錠嵂保險經紀人(股)
中二營業處:台中市403中港路一段160號A棟35樓
電話(Tel): (04) 2319-3299傳真(Fax): (04) 23193488
電子郵遞(E-mail): lilynan@ispeed.com.tw全球資訊網(URL): http://www.lawbroker.com.tw/
專案服務人員:洪仲男 0936-809312 陳靜華 0919-012890 蔡季燕 0923-359290
台中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團體保險計劃
要保人/被保險人:台中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人(依公會提供之名冊為準)
保險期間:一年(預計自97.01.01生效)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保險公司依照本附加險之約定,給付保險金之責。
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二、保險金額及綜合保障:
投保險種
保額
保險公司
意外傷害保險
100萬
友聯產物
意外傷害住院門診醫療保險金限額(副本理賠)
3萬
意外傷害住院日額(最高90天)
骨折未住院補償按骨折日數表折算給付(每次事故最高以6萬元為限)
1,000元
定期壽險
20萬
遠雄人壽
綜 合 保 障
意外致身故或殘廢(含重大燒燙傷)
120萬
疾病致身故或殘廢
20萬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
320萬
搭乘海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
220萬
搭乘一般載客用電梯身故保險金
220萬
八項重大疾病提前給付慰問金
4萬(自20萬壽險中預扣)
意外傷害醫療與意外住院日額保險金
每日1000或3萬限額,二擇一
契約於要保人正式通知起保,交付首期保費,並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後,保險始生效力。
不保事項:
要保人、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受益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受僱人之故意自傷、自殘、自殺(包括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鬥毆行為。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之心神喪失、故意所致之麻醉或酗酒行為。
四、被保險人之受僱人之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檢測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標準者。
細菌傳染病所致者,但因意外傷害所引起之化膿性傳染病不在此限。
因戰爭或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因核子反應、核子輻射直接或間接所致者。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從事潛水、滑水、滑雪、駕駛飛行機具、跳傘期間所致者。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從事角力、摔角、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期間所致者。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從事汽車、機車、自行車等競賽或表演期間所致者。
其他事項詳保單及批單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