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 高普考 高考三級 地政 土地登記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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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
代號:23940
科:
地政
目:
土地登記
考試時間:
2小時
座號:
使
一、甲男、乙女於民國 89 年結婚,婚前兩人一無所有,婚後胼手胝足,共同努力,育
有一子 10 歲。甲乙均上班工作,以工作所得共同購置自用住宅一棟,登記於妻子
名下。惟乙女不幸於民國 104 年死亡,此時,甲連同結婚前之工作收入,共有財產
300 萬元,其中 100 萬元係婚後繼承其父遺產所得。乙婚後工作收入存 200
元及婚後購置自用住宅現值 500 元,房貸未償還金額 350 萬元。請問:
甲男對於妻(乙女)的財產可主張何種權利?(15 分)
甲男和其子欲按照法定應繼分共同繼承,各應檢附何種文件申辦登記?10 分)
二、根據各縣市地政局(處)的統計,民國 103 年仍有相當多的不動產逾期未辦繼承登
記,不動產未繼承的原因多為繼承人旅居國外或繼承人不明。請問:如果逾期無人
認領出面辦理繼承登記,該不動產將如何處理?又繼承人旅居國外授權他人代為辦
理繼承登記,其授權書和印鑑證明要如何證明其有效性?25 分)
三、某一筆國有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標售,請問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之登記機關
於登記簿內應載明那些內容?地上權標售契約明確載明租金及權利金的計收方式如
有變更,應辦理何種登記?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應辦理何種登記?(25 分)
四、請申論土地登記的公示力?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 24 1之規定現行土地登記謄
本分為那幾類及申請人資格有何不同?(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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