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 高普考 高考三級 地政 土地法規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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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代號:23350 全一頁
類科
目:土地法規
考試時間2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土地法第 104 條第 1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
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
以登記之先後定之。」試問:此法條所規定之優先購買權是否得在基地或房屋出賣
前預先拋棄?請就己見析論之。25 分)
二、民國 105 729 日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第 739 號解釋,指出「獎勵土地所有權
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之部分條文規定,或因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或因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相關機關應依
本解釋意旨就違憲規定部分,於 1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
效力。試問:司法院釋字第 739 號解釋所宣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
法」規定違憲之內容為何?請說明之。25 分)
三、民國 70 甲將其所有之 A地號土地出租予乙雙方簽訂未定期限之基地租賃契約
而後乙於該土地上建築加強磚造建築物一棟,並經辦竣建築物所有權登記為其所
最近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丙公司就包含 A地號土地在內之範圍(更新單元)
擬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第 22 條及第 29
條等規定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一併送由當地主管機關審議核定
發布實施。試問:於此場合,乙之不動產權利,應如何處理?又,如果乙受分配更
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則其受分配時之土地及建築物稅賦,如何處理?以及其納稅
義務人為何者?請分別說明之。25 分)
甲、乙、丙、丁、戊 5人共有 A地號土地 1其應有部分均各為五分之一現甲、
乙、丙 3人擬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1項規定 A地號土地全部出賣予共有人之
一丁;於此情形,戊對於該 A地號土地是否有優先購買權?請析論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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