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公司(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如為間接蒐集
之個人資料則為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敬請 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一)財產保險(依保險法令規定辦理之財產保險相關業務)。
(二)人身保險(依保險法令規定財產保險經許可辦理之相關業務)。
(三)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
二、類別: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住址、聯絡方式、病歷、醫療、健康檢查、婚姻、家庭、教育、
職業、財務情況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三、個人資料來源: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
(二)司法警憲機關、委託協助處理理賠之公證人或機構。
(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四)各醫療院所。
(五)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四、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及方式:
(一)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二)對象:
1.本公司、與本公司簽訂合作推廣契約之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因辦理財產保險相關業務需要之第三方。
2.本(分)公司及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
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健康保險局、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
之公司、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三)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四)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五、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1.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3.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二)行使權利之方式:
以書面或其他日後可供證明之方式。
六、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個人資料由當事人直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婉謝承保、遲延或
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服務或給付。
【註】:上開告知事項已公告於本公司官網(www.fubon.com),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洽詢本公司 0800009888 免付費客服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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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投保須知同步公告於本公司網站富邦產險客戶投保須知重要內容說明專區,歡迎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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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時,業務員應主動出示登錄證、告知其授權範圍及逐項說明本投保須知內容予要保人知悉;如未主動出示或告知,
應要求其出示並詳細告知。
二、告知義務: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否則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並致生損害時,應依保險法相關法令與投保商品契約條款之約定與程序通知及向本公司申
請理賠。
1.保險契約之一切通知除經雙方同意得以其他方式為之者外,雙方當事人均應以書面送達對方最後所留之住址。
2.保險契約之任何變更,非經雙方同意且經本公司簽批者不生效力。
3.保險契約條款有停效約定者,本公司於契約停效期間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1.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2.保險契約得經要保人通知而終止之,自終止之書面送達保險人之翌日起,保險契約失其效力;另契約若約定須
經抵押權人同意始得變更或終止保險者,從其約定。
本公司依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各項保險費率收取保險費,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相關法令、契約條款之約定及承保
之責任,向請求權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負賠償之義務。
五、本公司各類保險商品之重要內容,皆已登載於保單條款並以紅色或顯著字體列印,
(http://www.fubo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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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貴客戶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貴客戶除繳交保險費外,無需繳交其他費用及違約
七、本公司保險商品悉依保險法令相關規定辦理,並依法受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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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保險契約發生爭議時,得以書面或電話向本公司要求解釋或申訴,或依法向有關單位提出申訴。
本公司免費客戶服務專線 0800-009-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