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107.11.15 國壽字第 107110221 號函備查
108.12.31 依108.04.09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110.07.01 國壽字第 110070164 號函備查
本國泰人壽新行人或大眾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
款),依要保人的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國泰人壽新iCarry傷害保險
(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的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皆依照
本契約的約定。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行人或大眾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指以行人身分遭受車輛或大眾交通工具
碰撞或因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所導致的「意外傷害事故」。
二、「車輛」:指汽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公路或市區道路之動力車輛。
三、「汽車」:指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且領有牌照之車輛(包括道
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範的機車)。
四、「慢車」: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範之自行車或三輪以上慢車。
五、「大眾交通工具」: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對不特定人開放,以大眾運輸為目
的,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當地政府機關核可的交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
(一)水陸大眾交通工具:指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固定路線的水上運行、
陸上或地下運行的公眾交通工具。
(二)空中大眾交通工具:指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固定路線的航空飛行器
等公眾交通工具。
六、「搭乘」: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開始登上大眾交通工具至完全離開為止,此期
間內的行為。
七、「乘客」:指以持票方式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之乘客,不含駕駛員及受雇服務於該
大眾交通工具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