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金融卡約定條款審閱宣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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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291林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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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金融卡約定條款


(下列兩項請務必擇一勾選)

本人已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事先攜回或自行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網站下載本契約,已審閱

並充分瞭解本契約全部內容(契約審閱期間至少5日)。

本人已於簽訂本契約時審閱並充分瞭解本契約全部內容。

此致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人:(簽名或蓋印鑑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理人:(簽名或蓋章)


儲匯壽險專用章

主管:











申請人茲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公司)申請具存款、提款、繳稅(費)、密碼變更、查詢餘額及Smart Pay消費扣款等功能之郵政金融卡(以下稱金融卡)壹枚,本金融卡不主動提供轉帳功能,申請人如有需要應另行申請。申請人如需具國內外刷卡消費及國外提款功能之金融卡,應改申請「郵政VISA金融卡」。

雙方嗣後往來願遵守下列各約定條款:

第一條(申請、領取及作廢)

申請人申請金融卡,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儲金簿及原留印鑑至任一郵局(非通儲戶應至立帳局)辦理,並於申請日5

(工作天)後,攜帶前述證件於營業時間內至受理郵局領取金融卡及辦理啟用登錄手續(即時發卡者,於申請日辦理

啟用及領取手續)。如自申請日起逾4個月仍未領取者,貴公司得將金融卡逕行註銷作廢(如欲重新申請,須酌收工

本費),並依重新申請新卡手續辦理。前述期間貴公司得視需要隨時調整,申請人同意由貴公司於營業場所或網站上

公告其內容,且不經通知即生效力。

第二條(密碼變更)

申請人於貴公司窗口申辦金融卡時,須自行設定612位數晶片密碼,如欲變更晶片密碼者,得利用貴公司自動櫃

員機(或網路ATM)自行更改密碼,其次數不受限制。

第三條(存款金額之限制)

申請人使用金融卡於貴公司自動櫃員機存入本人帳戶之現金,金額以新臺幣百元或千元為單位,每次存款最高以新臺

6萬元為限,每日存款總額無限制。

第四條(提款及轉帳金額之限制)

申請人使用金融卡於貴公司自動櫃員機提款及轉帳時,其上限如下:

一、提款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6萬元,每日最高限額(與跨行提款合計)為新臺幣15萬元。

二、約定帳戶轉帳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每日最高限額(含跨行、非跨行)為新臺幣100萬元。

三、非約定帳戶轉帳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3萬元,每日最高限額(含跨行、非跨行)為新臺幣3萬元。

第五條(跨行提款及轉帳金額之限制)

申請人使用金融卡在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提款及轉帳時,上限如下:

一、跨行提款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2萬元,每日最高限額(與非跨行提款合計)新臺幣15萬元。

二、約定帳戶轉帳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每日最高限額(含跨行、非跨行)為新臺幣100萬元。

三、非約定帳戶轉帳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3萬元,每日最高限額(含跨行、非跨行)為新臺幣3萬元。

第六條(Smart Pay消費扣款)

一、申請人於申請金融卡時,金融卡自動預設啟用Smart Pay消費扣款功能。申請人如欲終止該功能者,應向貴公司

提出申請終止該功能,經貴公司作業完成後,始生終止效力。申請人嗣後仍可再向貴公司提出申請啟用該功能。

二、申請人憑金融卡及密碼於Smart Pay特約商店進行消費扣款交易時,消費金額逕自帳戶扣款,且每次最高限額為

新臺幣10萬元,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20萬元(與轉帳併計100萬元)。申請人如與特約商店發生相關消費爭

議,皆應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貴公司請求返還帳款之依據。如對相關帳款有疑義時,應於消費

扣款日起90天內向貴公司提出(書面查詢),逾期則推定貴公司帳載事項無誤。

第七條(存摺補登)

申請人使用金融卡無未登摺累計達一定筆數即暫停交易之限制,惟存簿交易未登摺筆數累計達100筆,貴公司得彙總為一筆交易資料,供申請人補登存摺時登錄,申請人得免費申請最近5筆彙總登摺詳情。

第八條(提款、轉帳限額次數之調整及其揭示

前五條所定之金額及次數,貴公司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貴公司應於調整30前,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貴公

司網站公開揭示之。

第九條(申請人轉帳錯誤,貴公司協助事項

申請人使用金融卡辦理轉帳交易,應仔細檢核轉入戶之金融機構代號、帳號與金額,倘因申請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申請人通知貴公司,貴公司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二、協助通知轉入行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第十條(本行或跨行交易之行為效力)

申請人如以金融卡及密碼在貴公司或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之金融單位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或其他設備進行交易時,其交易與憑存摺印鑑所為之交易行為,具有同等之效力。

第十一條(交易時點之認定)

跨行交易帳務劃分點:星期一至星期五以下午330分為帳務劃分點。超逾帳務劃分點暨非營業日之交易均歸屬

次一營業日之帳務處理。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以貴公司接獲檔案或資料之時間為準。

第十二條(契約終止或暫停提供金融卡功能)

申請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貴公司辦理。金融卡所屬之存簿儲金帳戶因結清銷戶或轉移帳目者,本契約自動終止。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公司得隨時終止本契約或暫時停止提供金融卡之功能:

  1. 金融卡遭偽、變造或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之用途。

  2. 申請人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給付、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

  3. 申請人違反法令規定損及貴公司權益或有其他不法行為。

貴公司電腦系統每日凌晨1時至120分進行批次整檔作業,暫停全部連線交易服務。持卡人如有交易疑義,得撥打貴公司客服中心語音掛失專線:0800-700-365(手機改撥付費電話:04-23542030)查詢。

第十三條(密碼使用錯誤次數及卡片留置、鎖卡之處理)

申請人使用金融卡進行交易,如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達3次、忘記取回金融卡、使用已掛失之金融卡進行交易或其他原

因之情形,遭自動化服務設備鎖卡或留置時,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申請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儲金簿及原留印鑑分別

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金融卡遭鎖卡時,得至任一郵局(非通儲戶應至立帳局)辦理解鎖。

二、金融卡遭留置時,應自貴公司通知之日起算14個營業日內至貴公司取回或換發新卡,逾期未取回,貴公司得將

金融卡註銷(如欲重新申請,須酌收工本費)

第十四條(費用計收、調整及揭示)

申請人使用金融卡所為各項交易或服務所生之工本費如下:

一、交易手續費類: 二、服務費用類:

()國內跨行提款:每次為新臺幣(以下同)5元。 ()卡片解鎖:免費。

()國內跨行轉帳:每次為15元。 ()換發新卡:免費(須提示原金融卡)。

()補發新卡:每次為100

前項費用雙方同意自申請人帳戶扣繳,惟服務費用得於臨櫃辦理時,以現金繳付。

第一項費用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貴公司網站公開揭示。第一項第二款之服務費用,非經貴公司證明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得收取之。申請人因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而發生損害者,貴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貴公司證明其就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不可歸責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金融卡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

申請人應妥善保管金融卡,如有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等情形時,應即通知任一郵局或利用貴公司自動櫃

員機告示牌所示電話或語音掛失專線辦理掛失手續,申請人得於營業時間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儲金簿及原留印鑑向各

地郵局(非通儲戶應至立帳局)辦理補副手續。前述掛失及補副手續,應以申請人安全、便利方式辦理。未辦理掛失

手續前而遭冒用,貴公司已經付款者,視為對申請人已為給付。但貴公司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金融機構對資訊

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有其他可歸責之事由,致申請人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者,仍應由貴公司負責。

第十六條(出借、轉讓或質押之禁止)

申請人應自行保管使用金融卡,如有出借、轉讓或質押者,申請人應自負其責。

第十七條(複製或改製之禁止)

申請人不得有複製或改製金融卡之行為。

第十八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郵局總公司或立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或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十九條個人資料之使用

申請人因使用金融卡提款、轉帳、通匯、繳稅、繳費、消費扣款、金融帳戶查詢等跨行業務之服務,同意貴公司、該筆金融卡交易往來之金融機構、VISA國際組織、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機構,在完成上述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貴公司非經申請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第二十條(申訴管道)

申請人對於使用金融卡相關問題,得利用下列方式向貴公司申訴:

一、客服中心免付費語音專線:0800-700-365(手機請改撥付費電話:04-23542030

二、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首頁/便民服務/意見箱」(網址:www.post.gov.tw

第二十一條(文書之送達)

申請人同意以金融卡申請書所載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申請人之地址變更,申請人應即至貴公司辦理變更

,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申請人未至貴公司辦理變更地址時,貴公司仍以金融卡申請書所載之地址

為送達處所,於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第二十二條(其他約定事項)

本約定條款若有未盡事宜,依貴公司存簿儲金開戶約定書辦理。

第二十三條(契約分存)

本契約壹式貳份,由貴公司及申請人各執壹份為憑。(如申請VISA金融卡者,應再收執「郵政VISA金融卡約定條款」)

版本:107.03(網路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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