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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代號:33550
類 科: 地政
科 目: 土地法規
考試時間: 2小時 座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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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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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有一地,本供高級花卉生產之用,今因其接連地被徵收,致生損失而欲依據土地
法第 216 條第 1項規定行使損失補償請求權。按現行土地徵收條例第 8條第 1項亦
定有「殘餘地一併徵收」請求權,其性質與前揭土地法「接連地損失補償」請求權
相近,試比較該兩請求權具備要件之差異處。(25 分)
二、甲有一地,本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下稱系爭地),並依據土地稅法第 19
條前段規定,適用「千分之六」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率在案。嗣後,系爭地因故未
做任何使用且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惟稅捐稽徵機關仍對其續課地價稅。近日甲之
友人告以其已符合前揭土地稅法第 19 條後段免稅之要件,甲乃向稅捐稽徵機關主
張應退還先前所繳地價稅,惟稅捐稽徵機關認其並未踐行土地稅法第 41 條第 1項
「租稅申報協力義務」而予以否准,甲則援引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22 條第 3款「免
負租稅申報協力義務」資為保護,則甲之主張有無理由?試從租稅法上相關理論(原
則)予以評述。(25 分)
三、按我國「公辦市地重劃」於實施過程中,「土地分配」相關規定對於參加重劃土地
所有權人之權益影響至鉅,關於重劃前、後土地分配之標準,現行平均地權條例係
採「地價標準主義」,從而重劃前、後土地地價應如何估定,至為重要,請按「市
地重劃實施辦法」說明其內容並予以評述。又,市地重劃完成後,土地所有權人所
重行分配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為平均地權條例第
62 條所明定,從而其係屬「繼受取得」之性質,其理由為何?試從市地重劃原理與
相關規定申論之。又,前揭平均地權條例同條但書亦規定「但對於行政上或判決上
之處分,其效力與原有土地性質上不可分者,不適用之。」其意涵為何?試舉例說
明之。(25 分)
四、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一地,其應有部分為:甲為四分之三,乙與丙合計四分
之一(亦即各為八分之一),三人並未有不得出租之約定。請依法回答下述問題:
倘甲未經乙與丙之同意,將該筆土地出租予第三人,此舉對於乙與丙是否生效?
倘因租金過低而損及乙與丙之權益,其應如何救濟?
倘甲、乙之間互為其應有部
分之買賣時,丙得否行使先買權?理由為何?
甲得否依據土地法第 34 條之 1第1
項將該地出售予自己,理由為何?
甲依據土地法第 34 條之 1第1項將該地出售
予第三人,乙、丙均不同意出售,惟僅乙擬行使先買權者,其是否合法?此時其先
買權之標的有無包括丙之應有部分?理由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