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 高普考 高考三級 地政 土地法規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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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代號33550
科: 地政
目: 土地法規
考試時間: 2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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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有一地,本供高級花卉生產之用,今因其接連地被徵收,致生損失而欲依據土地
法第 216 條第 1項規定行使損失補償請求權。按現行土地徵收條例第 8條第 1項亦
定有「殘餘地一併徵收」請求權,其性質與前揭土地法「接連地損失補償」請求權
相近,試比較該兩請求權具備要件之差異處。(25 分)
甲有一地,本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下稱系爭地),並依據土地稅法第 19
條前段規定,適用「千分之六」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率在案。嗣後,系爭地因故未
做任何使用且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惟稅捐稽徵機關仍對其續課地價稅。近日甲之
友人告以其已符合前揭土地稅法第 19 條後段免稅之要件,甲乃向稅捐稽徵機關主
張應退還先前所繳地價稅,惟稅捐稽徵機關認其並未踐行土地稅法第 41 條第 1
「租稅申報協力義務」而予以否准,甲則援引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22 條第 3款「免
稅申報協力義務」資為保護,則甲之主張有無理由?試從租稅法上相關理論(原
予以評述。(25 分)
三、按我國「公辦市地重劃」於實施過程中,「土地分配」相關規定對於參加重劃土地
所有權人之權益影響至鉅,關於重劃前、後土地分配之標準,現行平均地權條例係
採「地價標準主義」,從而重劃前、後土地地價應如何估定,至為重要,請按「市
地重劃實施辦法」說明其內容並予以評述。又,市地重劃完成後,土地所有權人所
重行分配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為平均地權條例第
62 條所明定,從而其係屬「繼受取得」之性質,其理由為何?試從市地重劃原理與
相關規定申論之。又,前揭平均地權條例同條但書亦規定「但對於行政上或判決上
之處分,其效力與原有土地性質上不可分者,不適用之。」其意涵為何?試舉例說
明之。(25 分)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一地,其應有部分為:甲為四分之三,乙與丙合計四分
之一(亦即各為八分之一),三人並未有不得出租之約定。請依法回答下述問題:
倘甲未經乙與丙之同意,將該筆土地出租予第三人,此舉對於乙與丙是否生效?
倘因租金過低而損及乙與丙之權益,其應如何救濟?
倘甲、乙之間互為其應有部
分之買賣時,丙得否行使先買權?理由為何?
甲得否依據土地法第 34 條之 11
項將該地出售予自己,理由為何?
甲依據土地法第 34 條之 11項將該地出售
予第三人,乙、丙均不同意出售,惟僅乙擬行使先買權者,其是否合法?此時其先
買權之標的有無包括丙之應有部分?理由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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