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類科:地政
科 目:土地登記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23940
頁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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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土地法第 43 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此規定與
土地登記規則第 144 條第 1項,賦予行政機關透過行政程序所為之塗銷
登記,是否有產生矛盾之處?請詳細說明之。另因土地登記錯誤、遺漏
或虛偽而致受損害者,可透過何種程序請求救濟?(25 分)
二、有一區分所有權建物於民國 102 年10 月30 日領有使用執照,除一般申
請文件外,應檢附那些文件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此等文件應記
明那些內容?如何區隔建物之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共有部分又應如
何登載於登記簿?(25 分)
三、若有兩宗不同所有權人之土地合併,在辦理合併登記過程中,有那些限
制?兩宗土地上,如原已設定不動產役權,則其範圍與位置如何決定?
此不動產役權,又如何登載於登記簿?(25 分)
四、在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時,關於遺產分割有那些方法?若分割標的物已設
定抵押權,則應由何人申請登記?該抵押權應如何處理?如遺產分割
後,其中有一繼承人於其分得之分別共有土地設定抵押權,日後再次辦
理共有物分割時,則後設定之抵押權應如何處理?又有那些例外狀況?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