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花蓮教育大學鄉土文化學系招生甄選委員會組織辦法
經94.12.07 94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系務會議訂定
本系依據「國立花蓮教育大學研究所招生甄選委員會組織章程」,設置系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設置委員五至十一名,由左列人員組成之。
系主任(兼召集人)為當然委員,餘額由本系專任教師無記名投票遴選本系教師擔任之,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得票最高之教師同時兼任本校「招生甄選委員會」中本系教師代表。如有親屬應試,應主動迴避,並由次高票教師遞補。
本會負責左列事項﹕
(一)研議本系辦理甄選招生簡章有關事項。
(二)研議本系「辦理推薦甄選入學招生作業要點」,作業要點另定之。
(三)擔任面試、小論文等甄試工作。
(四)推薦初審錄取名單。
(五)審議其他有關推薦甄選入學試務事項。
本會視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本組織辦法經本系系務會決議,並送本校甄選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