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產險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最高保障5,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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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簡介僅供參考,詳細保單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客戶投保前應詳細閱讀保單條款內容。
※保障內容以計畫D+醫療方案四為例※
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了解本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
消費者於購買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預定附加費用率)最高��.�%,最低��.�%;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本公司業務員、服務據點(免付
費電話:����-������)或網站(網址:www.fubon.com),以保障您的權益。
公開資訊:對於您的個人資料,我們有嚴格的保密措施,以維護您的隱私權,有關本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歡迎利用網際網路至本公司網站www.fubon.com查詢。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遼寧街���號(�~��樓)
搭乘大眾運輸
工具保障
▲
最高�,���萬
以乘客身份搭乘捷運、火車、
公車、飛機等大眾運輸工具時
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身故或失
能時,給付保險金。
特定燒燙傷
給付
▲
最高���萬
彌補一般意外保障之不足,
依燒燙傷程度(�級��項)給付
保險金。
住院安心
療養給付
▲
最高��.�萬
家庭成員
意外責任險
▲
最高���萬
包含第三人身故
全家人的居家、日常生活責任,
全天候��小時國內外完整的保
障。
海外事故保障
▲
最高���萬
旅遊、洽公等停留海外期間因
意外傷害事故造成身故或失能
時,給付保險金。
▲
特定事故保障
最高�,���萬
因地震、颱風洪水及土石流
或一氧化碳中毒或於搭乘電
梯時之意外傷害事故造成身
故或失能時,給付保險金。
意外一至三級
失能生活補助
▲
最高���萬
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第一級
至第三級失能程度之一時,
給付保險金。
本專案提供緊急醫療當地轉送、轉送回國或當地禮葬服務:
(海外直撥付費電話���-�-��������)
>投保計畫A、計畫B ⸻每次事故提供最高��,���美元費用補償。
>投保計畫C、計畫D ⸻每次事故提供最高��,���美元費用補償。
凡投保即可享有醫療VIP服務:
�. 國內貴賓自費門診安排服務
�. Dr. Wells 國維牙醫全台連鎖
門診服務
★上述服務安排將保留細項調整之權益,若有調整者以預約服務當時為準,相關資訊另可參閱富邦產險保好康會員平台。
★上述服務安排是由香港商國際奧思禮有限公司(國際SOS)提供,服務內容依該公司公布為準,富邦產險並非服務提供者,相關費用仍由使用者自行付費。
人身意外保障、日常生活責任、
費用支出補償等…風險通通囊括在內!
享傷害醫療住院日額及實支實付雙重保障
住院傷害醫療保額再升級!提供增額保障
專屬特色
嶄新登場
專屬特色
嶄新登場
▲
每次事故連續住院定額給付
住院生活補助
▲
�.�萬元
▲
�.�萬元
�~� �日
因意外傷害事故住院診療,
並連續住院日數達約定時
(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
付保險金。
��日以上
※傷害醫療加值方案限定※
▲
新傷害醫療費用保險金 住院實支實付最高限額��萬元
傷害實支基本保障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費用保險金:因意外傷害事故,而產生之
實際醫療費用,就其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
療費用保險金,最高8萬!
傷害住院增額保障
實支實付傷害住院醫療費用增額保險金:因意外傷害事故
而受住院診療時,提供傷害住院醫療增額保障,最高 8萬!
▲
門診手術醫療
�,���元,每次事故限給付一次
因意外傷害事故接受門診手術時,定額給付保險金。
▲
緊急救護費用
每次事故限額
救護車�,���元;急診費用���元
因意外傷害所需支付的緊急救護費用(依單據實支實付)。
首張全方位綜合保險!首張全方位綜合保險!
增 安 心 專 案
綜合
保障
針對已獲本保險契約給付之傷害住院醫療費用不得重複申領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費用保險金」及「實支實付傷害住院醫療費用增額保險金」。
傷害必備
基本保障
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身故
或失能時,給付保險金。
最高���萬
▲
傷害住院醫療
保險金(日額給付型)
▲
住院日額 �,��� 元
最高給付 �� 日
包含
住院醫療、加護病房或燒
燙傷病房
醫療保險金 ,住院治
療達三日以上 ( 含) ,另可定
額給付住院生活補助金。
因意外傷害入住病房依約定
金額按日給付。
���.�� 版
第�頁,共�頁
個人
實支
全民
健保
※保障內容以計畫D+醫療方案四為例※
第�頁,共�頁
註�:加值方案需搭配主計畫,恕無法單獨承保。
註�:加購加值方案一需搭配主計畫A,加購加值方案二需搭配主計畫B,以此類推,不得任意交叉選擇。
註�:以上費率僅適用職業類別一~三類,若有其他職業類別需求者,請洽本公司服務人員。
單位:新台幣/元
增安心專案組合及年繳費率表
承保範圍
�
�
�
�
承保範圍保險金額
� 享安心個人傷害保險 - 身故及失能
� 搭乘大眾運輸增額保障
� 海外傷害增額保障
� 電梯特定意外事故增額給付
� 一氧化碳中毒增額給付
� 地震特定意外事故增額給付
� 颱風洪水土石流特定意外事故增額給付
� 享安心傷害失能生活補助金(一~三級失能)
� 特定燒燙傷給付(依等級表 � 級 �� 項)
�� 傷害保險顏面傷害整型費用
��
�� 個人傷害住院安心療養給付(最高��日)
��
享安心傷害住院生活補助金 住院達 � 日 ~ �� 日
住院達 �� 日(含)以上
家庭成員意外責任保險
第三人慰問金費用
傷害住院醫療日額給付型
住院醫療保險金(最高 �� 日)
骨折未住院津貼(依骨折別換算限額)
��
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最高 �� 日)
燒燙傷病房醫療保險金(最高 �� 日)
��
��
�� 住院生活補助金(住院達 � 日(含)以上)
年繳保險費 (NT$)
(適用職業類別一
~三類)
新傷害醫療保險(實支實付型) (每次事故限額)
新傷害醫療保險(實支實付型)住院醫療增額給付(每次事故限額)
傷害緊急救護費用(限額實支實付)
傷害門診手術定額給付
方案一
� 萬
� 萬
�,���
�,���
�,���/ 次
方案二
� 萬
� 萬
�,���
�,���
�,���/ 次
方案三
� 萬
� 萬
�,���
�,���
�,���/ 次
方案四
� 萬
� 萬
�,���
�,���
�,���/ 次
計畫 A
��� 萬
��� 萬
��� 萬
��� 萬
��� 萬
��� 萬
��� 萬
��� 萬
��� 萬
��� 萬
�� 萬
�,���/ 次
�,���/ 次
� 萬
���/ 日
最高 �.� 萬
�,���/ 日
�,���/ 日
�,���/ 次
� ,���
���/ 日
計畫 C
��� 萬
��� 萬
��� 萬
��� 萬
��� 萬
��� 萬
��� 萬
��� 萬
��� 萬
��� 萬
�� 萬
�,���/ 次
��,���/ 次
�� 萬
���/ 日
最高 �.� 萬
�,���/ 日
�,���/ 日
�,���/ 次
�,���
�,���/ 日
計畫 D
��� 萬
��� 萬
��� 萬
��� 萬
��� 萬
��� 萬
��� 萬
��� 萬
��� 萬
�,��� 萬
��� 萬
��,���/ 次
��,���/ 次
�� 萬
�,���/ 日
最高 � 萬
�,���/ 日
�,���/ 日
�,���/ 次
�,���
�,���/ 日
計畫 B
��� 萬
��� 萬
��� 萬
��� 萬
��� 萬
��� 萬
��� 萬
��� 萬
��� 萬
��� 萬
�� 萬
�,���/ 次
�,���/ 次
� 萬
���/ 日
最高 �.� 萬
�,���/ 日
�,���/ 日
�,���/ 次
�,���
���/ 日
商品核准名稱、核准文號
給付項目
商品核准名稱:富邦產物享安心個人傷害保險、富邦產物傷害保險(個人暨家庭型)搭乘大眾運輸增額保障附加條款、富邦產物傷害保險(個人暨家庭型)海外傷害增額保
障附加條款、富邦產物傷害保險電梯特定意外事故增額給付附加條款、富邦產物個人傷害保險一氧化碳中毒增額給付附加條款、富邦產物傷害保險地震特定意外事故
增額給付附加條款、富邦產物傷害保險颱風洪水土石流特定意外事故增額給付附加條款、富邦產物傷害保險(個人暨家庭型)特定燒燙傷給付附加條款、富邦產物個人
傷害保險顏面傷害整型費用附加條款、富邦產物傷害保險(個人暨家庭型)傷害緊急救護費用給付附加條款、富邦產物個人傷害保險住院安心療養給付附加條款、富邦
產物家庭成員意外責任保險、富邦產物傷害保險傷害住院醫療附加條款(日額給付型)、富邦產物個人傷害保險門診手術定額給付附加條款、富邦產物新個人傷害醫療
保險(實支實付型)、富邦產物新個人傷害醫療保險(實支實付型)住院醫療增額給付附加條款、富邦產物傷害暨健康保險續保及繳費約定附加條款(非保證續保)、富邦產
物傷害保險恐怖主義行為保險限額給付附加條款、富邦產物保險費分期繳付附加條款。
商品核准文號:���.��.��富保業字第����������號函備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號函修正、��.��.��台財保字第
����������號函核准、���.��.��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號函修正、��.��.�� (��)富保研發字第���號函備查、���.��.��富保
業字第����������號函備查、��.��.��(��)富保研發字第���號函備查、��.��.��(��)富保研發字第���號函備查、��.��.��(��)富保研發個字第���號函備查、
���.��.��富保業字第����������號函備查、��.��.�� (��)富保研發字第���號函備查、���.��.��富保業字第����������號函備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金管保壽字第�����������號函修正、���.��.��富保業字第����������號函備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富保業字第����������號函備查、���.��.��富保業字第����������號函備查、���.��.��富保業字第����������號函備查、
���.��.��富保業字第����������號函備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號函修正、���.��.��富保業字第����������號
函備查、���.��.��富保業字第����������號函備查、���.��.��富保業字第����������號函備查、��.��.��財政部台財保第����������號函核准���.��.��依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號函修正、���.��.��富保業字第����������號函備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
字第����������號函修正。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失能保險金、住院生活補助保險金、搭乘大眾運輸增額保障
保險金、海外傷害增額保障保險金、死亡及失能、一氧化碳中毒增額給付保險金、特定燒燙
傷保險金、顏面傷害整型費用保險金、救護車費用保險金、急診費用保險金、住院安心療養
保險金、第三人體傷責任、第三人財損責任、第三人死亡慰問金、第三人住院慰問金、住院
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燒燙傷病房醫療保險金、住院生活補助金、門診手術醫
療保險金、實支實付傷害醫療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傷害住院醫療費用增額保險金。
傷害醫療加值
投保規範
保險年期
繳別
主計畫別
新續保年齡
一年期
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
計畫A 計畫B/C/D
��足歲~��歲(含) ��足歲~��歲(含)
新十全大補增安心主計畫
主計畫+加值方案年繳保險費(NT$)(適用職業類別一~三類)
第 1 頁,共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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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104 臺北市中山區遼寧街179號7~14樓 免付費24 小時服務(申訴)專線:0800-009-888
要保書文號:114.06.20 富保業字第 1140001947 號函送保險商品資料庫。
1-FH0C0990-0
*1-FH0C0990-0*
富邦產物傷害保險暨家庭成員意外責任保險專用要保書 □進件 □歸檔
保險單號碼
續保號碼
︵
主
︶
被
保
險
人
姓名
身分證號碼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性別
□男 □女
婚姻
□已婚 □未婚
年齡
※以足歲計算,超過 6個月加 1歲
公司名稱
工作內容
職稱
副業
職業代碼
國籍
□本國 □外國
住所地址
□□□
E-MAIL
※數字 0請以 ø書寫
電話
住宅:
公司: 分機:
手機:
要
保
人
□同(主)被保險人(可免填要保人相關欄位)
E-MAIL
※數字 0請以 ø書寫
姓名
身分證號碼/
統一編號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代表人姓名
代表人
身分證號碼
住所(通訊)
地址
□□□
與(主)被保
險人關係
電話
住宅:
公司: 分機:
手機:
保單型式
為響應環保,本人同意設定電子保單暨電子通知 (手機或 email 擇一必填,以下毋須勾選)
※若不同意電子保單,請擇一勾選 □紙本保單+電子條款(可掃描QR Code下載保單條款) □紙本保單+紙本條款
身
故
受
益
人
姓名
未填寫則為法定繼承人
身分證號碼/
統一編號
與(主)被保
險人關係
電話
住所(通訊)地址
受益人超過1人時請詳述
保險金分配及順序方式,
若無註明則以均分辦理
未填寫則以要保人最後所留之聯絡方式,作為日後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之通知依據。
保險期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零時起一年
繳費方式
繳 別:
□A.年繳
□S.半年繳
□Q.季繳
□M.月繳
本 期:
□信用卡
□支票(限年繳)
□現金(限年繳)
□帳戶扣款(限年繳)
續 期:
□信用卡
□支票(限年繳)
□現金(限年繳)
□帳戶扣款(限年繳)(未勾選視同本期繳費方式)
※若富邦產物未通知同意續保,或續保及繳費約定附加條款選擇「不同意」時,雖於本項勾選,仍不生續保效力。
續保及繳費約定
附加條款
□同意附加 □不同意附加 (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附加續保及繳費約定附加條款)
※本專案組合皆適用續保及繳費約定附加條款
+
+
+
+
下載版-新十全大補增安心(一般型及勞安型共用) (114.07)
第 2 頁,共 3 頁
0-FH0C0990-1
*0-FH0C0990-1*
承保範圍
保險金額(NT$)
計畫 A
計畫 B
計畫 C
計畫 D
P285
享安心個人傷害保險 -身故及失能
100 萬
200 萬
300 萬
500 萬
P051
搭乘大眾運輸增額保障
500 萬
600 萬
800 萬
1,000 萬
P050
海外傷害增額保障
100 萬
100 萬
100 萬
100 萬
P064
電梯特定意外事故增額給付
100 萬
200 萬
300 萬
500 萬
P047
一氧化碳中毒增額給付
100 萬
200 萬
300 萬
500 萬
P063
地震特定意外事故增額給付
100 萬
100 萬
200 萬
200 萬
P065
颱風洪水土石流特定意外事故增額給付
100 萬
100 萬
200 萬
200 萬
P289
享安心傷害失能生活補助金(一~三級失能)
100 萬
100 萬
200 萬
300 萬
P061
特定燒燙傷給付(依等級表 6級11 項)
100 萬
200 萬
300 萬
500 萬
P067
傷害保險顏面傷害整型費用
100 萬
100 萬
300 萬
500 萬
P033
家庭成員意外責任保險
20 萬
20 萬
50 萬
100 萬
第三人慰問金費用
4萬
4萬
10 萬
20 萬
P017
個人傷害住院安心療養給付(最高 90 日)
500 元∕日
600 元∕日
700 元∕日
1,200 元∕日
P034
傷害住院醫療
(日額給付型)
住院醫療保險金(最高 90 日)
500元∕日
500 元∕日
1,500 元∕日
2,000 元∕日
骨折未住院津貼(依骨折別換算限額)
最高 1.5 萬
最高 1.5 萬
最高 4.5 萬
最高 6萬
P035
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最高 90 日)
1,000 元∕日
1,000 元∕日
2,000 元∕日
2,000 元∕日
P036
燒燙傷病房醫療保險金(最高 90 日)
2,000 元∕日
2,000 元∕日
4,000 元∕日
4,000 元∕日
P037
住院生活補助金(住院達 3日(含) 以上)
5,000 元∕次
5,000 元∕次
5,000 元∕次
5,000 元∕次
P288
享安心傷害住院生活補助金
住院達 8日~14 日
2,500 元∕次
3,000 元∕次
5,000 元∕次
1.3 萬∕次
住院達 15 日(含)以上
5,000 元∕次
6,000 元∕次
1萬∕次
2.6 萬∕次
傷害主計畫年繳保險費(NT$)
一~三類
1,709 元
2,385 元
4,069 元
6,128 元
四類
3,099 元
4,468 元
7,502 元
-
五類
4,614 元
6,733 元
-
-
六類
5,823 元
8,544 元
-
-
【加值方案】
醫療加值方案承保範圍
方案一
方案二
方案三
方案四
限與
傷害
保險
同時
附加
承保
P368
新傷害醫療保險(實支實付型) (每次事故限額)
1萬
3萬
5萬
8萬
P369
新傷害醫療保險(實支實付型)住院醫療增額給付(每次事故限額)
1萬
3萬
5萬
8萬
P038
傷害門診手術定額給付(每次事故定額給付)
1,000 元∕次
1,000 元∕次
2,000 元∕次
2,000 元∕次
P046
傷害緊急救護費用 (限額實支實付)
2,500 元
2,500 元
2,500 元
2,500 元
傷害主計畫+加值方案
年繳保險費(NT$)
一~三類
2,672 元
3,777 元
5,772 元
8,123 元
四類
5,070 元
7,317 元
10,985 元
-
五類
7,679 元
11,163 元
-
-
六類
9,764 元
14,239 元
-
-
主計畫
投保計畫
□計畫 A
(CH-066-000437)
□計畫 B
(CH-066-000438)
□計畫 C
(CH-066-000439)
□計畫 D
(CH-066-000440)
主計畫+加值計畫
□計畫 A+方案一
(CH-066-000447)
□計畫 B+方案二
(CH-066-000448)
□計畫 C+方案三
(CH-066-000449)
□計畫 D+方案四
(CH-066-000450)
傷害保險每一期分期保險費(NT$)
年繳保費×繳別係數(月繳:0.088/季繳:0.262/半年繳:0.52)※誤差值以系統計算為主
總保險費(NT$)
元
※若繳別選擇非年繳者請勿填寫總保險費,以系統計算為主。
下載版-新十全大補增安心(一般型及勞安型共用) (114.07)
+
+
+
+
第 3 頁,共 3 頁
0-FH0C0990-2
*0-FH0C0990-2*
告
知
事
項
■「被保險人告知事項」為保險人評估危險之依據,應由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誠實告知,並親自填寫。依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要保
人或被保險人若因不誠實告知而影響保險人對危險之評估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主)被保險人詳細工作內容: ;(主)被保險人是否兼業?如是,兼業內容:
下列告知事項,是否有為“是”者 ................ □是 □否
1.過去二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高血壓症(指收縮壓 140mm 舒張壓 90mm 以上)、狹心症、心肌梗塞、先天性心臟病、主動脈血管瘤、腦中風(腦出血、腦梗塞)、
腦瘤、癲癇、智能障礙(外表無法明顯判斷者)、精神病、巴金森氏症、癌症(惡性腫瘤)、肝硬化、尿毒、血友病、糖尿病、酒精或
藥物濫用成癮、眩暈症、視網膜出血或剝離、視神經病變。
2.目前身體機能是否有下列障害?失明、聾、啞、咀嚼、吞嚥或言語機能障害、四肢(含手指、足趾)缺損或畸形。
上列各項若答『是』,請註明問題題號、原因、病名、治療期間、治療方式、治療結果及有無復發、醫院名稱、地點: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聲明事項
1.本人(被保險人)同意富邦產物保險公司得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相關之健康檢查、醫療及病歷個人資料。
2.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同意富邦產物保險公司將本要保書上所載本人資料轉送產、壽險公會建立電腦系統連線,並同意產、壽險公會
之會員公司查詢本人在該系統之資料以作為核保及理賠之參考,但各該公司仍應依其本身之核保或理賠標準決定是否承保或理賠,不得僅
以前開資料作為承保或理賠之依據。
3.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同意富邦產物保險公司就本人之個人資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之範圍內,有為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權利。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己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富邦產物傷害保險恐怖主義行為保險限額給付附加條款」內容約定最高給付金額為新台幣 200 萬元。
※被保險人如屬其他職業類別者,請洽本公司服務人員。 ※本公司保留承保與否之權利。其他未盡詳細事項,依保單條款辦理。
※如需參考其他相關商品資訊,可查閱本公司網站或洽服務人員辦理。
※被保險人非因約定之承保事故造成死亡時,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計算返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是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如勾選是者,請提供)
□是 □否
※被保險人目前是否受有監護宣告(請勾選)? (如勾選是者,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是 □否
※本人(要保人)已審閱 貴公司所提供之保險單條款,並於下方欄位簽名。
要保人簽名:
(未滿7足歲或受監護宣告者
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代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名:
(要保人未滿 18 足歲或
受監護宣告者須加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要保人、被保險人) 於要保文件簽署前,已審閱並暸解貴公司所提供之「要保書填寫說明」、「投保須知」及已履行個人資料保護
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並於要保人、被保險人欄位簽名。
(主)被保險人簽名:
(未滿 7足歲或受監護宣告者由
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代簽)
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名:
((主)被保險人未滿 18 足歲或
受監護宣告者須加簽)
要 保 人 簽 名 :
(未滿 7足歲或受監護宣告者由
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代簽)
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名:
(要保人未滿 18 足歲或
受監護宣告者須加簽)
要保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保單備註
業務員/經辦欄
招攬人員簽名
請以正楷簽名
報備號碼
保單寄送方式
□1.核保取單
□2.保單收據直寄
3 (上述寄送方式未勾選者,表示為核保
取單)
登錄字號
管理人+出單序號
(10 碼)
經辦代號(9碼)
管理人姓名
保經、代公司簽章
保經代單位名稱
保經代單位代號
流水編號
-----------------------------------------以下為富邦產險紀錄欄,不屬於要保書範圍-----------------------------------------
富邦產險欄
公司受理欄
公司收件日
行政助理欄
人工核保
交易序號
繳費金額
元
下列欄位請行政助理勾選 (未勾選,表示均正確。)
1.未簽名或塗改
□Y是
2.簽章
□Y是 □N否
下載版-新十全大補增安心(一般型及勞安型共用) (1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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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提醒事項聲明書
本人(即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茲聲明並確認已瞭解本 次 申 請 投保含實支實付型保險
給付之商品(以下簡稱本商品)其保 險 金 之 理 賠 須 符 合 損害填補原則,意即同一次醫療
行為就數個同性質保險商品(註1)所獲得理賠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實際負擔之醫療費用
,故當受益人提出 本 商 品 理賠申請時,除需檢附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外,其中相 關 費
用 若 已 獲 得 其 他 保 險 商 品 理 賠 者 , 貴 公 司 僅 就 其 他 同 性 質 保 險 商 品 理 賠不足之差額進
行賠付。
本人(即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聲明本次投保已詳閱本聲明書,並經招攬業務人員充
分說明上述保險權益,明確知悉所投保商品理賠原則。
此致富邦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要保人簽章:
法定代理人
/
監護人
/
輔助人簽章
: (註 2)
被保險人簽章:
法定代理人
/
監護人
/
輔助人簽章
: (註 3)
業務員/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簽名:
註 1:同質性保險商品:係指保障範圍、給付內容相同或相似者。例如:數張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為同性
質,但與實支實付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則為不同性質。
註 2:如要保人為未滿7歲或受監護宣告者,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代簽;如要保人為7歲(含)以上之未成年
人或受輔助宣告者,由本人及法定代理人/輔助人簽名。
註 3:如被保險人為未滿7歲或受監護宣告者,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代簽;如被保險人為7歲(含)以上之未
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者,由本人及法定代理人/輔助人簽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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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D90C0730-0
*0-D90C0730-0*
下載版-單信用卡授權書 114.02 新修九版
)
保險費信用卡簽帳單暨授權書
※經辦人員臨櫃繳費僅限本年度保單,自動續約繳費方式變更請洽各單位作業科。
保單號碼
被保險人
繳款金額(簽帳金額)
(非年繳者無需填寫)
信 用 卡 種 類
□VISA □MASTER □JCB
發卡銀行:
持 卡 人 姓 名
(請以正楷填寫)
持卡人身分證字號:
信 用 卡 卡 號
- - -
信用卡有效日期:20
年
月止
持 卡 人 電 話
日間:
行動:
經辦:
電話:
持 卡 人 關 係
(請擇一勾選)
□要保人
□被保險人
□本人 □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外)祖孫 □負責人 □員工
(非本人時須檢附關係證明)
□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
持卡人關係僅開放死亡保險適用「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住宅火災及家庭綜合保險不開放「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持卡人已詳閱下列注意事項,對簽帳單內容均已充分瞭解,並簽名如下以示同意:
(1)持卡人同意以信用卡支付上開簽帳金額予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並保證所填資料均詳實無訛。
(2)為確保交易安全,持卡人同意本公司得就上述資料,向發卡行進行照會,如有冒用他信用卡或其他個人資料而為交易者,經查獲必究。
(3)扣款交易若未獲發卡機構核准,則本簽帳單自動失效,本公司得再行收費。
(4)持卡人同意本項交易日後若有退費,將退給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5)持卡人應依與發卡機構間約定之期限或金額繳款,否則會發生循環利息及相關費用。
(6)
持卡人聲明完全知悉與要保人/被保險人關係,同意以信用卡支付上開簽帳
內容予本公司並進行持卡人身分驗證,簽名以示同意。
(7)
本公司基於繳納保險費之目的蒐集您的個人資料,該資料在前開蒐集目的存續期間及依令規定要求之期間內,僅會以電子檔案或紙本形式於我國境內或上開業
務之所在地區被處理及利用。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持卡人可以透過書面或致電0800-009-888行使查詢、閱覽、複製、補充更正、停止蒐集、處理或利
用及刪除之權利。若您選擇不提供個人資料或是提供不完全時,本公司將無法提供您完善的保險服務。若您想進一步了解詳細資料,請至本公司官網
(www.fubon.com)個人資料告知事項專區查詢。
(8)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 年 8 月 1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90425855號函」規定,以信用卡繳納保險費時限定持卡人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關係,
如非要保人/ 被保險人/受益人,需檢附關係證明文件並送至本公司審核,持卡人關係僅限:
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配偶、二親等血親內親屬-(外)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子女/(外)孫子女
持卡人為法人、法人負責人或該企業員工
*授權人簽名: *要保人簽名:
(須與信用卡背面簽名樣式相同) (須與要保書之簽名樣式相同)
自 動 續 約 信 用 卡 授 權 書 約 定 事 項
□本期
□續期 □本期及續期 (未勾選視為授權本期及續期)
一、本授權書所稱之「授權人」限要、被保險人本人及其配偶,及與要、被保險人本人二親等內之親屬(不含姻親)關係之人,但經要保人指定
姓名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亦得為授權人。
二、授權之效力
1.
授權人應將本授權書送達富邦產險據以辦理自動扣繳付款作業。
2.
本授權書因填寫內容不全、錯誤或其他原因致發卡機構無法辦理代收者,不發生授權效力。
3.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本授權書另有約定外,本授權書之效力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終止:
(1)
授權人與發卡機構之本授權書所指定之信用卡契約終止時。(2)發卡機構不同意授權人依指定信用卡繳交保險費予富邦產險。
(3)
要保人以書面通知富邦產險終止授權。(4)授權人重新填具授權書變更本授權書內容時,本授權書效力自新授權書生效後,即行終止。
4.本授權書之效力包括本授權書所約定之保險單。連同本授權書繳交富邦產險之要保書於經富邦產險核保並產生保單號碼後,本授權書效力
亦及於該保險單。若要保人於要保書勾選同意附加自動續約附加條款時,授權人同意富邦產險於要保書所列之各險種保險期間屆滿
前七日,
逕行以本授權書所載明之信用卡扣款。
三、授權之變更
1.簽訂本授權書後,如繳付保險費之「信用卡」卡號變更、停用或有效期限到期時,授權人應主動以書面通知富邦產險變更;如未通知變更
而致遭發卡機構拒絕給付保險費時,依本授權書及指定保單之相關規定處理。但富邦產險自行簽約之指定發卡機構遇下列情形則不在此限:
(1)
更換信用卡新卡
(
如毀損、有效期間屆滿等情形
)
,而未更換信用卡卡號者,本授權書不因此而失其效力。
(2)
因授權代繳之信用卡升等、有效期限到期、遺失而換發新卡致信用卡卡號變更者,授權人同意由發卡機構通知富邦產險變更後之信用卡
卡號或有效期限,且以換發後之信用卡付款,而無須另行簽訂授權書。前述授權事項之異動內容自富邦產險收到發卡機構通知且完成
變更程序後取代原授權之約定。
2.如發卡機構與富邦產險間之契約已終止,或因其他任何事由不同意授權人依本授權書扣繳保費時,則該「指定保單」之收費方式將自
動轉換
為自行繳費或富邦產險指定之收費方式。
四、授權人如因指定發卡機構代收金額與應繳保險費金額不符時,或對保險費率計算、變動有異議者,除依本授權書終止授權外,本授
權書不因
保險費發生變動而影響其效力。
五、授權人指定之信用卡不因簽名樣式變更而致使本授權關係失其效力。
六、授權人應確實填寫本授權書各項事項,如有冒用他人帳戶使用者,須自負法律責任。
七、本保險費自動扣繳付款授權書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授權人及要保人或發卡機構得與富邦產險協商修訂之。
※如有授權自動續約者須簽名;簽名樣式請與信用卡相同
【授權人簽名】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Y 信用卡展期註記
第 1 頁,共 1 頁
務必簽名
務必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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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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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A90C0551-0
*0-A90C0551-0*
嚴禁一稿多用
*0-B90C0087-0*
0-B90C0087-0
瞭解要/被保險人之需求及適合度分析評估暨業務員報告書 (人身險適用)
投保險種:
被保險人
(1) □本人
(2)
(3)
要保人:
(4)
(5)
自
然
人
1. 職業:□一般職業 □註一職業
2. 國籍:□本國籍 □外國籍 國名:
1. 職業:□一般職業 □註一職業
2. 國籍:□本國籍 □外國籍 國名:
法
人
1. 行業:□一般行業 □註一行業
2. 法人負責人:
3. 法人註冊地:
1. 行業:□一般行業 □註一行業
2. 法人負責人:
3. 法人註冊地:
客戶屬性
1. □非專業客戶 2. □專業客戶(詳註三)
註一: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或是其合夥人或受僱人。軍火商、不動產經紀人。當鋪業、融資從業人員。寶石及貴金屬交易商。藝術品/骨董交易商、拍賣公司。基金會、協會/寺廟、教會從業人
員。博弈產業/公司。匯款公司、外幣兌換所。外交人員、大使館、辦事處。虛擬貨幣的發行者或交易商。註二:本報告書之部分問項係依洗錢防制法相關法令執行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故請招攬人
員於建立業務關係時向客戶妥為說明。註三:專業客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1)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之專業投資機構:國內外之銀行業、證券業、期貨
業、保險業(不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政府投資機構;國內外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及金融服務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期貨交易
法或信託業法經理之基金或接受金融消費者委任交付或信託移轉之委託投資資產;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機構。(2)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法人,接受本公司提供保險商品或服務時最近一期之財務報
告總資產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註四:國籍、職業/行業如涉及雙重國籍或多重職業別者,得複選。註五:法人負責人或代表人,原則應與要保書上所記載一致,即為董事長或總經理。註六:要
保人多人時,請個別填寫報告書,若被保險人為多人時,以母公司、總機構之資訊及行業為準,自然人填一張為代表。
(一)過去一年內要保人是否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外超過半年以上?(1) □是 若是,請說明居住國家(地區) 。(2) □否
(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是否是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如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公務機關首長)?
(1)□是 若是,請說明 。(2)□否
(三)要保人購買保險商品時,是否對於保障內容或給付項目完全不關心,抑或對於具高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具高現金價值或躉繳保費之保險商品,僅關注
保單借款、解約或變更受益人等程序?(1)□是 (2)□否
一、個人傷害險/個人健康險/旅平險/微型保險適用:
1.要/被保險人投保目的及需求(可複選):(1)□保障(2)□子女教育經費(3)□退休規劃(4)□房屋貸款(5)□其他 。
2.招攬經過:(1) 招攬投保(2) 職域開拓(3) 親友介紹(4) 陌生拜訪(5) 主動投保(6) 其他 。
3.要/被保險人財務狀況:
要保人/被保險人/家中主要經濟者年收入:(1)□25 萬以下(2)□26 萬~50 萬(3)□51 萬~75 萬(4)□76 萬~100 萬(5)□其他 。
家中主要經濟來源為被保險人之:(1)□本人 (2) □配偶 (3)□父母 (4)□子女(5)□其他 。
4.本次投保的保險費支出來源為:(1)□薪資 (2)□投資收入(含動產/不動產投資收益) (3)□存款(退休金) (4)□存款(其他)
(5)□父母/二等親代繳(6)□貸款(若部分保費來源為貸款,此選項亦須勾選) (7)□保單借款 (8)□定存解約
(9)□保險解約金 (10)□其他:________________。
5.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投保前三個月內是否有辦理終止契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之情形?(1)□是 (2) □否。
6.被保險人是否投保其他商業保險(1) 否 (2) 是。公司名稱:
7.身故受益人是否指定為配偶、直系親屬,或指定為法定繼承人,且其順位及應得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1)□是 (2) □否 若否,請說明原因 。
8.招攬人員已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行動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足資傳遞電子文件之聯絡方式?□是。
(保險契約係以電子保單型式出單者適用。備註:若招攬之險種非以電子保單型式出單者,則無需勾選,即便勾選視同無記載)
項目
被保險人 1
被保險人 2
被保險人 3
被保險人 4
被保險人 5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9.招攬時,已確認要/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身份?有關要/被保險人
提供之身份證明文件(身份證、護照、駕照,或其他足資證明
其身份文件等)與要保書填載之內容相符?
□
□
□
□
□
□
□
□
□
□
10.於招攬時,已親晤要/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並確認此文件
係由要/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親簽無誤?
□
□
□
□
□
□
□
□
□
□
二、團體傷害險/團體健康險/旅平險(集體彙繳件)適用:
1.要保單位名稱: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投保目的(可複選):(1)□保障 (2)□員工福利 (3)□其他 。
2.要保單位財務狀況:資本額: 萬元,成立時間:民國 年,員工人數: 人,過去三年該公司平均營收: 萬元。
3. 是 □否 招攬時,向要保單位確認要保單位與被保險人及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關係及身份?
4. 是 □否 招攬時已親晤要保單位,並確認要保書係由要保單位授權蓋章無誤?
5. 否 □是 身故受益人指定雇主或要保單位?
6. 否 □是 主動投保?
三、業務員招攬聲明事項:
1. 要保書之被保險人姓名、身分證字號、生日、職業及告知事項,確經本人當面向要、被保險人說明並核對身分證件,
且由要、被保險人親自填寫要保書及簽名無誤。
2. 本人向要、被保險人招攬時,已評估過要、被保險人收入、財務狀況、職業與保險費之負擔能力及保險金額的相當性,
要保人確已瞭解其所繳保費係用以購買保險商品,並於面見要、被保險人後作成本業務員報告書暨保單適合度分析表,
如有不實致富邦產險受損害時,願負賠償責任,特此聲明。
註:執業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為業務招攬時,請於招攬人員欄簽章。
招攬單位: 招攬人員簽名: 核保人簽章: 保經、代公司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第1頁,共 1頁
下載版-人身業報(113.10)
電話(行動電話)/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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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被保險人投保須知】
※ 本投保須知同步公告於本公司網站富邦產險客戶投保須知重要內容說明專區,歡迎要/被保險
人上網瀏覽。
富邦產險(三版)
第1頁,共 1頁
一、投保時,業務員應主動出示登錄證、告知其授權範圍及逐項說明本投保須知內容予要保人知悉;
如未主動出示或告知,應要求其出示並詳細告知。
二、告知義務: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否則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三、貴客戶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
(一)權利行使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並致生損害時,應依保險法相關法令與投保商品契約條款之約定
與程序通知及向本公司申請理賠。
(二)契約變更
1.保險契約之一切通知除經雙方同意得以其他方式為之者外,雙方當事人均應以書面送達
對方最後所留之住址。
2.保險契約之任何變更,非經雙方同意且經本公司簽批者不生效力。
3.保險契約條款有停效約定者,本公司於契約停效期間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三)契約解除及終止
1.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2.保險契約得經要保人通知而終止之,自終止之書面送達保險人之翌日起,保險契約失其
效力;另契約若約定須經抵押權人同意始得變更或終止保險者,從其約定。
四、本公司對於保險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
本公司依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各項保險費率收取保險費,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相關法令、
契約條款之約定及承保之責任,向請求權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負賠償之義務。
五、本公司各類保險商品之重要內容,皆已登載於保單條款並以紅色或顯著字體列印,投保時,請 貴
客戶詳閱,本保險商品保單條款可向本公司索取,或於本公司網站(富邦產險/公開資訊/保險商
品)及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進行瀏覽。
六、貴客戶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貴客戶除繳交保險費外,無
需繳交其他費用及違約金。
七、本公司保險商品悉依保險法令相關規定辦理,並依法受有財產/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八、因投保契約所生紛爭之處理方式及申訴之管道:
對於保險契約發生爭議時,得以書面或電話向本公司要求解釋或申訴,或依法向有關單位提出申
訴。
本公司免費客戶服務專線 0800-009-888。
修訂日期:2023/10/31
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親愛的客戶,您好:
本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如為
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敬請 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一)093 財產保險(依保險法令規定辦理之財產保險相關業務)。
(二)001 人身保險(依保險法令規定財產保險經許可辦理之相關業務)。
(三)040 行銷。
(四)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五)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六)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
二、類別: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住址、聯絡方式、婚姻、家庭、教育、
職業、財務情況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三、個人資料來源: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
(二)司法警憲機關、委託協助處理理賠之公證人或機構。
(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四)各醫療院所。
(五)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
來之第三人。
四、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及方式:
(一)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二)對象:
1.本公司、與本公司簽訂合作推廣契約之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因辦理財產保險相關業務
需要之第三方。
2.本(分)公司及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
險基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關貿網路股份
有限公司、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
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三)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四)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五、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1.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3.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二)行使權利之方式:
以書面或其他日後可供證明之方式。
六、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個人資料由當事人直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
可能婉謝承保、遲延或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服務或給付。
【註】:1.上開告知事項已公告於本公司官網
(https://www.fubon.com/insurance/PIPA/index.html),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洽詢本公司
0800-009-888 免付費客服專線。
2.本告知事項內容若有更動,係以官網公告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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