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人文學院歷史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辦法
89.4.12 第四次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95.9.28 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95.10.23 院長核定通過
99.11.10 99 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第七條、第九條部分條文通過
100.5.19 99 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第一條部分條文通過
109 年 10 月 8 日系務會議修訂第 9 條部分條文修訂通過
113 年 09 月 19 日 11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 年 10 月 15 日 113 學年度第 1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健全本系教師評審制度,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三條條之規定暨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
會組織辦法訂定歷史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組織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系教評會審議本系教師之聘任、聘期、停聘、解聘、不續聘、提敘升等、延長服務、資遣、
及其他與教師聘任、升等相關事宜。
第三條
系教評會置委員七人;由本系講師以上專任教師就專任教授、副教授中選出;其中教授人數
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副教授不得參與教授新聘、升等或延長服務之表決。任一性別委員應佔
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ㄧ者,不在此限。
如本系之專任教授總人數未達教授最低法定人數之一點五倍時,應於投票前由專任講師二人
以上之連署,就校內、外學術專長與本系性質相近之教授或相當教授資格之研究人員中推薦
人選,補足不足額之數後,再行票選。
委員任期一年,採學年制,連選得連任之;學年中如有出缺時,得依得票數之高低、依序遞
補或另行補選;遞補委員任期至學年終了止。
第四條 專任教授、副教授於休假、進修、借調或停聘之學年度均無被選舉權。
第五條 系教評會委員之選舉,應於學期停課前辦理完成;委員選出後,應由系主任召集第一次會議,
由委員互推教授一人擔任召集人並為主席,系主任不得擔任召集人;選舉結果均應函送人事
室備查。
第六條 系教評會委員經選出後,如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以上未出席評審委員會會議,或經相關單位
證實有嚴重之品德瑕疵,經原選舉人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檢舉,並經原選舉人三分之二以上之
投票通過,應予解職,其缺額並依本辦法規定遞補。
第七條 系教評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出席,始能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
之同意,始能決議。但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教師之
出席及決議門檻應依教師法相關規定辦理
;
教師升等審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教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
理;討論議案若涉及本人、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者,應行迴避。
開會時得視需要由召集人或系主任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本會委員在審查或討論與自身利害相關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之。
第八條 系教評會應依系務會議所通過之聘任暨升等評審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進行審議本辦
法第二條之事項;如涉及學術部分,對專家審查意見,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
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應尊重專業審查之判斷。另如委員中包含非相
關學門之委員,於審議時,除就名額、年資、教學成果等因素予以斟酌外,不得對當事人之
專業學術能力予以多數決作成決定。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
通過並送院教評會議備查
,陳請校長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