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共同行銷專用契約

pdf
954.95 KB
16 頁
Cub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PDF
background image

【國泰人壽共同行銷專用契約】

                                              T1900000-TW-08/23 

 

 

第 1 頁,共 16 頁 

保險給付信託契約書

 

                                                                                                         

    委託人簽約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契約編號:01101-9                           

緣委託人(兼受益人)為保障自身財產權益,委託人茲以保險受益人身分同意於保險事故發生

時,將享有之保險給付金額,交付信託予受託人,由受託人依信託目的及本契約約定,管理信託
財產並提供給付予委託人,爰委託人與受託人  (以下合稱「立契約書人」)  合意訂立本保險給付信
託契約書(下稱「本契約」),並約定下列事項,以資共同遵守: 

壹、立契約書人及信託關係人基本資料【表一】 

委託人 

 

通訊地址 

 

      本人同意依據本契約第十四條之約定以電子方式收執信託財產定期運用報告。

 

信託監察人 

 

□共同 
□順位:第    順位 

與委託人

關係 

 

通訊地址 

 

      本人同意依據本契約第十四條之約定以電子方式收執信託財產定期運用報告。

 

信託監察人 

 

□共同 
□順位:第    順位 

與委託人

關係 

 

通訊地址 

 

      本人同意依據本契約第十四條之約定以電子方式收執信託財產定期運用報告。

 

委託人之

法定代理人輔助人監護人 

姓名 

 

通訊地址 

 

委託人之

法定代理人輔助人監護人 

姓名 

 

通訊地址 

 

受託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簽訂本契約時,委託人應填具「信託暨附屬業務往來申請書」,所有順位之信託監察人、法

定代理人、輔助人及監護人為信託關係人,應填具「關係人資料表」,作為本契約附件,供

受託人業務審核、資料提供及信託相關事務聯繫使用,信託存續期間內,倘有資料異動時,

亦應主動以書面通知受託人。 

※前揭資料將於本契約簽訂完成後,併同契約寄送予委託人及所有順位之信託監察人 (上述

委託人、信託關係人與受託人合稱為「簽約人」)收執。 

※本契約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

 

【本頁以下空白】 

background image

【國泰人壽共同行銷專用契約】

                                              T1900000-TW-08/23 

 

 

第 2 頁,共 16 頁 

貳、保險契約資料【表二】

 

 

保險公司名稱 

受理編號 

()保單號碼 

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 

身分證字號 

 

 

 

 

 

 

 

 

 

 

 

 

 

 

 

 

 

 

 

 

 

 

 

 

 

 

 

 

 

 

 

 

 

 

 

 

 

 

 

 

 

 

 

 

 

※保險公司如為國泰人壽,保單號碼非必填欄位。國泰人壽得另提供「受理編號與對應保單號碼系統畫面截圖」作為
辨識「受理編號」欄位。 

參、信託約定事項【表三】 

信託 

存續期間 

自保險公司交付首筆財產予受託人之日起,至: 
民國          年        月        日止;受益人年滿_______歲止;受益人身故或信託
財產用罄時止。 
註:上述選項請擇一勾選,若上述約定終止事由已發生,而仍未有財產交付信託情

事時,本契約即確定不生效力。 

其他 

約定事項 

委託人拋棄解任各順位信託監察人之權利。 
倘設有多位信託監察人時,委託人非經時任信託監察人之(全體/過半數/任

一位)同意,不得變更或提前終止本契約。惟若時任信託監察人僅有一位時,則
委託人非經該信託監察人之同意,不得變更或提前終止本契約。 

肆、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表四】 

信 
託 
財 
產 
運 
用 

委託人同意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採指定單獨管理運用,並僅限運用於銀行活期存款及

定期存款,委託人同意受託人於前述約定範圍內對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具有運用決

定權。 
*受託人得預先估算保留一定金額之活期存款於信託專戶,以便提供信託存續期間

給付或支付信託費用與報酬等。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因本契約約定需提供給付或支付費用時,得逕行辦理銀行定期

存款解約。 

【本頁以下空白】 

 

background image

【國泰人壽共同行銷專用契約】

                                              T1900000-TW-08/23 

 

 

第 3 頁,共 16 頁 

伍、信託給付約定事項【表五】 

信託給付
開始事由 

定期給付開始日: 

民國        年        月起;信託生效之日起; 

特殊給付開始日: 

民國        年        月起;信託生效之日起; 

信託終止時一次給付全部信託財產。(勾選此項時,上述兩項請勿勾選) 

給付 
帳號 

委託人帳戶:              銀行(郵局)                分行(支局)、帳號:                                             

 

 

定 
期 
給 
付 

1、 給付週期:每年(每年      月 15 日給付)              每半年(1、7 月之當月 15 日給付) 

每季(1、4、7、10 月之當月 15 日給付)    每月(每月 15 日給付)。 

給付金額:每次                    元。 

2、特定日期給付: 

(1)每年受益人生日當月 15 日,給付                    元。 

(2)民國        年        月 15 日,給付                    元。 

*倘約定給付日期遇非營業日時,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給付。 

 

特 
殊 
給 
付 

教育費用:檢附受益人因接受國內教育所生之費用文件(如學雜費、學分費、學校住

宿費或補習費等)。 

醫療費用:檢附受益人因接受醫療或購買醫療、復健、保健用品所生之費用文件(如

醫療院所單據)。 

養護機構或看護費用:檢附受益人因入住養護機構或聘請看護所生之費用文件。 

陸、 其他聲明或注意事項 

一、 為達照顧受益人信託目的,保險要保人須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將約定保單之保險給付限存入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本契約稱「信託專戶」),並將保單影本及保險給
付限存入信託專戶之證明文件(例如:批註影本、指定書、聲明書或同意書等)提供予受託人。
保險要保人若未向保險公司辦妥保險給付限撥入信託專戶申請,則保險給付未來可能無法撥
入信託專戶,也無法達到照顧受益人之信託目的。 

二、 保險要保人若自行變更保險受益人,或另行辦理保單質借或解除保單等,可能導致保險給付

無法匯入信託專戶,或匯入信託專戶之金額不足,均可能導致長期照顧受益人之信託目的無
法達成。 

三、 未來委託人欲約定其他新增保單之保險給付納入本契約時,除向受託人提出書面申請外,亦

須由保險要保人向保險公司辦理保險給付限存入信託專戶申請事宜。 

四、 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所生之利得及孳息等收益悉歸受益人所有,受託人運用信託財產所生之風

險、費用及相關稅負悉由受益人負擔。 

五、 信託財產管理運用係由受益人自負盈虧,受託人不擔保信託本金及最低收益率;信託財產存

放於受託人銀行業務部門之存款,屬受託人銀行業務部門所投保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
(以下簡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理賠之項目,理賠之對象範圍及其上限,依照中央存款
保險公司之規定,信託財產運用於銀行存款以外之標的者,不受中央存款保險之保障。 

 

 

background image

【國泰人壽共同行銷專用契約】

                                              T1900000-TW-08/23 

 

 

第 4 頁,共 16 頁 

六、 為落實信託目的,建議委託人於簽訂本契約時指定至少一位信託監察人,並約定其他順位信

託監察人,當本契約指示之信託監察人辭任或喪失信託監察人之資格後,由次順位信託監察
人接任。如無特別約定,未來發生信託監察人辭任或喪失信託監察人資格等情形而無繼任者
時,本契約有關信託監察人之約定均不適用,本契約無信託監察人時,亦同。 

七、 委託人若有指定設置信託監察人者,應由信託監察人於本契約簽章或出具願任同意書予受託

人後,始生效力。惟前順位信託監察人辭任或喪失信託監察人資格後六個月內,倘後一順位
信託監察人尚未出具願任同意書,本契約仍不得變更或提前終止。 

八、 信託存續期間信託監察人身故、受監護宣告、受輔助宣告或為破產人,或信託監察人經主管

機關撤銷、廢止許可或經法院宣告解散時,即喪失信託監察人資格;信託監察人發生喪失信
託監察人資格之情事時,委託人、信託監察人或其利害關係人應主動通知受託人,若因未盡
通知義務,致發生權益受損或法律爭議時,受託人不負相關責任。 

九、 信託存續期間之課稅均須依稅法及稅捐機關規定辦理,受託人不提供任何稅負保證。 

十、 委託人及信託關係人出具之文件(如指示書、申請給付之單據或證明文件),均需經受託人審

核同意後,受託人始需依本契約約定或該等指示書執行信託事務。 

十一、委託人及信託關係人同意受託人得就與本契約及各項業務往來有關事項之口頭及電話談話

予以錄音,且在任何爭訟程序中,並得以該錄音作為證據以資對抗任何利害關係人。 

十二、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委託人及信託關係人同意受託人就因本契約所生之資料一律寄送通

訊地址。 

十三、本契約以受託人審核同意之日為本契約完成簽訂及成立日,惟以委託人或其指定之人首筆

財產權移轉予受託人之日始為生效日,約定信託存續期間到期仍未發生保險給付存入信託
專戶時,本契約則確定不生效力。 

十四、本信託服務係由受託人提供,受託人保留審核本契約成立與否之權利。 

background image

【國泰人壽共同行銷專用契約】

                                              T1900000-TW-08/23 

 

 

第 5 頁,共 16 頁 

【本日期欄位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填寫】 

--

--

--

--

--

---

---

--

(壹)               (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壹)        (貳) 

(壹)        (貳) 

--

--

--

--

--

---

---

--

(壹)              (貳) 

(壹)              (貳) 

 
委託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及信託監察人茲聲明本人於簽訂本契約前,確已於合理期
間內審閱本契約及客戶須知,明確知悉各該條款內容與有關各項重要權益,簽約人並同意自行保
存前開契約及客戶須知備查。 
選擇事項:前述重要內容另由國泰人壽服務人員佐以口頭說明其他_______之方式再為解說。 

※特別約定條款:(本條款非屬強制約定,委託人及信託監察人倘同意者,請於簽章
欄打 表示,若委託人及信託監察人未同意本條款,則委託人及信託監察人應收執
本契約正本一份

本契約立契約書人及信託監察人應各收執本契約正本一份,惟委託人及信託監察人可因個別因素
選擇無需收執本契約正本,並改由受託人以郵寄或其他可送達之方式交付註明與正本相符之契約
影本予委託人及信託監察人收執。 

委託人兼受益人簽章:                        法定代理人/輔助人/監護人簽章: 

 
 
 

 
                                                                                                                                         

       

 
 

信託監察人簽章:                                  信託監察人簽章: 

(□共同;□順位:第    順位)            (□共同;□順位:第    順位) 

 
 
 

                                                                                                               

 
 
 

 

受託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郭明鑑 
代理人:信託部協理  陳美娟

 

地址:(11073)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7 號 1 樓  (信託部) 
電話:(02)8722-6666        傳真:(02)2722-2198 

受託人審核本契約通過日(即本契約完成簽訂日):民國                         

 

 

 
 
 

【保險給付信託契約書簽章頁】

國泰人壽

(經手人限填一名)

 

業務員簽章 

 

簽章(壹貳)式,憑(壹貳)式有效 

簽章(壹貳)式 

,憑(壹貳)式有效 

簽章(壹貳)式 

,憑(壹貳)式有效 

□本簽章併代表同意前開「特別約定條款」, 
  並同意收執影本。 

□本簽章併代表同意前開「特別約定條款」, 
  並同意收執影本。 

□本簽章併代表同意前開「特別約定條款」, 

  並同意收執影本。 

簽章(壹貳)式,憑(壹貳)式有效 

簽章(壹貳)式,憑(壹貳)式有效 

background image

【國泰人壽共同行銷專用契約】

                                              T1900000-TW-08/23 

 

 

第 6 頁,共 16 頁 

客戶須知 

親愛的客戶您好,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請您詳細閱讀以下的應注意事項: 

一、 本信託服務是依您的目的及需求而訂定,因此,當您簽訂信託契約時,請您一定要再仔細審

閱信託契約內容是否符合您的需求。 

二、 信託存續期間是從契約生效日起至信託目的完成之日、或信託契約依約終止、解除、或依法

終止、解除之日止。受託人身為受託人所要負擔之責任,當然會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依據信

託契約的約定處理信託事務,且除依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約定外,受託人對於本件信託、交

易資料及因本契約所知悉有關您的資料等,必須負保密責任。 

三、 您交付信託的財產,受託人將依信託契約約定方式管理,但是,受託人不保證信託本金無損,

亦不保證最低收益率,若您約定或指示的運用標的具有投資風險,仍可能使本金虧損而必須

自負盈虧。 

四、 信託的目的在於使信託行為的效果能夠歸屬於受益人,並由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享有本信託利

益,所以當您安排他益信託時,除可證明為買賣交易外,可能會涉及贈與行為,請您依贈與

課稅規定向國稅局申報贈與或向稅務機關查詢,受託人不提供任何稅負保證。 

五、 受託人每年會向國稅局辦理信託財產及所得申報,並轉開扣繳憑單給受益人,請依規定申報

所得稅。 

六、 申辦本信託的手續費用,均已載明於信託契約,您可詳細閱讀以了解。各項費用收取標準、

方式及時間點等相關約定。 

七、 依外國稅收遵從法(FATCA)規定,您必須於簽訂信託契約時聲明是否為美國稅務居民,並於未

來身分變更(由非美國稅務居民變更為美國稅務居民,或美國稅務居民變更為非美國稅務居民)

後三十日內通知,受託人若因您聲明不實而致受託人需支付罰款,您須賠償受託人所遭受之

損失。 

八、 假如信託財產是運用在存款以外的商品或其他標的時候,該存款以外的商品或其他標的將不

受中央存款保險機制的保障。 

九、 若有任何問題,請洽受託人或致電 0800-818-001 客服中心。 

【本頁以下空白】

background image

【國泰人壽共同行銷專用契約】

                                              T1900000-TW-08/23 

 

 

第 7 頁,共 16 頁 

信託契約條款 

第一條  信託目的 

委託人(兼受益人)為保障本人之利益,與受託人約定由委託人或其指定之人交付財產予受託

人,並由受託人以信託財產支付委託人之生活、醫療、養護或教育費用,以達協助委託人生

活安養及財產保障之目的,且受託人應依本契約約定,為委託人之利益管理及運用信託財產。 

第二條  信託財產 

一、 指經委託人同意將其可領取之保險給付,由保險公司交付予受託人之金額。 

二、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 

第三條  信託存續期間 

一、本契約經立契約書人及信託關係人簽訂後成立,自受託人收受首筆財產之日起生效,至

委託人指定之信託終止日或約定終止事由發生時止。 

二、本契約於受託人返還全部信託財產予受益人或本契約約定之歸屬權利人前,視為存續。 

第四條  信託財產之管理與運用方法 

一、本契約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方法為指定單獨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處分等相

關事項約定詳如表四、其他指示書及本契約相關約定。 

二、 受託人為辦理信託給付或支付因管理信託事務所生之費用或特殊情形所需,受託人得依

本契約約定對信託財產進行必要之處分。 

三、 除不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外,受託人應於十個營業日內(本契約營業日均指受託人營業

),依本契約約定方式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四、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運用信託財產時,得存放於受託人銀行業務部門或其利害關係人處

作為存款,且委託人知悉此係屬信託業法第二十七條之與受託人本身或利害關係人交易

之情形。 

五、因本信託關係之成立、管理運用、變更、分配或終止,而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或其他相

關法令者,由委託人或歸屬權利人自行負責申報及納稅。 

六、涉及信託財產所有權移轉等所生之稅捐、規費及其他費用,應自信託財產支付,或由委

託人或歸屬權利人另行支付。 

七、委託人或其指定之人將財產交付信託予受託人後,如發生法律爭議時,由委託人、權利

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負責釐清爭訟,受託人不負任何責任。 

第五條  信託財產之計算 

每月最後一個營業日為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日,銀行存款計算方式為計算日各項存款之餘額。 

第六條    信託財產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信託生效後,受託人須依本契約約定方式交付信託財產予受益人,將給付金額撥入受益人指

定之本人帳戶或依特殊給付約定方式給付費用。給付日若遇非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給付。信託給付所列條件之相關證明文件以委託人填明者為主,但若提出有困難或委託人未

填明時,受託人得要求受益人以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作為審核撥款之依據。 

第七條  信託契約之變更 

一、委託人得在符合本契約約定下,以書面申請變更契約內容、追加約定保險給付交付信託

之保險契約或提前終止本契約。 

二、為達照顧委託人之目的,當委託人無法為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有困難時,受託人得依其

法定代理人、信託監察人、監護人、輔助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本條合稱「利害關係人」)

background image

【國泰人壽共同行銷專用契約】

                                              T1900000-TW-08/23 

 

 

第 8 頁,共 16 頁 

之申請,在有利於委託人且直接運用於照顧委託人之前提下,依該利害關係人之指示辦

理,無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時,受託人得本於信託目的及善良管理人之義務為適當處置。 

三、委託人除因繼承、贈與、依法所為之拍賣或經受託人同意外,不得轉讓信託受益權之一部

或全部,亦不得將信託受益權設定負擔、質權或為其他擔保、保證。 

四、本契約之變更,除依本契約約定方式外,亦得依法院終局裁判內容為之。 

五、因信託法、信託業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或解釋之制定或變更,致本契約約定不符法令、規

定或解釋者,委託人及信託監察人同意受託人得逕依修訂後之法令、規定或解釋規定辦理。 

第八條  信託終止事由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契約因下列事由終止或確定不生效力: 

()已屆信託終止日或終止事由已達成而仍未發生保險給付交付予受託人之情事。 

()信託存續期間受益人死亡。 

()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時。 

()信託財產已不足支付約定給付、受託人報酬或因信託事務所生之稅費時。 

()受託人發生解散、受破產宣告、遭撤銷設立登記、消滅、停止或暫停營業等事由或辭任時,

致無法繼續擔任受託人或執行本契約信託事務,且委託人未於受託人所訂期限內指定繼任

之受託人,或洽無其他信託業者願承受時。 

()受託人審核本契約通過日後逾一個月,受託人尚未收訖簽約費時。 

()本契約其他終止事由。 

第九條  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一、信託關係消滅時,委託人或第七條所稱之利害關係人應配合受託人處理相關信託財產返還

事宜,若未即時配合以致受益人有所損害時,概與受託人無涉,且受託人應作成信託財產

結算書及報告書,供委託人、信託監察人或歸屬權利人承認。倘經受託人合法送達信託財

產結算書及報告書予委託人、信託監察人或歸屬權利人後逾一個月且未獲反對或異議之意

思表示時,則視為委託人、信託監察人或歸屬權利人已承認該信託財產結算書及報告書內

容。 

二、倘信託財產結算書及報告書已獲委託人、信託監察人或歸屬權利人承認或依前項視為承

認,且信託財產仍有剩餘時,受託人應於一個月內依本契約約定、委託人或歸屬權利人之

指示,返還剩餘信託財產。 

三、委託人身故時,以其全體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為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 

四、委託人身故時,委託人之全體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須提出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

免稅)證明書及遺產分配書等文件,向受託人申請返還剩餘信託財產。但經法院依民法第

一千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為公示催告所定之期限屆滿,仍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剩餘信託財

產由受託人依遺產管理人之指示交付。 

五、本契約終止後,若有財產仍交付受託人之情事發生時,受託人應儘速依本契約約定將該財

產返還予應得之人。 

第十條  受託人之責任 

一、 受託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 

二、 除依法令或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受託人對因本契約往來、交易資料及因本契約所知悉之相

關事項,應負保密責任,不得無故洩漏予第三人。 

三、 若因保險理賠糾紛、訴訟致保險理賠金未能撥入信託專戶時,受託人不負任何責任,且未

background image

【國泰人壽共同行銷專用契約】

                                              T1900000-TW-08/23 

 

 

第 9 頁,共 16 頁 

能撥入信託專戶之保險理賠金亦不屬於信託財產。 

四、受託人於信託存續期間內,應獨立設帳保管信託財產,並將其運用情形,每三個月編製信

託財產定期運用報告(下稱「對帳單」)送交委託人及時任信託監察人。 

五、受託人應自己處理信託事務,惟受託人認有需要時,得將部分事務委由第三人代為處理(

括但不限於信託財產目錄、結算書及報告書印製及寄送等事務) 

六、受託人對於因政治、經濟、社會環境、法令、戰爭、天然災害、地區性疫情、信託財產運

用標的本身及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致信託財產受有損失、滅失或凍

結等時,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七、本契約未規範之事項或委託人因故無法行使其權利或意思表示時,委託人及信託監察人同

意受託人得為必要之措施以確保信託目的之達成。 

八、受託人得隨時辭任,惟應於辭任前 60 日以書面通知委託人及信託監察人(含次順位),受

託人通知辭任後,委託人得以書面指定新受託人。如不能或不為指定者,受託人得為必要

之處分(包括但不限於將信託財產返還並終止信託

第十一條  信託監察人之責任及選任 

一、委託人指定之信託監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依據本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監察或處

理信託事項。 

二、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委託人得指定或變更信託監察人,如原指定之信託監察人身故時,

有約定次順位者,由次順位者擔任之;若發生無人接任信託監察人情形,且受益人均已

成年並具有法律行為能力,則可不再選任信託監察人;其餘情形,受益人等應依信託法

規定方式選任信託監察人。如因信託監察人未完成選任,致受託人無法執行約定信託事

務,而造成受益人權益受損,受託人不負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  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一、簽約費:3,000 元。 

二、管理費:自本契約生效之日起,至受託人返還全部信託財產予受益人或本契約約定之歸

屬權利人時止,按信託財產淨值,依下列方式按月計收: 

()1,000 萬元()以下之部分,依年費率 0.5%計算。 

()超過 1,000 萬元至 3,000 萬元()以下之部分,依年費率 0.4%計算。 

()超過 3,000 萬元之部分,依年費率 0.3%計算。 

()依上述約定計算之每月信託管理費,如低於 200 元時,以 200 元計收,由受託人於

次月五日(遇例假日自動順延至次一營業日)逕自信託財產中扣收。 

()每月僅收取最低管理費時,實質管理費費率將高於 0.5%,惟實際費率需視信託財產

餘額而定,無固定年化費率,故請自行計算實質費率。 

三、修約費:除變更委託人及信託關係人聯絡資料、增刪欲交付信託之保險金的保險契約資

料或其他經受託人同意之情形免收修約費外,修約費為 500 元。 

四、受託人因本契約所得收取之費用及報酬,除由委託人於事由發生 15 日內支付予受託人

外,受託人亦得逕自信託專戶扣收。 

五、本契約之收費標準,受託人保留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或受託人執行信

託成本增加而調整之權利,惟需於調漲 60 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委託人及信託監察人。 

 

 

background image

【國泰人壽共同行銷專用契約】

                                              T1900000-TW-08/23 

 

 

第 10 頁,共 16 頁 

第十三條  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一、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交易所生之費用及稅捐等,受託人得逕自信託專戶支付。 

二、受託人為維護信託財產及受益人權益,而與第三人涉訟、提付仲裁或進行其他交涉所生

之費用,悉自信託專戶支付或由委託人負擔,惟可歸責於受託人者,不在此限。 

三、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所產生之孳息,其應由受益人申報繳納者(如存款利息),均由受託人

提供資料供受益人自行辦理。 

第十四條  電子對帳單 

一、 各簽約人如於表一勾選同意依據本條約定以電子方式收執信託財產定期運用報告(即對

帳單),受託人得將各簽約人之對帳單以電子方式寄送至各簽約人於受託人處留存之電

子郵件信箱,且各簽約人亦同意與受託人往來(含擔任委託人、受益人、信託監察人)

之所有個人信託業務約定之對帳單均以電子方式寄送(投顧客戶信託、不動產買賣價金

信託、不動產開發信託及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不適用)

。倘因各簽約人未

留存有效之電子郵件信箱等事由而寄送失敗者,受託人得改以紙本郵寄方式寄送對帳

單,無須事先通知。 

二、 各簽約人瞭解並同意向受託人申請電子對帳單服務成功者,電子對帳單將取代實體對帳

單之寄發服務,其效力與實體書面之郵寄及送達相同,各簽約人不得以未具書面要件而

主張該通知無效,亦不得主張受託人未履行寄發對帳單之義務。 

三、 受託人依各簽約人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寄送電子對帳單時,以其進入信箱系統視為已寄

達。若因非可歸責於受託人之原因造成寄送失敗(包括但不限於電子信箱地址錯誤、變

更或取消電子信箱未通知受託人、各簽約人留存之電子信箱系統故障等),以受託人寄

送時間視為已寄達。 

四、 各簽約人並得隨時通知受託人變更對帳單寄送方式,一經變更,即自受託人審核該變更

通過日起算之次月起,依變更內容辦理。但如有人為不當之情況,受託人有權變更或終

止各簽約人使用電子對帳單服務之權利,改以紙本郵寄方式,無須事先通知。 

五、 發生下列任一情況時,受託人有權暫時中斷或停止電子對帳單之寄送服務,並得改以紙

本郵寄方式寄送對帳單,無需事先通知。惟受託人將儘速恢復服務,以確保各簽約人權

益不受影響: 

(一)  與電子寄送有關之系統設備故障或進行必要之保養維護時。 

(二)  因受託人之協力廠商無法提供服務,導致受託人無法製發電子對帳單時。 

(三)  因不可歸責受託人之情事導致受託人無法提供電子對帳單寄送服務時。 

(四)  其他經受託人合理判斷,需暫停提供電子對帳單寄送服務時。 

第十五條  其他 

一、受託人同意委託人及信託關係人得先以傳真本或電腦掃描本指示或同意(以下合稱「指示」)

受託人執行信託事務,但應於每次傳真或以電子郵件寄發電腦掃描本後,立即以電話與

受託人聯絡,以確認受託人收到該傳真或電腦掃描本與瞭解指示交易之內容,且需於十

日內補寄書面正本予受託人,惟涉及修約或受託人認為重大之事項,委託人或信託關係

人仍應以書面正本為之,並以本契約所載地址為送達地址。 

二、如受託人未於前項約定之期限內收到正本時,受託人得單獨終止前項約定,委託人或信

託關係人不得異議。但應補發予受託人之正本,仍應補發且原指示仍屬有效。 

三、委託人或信託關係人之聯絡資訊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受託人,如未通知,受託人依

background image

【國泰人壽共同行銷專用契約】

                                              T1900000-TW-08/23 

 

 

第 11 頁,共 16 頁 

本契約所載聯絡資訊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或傳送期間仍視為已送達。 

四、本契約任一方基本資料變更,縱設有信託監察人,於變更時仍無需經信託監察人同意,

不受表三「其他特別約定事項」限制。 

五、除另有約定外或經受託人同意外,本契約所稱之「指示」,委託人或信託關係人均需以

書面為之。 

六、委託人或信託關係人對受託人所為之指示或申請本契約變更或提前終止,均應使用留存

於本契約「保險給付信託契約書簽章頁」之簽章樣式,並經受託人核驗相符及同意後,

始生效力。 

七、本契約之指示、附件及修約等文件,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其效力與本契約相同。 

八、除依法令或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委託人或信託關係人對因本契約往來、交易資料及因本

契約所知悉之相關事項,應負保密責任,不得無故洩漏予第三人。 

九、如本契約中任一或數項條款被認定為無效、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該無效、違反法令或

無法執行之情事不影響本契約中其他條款時,其他條款應認具完整效力,繼續有效。 

十、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信託監察人無報酬,且信託監察人職權行使期間自信託生效時起,

至表二所列終止日或本契約約定之終止事由發生時為止。 

十一、信託生效後,信託監察人成為破產人、辭任、被解任、身故、受輔助或監護宣告、經

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許可或經法院宣告解散時,由次順位信託監察人依序遞補。未遞補

前,次順位信託監察人無信託監察人之身分,信託法及信託業法中有關信託監察人之權

利及義務均不適用之。 

十二、受託人因特殊給付或其他約定事項,致有支付款項予委託人以外之人之情事時,受託

人得定一定期限要求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利害關係人或受款人提供受款人身分辨識及

交易資料以進行審查,未提供時,受託人得拒絕支付款項,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利害

關係人或受款人不得異議。 

第十六條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一、委託人及信託監察人瞭解,若委託人為依法設有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其他代表人或負

責人或委託人有指定被授權人者,及信託監察人若設有代表人或負責人者或信託監察人有指

定被授權人者(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其他代表人或負責人/被授權人於以下合稱「代表

人」),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各代表人(下合稱「客戶」)均知悉,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

及客戶隱私權益,受託人在現在已(或將來可能)依法得經營之營業項目範圍及所涉業務執行

之必要範圍內(但仍以客戶實際與受託人往來之相關業務為準),而有必要直接或間接蒐集、

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委客戶個人資料,並於向客戶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

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向客戶明確告知以下事項:(一)

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

對象及方式、(五)蒐集個人資料之來源、(六)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

式、(七)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倘各代表人屬依法

應置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或其他具有代表權限之人者,受託人因此有與各代表人為必要之接

觸、磋商或聯繫行為等,故亦請各有權代表之人詳閱下列告知內容: 

二、有關受託人蒐集客戶個人資料之目的、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

容,詳如下述: 

background image

【國泰人壽共同行銷專用契約】

                                              T1900000-TW-08/23 

 

 

第 12 頁,共 16 頁 

(一)蒐集之目的:「007 不動產服務」、「014 公職人員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政治獻金業務」、

「030 仲裁」、「037 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040 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

業務)」、「044 投資管理」、「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

集處理及利用」、「060 金融爭議處理」、「061 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063 非公

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5「保險經紀、代理、公證業

務」、「068 信託業務」、「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71 建築管

理、都市更新、國民住宅事務」、「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1 消費者保護」、

「094 財產管理」、「097 退撫基金或退休金管理」、「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104 帳

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113 陳情、請願、檢舉案件處理」、「121 華僑資料管理」、

「129 會計與相關服務」、「135 資(通)訊服務」、「1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148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154 徵信」、「157 調查、

統計與研究分析」、「160 憑證業務管理(含 OTP 動態密碼及 Global MyB2B 智慧印鑑)」、

「173 其他公務機關對目的事業之監督管理」、「177 其他金融管理業務」、「181 其他

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含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可之業務) 

及「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稅務居住者身分、居住國家/地區、稅籍

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生物特徵(包含但不限於人像、指紋、指靜脈等) 、

商業活動及財務概況(例如消費金額、地點及品項、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負債與支

出、信用評等、保險細節、財務交易等)、行動及網路媒體資訊(例如行動裝置識別碼、

行動裝置位置、社群網路資訊、網際網路協定(IP)位址、網際網路瀏覽軌跡、Cookie 等)、

本契約及所涉保單之相關資料(例如保單號碼、受益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保險金入

帳帳號等)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受託人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

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例如: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受託人合作推廣之單位、其他與受託人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等)所提供或實

際蒐集的一切資料為準。受託人係依據不同業務、帳戶或服務之需求,蒐集客戶之個人資

料,其類別依據法務部頒佈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共十類說

明如下:

識別類 C001 至 C003(如姓名、電話、銀行帳戶號碼、信用卡號碼、身分證統一

編號等)、

特徵類

C011 至 C013(如性別、出生年月日等)

、家庭情形

C021 至 C024(如結婚

有無、配偶姓名等)

、社會情況

C031 至 C041(如住所地址、財產資料、生活格調、居留證

明文件等)

、教育、考選、技術或其他專業

C051 至 C053(如:學歷、專業技術等)

、受僱

情形

C061、C062、C064、C066、C068(如:僱主、工作職稱、薪資等)

、財務細節

C081 至

C089、C091 至 C094(如:總收入、總所得、貸款、信用評等、外匯交易紀錄、票據信用等)

商業資訊

C101 至 C103(如經營的商業種類等)

、健康與其他

C111、C115 至 C116、C119(如

醫療報告、治療及診斷紀錄等)、其他各類資訊 C131 至 C132(如未分類之資料、電子郵件

等)

。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受

託人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
最長者為準)。 

2. 地區:以下述「對象」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background image

【國泰人壽共同行銷專用契約】

                                              T1900000-TW-08/23 

 

 

第 13 頁,共 16 頁 

3. 對象:(1)受託人(含受託人海外分支機構及關係企業、受受託人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

構)、(2)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受託人所屬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
公司等)、(3)其他業務相關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
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小企
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勞工保險局、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
構暨特約商店及其履行輔助人、信用保證機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擬向受託
人讓購資產及負債、承擔風險或進行合併之人(及任何前揭人之代理人或顧問)、其他與
受託人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例如:Google、Facebook等社群媒體平台及廣告媒體商等)、
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等)、(4)對前開機構
依法有管轄權或調查權之機關或機構、(5)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受託人共同行銷
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受託人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6)因本契約業務需
傳輸相關資料之機構(例如: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 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受託人基於「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之目的利用個人資料時,會將個人資料進行適

宜之去識別化處理(例如離群值之處理、隨機化、K-匿名化等)及/或採取相關保護措施,
且前開利用後之結果將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 

三、蒐集個人資料之來源: 

(1)受託人向客戶直接蒐集、(2)客戶自行公開或已合法經他人公開、(3)受託人向第三人(如:
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與受託人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子公司、與受託人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受託人信用卡聯名
團體或其他與受託人有業務往來之機構)蒐集。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各代表人就受託人保有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

列權利: 

(一)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

規定

之例外情形外,得向受託人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惟受託人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受託人請求

補充

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

各代表人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 

受託人

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各代表人的個人資

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各代表人得向受託人請求停止

蒐集、處理或利用。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受託人請求停止處理或利

用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各代表人的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受託人因執行業務所

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各代表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受託人

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各代表人的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

定,受託人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各代表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倘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各代表人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

之方式,得向受託人客服(0800-818-001 或(02)2383-1000)詢問或於受託人網站(網址:

www.cathaybk.com.tw/cathaybk/)查詢。 

六、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各代表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委託人、信託

監察人及各代表人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受

託人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各代表人相關服務

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 

background image

【國泰人壽共同行銷專用契約】

                                              T1900000-TW-08/23 

 

 

第 14 頁,共 16 頁 

第十七條  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條款 

受託人為控管風險、配合並執行國際洗錢防制作業、打擊資恐活動、防制資助武器擴散之目的,

對委託人、委託人集團成員、及其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關聯人(如代理人、代表人及被

授權人等)及交易對象等(前揭臚列對象以下合稱「委託人關聯人」)於法令許可之範圍內(包

含但不限於「洗錢防制法」

、「資恐防制法」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銀行業及其他經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銀

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等之規定)執行相關之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定期及/或不

定期之審查、調查及申報等),於以下情形,受託人均毋須對委託人或委託人關聯人承擔任何

損害賠償責任: 

一、若委託人或委託人關聯人為受任何國家或國際組織之經濟或貿易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

體,或本國政府或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受託人

得暫停委託人各項業務關係與交易,或視為全部或部分到期、加速到期、禁止開立新帳戶

及往來新產品或新業務,或逕行銷戶、終止各項業務關係。 

二、受託人於建立業務關係過程、建立業務關係後受託人之相關定期及/或不定期審查作業、

委託人與受託人進行各項交易或受託人認為有必要時(包括但不限於懷疑委託人交易異

常、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恐活動、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等)時,得請委

託人於受託人所定期間內提供必要之委託人及委託人關聯人資料(含審查所需之必要個人

資料)與交易性質、目的、資金來源之說明;若委託人拒絕或遲延提供前開之資料、或受

託人認為必要時(如控管風險、委託人涉及非法活動、疑似為洗錢交易或資恐活動或資助武

器擴散、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相關帳戶等),受託人得暫停委託人各項業務關係

與交易,或視為全部或部分到期、加速到期、禁止開立新帳戶及往來新產品或新業務,或

逕行銷戶、終止各項業務關係。 

三、受託人得將疑似洗錢、受任何國家或國際組織經濟或貿易限制/制裁、具受受託人控管特

殊身分或與前揭目的相關之委託人與受託人從事任何交易之資料、與委託人及委託人關聯

人有關之資料在受託人、受託人分支機構、受託人關係企業及其他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核

准之對象(下稱「收受對象」)間傳遞,以作為機密使用(包括但不限於有關任何服務之提供

及作為資料處理、統計及風險分析之用)。前揭各該收受對象依法律、主管機關或法律程序

之要求得處理、移轉及揭露該等資料。 

第十八條  外國稅收遵從法(FATCA)遵循聲明 

一、委託人及其本身之代表人瞭解對美國稅務身分之不實聲明將會違反美國法令而被科以罰

責,並同意將據實申報其於美國稅法下之納稅身分。美國稅務身分之定義悉依美國相關

稅法之規定為準(包括但不限於美國公民、居民、綠卡持有人及有實質居留之人等)。 

二、除本契約已註明委託人具有美國稅務身分外,茲聲明委託人並未具有美國聯邦所得稅法

規範適用對象之美國稅務身分。 

三、將來倘若委託人成為美國公民、居民、具美國永久居留權或具其他美國稅務身分時,委

託人及其代表人應主動於三十日內通知受託人。 

四、委託人及其代表人主動告知或經受託人合理懷疑委託人為美國人或具其他美國稅務身分

而 詢 問 時 , 委 託 人 及 其 代 表 人 有 據 實 告 知 之 義 務 , 並 同 意 依 實 際 狀 況 簽 具 美 國

IRS(Internal Revenue Service)之「W-9」

「W-8BEN」或「W-8BEN-E」等相關表格,並應

同時依美國相關稅法規定出具及提供所需文件予受託人。 

background image

【國泰人壽共同行銷專用契約】

                                              T1900000-TW-08/23 

 

 

第 15 頁,共 16 頁 

五、若拒絕提供委託人 FATCA 相關資料,受託人可終止本契約,因終止本契約所造成之費

用損失,由委託人負擔。 

六、如委託人及其代表人未履行上開義務者,同意賠償受託人因其未遵守美國相關稅法之規

定而可能遭受或已負擔之任何支出、損失、罰款或其他類似款項。 

七、受託人將依適用之所有 FATCA 及跨政府協議規定,為本信託執行其 FATCA 義務。委託

人並承諾除辦理豁免業務外,本信託之委託人或其他可控制本信託之人士均同意遵循所

有適用之 FATCA 及跨政府協議規定;且同意配合受託人依 FATCA 及跨政府協議規定

所執行之各項 FATCA 義務。 

第十九條    CRS 共同申報準則條款 

委託人及信託監察人知悉並了解受託人為因應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以

下簡稱 CRS)事宜,須依法配合採行相關措施,並同意受託人得為遵循 CRS 等規範,而蒐集、

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 CRS 規範所要求之申報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委託人及信託監察人之個人

及帳務往來之相關資料,並將前述相關申報資料向稅捐稽徵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申報,從而將

上述相關申報資料轉交至委託人及信託監察人的稅務居民身分所在地之稅務機關當局。委託人

及信託監察人並了解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46 條之 1 規定,有關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

違反稅捐稽徵法第 5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調查或備詢,

或未應要求或未配合提供有關資訊者,由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依法處以罰鍰,並通知限期配

合辦理;屆期未配合辦理者,得按次處罰。委託人及信託監察人並應自行確認於受託人所留國

外地址之當地國家法(包括但不限於稅務、會計等相關規定)均已充分了解。倘因委託人及信

託監察人未能遵守或違反各該國之法規,所造成之損失或法律責任,概由委託人及信託監察人

自行承擔,與受託人無涉。 

第二十條  特別國際資料之傳輸與規定 

委託人及其本身之代表人因具有他國居民或國民等身分,或其他非因受託人因素而需受他國法

令規範與限制者,同意受託人得依他國法令規範與限制等內容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委

託人及其本身之代表人之個人及帳務往來等資料,並執行一切必要相關之程序。委託人及其本

身之代表人應自行確認於受託人所留國外地址之當地國家法(包括但不限於稅務及會計等規定)

均已充分了解。倘因未能遵守或違反各該國之法規,所造成之損失或法律責任,概由委託人及

其本身之代表人自行承擔,概與受託人無涉。 

第二十一條    國泰金控子公司間資料運用聲明 

一、 委託人及信託監察人倘係於 103.06.06(含)後與受託人為業務往來,已瞭解受託人依法

得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及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蒐集、處理及利用委託人及信託監察人之個
人資料範圍限姓名及地址(含 e-mail 電郵地址)

,委託人及信託監察人之其他個人資料,

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委託人及信託監察人於 103.06.05(含)以前已與受
託人為業務往來、並且未行使退出權者(以委託人及信託監察人最新的意思通知為準)

受託人及上開公司依法得進行交互運用之資料範圍限於委託人及信託監察人之基本資料
內。 

二、 委託人及信託監察人資料如有變更,得隨時通知受託人或上開公司修正變更資料,並得

隨時通知受託人或上開公司停止前開資料之交互運用(含蒐集、處理及利用)(免付費電
話 0800-818001)

。 

三、 委託人及信託監察人同意受託人所屬之國泰金融控股公司得為管理被投資事業及風險控

管,向受託人取得委託人及信託監察人資料以建置資料庫並進行業務分析,但非經委託人

background image

【國泰人壽共同行銷專用契約】

                                              T1900000-TW-08/23 

 

 

第 16 頁,共 16 頁 

及信託監察人同意不得將委託人及信託監察人之往來交易資料揭露予其他子公司或第三
人。 

第二十二條  適用法律及管轄法院 

一、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如有未盡事宜或本契約約定與受託人執行信託事務時之

法令規定或受託人作業規定有異時,悉依當時法令及國內外金融慣例辦理。 

二、因信託事務涉訟時,立契約書人及信託關係人均同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 

第二十三條  契約分存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契約正本由立契約書人及信託監察人各收執一份。 

【本頁以下空白】 

 

收藏 ⬇️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