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新行人或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pdf
308.72 KB
2 頁
商品法務科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PDF
1頁,共2
國泰人壽新行人或大眾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
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給付金額
行人或大眾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
保險金額 1
行人或大眾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第 1級失能保險金
保險金額 1
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及各給付項目的條件及限制,詳參本附加條款第 3條及本契約
款第 3條約定。
注意事項: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107.11.15 國壽字第 107110221 號函備查
108.12.31 108.04.09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110.07.01 國壽字第 110070164 號函備查
1
附加規定
本國泰人壽新行人或大眾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
款),依要保人的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國泰人壽iCarry害保
(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的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皆依照
本契約的約定。
2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行人或大眾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指以行人身分遭受車輛或大眾交通工具
碰撞或因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所導致的「意外傷害事故」。
二、「車輛」:指汽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公路或市區道路之動力車輛。
三、「汽車」:指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且領有牌照之車輛(包括
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範的機車)。
四、「慢車」: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範之自行車或三輪以上慢車。
五、「大眾交通工具」: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對不特定人開放,以大眾運輸為目
的,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當地政府機關核可的交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
(一)水陸大眾交通工具:指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固定路線的水上運行
陸上或地下運行的公眾交通工具。
(二)空中大眾交通工具:指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固定路線的航空飛行
等公眾交通工具。
六、「搭乘」: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開始登上大眾交通工具至完全離開為止,此期
間內的行為。
七、「乘客」:指以持票方式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之乘客,不含駕駛員及受雇服務於該
大眾交通工具的人員。
3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下表所列給付項目的給付條件時,本公司按照約
定給付保險金:
2頁,共2
給付項目
給付金額
行人或大眾交通
工具意外傷害事
故身故保險金
保險金額 1
行人或大眾交通
工具意外傷害事
故第1級失能保險
保險金額 1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同時或先後致成附表 1所列失能等級第1級時,本
公司只給付 1次行人或大眾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第 1級失能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 180 身故或經診斷確定致成附表 1
列失能等級第1級的項目之一,若能證明其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
司仍給付保險金,不受 180 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行人或大眾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
故,並符合本條約定的申領條件時,本公司給付行人或大眾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1級失能保險金及行人或大眾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
總金額合計最高以身故日的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身故時,受益人得分別
申領保險金,不適用前項的約定。
4
保險事故的通知
與給付項目的申
受益人申領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給付項目
申領文件
人或工具
傷害保險
費用
1.保險金申請書。
2.保險單或其謄本。
3.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
診斷書。
4.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5.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行人或大眾交通工具
意外傷害事故第 1
失能保險金①②
1.保險金申請書。
2.保險單或其謄本。
3.失能診斷書。
4.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可以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
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
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是不會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約定應給付的期限。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失能診斷書
收藏 ⬇️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