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八里區農會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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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

開戶日期:

北市八里區農會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

一、開戶申請人填記事項

戶 名


聯絡電話


身分證字號

(統一編號)


出生日期

(設立日期)

年 月 日

負責人姓名

(或代表人)


負 責 人

身分證字號


負 責 人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組織型態

個人戶□獨資戶□聯名戶□公司戶□其他___________

營業種類或職業


戶籍地址

營業所址

□□□□□ () (鄉鎮市) 里 鄰

() 巷 弄 號 之 、 樓

通訊地址

同戶籍地址

另址:□□□□□

申請開戶條件

在 貴會有業務往來 種類: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金融機構往來 行庫名稱__________________種類: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

經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介紹 介紹人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檢附資料

個人或負責人(代表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護照影本

設立/營業登記相關核准文件影本 □票據徵信查詢單

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影本 □個人或負責人(代表人)之證件查詢

章程或財物報表影本 □設立登記查詢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日期:

二、本會查註事項

1存款往來帳戶:種類: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最近___個月平均餘額_________

種類: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最近___個月平均餘額_________

2退票紀錄及清償註記:□查無退票(截至日止)□有:退票_____註記____

聯徵通報案件記錄查詢(Z21Z22A15)是否正常:□是 □否________________

3實地查證營業場所□是查證人:___________ 日期:□免查證

4核對相關證件:□是 查證人:___________ 日期:

簽辦意見:

經辦


單位主管

(覆 核)


信用部

主 任


秘書


總幹事


帳號:

開戶日期:

票存款往來約定書

約定書人(戶名及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茲向新北市八里區農會___________申請開支票存款帳戶,特簽訂本申請暨往約定書,並約定條款如下:

一、約定書人聲明(請擇一勾選):

已於簽署支票存款申請書及往約定書時,審閱「支票存款往約定事項」全部內容。

已於中華民國日攜回所附「支票存款往約定事項」,並已審閱全部內容(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二、對帳單約定: □寄 (依本會各項申請業務收費標準收費)

自取

三、通知服務: □是(簡訊通知,依本會各項申請業務收費標準收費)

四、立約定書人已確認收執「支票存款往來約定事項」及「各項申請業務收費標準」各壹份無誤。

簽 名

蓋 章


五、約定書人嗣後一,均願依照本約定書所訂之「支票存款往約定事項」暨相關法規定辦

六、經 貴會依融消費者保護法及其子法相關規定就「支票存款往約定事項」及「支票存款往約定書」約條款揭示之重要內容明後,約定書人已充分瞭解本約定書及往約定事項約條款之重要內容,茲同意並簽章。

此 致 新北市八里區農會





約 定 書 人: 簽名及蓋章

(戶名及代表人)(印章應與申請書相同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代表人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市() (鄉鎮市) 里 鄰

(設立地址)

() 巷 弄 號 之 、 樓



經 辦

證件核對


單位主管

(覆 核)


信用部

主 任


秘書


總幹事


新北市八里區農會支票存款往約定事項

日 核定修訂

立約定書人(即存戶)於新北市八里區農會(貴會)開立支票存款帳戶,茲就雙方支票存款往來約定事項約定如下,以玆遵守:

一、本約定事項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支票存款」:指憑立約人簽發之支票,或利用自動化設備委託支付隨時提取不計利息之存款。

(二)「退票」:指金融業者對於提示之票據拒絕付款,經填具退票理由單,連同票據退還執票人之謂。

(三)「清償贖回」:指對於存款不足、發票人簽章不符、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或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等理由所退票據及其退票理由單,由乙方以清償票款等消滅票據債務之方法予以贖回之謂。

(四)「提存備付」:指存款不足退票後,乙方將票款存入辦理退票之金融業者,申請列收「其他應付款」帳備付之謂。

(五)「重提付訖」:指退票後重新提示,於支票存款帳戶或其他應付款帳戶內付訖之謂。

(六)「註記」:指乙方如有退票紀錄、清償贖回或其他涉及其票據信用之事實時,由票據交換所予以註明,備供查詢之謂。

(七)「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指金融業者終止受託為支票存款戶所簽發本票之擔當付款人之謂。

(八)「拒絕往來」:指金融業者拒絕與票據信用紀錄顯著不良支票存款戶為支票存款往來之謂。

二、立約人申請開戶時,應填具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印鑑卡及票據領取證等;檢附有關證件並繳納票據信用查詢費用至 貴會,經 貴會向票據交換所查詢立約人之票據信用情形,並認可後,初次存入新臺幣5,000元以上,貴會始發給空白票據。

三、立約人如係個人應依照「姓名條例」規定以本名開戶;如係法人團體或公司行號應依登記名稱開戶。

四、開戶往來後,立約人留存貴會之任何文件或印鑑卡上所記載內容資料如有變更,立約人應即以加蓋原留印鑑或有權簽章式樣之書面文件通知貴會,如擬變更印鑑或有權簽章式樣者,立約人須重新約定印鑑,如未為上開通知致生糾葛或因而造成損害,立約人自願負一切責任。

立約人如為法人戶,其名稱或負責人變更,而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於貴會發現該項情事並通知立約人辦理變更手續,逾一個月未辦理者,貴會得終止支票存款往來契約,並通知立約人結清帳戶。

五、存入之款項、現金及經貴會認可之票據均得存入。存入後由貴會在「支票存款存款憑條」或「代收票據憑摺」加蓋收訖戳記後交立約人收執;立約人或第三人亦可利用自動化設備存款。

存入之票據,除與貴會特別約定得准先行抵用外,須俟貴會提示付款並收妥後始可抵用。如發生退票或其他糾葛情事,除悉由立約人自行處理外,貴會得逕自立約人支票存款帳戶扣除該退票款額。

存入之票據發生退票,一經貴會通知,立約人應即於「存入票據退票通知回單」上加蓋原留印鑑憑以換取該票據。

立約人經通知而未來行取回票據或貴會無法通知時,貴會無代為保全該票據上權利行為之義務及其他一切責任,貴會對上開尚未取回之票據保管期間以一個月為限,逾期貴會得不負保管之責。

立約人同意所託收之票據於運送途中,若發生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時,授權由貴會或付款行代理辦理掛失止付及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事宜。

簽 名

蓋 章



六、存入立約人支票存款帳戶之款項,如有下列情形之ㄧ者,貴會得不經通知立約人,逕行沖銷更正;倘立約人已支用部分或全部款項時,一經貴會通知,立約人應立即如數返還或補足不足額,不得藉詞推諉拖延:

() 因經辦人員處理錯誤致記入。

() 因第三人誤寫帳號致誤入,由該第三人持存根並具結要求更正。

七、立約人取款時,須開具貴會發給之支票,並於支票上簽蓋原留印鑑,如設代理人時亦同。貴會經主管機關核准或依相關規定開辦以自動化設備或其他方式提領本帳戶之存款時,立約人若經貴會主動核准或與貴會另訂契約時,得免開具支票並約定以該方式取款,立約人並願遵守該契約之相關規定。

八、立約人簽發由貴會所發給載明以貴會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時,應先訂立委託貴會為擔當付款之約定書,由貴會自立約人名下之票據存款戶內代為付款,否則貴會將以未委託擔當付款人之理由予以退票,倘因帳戶內存款不足或發票人簽章不符,致立約人所簽發之本票退票時,其退票紀錄與支票之退票紀錄合併計算。

前項本票,執票人提示時雖已逾付款之提示期限,但仍在該本票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之內,且立約人未撤銷付款委託,亦無其他不得付款之情事者,貴會仍得付款。

九、立約人開出支票取款時,票面金額不得超過其結存餘額,如與貴會訂有透支契約者以約定透支額度為限,否則貴會一律予退票處理。

十、立約人使用票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票據應順號使用。

() 立約人簽發票據時,應以不易擦拭或褪色之筆填寫、使用機械壓打或以電腦列印之,金額文字務須在金額欄內緊接幣名處以通用楷書大寫,並於數尾加一「整」或「正」字。立約人如使用劣質墨水、油墨、或可以擦掉之筆填寫,日後字跡有難於辨認或其他情形致發生糾葛時,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 立約人簽發未載明受款人之票據,經執票人提示時,貴會得要求執票人於票背簽名或蓋章,憑以付款。

() 立約人簽發載明受款人之票據,應由受款人於票背簽名或蓋章後,始得付款,如受款人背書轉讓者,執票人亦應於票背簽名或蓋章,但貴會對背書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票據權利人,依法不負認定之責。

十一、立約人所開之支票如貴會認為不合規定時得拒絕支付之,並即由貴會填明退票理由單連同支票退還執票人,因此所發生之損害,貴會概不負責。

十二、第三人偽造、變造立約人留存貴會印鑑之印章而偽造票據,或變造、塗改立約人之票據,貴會如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仍不能辨認時,貴會概不負損失賠償之責。第三人未經授權,使用立約人留存貴會印鑑而偽造票據,貴會憑留存印鑑付款,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不負損失賠償之責。

十三、貴會對於票據憑票付款,不論發票日先後,概按執票人提示先後順序支付,倘同時提示多張支票,貴會得排定支付順序。

立約人如授權貴會自本帳戶中扣繳公用事業費用、借款本息或其他各種款項時,貴會有權於約定扣繳當日優先自帳戶中扣除應扣繳之款項,且除有特別約定外,

貴會得自行排定扣繳之順序,當日倘因扣繳約定之各款項而致存戶發生存款不足退票等情事,概由存戶負責。

十四、立約人或執票人以支票申請保付時,貴會即由立約人帳內如數轉列備付,並於支票上註明「保付」字樣及日期,由貴會有權簽章人員簽章證明擔保該項金額之支付。

十五、立約人於其簽發之支票或以貴會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退票之次日起算三年內,有清償贖回、提存備付、重提付訖或其他涉及票據信用之情事者,得向貴會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依「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須知」辦理註記。

十六、立約人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帳戶,因簽發以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於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經執票人提示所發生之退票,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一年內達三張時,貴會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予以終止為立約人擔當付款人之委託三年。

前項情形貴會終止受立約人委託為擔當付款人時,立約人應於貴會通知後之一個月內,返還剩餘空白本票。

十七、立約人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戶,因下列情事之一所發生之退票,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一年內合計達三張,或因使用票據涉及犯罪經判刑確定者,貴會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予以拒絕往來三年:

() 存款不足。

() 發票人簽章不符。

() 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

前項各款退票紀錄分別計算,不予併計。

十八、立約人或貴會均得隨時終止本支票存款契約。

立約人被列為拒絕往來戶,或因其他情事終止支票存款往來之約定時,立約人應於 貴會通知後一個月內結清帳戶並返還剩餘空白票據。

立約人戶名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更換,否則應依照結清銷戶手續辦理,另行訂約開立新戶。

十九、立約人如為公司組織,於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後,得向貴會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辦理重整註記;經重整註記者,貴會得暫予恢復往來。

前項公司在暫予恢復往來之日起至原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再發生存款不足退票,貴會得自票據交換所再通報之日起算,予以拒絕往來三年。

二十、立約人如經拒絕往來而有下列情事之一,經 貴會同意後,得恢復往來重新開戶:

() 拒絕往來期間屆滿。

() 構成拒絕往來及其後發生之全部退票,均已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

二十一、立約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貴會得限制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

()已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或經常於退票後再辦理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者。

()使用票據有其他不正常之情事者。

貴會為前項限制時,應以書面告知限制之理由;對於限制理由,立約人認為不合理時,得向 貴會提出申訴。

立約人在 貴會開立之存款帳戶被扣押時, 貴會得停止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但被扣押之金額經 貴會如數提存備付者,不在此限。

二十二、立約人簽發之票據因存款不足而退票時,不論是否已與 貴會終止往來,均需依票據交換所規定繳納退票違約金及註記退票手續費, 貴會亦得另向立約人收取手續費,並得由立約人之活期性存款帳戶內逕予扣除或要求立約人提出同額款項; 貴會所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越票據交換所向 貴會所收取手續費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二十三、立約人同意依 貴會規定繳付 貴會發給票據及提供相關服務時所產生之各項費用(如附表),並得由立約人之活期性存款帳戶內逕予扣除或要求立約人提出同額款項。

二十四、貴會如有收到立約人破產宣告或死亡之通知時,立約人帳戶之存款餘額雖足敷支票或本票金額,依法亦應拒絕付款。俟有確定正當權利者後,方得辦理有關手續。

二十五、立約人存款對帳單,貴會得依立約人之約定寄發,如有不符,應於十天內前來查明否則認為核對無誤。

二十六、立約人簽發之支票或本票遇有更改金額以外之記載事項時,其更改處,除另有約定外,僅憑原存驗印鑑卡之任何一顆印鑑單獨簽蓋證明即生效力,若因而發生任何糾葛,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二十七、立約人之票據如有被盜、遺失或滅失時,應依照票據法、票據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票據交換所擬定經央行修正備查之「票據掛失止付資訊處理須知」及貴會所訂之掛失止付辦法辦理相關掛失止付手續,其止付票款,貴會得逕自立約人帳內扣除提存備付。但在貴會未接受掛失止付之書面通知以前,如有被冒領款項情事,貴會不負賠償責任。又立約人喪失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或未經簽章之空白票據時,亦應依前開規定即向貴會辦理掛失手續。立約人遭詐騙簽發票據,貴會於接獲票據假處分執行通知前,貴會憑票付款,不負損害賠償之責。立約人同意:

() 貴會對於通知掛失止付理由,不負認定之責。

() 票據如已兌付、已依法撤銷付款委託或業已經貴會保付者,貴會不受理掛失止付。

() 凡已通知掛失止付票據之占有票據人,提示請求付款,如存款或允許墊借之金額足敷票據金額者,以「業經止付」論,如不敷票據金額者,以「存款不足及票據經掛失止付」理由處理,如嗣後再有存款或續允墊借,並經占有票據人再提示請求付款時,依再提示付款時之情形予以處理。

() 通知止付人若未於提出止付後五日內向貴會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止付通知失其效力。嗣後通知止付人,不得對同一票據再為止付之通知。

二十八、立約人因需要向 貴會取回已兌付票據正本,確認 貴會留存之影本及帳載資料與該票據正本具有相同之法律上一切效力。

二十九、立約人確認 貴會用顯微膠片攝影或電子化保留之支票影本與立約人原簽發之支票具相同之法律上一切效力。

三十、支票存款帳戶未達新臺幣1,000元且一年以上無存提往來記錄者,免經立約人同意,貴會得逕將本帳戶註記為靜止戶,並自註記之日起停止寄發對帳單,該期間免向立約人收取任何手續費,但立約人可隨時要求恢復往來。

一、立約人同意貴會以票據交換所為彙整退票紀錄及拒絕往來資料處理中心,並同意該所將立約人之退票紀錄、被列為拒絕往來戶及其他有關票據信用之資料,提供予他人查詢。

立約人同意貴會得將支票存款之開戶日期、法人之資本額及營業額、退票及註記紀錄,撤銷付款委託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依有關主管機關之規定,提供他人查詢外,並同意貴會、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貴會應業務需要訂有契約之機構,於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訂業務需要等特定目的之範圍內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得將建檔資料提供與其他會員金融機構查詢。

三十二、本約定事項經貴會修正後於貴會營業廳或網站公告或於貴會寄交之對帳單上註記通知施行之,立約人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或通知後60日內洽原開戶行辦理終止本支票存款契約,否則即視為雙方合意共同遵行之。

三十三、立約人如不依本約定事項辦理,以致發生一切糾葛,有損立約人權益時,貴會概不負責。

四、申訴專線:(02)26100993 傳真:(02)2619101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三十五、本章則未盡事宜依照法令及當地銀行習慣辦理。


新北市八里區農會各項申請業務收費標準101.10.01實施

項目

編號

服務項目

單位

費用()

備註

存摺類

1

存摺工本費

每戶

100

開戶未滿3個月結清

2

印章掛失、更換印鑑

1

50


3

補發存摺

1

50


4

補發存單

1

50


5

補發晶片金融卡

1

100


6

解鎖重設金融卡密碼

1

50


7

強制執行案件(法院扣押款)

1

200

含郵資、印刷、開立支票、匯費等

8

調閱歷史交易明細

1

100/200

申請6個月以內100元;6個月以上200

9

調閱(影印)傳票

1

50

依交易日期1日算1(例:申請影印3個日期為150)

10

調閱(影印)稅單

1

150


11

辦理質權設定

1

200


12

電腦匯款

轉帳

30

200萬元以下;逾200萬元另計

13

電腦匯款

現金

80

200萬元以下;逾200萬元另計

14

存款餘額、存額、貸款餘額證明

1

50

每多1份加30/函証申請需附回郵

15

開立行庫票據-合支

1

100


16

託收票據撤回

1

30

外埠票在途每張收100元,本會票不收費

17

託收票據延期提示

1

30

外埠票在途每張收100元,本會票不收費

支票存款

18

票信查詢(支存開戶)

1

100


19

第一類票信查詢

1

200

客戶申請無退票證明

20

第二類票信查詢

1

300

客戶申請無退票證明

21

領用空白支票

1

5

前一個月支存平均餘額未達10,00元或活存平均餘額未達50,000

22

支票退票違約金

1

200


23

申請退票記錄註銷手續費

1

200


24

補退票

1

500

客戶逾時未依約存入款項

25

取消退票理由單收費

1

50


26

支票掛失止付

1

200


27

空白支票掛失止付

1

200


28

支票撤銷付款委託

1

100


29

拒往/結清申請兌付

1

200


30

結清未回籠支票

1

5


保管箱

31

保管箱鑰匙遺失/損壞更換

1

800


32

保管箱磁卡遺失/損壞更換

1

100


33

保管箱開戶印章掛失、更換印鑑

1

50


外匯

34

買入外幣、人民幣

1

100

非本會賣出且未攜帶賣出水單者

授 信

35

聯徵信用查詢

每人

500

依借/保人人數分別收取

36

轉換政府優惠房貸/指數型房貸

每件

2,000


37

開立抵押權部分塗銷同意書

每件

500


38

補發抵押權塗銷同意書

每件

300


39

貸放後增貸金額未達50萬元

每件

1,000


40

貸放後6個月內增貸

每件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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