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銀髮事業:一站式居家照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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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銀髮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中化銀髮事業自美國引

進高品質居家照顧服務,創立

「中化居家照顧」品牌;

2015 年

更擴大整合成為「中化銀髮事

業」,憑藉著對銀髮照顧真實需

求的深刻了解,全力為銀髮族提

供最優質且全面的一站式整合

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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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話直撥:

 

412-8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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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12-8178 

http://www.cscccar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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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名詞定義【條款第二條】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

「疾病」

: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含)起所發生之疾病。 

二、

「傷害」

: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三、

「意外傷害事故」

: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

「醫院」

: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五、

「醫師」

: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六、

「專科醫師」

:指經醫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且經衛生福利部甄審合格,領有專科醫

師證書者(

「長期照顧狀態」之診斷,限領有復健科、神經科、精神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之

專科醫師證書者之執業醫師)

。 

七、

「長期照顧狀態」

: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符合下列之生理功能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

二項情形之一者。 

(一)生理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

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
能力(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s)持續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

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脫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 

(二)認知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為持續失智狀態(係指按「國際疾病

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ICD-10-CM),如附表一所列項目),且依臨床失智量表
(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 CDR)評估達中度(含)以上(即 CDR 大於或等
於 2 分,非各分項總和)者。 

附表一:第二條第七款第二目所稱疾病如次 

ICD-10-CM編碼 

疾病名稱 

F01 

血管性失智症 

Vascular dementia 

F02 

歸類於他處其他疾病所致之失智症 

Dementia in other diseases classified elsewhere 

F03 

未特定之失智症 

Unspecified dementia 

F04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失憶症 

Amnestic disorder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6.0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有幻覺的精神病症 

Psychotic disorder with hallucinations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6.2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有妄想的精神病症 

Psychotic disorder with delusions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國泰人壽倍心守護公教長期照顧終身健康保險(外溢型)(實物給

付型保險商品)實物給付說明書 

(實物給付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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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6.8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其他特定精神疾病 

Other specified mental disorders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7.0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人格變化 

Personality change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7.8 

F07.81 除外】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其他人格與行為障礙症 

Other personality and behavioral disorders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7.81(腦震盪後症候群Postconcussional syndrome)除外】 

F07.9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非特定人格及行為障礙症 

Unspecified personality and behavioral disorder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9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非特定精神疾病 

Unspecified mental disorder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G30 

阿茲海默氏病 

Alzheimer's disease 

G31 

其他處未分類的神經系統退化性疾病 

Other degenerative diseases of nervous system, not elsewhere classified 

八、

「特定傷病」

:指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未曾罹患,而於本契約等待期間屆滿翌日或復效日起之有效

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而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但被保險人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
款第二目癱瘓(重度)或第五目嚴重頭部創傷情形之一者,不受本契約等待期間之限制: 

(一)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
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
仍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3.兩肢(含)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
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者。所謂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
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二)癱瘓(重度) 

係指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含)以上遺留下
列機能障礙之一,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三)嚴重阿茲海默氏症 

係指慢性進行性腦病變所致的失智,導致記憶力喪失,判斷力、定向力、語言、知覺、執
行功能等認知功能出現障礙,且依臨床失智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 
CDR)評估達重度(3 分)並持續至少六個月。阿茲海默氏症須有醫院精神或神經專科醫
師確診,並經腦部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確認有廣泛的腦組織萎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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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嚴重巴金森氏症 

係指因腦幹神經內黑質的黑色素消失或減少而造成中樞神經漸進性退行性的一種疾病,
經醫院神經專科醫師確診,其診斷須同時具有下列情況,但因藥物濫用或是毒品所引起
者除外: 
1.藥物治療一年以上無法控制病情。 
2.有進行性機能障礙的臨床表現,巴金森氏症達 Modified  Hoehn-Yahr  Stage 第四級,

肢體軀幹僵直、動作遲緩,行走及日常生活需要輔具或協助。 

3.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因巴金森氏症造成其

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含)以
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

椅或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脫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五)嚴重頭部創傷 

係指因意外事故所致的頭部創傷,而造成腦部損傷,並導致永久性神經機能缺損。所謂
永久性神經機能缺損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醫院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機能障
礙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或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

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依

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造成進食、移位、如
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

椅或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脫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因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
者所致的嚴重頭部創傷除外。 

(六)嚴重肌肉失養症 

係指基因變異引起的肌肉變性,導致軟弱無力和與神經無關的肌肉萎縮,經肌電圖檢查、
肌肉切片檢查或基因診斷及醫院神經專科醫師或小兒神經專科醫師確診,並依巴氏量表
(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造成進食、移位、如廁、沐浴、
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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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

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脫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七)急性腦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係指由病毒、細菌感染或自體免疫所致腦部(大腦、腦幹、小腦)急性發炎,經治療六個
月以上仍殘留下列神經障礙之一,經醫院神經、小兒神經專科醫師或感染症專科醫師確
診者: 
1.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

喪失者。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關節機能的
喪失係指關節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或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
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2.一眼失明(矯正視力在萬國視力表 0.02 以下)。 
3.雙耳聽力喪失。 

聽力喪失認定: 

(1)聽力的測定,依中華民國工業規格標準的聽力測定器為之。 
(2)聽力喪失係指周波數在 a.500、b.1000、c.2000、d.4000 赫茲(Hertz)時的聽力,

喪失程度分別為 a、b、c、d dB(強音單位)時,其 1/6(a+2b+2c+d)的值在 80dB
以上(相當接於耳殼而不能聽懂大聲語言)且無復原希望者。 

4.喪失言語機能(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5.腦病變所致記憶力喪失,判斷力、定向力、語言、知覺、執行功能等認知功能出現障

礙,並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造成進食、
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
礙並持續六個月以上。 

(八)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 

係指原因不明的運動神經元病變,在皮質脊徑和前角細胞或延髓傳出之神經產生漸進性
退化性變化,包括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原發性側索硬化症、脊柱肌肉萎縮症和進行性
延髓癱瘓症。須經醫院神經專科醫師以相關檢查確認並治療六個月以上,證實有進行性
和無法恢復的神經系統損害,並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
診斷判定其造成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
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

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脫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九)脊髓灰質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係指脊髓灰質炎病毒感染所導致的痲痺性疾病,合併肢體運動功能障礙或呼吸功能障礙,
經醫院神經、小兒神經專科醫師確診及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殘留下列合併症之一者: 
1.須長期使用呼吸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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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或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

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十)多發性硬化症 

係指中樞神經系統內二個以上脫髓鞘病灶及至少有兩次以上神經缺損發作,如視力受損、
構音障礙、眼球震顫、共濟失調、單肢或多肢體無力或癱瘓、痙攣和膀胱功能障礙等,經
脊髓液檢查、聽覺及視覺誘發反應試驗、電腦斷層攝影或核磁共振等檢查證實,以及醫
院神經專科醫師確診者。 

(十一)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係指經開顱手術切除及經病理切片檢查證實之良性腦腫瘤,或經腦部斷層掃描或核磁
共振檢查證實為良性腦腫瘤。良性腦腫瘤必須合併下列四項永久神經機能障礙之一,經
醫院神經專科醫師確診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或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

(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依

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造成進食、移位、
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

輪椅或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脫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
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
取之狀態。 

所謂永久是指經過六個月治療仍有神經障礙者。 
前述所稱之良性腫瘤不包括:腦下垂體腺瘤、腦囊腫、肉芽腫、腦血腫、腦動靜脈畸型、
血管瘤及脊髓腫瘤。 

(十二)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 

係指經醫院風濕或免疫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因類風濕性關節炎而導致同時符合下列兩項
條件者: 
1.被保險人三個(含)以上之重要關節出現關節炎與關節的破壞及外觀嚴重變形,導致

關節失去機能。所謂重要關節係指左右手、左右腕、左右肘、頸椎、左右膝、左右踝
及左右蹠趾關節,以上關節區分左右部位,均各自視為一個重要關節。 

2.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造成進食、移位、

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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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

輪椅或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脫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十三)深度昏迷 

係指腦部功能衰竭造成意識喪失,對外界各種刺激無反應或反應能力嚴重降低,使用生
命維持系統連續超過三十天且格拉斯哥昏迷指數(Glasgow Coma Scale)評分持續在 8
分(含)以下。但因酒精、藥物濫用或醫療上使用鎮定劑所致的深度昏迷除外。 

九、

「免責期間」

:指被保險人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算,持續達九十日之

期間而言。 

十、

「等待期間」

: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期間。 

十一、

「保險事故日」:第八款各目特定傷病保險事故日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事故發生屆滿六個月之翌日。 

(二)癱瘓(重度)

:醫師診斷確定屆滿六個月之翌日。 

(三)嚴重阿茲海默氏症:經治療或相關檢查確認日起算滿六個月後的診斷確定日。 
(四)嚴重巴金森氏症:經治療或相關檢查確認日起算滿一年後的診斷確定日。 
(五)嚴重頭部創傷: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算滿六個月後的診斷確定日。 
(六)嚴重肌肉失養症:診斷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所載的診斷確定日。 
(七)急性腦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經治療或相關檢查確認日起算滿六個月後的診斷確定日。  
(八)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經治療或相關檢查確認日起算滿六個月後的診斷確定日。 
(九)脊髓灰質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經治療或相關檢查確認日起算滿六個月後的診斷確定

日。 

(十)多發性硬化症:診斷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所載的診斷確定日。 
(十一)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經治療或相關檢查確認日起算滿六個月後的診斷確

定日。 

(十二)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診斷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所載的診斷確定日。 
(十三)深度昏迷:事故發生日起算滿三十日後的診斷確定日。 

十二、

「保險事故日之週年日」

:保險事故日每屆滿一年之翌日。 

十三、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指與本公司合作,以提供長期照顧需求評估服務或長期照顧服務為目

的,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 

十四、「長期照顧計畫」

: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為提供被保險人長期照顧分期服務而擬定之照顧計

畫。 

十五、

「長期照顧給付年度」

:指自「免責期間」屆滿的翌日起算之年度。自「免責期間」屆滿的翌

日起算一年的期間為第一長期照顧給付年度,第一長期照顧給付年度屆滿的翌日起算一年
的期間為第二長期照顧給付年度,以此類推。 

十六、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給付日」

:指「免責期間」屆滿的翌日及以後每年與該日相當之日(如

無相當日則為該月之末日)

。 

十七、

「長期照顧分期服務未支領餘額」

:指被保險人於該「長期照顧給付年度」未使用之長期照顧

分期服務餘額,其計算方式為保險金額的十二倍扣除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已提供之長期照顧
分期服務換算等值金額後之餘額。 

十八、

「服務區域」

:指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及高雄市內,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得提供服

務之區域,並以實際提供服務時本公司官方網站公告之區域為準。 

十九、

「保險金額」

: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之保險金額,如

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二十、

「保險年齡」

: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

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二十一、

「指定日期」

:指自本契約繳費期間內各保險單週年日,往前推算第二個曆月(不含保險單

週年日當月)的末日。 

(舉例一:被保險人於 115 年 1 月 1 日投保,第一保險單週年日為 116 年 1 月 1 日,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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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算第二個曆月的末日即 115 年 11 月 30 日為第一保險單年度「指定日期」

。) 

(舉例二:被保險人於 115 年 1 月 31 日投保,第一保險單週年日為 116 年 1 月 31 日,往

前推算第二個曆月的末日即 115 年 11 月 30 日為第一保險單年度「指定日期」

。) 

貳、長期照顧服務之內容【條款第

1213 條】 

 

一、長期照顧分期服務或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的給付 

若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未滿十五歲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則無本條之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滿十五歲,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
「長期照顧狀態」

,並在免責期間屆滿的翌日或其後每屆滿一年的相當日(如無相當日則為該月

之末日)仍生存且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之申請,提供下列「長期照顧分
期服務」或「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給付: 
一、

「長期照顧分期服務」

:本公司於符合給付條件之該「長期照顧給付年度」內,在當時之「保

險金額」的十二倍的額度內,指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擬定「長期照顧計畫」

,並由其按「長

期照顧計畫」的內容於附表二的範圍內提供長期照顧分期服務。 

二、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本公司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前項「長期照顧分期服務」與「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每次被保險人僅得選擇其中一項給付。

被保險人如未申請變更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仍按前一次申請之方式給付。本公司給付「長期照顧
分期服務」及「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次數合計以十六次為最高給付次數上限。 

被保險人申領「長期照顧分期服務或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的給付」之給付,不得於同時或嗣後選
擇申領「特定傷病保險金」或「特定傷病分期保險金」

。 

如被保險人申請「長期照顧分期服務」時,本公司無合作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者,本公司改
以「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給付。 

二、長期照顧分期服務未支領餘額 

於給付長期照顧分期服務之期間發生下列情事者,本公司應結算「長期照顧分期服務未支領餘
額」

,並於結算後十五日內給付予被保險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一、被保險人處於「服務區域」以外之地區致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無法提供服務。 
二、被保險人身故。 
三、當期長期照顧分期服務之給付期間屆滿。 
四、因不可歸責於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事由致無法提供服務。 

五、因上述各款以外之事由而由被保險人主動向本公司請求申領「長期照顧分期服務未支領餘
額」

。 

附件:長期照顧分期服務之項目及服務費用表 

※服務費用以服務提供當時公告於國泰人壽官方網站

https://www.cathaylife.com.tw/cathaylife/)之最新服務費用為準。 

※服務費用調整機制係依據中央基本工資與長照政策長照人員薪資規範評估後調整,並於調整

3 個月前公告於國泰人壽官方網站,惟 1 年以調整 1 次為限。 

項目 

可提供之服務項目及內容 

服務費用 

基本服務方案 

□備餐(□煮食 □熱食 □外購 □灌食) 

□協助餵食  

□留意並記錄飲食及營養狀況 

□使用洗衣機清洗、更換床單/被套/個人衣物(※手洗僅限貼身衣

物) 

□清洗便漬衣物/床單/被套 

□注意居家安全  

每小時 

4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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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沐浴環境安全 

□服務對象使用之環境清潔:

(掃地/拖地/擦拭除塵) 

  □浴室 □臥房 □客廳 □廚房   

□膳後清潔處理(使用之器皿、爐具表面、流理枱面清潔) 

□抽油煙機維持表面不油膩(※不拆洗) 

□清理一般家庭垃圾、廚餘 

□便器(便盆、尿壺)清洗處理 

□陪同外出辦事/購物 

□代購生活物品  

□協助申辦各項福利文件 

□代繳各項費用 

□陪同就醫並撰寫就醫相關記錄 

□陪同/代領藥物  

□用藥提醒 

□依藥袋指示協助分藥、服藥 

□協助使用甘油球通便 

□協助使用簡便之攜帶式血糖機驗血糖 

□生命徵象測量(體溫/呼吸/脈搏/血壓) 

□居家關懷陪伴  

□訪友規劃與協助 

□休閒安排與協助  

□長者活動與協助 

□移位 

□擦澡、洗頭、協助沐浴 

□協助口腔清潔 

□協助選穿衣物、整理儀容 

□協助修容(使用電動刮鬍刀) 

□協助修剪指甲(特殊疾患除外) 

□翻身、拍背  

□簡易關節活動 

□大小便處理  

□協助更換尿布 

健康促進 

服務方案 

□主被動關節運動 

□平衡行走 

□上下樓梯訓練指導 

□翻身擺位 

□移位協助 

□生活重建及認知功能指導 

□語言復健指導 

□吞嚥練習及復健 

每小時 

500 元 

失智照顧 

服務方案 

□精神行為照顧 

□個別化活動設計及帶領 

□營養飲食照顧 

□口腔清潔 

□照顧環境評估與安排 

□生活促進與自我照顧能力照顧 

□照顧者自我放鬆活動帶領 

每小時 

5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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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照顧 

服務方案 

□協助管路進食與清潔 

□口腔照顧與清潔 

□如廁或更換尿布 

□營養和輸液的需求 

□末期身體症狀問題 

□心理精神照顧 

每小時 

500 元 

 

【服務費用加收項目】 

1.  複雜性照顧加收 
上述使用基本服務方案者,符合下列複雜性照顧定義者,另額外加收服務費用每小時

100  元。

複雜性照顧定義者係指被保險人有以下狀況者: 
A.  移位困難且體重超過 70 公斤 
B.  有管路(鼻胃管、尿管、氣切管、造口等) 
C.  傷口、燒燙傷(傷口) 
2.  例假、休假日加收 
每週日為照顧服務員之例假日,該日服務提供機構依法不派員服務。 
若原約定之服務提供日,遇中華民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公告之國定假日、行政院人事行

政總處因應天然災害期間公告之停止上班區域涵蓋服務提供機構照顧服務員預定工作地、實

際居住地或實際居住地前往預定工作地路線之一部者,服務提供機構照顧服務員應視為休假;

如被保險人仍欲要求提供服務,且經服務提供機構照護管理師協調照顧服務員同意而前往服

務者,服務費用以每小時支付

2 倍之服務費用計算之。 

附表: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得提供服務之區域,惟以實際提供服務時國泰人壽官方網站公告之區域為準 

縣市 

行政區 

臺北市 

全區 

新北市 

板橋區、汐止區、深坑區、新店區、永和區、中和區、土城區、三峽區、

樹林區、鶯歌區、三重區、新莊區、泰山區、林口區、蘆洲區、五股區、

八里區、淡水區。 

桃園市 

桃園區、龜山區、八德區、蘆竹區、中壢區、平鎮區、龍潭區。 

臺中市 

中區、東區、南區、西區、北區、北屯區、西屯區、南屯區、太平區、豐

原區、潭子區。 

高雄市 

楠梓區、左營區、鼓山區、三民區、鹽埕區、前金區、新興區、苓雅區、

前鎮區、旗津區、小港區、鳳山區、大寮區、鳥松區、林園區、仁武區、

大樹區、大社區。 

叁、給付項目的申領【條款第

23 條】 

長期照顧復健保險金、長期照顧分期服務及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長期照顧復健保險金」

「長期照顧分期服務」或「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應

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申請書。 
三、最近一個月內醫院所開具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的診斷證明書及相關專科醫

師開具之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臨床失智評分量表(CDR)或其他專業評量表。

(但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書或相關診斷評量表。) 

四、長期照顧狀態之相關病歷摘要。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長期照顧分期服務」或「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除第一次「長期照顧分期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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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或「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得併同前項約定辦理外,並應於嗣後每一給付日的五日前檢齊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文件覆查。 
受益人申領「長期照顧分期服務」或「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之需要,得
派員或轉請其他醫院之專科醫師審查被保險人之狀態,並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
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
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二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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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長期照顧分期服務申領流程圖 

1:受益人申領各項保險金時,應檢附之相關文件請參照【叁、給付項目的申領】。 

2:本公司將於申領文件齊備並符合實物給付資格後,通知長期照顧服務廠商,長期照顧服務廠商最

遲於五個工作日內聯繫受益人(例如申領文件齊備並符合實物給付資格後為

114/03/03,長期照

顧服務廠商最遲將於

114/03/10 聯繫受益人,請務必提供可聯繫之地址與電話,如有疑問,可洽

本公司客服專線:市話免費撥打

0800-036-599、付費撥打 02-2162-6201。 

3:長期照顧服務未支領餘額舉例說明: 

(1) 被保險人處於「服務區域」以外之地區致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無法提供服務:如被保險人自「服

務區域」搬遷至「服務區域」以外之地區(如自台北市搬遷至花蓮市)

,致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無

法提供服務,故改以結算未支領餘額。 

(2) 被保險人身故:被保險人身故,已無法使用長期照顧服務,故改以結算未支領餘額。 
(3) 長期照顧服務之期間屆滿:約定之給付期間屆滿,給付額度內有可能有未使用完畢的部分,將

結算該給付期間之未支領餘額。

(如共有

12 萬元額度,實際使用長期照顧服務 10 萬元,將結

算未支領餘額

2 萬元) 

(4) 因不可歸責於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事由致無法提供服務:如被保險人具有法定傳染病、被保險

人有暴力攻擊傾向,致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無法提供服務時,則改以結算未支領餘額進行給付。 

(5) 因上述各款以外之事由而由被保險人主動向本公司請求申領「長照服務未支領餘額」

:若被保險

人已無長照服務機構進行照顧服務之需求(如改為家人照顧或不習慣長照服務機構提供之照顧
服務)

,則改以結算未支領餘額進行給付。 

被保險人/ 

受益人 

 

 

國泰人壽 

 

指定之長期照

顧服務機構 

 

保險事故發生 

備齊文件提出理賠申請 

符合 

不符合 

不給付通知 

給付現金 

(未支領餘額) 

通知長期照顧

服務機構 

符合條款第

13 條事由 

是否符合 
給付條件 

符合 

選擇現金/ 

實物給付 

依條款第

12 條約定 

不符合 

依個別給付項目 

約定給付 

依條款第

23 條約定 

依條款第

12 條約定 

與被保險人議定 

長期照顧計畫 

提供照顧服務並 

檢視、調整照顧計畫 

接獲通知 

是否符合 

實物給付資格 

 

現金給付 

實物給付 

依條款第

13 條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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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合作廠商說明 

中化銀髮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長期照顧分期服務之提供 

1.多元專業背景服務團隊 

由照護管理師、照顧服務員等專業人員組成團隊,進行相關的評估與判斷,以更貼近民

眾實際需求。 

2.居家照顧服務 

針對有長期照顧需求的家庭,經評估整體狀況後,規劃適合的照顧服務計畫,提供客製

化的整合照顧服務。 

(二)基本資料 

2005 年中化銀髮事業自美國引進高品質居家照顧服務,創立「中化居家照顧」品牌;2015

年更擴大整合成為「中化銀髮事業」

,憑藉著對銀髮照顧真實需求的深刻了解,全力為銀髮

族提供最優質且全面的一站式整合型服務,彈性進行異業資源整合,並擴增銀髮產業人才

培訓及經營顧問業務。旗下的「中化銀髮居家照護」

,提供服務包括一般生活陪伴、健康促

進、失智症照顧、癌症照顧、安寧照顧、術後照顧及陪同就醫等,成為台灣銀髮居家照護自

費市場最具規模與代表的品牌。 

(三)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異動時之通知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有變更服務機構之權利,並應於變更時以網站公告或其他約定方

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變更服務機構時,仍應依本契約約定之規格提供長期照顧服務。 

(四)補償機制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或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事由致本公司未依長期照顧計畫提供服務或提供

不符合約定規格之服務時,除該服務不計入給付額度外,本公司另應給付補償金。 

陸、合作廠商評選標準 

評選項目 

評選標準 

基本資格與規模 

1.  需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 

2.  服務範圍需涵蓋所約定之服務區域。 

專業能力 

1.  需具有專業之服務團隊。 

2.  需具有足夠長期照顧服務經驗。 

執行能力 

1.  對於提供服務之人員在服務過程的需求能適時提供協助。 

2.  需具有服務品質促進與督導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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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爭議處理程序 

(一)如您對本公司或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提供之服務品質或服務方式有任何意見,或因本公司及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於服務時因疏失造成您的不便或損失,均可依本程序向本公司反應或申

訴。 

(二)本公司申訴管道如下: 

1.  申訴電話:市話免費撥打

0800-036-599、付費撥打 02-2162-6201 

2.  傳真:

0800-211-568 

3.  電子信箱(

E-mail)[email protected] 

(三)本公司處理流程如下:

 

註一:例如因服務人員過失,致被保險人之生命、身體、財產或其他權利受有損傷。 
註二:依條款第

20 條約定:因可歸責於本公司或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事由致本公司未依長期照

顧計畫提供服務或提供不符合條款第

18 條所約定規格之服務時,除該服務不計入服務

時數外,本公司另應給付補償金予被保險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前項補償金之金額為「未依長期照顧計畫提供服務之服務時數或提供不符合條款第

18 條

所約定規格之服務時數」乘以附件所對應該項服務方案之服務費用。 

註三: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金融消費者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金融

服務業提出申訴,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
果回覆提出申訴之金融消費者;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金融服務業逾上述期限
不為處理者,金融消費者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爭議處理機
構申請評議;金融消費者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者,爭議處理機構之金融消費者服務
部門應將該申訴移交金融服務業處理。

 

接獲申訴

 

檢視服務過程

 

釐清本公司或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有無疏失

 

未依長期照顧計畫提供服務或

提供不符約定規格之服務

 

服務過程造成其他之損害

(註一)

 

依條款約定給付補償金

(註二)

 

依民法認定過失程度、損害範

圍以確定賠款金額

 

30 日內回覆申訴人處理結果

(註三)

 

無疏失

 

30 日內回

覆申訴人處
理結果

(註三)

 

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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