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代號:23340 全一頁
類科:地政
科 目:土地登記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某乙向甲購買 A地,乙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後,有某丙看上該地,向乙出高價
購買 A地,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今有某丁主張甲非所有權人,無權處分 A
地,故乙亦無權處分,請求丙返還之。惟甲、乙皆主張於處分 A地時,為所有權人,
故有權處分,丙主張為合法取得 A地之所有權。試問該 A地之權利歸屬為何?請就
我國登記制度之「推定力」、「公信力」及托崙斯登記制度所稱之「不得推翻之權利
(Indefeasible title),說明甲、乙、丙、丁主張之依據。(25 分)
二、甲、乙、丙三人就其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申請辦理分別共有登記。地政事務所承
辦人員誤登記甲之分別共有之土地持分,甲可否申請更正登記?依土地法之規定,
得辦理土地更正登記之「形式要件」為何?又「須不妨害原登記之同一性」通說為
得辦理土地更正登記「實質要件」之一,試申其義。(25 分)
三、何謂「流抵約款登記」?請說明流抵約款之意涵,並應如何辦理登記?試依相關規
定說明之。(25 分)
四、甲、乙、丙、丁四位好友合夥,在民國 106 年籌備成立科技公司,籌備期間因業務
需要,購置不動產一處,試問如何辦理登記?又該科技公司之設立登記未獲核准時,
所購置之不動產產權應如何處理?請申述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