳 □取材豐富組織嚴謹 □七年內(含代表著作五年內)研究成果優良 □其他: | □無特殊創見 □學術性不高 □實用價值不高 □無獨立研究能力 □七年內(含代表著作五年內)研究成績差 □研究方法及理論基礎均弱 □不符合該類科學術論文寫作格式 □析論欠深入 □內容不完整 □非個人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代表著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曾送審且無一定程度之創新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指出具體事實) □其他: | ||||
總 評 | |||||
一、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不及格。 二、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非個人原創性…」、「代表著作屬學位論文…」及「涉及抄襲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等3項之一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1、第12、第37條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表格甲:(技術報告)
| 送審學校 | 送審 等級 | □ 教 授 □ 副 教 授 □ 助理教授 □ 講 師 | 姓名 | ||||||||
代表成果名稱 | ||||||||||||
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技術研發成果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70 分。 2. 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重(20-30﹪)計算其技術研發成果審查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70-教學服務成績*比重』/研究成績所佔比重,但及格分數最低不低於65分。 | ||||||||||||
代表成果(五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評分項目及基準 | 七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之具體研發成果總成績 (在質與量方面之水準、專利獲得與實際之應用、技術移轉績效、獲獎情形、產學合作執行績效、對該專業或產業技術之提升與貢獻、持續研發之投入程度與能力等) | 總分 | ||||||||||
項目 | 研發理念與學理基礎 (研發理念之創新與所依據之基本學理) | 主題內容與方法技巧 (研發主題之詳細內容、分析推理、技術創新或突破、試驗方法及文獻引用等) | 成果貢獻 (研發成果之創新性、可行性、前瞻性或重要性,在實務應用上之價值及在該專業或產業之具體貢獻) | |||||||||
教授 | 10% | 10% | 30% | 50% | ||||||||
副教授 | 10% | 10% | 30% | 50% | ||||||||
助理教授 | 15% | 15% | 30% | 40% | ||||||||
講師 | 15% | 15% | 50% | 20% | ||||||||
得分 | ||||||||||||
審查人 簽 章 | 審畢日期 | 年 月 日 |
※ 審查評定基準:
教授:持續從事學術、技術或實務研發,並應在該專業或產業領域內有獨創及持續性著作或研發成果,且具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副教授:持續從事學術、技術或實務研發,並應在該專業或產業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或研發成果,且具有具體之貢獻者。
助理教授:持續從事學術、技術或實務研發,其研發成果貢獻良好並能顯示確實具有獨立研發之能力者。
講師:持續從事學術、技術或實務研發,其研發成果及貢獻應具有相當之水準者。
上開各等級之技術或實務研發成果,其成果貢獻亦包含對於社會、文化、生態等層面之影響。
※附註:『七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之具體研發成果總成績』包含代表成果(五年內及前一等級);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延長代表成果及參考成果年限各二年。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表格乙:(技術報告)
送審學校 | 姓名 | 送審等級 | □ 教 授 □ 副 教 授 □ 助理教授 □ 講 師 | ||
代表成果名稱 | |||||
審查意見:(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成果及參考成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並請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評欄。前述意見得以條列方式敘述,建議另以A4紙電腦打字。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 | |||||
優 點 | 缺 點 | ||||
□具有創新與突破之處 □研發成果具實用價值 □研發成果在該專業或產業上有相當之貢獻 □研發成果在社會、文化、生態上有相當之貢獻 □研發內容具有完整性 □研發能力良好,方法正確 □研發績效良好 □持續投入研發程度高 □研發態度嚴謹 □技術移轉績效良好 □適合教學實務 □可結合產業,提升產業技術 □其他: | □無特殊創新之處 □實用價值不高 □研發成果在該專業或產業之貢獻度不高 □研發成果在社會、文化、生態上之貢獻度不高 □內容形式不完整 □研究方法不妥適 □研發成績不理想 □持續投入研發程度不足 □研發態度不嚴謹 □技術移轉績效不佳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於審查意見欄指出具體事實) □其他: | ||||
總 評 | |||||
一、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不及格。 二、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涉及抄襲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7條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表格甲:(體育成就)□ 個人成就 □ 教師指導成就
| 送審學校 | 送審 等級 | □ 教 授 □ 副教授 □ 助理教授 □ 講 師 | 姓名 | |||||||
代表成就名稱 | |||||||||||
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成就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70分。 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重(20-30﹪)計算其著作審查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70-教學服務成績*比重』/研究成績所佔比重,但及格分數最低不低於65分。 3.送審人之「成就證明」評分係依送審等級所佔比例及重要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參考基準表(如附表)換算得之;其計算方式如下:『送審等級所佔比例*所得賽會成績於基準表所佔比例』。 | |||||||||||
目 | (五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之代表成就) | 七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其他的自我運動表現、其他指導成就或學術著作等之具體成果(含階段教練指導成就)。 | 總分 | ||||||||
代表成就證明 | 代表成就競賽實務報告 | ||||||||||
教師本人競賽成就: 參加運動賽會競賽成就 教師指導運動員競賽成就: 指導選手成就 | 內容包括: (一)個案描述 (二)學理基礎 (三)本人訓練(含參賽)計畫或指導他人訓練(含參賽)計畫 (四)本人訓練過程與成果(含參賽)或指導他人訓練(含參賽)過程與成果 | ||||||||||
教授 | 25% | 45% | 30% | ||||||||
副教授 | 30% | 40% | 30% | ||||||||
助理教授 | 35% | 35% | 30% | ||||||||
講師 | 40% | 30% | 30% | ||||||||
得分 | |||||||||||
審查人簽章 | 審畢日期 | 年 月 日 |
※審查評定基準:
教授:應在該運動領域內,參加或擔任教練指導訓練他人參加重要國際運動賽會,有獨特及持續性成就及競賽實務報告(或著作),並有具體特優成果者。
副教授:應在該運動領域內,參加或擔任教練指導訓練他人參加重要國際運動賽會,有持續性成就及競賽實務報告(或著作),並有優良成果者。
助理教授:應在該運動領域內,參加或擔任教練指導訓練他人參加重要國際運動賽會,有良好成果,並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競賽實務報告及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
講師:應在該運動領域內,參加或擔任教練指導訓練他人參加重要國際運動賽會,有成績,並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競賽實務報告者。
※代表成就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成就;參考成就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成就;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延長代表成就及參考成就年限各二年。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表格乙:(體育成就) □ 個人成就 □ 教師指導成就
送審學校 | 姓名 | 送審 等級 | □教 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 師 | |||
代表成就名稱 | ||||||
審查意見:(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成就及參考成就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並請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評欄。前述意見得以條列方式敘述,建議另以A4紙電腦打字。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 | ||||||
優 點 | 缺 點 | |||||
□具有創新與突破之處 □具有實用價值 □競賽實務報告內容形式完整 □運動表現/指導能力良好 □適用訓練或指導實務 □七年內(含代表成就五年內)研究成果優良 □質量皆佳 □其他: | □ 無創新與突破之處 □ 實用價值不高 □ 競賽實務報告內容形式不完整 □運動表現/指導能力不佳 □ 不適用訓練或指導實務 □ 七年內(含代表成就五年內)研究成績差 □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指出具體事實) □ 其他: | |||||
總 評 | ||||||
一、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不及格。 二、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涉及抄襲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7條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表格甲:(學位論文)
| 送審 學校 | 送審 等級 | □ 副 教 授 □ 助理教授 □ 講 師 | 姓名 | |||||
學位論文 名稱 | |||||||||
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著作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70分。 2. 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重(20-30﹪)計算其著作審查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70-教學服務成績*比重』/研究成績所佔比重,但及格分數最低不低於65分。 | |||||||||
著 作 評 分 項 目 : 包括研究主題、文字與結構、研究方法及參考資料、學術或應用價值等項。 (註:如有七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個人學術與專業之整體成就乙項可參考納入評分) | |||||||||
送 審 等 級 | 總 分 | ||||||||
副 教 授 | |||||||||
助 理 教 授 | |||||||||
講 師 | |||||||||
發文日期: | 審畢日期 | 年 月 日 |
※審查評定基準:
1.副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2.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
3.講師: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附註:1.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不得送審。
2.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之一送審副教授可以博士論文送審,惟仍須符合修正分級後副教授水準。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表格乙:(學位論文)
送審學校 | 姓名 | 送審 等級 | □ 副 教 授 □ 助理教授 □ 講 師 | |||
學位論文名稱 | ||||||
審查意見:(審查意見請就學位論文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並請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評欄。前述意見得以條列方式敘述,建議另以A4紙電腦打字。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 | ||||||
優 點 | 缺 點 | |||||
□內容充實見解創新 □所獲結論具學術價值 □所獲結論具實用價值 □研究能力佳 □取材豐富組織嚴謹 □七年內研究成果優良 □其他: | □無特殊創見 □學術性不高 □實用價值不高 □研究方法及理論基礎均弱 □不符合該類科學術論文寫作格式 □析論欠深入 □內容不完整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指出具體事實) □其他: | |||||
總 評 | ||||||
一、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不及格。 二、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涉及抄襲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7條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表格甲:(藝術作品)美術類□平面作品 □立體作品 □綜合作品
| 送審學校 | 送審 等級 | □ 教授 □ 副教授 □ 助理教授 □ 講師 | 姓名 | |||||||
| |||||||||||
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作品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70分。 2. 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重(20-30﹪)計算其作品審查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70-教學服務成績*比重』/研究成績所佔比重,但及格分數最低不低於65分。 | |||||||||||
代表作品 (五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 | 七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在相關教學領域內之研究或創作成果 | 總分 | |||||||||
項目 | 研究主題、形式、技巧 | 創作報告 (創作思想體系、學理基礎、內容形式、方法技巧、藝術價值與貢獻等。) | |||||||||
教授 | 25% | 55% | 20% | ||||||||
副教授 | 40% | 45% | 15% | ||||||||
助理 教授 | 45% | 40% | 15% | ||||||||
講師 | 50% | 35% | 15% | ||||||||
得分 | |||||||||||
審查人簽章 | 審畢日期 | 年 月 日 |
※審查評定基準:
1. 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作品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水準之創作作品。
4. 講師:應有相當於藝術碩士水準之作品。
※附註:『七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之具體成果包含代表作品(五年內及前一等級);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延長代表作品及參考成果年限各二年。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表格乙:(藝術作品)美術類□平面作品 □立體作品 □綜合作品
送審學校 | 姓名 | 送審 等級 | □ 教 授 □ 副 教 授 □ 助理教授 □ 講 師 | |||
代表作品名稱 | ||||||
審查意見:(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品及參考作品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並請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評欄。前述意見得以條列方式敘述,建議另以A4紙電腦打字。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 | ||||||
優 點 | 缺 點 | |||||
□具有完整的創作思想體系 □作品富於創造性 □創作技術良好 □具有新的研究創作見解 □過去創作研究成果優秀 □具藝術價值與貢獻 □其他: | □缺乏完整的創作思想體系 □作品缺少創造性 □作品技法內容表現較次 □創作見解欠明 □過去創作研究成果欠佳 □藝術價值不高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指出具體事實) □其他: | |||||
總 評 | ||||||
一、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不及格。 二、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涉及抄襲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7條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表格甲:(藝術作品)音樂類 □創作□演奏(唱)及指揮
| 送審學校 | 送審 等級 | □ 教授 □ 副教授 □ 助理教授 □ 講師 | 姓名 | ||||||||
代表作品名稱 | ||||||||||||
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作品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70分。 2.
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重(20-30﹪)計算其作品審查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70-教學服務成績*比重』/研究成績所佔比重,但及格分數最低不低於65分。 | ||||||||||||
代表作品 (五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 | 七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在相關教學領域內之研究或創作成果 | 總分 | ||||||||||
項目 | 創作:音樂創作技巧、藝術內涵及創意 演奏(唱)及指揮:技巧、詮釋及藝術內涵 | 創作報告:含創作理念、學理基礎、內容架構、創意發揮、藝術價值與貢獻等。 詮釋報告:含方式技巧、演出作品之分析、學理基礎及詮釋論點等 | ||||||||||
創作 | 教授 | 40% | 40% | 20% | ||||||||
副教授 | 45% | 35% | 20% | |||||||||
助理教授 | 45% | 35% | 20% | |||||||||
講師 | 50% | 30% | 20% | |||||||||
演奏(唱)及指揮 | 教授 | 35% | 30% | 35% | ||||||||
副教授 | 40% | 30% | 30% | |||||||||
助理教授 | 40% | 30% | 30% | |||||||||
講師 | 50% | 30% | 20% | |||||||||
得分 | ||||||||||||
審查人簽章 | 審畢日期 | 年 月 日 |
※審查評定基準:
1. 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作品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水準之創作作品。
4. 講師:應有相當於藝術碩士水準之作品。
※附註:『七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之具體成果包含代表作品(五年內及前一等級);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延長代表作品及參考成果年限各二年。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表格乙:(藝術作品) 音樂類 □創作 □演奏(唱)及指揮
送審學校 | 姓名 | 送審 等級 | □ 教 授 □ 副 教 授 □ 助理教授 □ 講 師 | |||
代表作品名稱 | ||||||
審查意見:(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品及參考作品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並請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評欄。前述意見得以條列方式敘述,建議另以A4紙電腦打字。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 | ||||||
優 良 | 缺 點 | |||||
創作 □作品富於創造性 □創作技術良好 □具有新的研究創作見解 □過去創作歷程成績優秀 □具藝術價值 其他: 演奏(唱)及指揮 □演出作品具經典性 □演出技巧完善優秀 □詮釋手法傑出 □歷年表現優異 □具藝術內涵 其他: | 創作 □作品缺少創造性 □作品技法內容表現較次 □創作見解欠明 □過去創作歷程欠佳 □藝術價值不高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指出具體事實) 其他: 演奏(唱)及指揮 □演出作品藝術層次不高 □演出技巧欠佳 □詮釋手法乏善可陳 □欠缺藝術內涵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指出具體事實) 其他: | |||||
總 評 | ||||||
一、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不及格。 二、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涉及抄襲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7條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表格甲:(藝術作品)戲劇類□劇本創作 □導演 □表演 □劇場藝術
| 送審學校 | 送審 等級 | □ 教授 □ 副教授 □ 助理教授 □ 講師 | 姓名 | ||||||
| ||||||||||
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作品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70分。 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重(20-30﹪)計算其作品審查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70-教學服務成績*比重』/研究成績所佔比重,但及格分數最低不低於65分。 | ||||||||||
代表作品 (五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 | 七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在相關教學領域內之研究或創作成果 | 總分 | ||||||||
項目 | 主題、內容、形式、技巧、效果 | 創作報告 (含創作理念、學理基礎、內容形式、方式技巧、藝術價值與貢獻等。) | ||||||||
教授 | 30% | 40% | 30% | |||||||
副教授 | 40% | 35% | 25% | |||||||
助理教授 | 45% | 30% | 25% | |||||||
講師 | 55% | 25% | 20% | |||||||
得分 | ||||||||||
審查人 簽章 | 審畢日期 | 年 月 日 |
※審查評定基準:
1. 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作品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水準之創作作品。
4. 講師:應有相當於藝術碩士水準之作品。
※附註::『七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之具體成果包含代表作品(五年內及前一等級);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延長代表作品及參考成果年限各二年。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表格乙:(藝術作品)戲劇類 □劇本創作□導演 □表演□劇場藝術
送審學校 | 姓名 | 送審 等級 | □ 教 授 □ 副 教 授 □ 助理教授 □ 講 師 | |||
代表作品名稱 | ||||||
審查意見:(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品及參考作品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並請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評欄。前述意見得以條列方式敘述,建議另以A4紙電腦打字。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 | ||||||
優 點 | 缺 點 | |||||
□作品富於創造性 □創作技術良好 □具有新的研究創作見解 □過去創作歷程成績優秀 □具藝術價值 □其他: | □作品缺少創造性 □作品技法內容表現較次 □創作見解欠明 □過去創作歷程欠佳 □藝術價值不高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指出具體事實) □其他: | |||||
總 評 | ||||||
一、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不及格。 二、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涉及抄襲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7條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表格甲:(藝術作品)
電影類
□長片(編劇、導演、製片、攝影、錄音音效、剪輯、美術設計) □短片
編號 | 送審學校 | 送審 等級 | □ 教授 □ 副教授 □ 助理教授 □ 講師 | 姓名 | ||||||
代表作品名稱 | ||||||||||
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作品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70分。 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重(20-30﹪)計算其作品審查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70-教學服務成績*比重』/研究成績所佔比重,但及格分數最低不低於65分。 | ||||||||||
代表作品 (五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 | 七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在相關教學領域內之研究或創作成果 | 總分 | ||||||||
項目 | 主題、內容、形式、技巧、效果 | 創作報告 (含創作理念、學理基礎、內容形式、方式技巧、藝術價值與貢獻等。) | ||||||||
教授 | 25% | 50% | 25% | |||||||
副教授 | 35% | 45% | 20% | |||||||
助理教授 | 40% | 40% | 20% | |||||||
講師 | 50% | 35% | 15% | |||||||
得分 | ||||||||||
審查人簽章 | 審畢日期 | 年 月 日 |
※審查評定基準:
1. 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作品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水準之創作作品。
4. 講師:應有相當於藝術碩士水準之作品。
※附註:『七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之具體成果包含代表作品(五年內及前一等級);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延長代表作品及參考成果年限各二年。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表格乙:(藝術作品)
電影類
□長片(編劇、導演、製片、攝影、錄音音效、剪輯、美術設計) □短片
送審學校 | 姓名 | 送審 等級 | □ 教 授 □ 副 教 授 □ 助理教授 □ 講 師 | |||
代表作品名稱 | ||||||
審查意見:(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品及參考作品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並請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評欄。前述意見得以條列方式敘述,建議另以A4紙電腦打字。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 | ||||||
優 點 | 缺 點 | |||||
□作品富於創造性 □創作技術良好 □具有新的研究創作見解 □過去創作歷程成績優秀 □具藝術價值 □其他: | □作品缺少創造性 □作品技法內容表現較次 □創作見解欠明 □過去創作歷程欠佳 □藝術價值不高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指出具體事實) □其他: | |||||
總 評 | ||||||
一、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不及格。 二、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涉及抄襲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7條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表格甲:(藝術作品)舞蹈類 □創作□演出
| 送審學校 | 送審 等級 | □ 教授 □ 副教授 □ 助理教授 □ 講師 | 姓名 | ||||||||
代表作品名稱 | ||||||||||||
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作品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70分。 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重(20-30﹪)計算其作品審查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70-教學服務成績*比重』/研究成績所佔比重,但及格分數最低不低於65分。 | ||||||||||||
代表作品 (五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 | 七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在相關教學領域內之研究或創作成果 | 總分 | ||||||||||
項目 | 創作:舞蹈創作技巧 演出:舞蹈之動作技巧 | 創作報告 (含創作理念、學理基礎、內容形式、方式技巧、藝術價值與貢獻等。) | ||||||||||
教授 | 40% | 30% | 30% | |||||||||
副教授 | 40% | 30% | 30% | |||||||||
助理教授 | 40% | 30% | 30% | |||||||||
講師 | 40% | 30% | 30% | |||||||||
得分 | ||||||||||||
審查人簽章 | 審畢日期 | 年 月 日 |
※審查評定基準:
1. 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作品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水準之創作作品。
4. 講師:應有相當於藝術碩士水準之作品。
※附註:『七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之具體成果包含代表作品(五年內及前一等級);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延長代表作品及參考成果年限各二年。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表格乙:(藝術作品)舞蹈類 □創作□演出
送審學校 | 姓名 | 送審 等級 | □ 教 授 □副 教 授 □助理教授 □ 講 師 | |||
代表作品名稱 | ||||||
審查意見:(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品及參考作品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並請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評欄。前述意見得以條列方式敘述,建議另以A4紙電腦打字。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 | ||||||
優 點 | 缺 點 | |||||
□作品富於創造性 □創作技術良好 □具有新的研究創作見解 □過去創作歷程成績優秀 □具藝術價值 □其他: | □作品缺少創造性 □作品技法內容表現較次 □創作見解欠明 □過去創作歷程欠佳 □藝術價值不高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指出具體事實) □其他: | |||||
總 評 | ||||||
一、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不及格。 二、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涉及抄襲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7條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表格甲:(藝術作品)
民俗藝術類 □編劇 □導演 □樂曲編撰 □演員
| 送審學校 | 送審 等級 | □ 教授 □ 副教授 □ 助理教授 □ 講師 | 姓名 | |||||||
| |||||||||||
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作品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70分。 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重(20-30﹪)計算其作品審查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70-教學服務成績*比重』/研究成績所佔比重,但及格分數最低不低於65分。 | |||||||||||
代表作品 (五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 | 七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在相關教學領域內之研究或創作成果 | 總分 | |||||||||
項目 | 主題、內容、形式、技巧、效果 | 創作報告 (含創作理念、學理基礎、內容形式、方式技巧、藝術價值與貢獻等。) | |||||||||
教授 | 30% | 40% | 30% | ||||||||
副教授 | 40% | 35% | 25% | ||||||||
助理教授 | 45% | 30% | 25% | ||||||||
講師 | 55% | 25% | 20% | ||||||||
得分 | |||||||||||
審查人簽章 | 審畢日期 | 年 月 日 |
※審查評定基準:
1. 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作品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水準之創作作品。
4. 講師:應有相當於藝術碩士水準之作品。
※附註:『七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之具體成果包含代表作品(五年內及前一等級);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延長代表作品及參考成果年限各二年。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表格乙:(藝術作品)
民俗藝術類□編劇□導演□樂曲編撰□演員
送審學校 | 姓名 | 送審 等級 | □ 教 授 □ 副 教 授 □ 助理教授 □ 講 師 | |||
代表作品名稱 | ||||||
審查意見:(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品及參考作品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並請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評欄。前述意見得以條列方式敘述,建議另以A4紙電腦打字。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 | ||||||
優 點 | 缺 點 | |||||
□作品富於創造性 □創作技術良好 □具有新的研究創作見解 □過去創作歷程成績優秀 □具藝術價值 □其他: | □作品缺少創造性 □作品技法內容表現較次 □創作見解欠明 □過去創作歷程欠佳 □藝術價值不高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指出具體事實) □其他: | |||||
總 評 | ||||||
一、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不及格。 二、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涉及抄襲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7條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表格甲:(藝術作品)
設計類 □環境空間設計 □產品設計 □視覺傳達設計 □多媒體設計 □時尚設計
| 送審學校 | 送審 等級 | □ 教授 □ 副教授 □ 助理教授 □ 講師 | 姓名 | |||||
代表作品 名稱 | |||||||||
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作品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70分。 2.
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重(20-30﹪)計算其作品審查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70-教學服務成績*比重』/研究成績所佔比重,但及格分數最低不低於65分。 | |||||||||
代表作品 (五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 | 七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在相關教學領域內之研究或創作成果 | 總分 | |||||||
項目 | 文化社會性、機能性、技術性、藝術性、原創性、產業應用性 | 創作報告 (含創作理念、學理基礎、內容形式、方式技巧、專利取得、藝術價值與貢獻等。) | |||||||
教授 | 35% | 50% | 15% | ||||||
副教授 | 45% | 40% | 15% | ||||||
助理教授 | 60% | 30% | 10% | ||||||
講師 | 70% | 20% | 10% | ||||||
得分 | |||||||||
審查人 簽章 | 審畢日期 | 年 月 日 |
※審查評定基準:
1. 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作品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水準之創作作品。
4. 講師:應有相當於藝術碩士水準之作品。
※附註:『七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之具體成果包含代表作品(五年內及前一等級);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延長代表作品及參考成果年限各二年。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表格乙:(藝術作品)
設計類 □環境空間設計 □產品設計 □視覺傳達設計
□多媒體設計 □時尚設計
送審學校 | 姓名 | 送審 等級 | □ 教 授 □ 副 教 授 □ 助理教授 □ 講 師 | |||
代表作品名稱 | ||||||
審查意見:(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品及參考作品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並請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評欄。前述意見得以條列方式敘述,建議另以A4紙電腦打字。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 | ||||||
優 良 | 缺 點 | |||||
□作品富於文化社會性 □機能性佳 □創作技術良好 □具有新的研究創作見解 □具藝術價值 □產業應用性強 □獲有專利權 □其他: | □作品缺少文化社會性 □機能性不佳 □作品技法內容表現較次 □創作見解欠明 □藝術價值不高 □產業應用性不佳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指出具體事實) □其他: | |||||
總 評 | ||||||
一、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不及格。 二、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涉及抄襲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7條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