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專案計畫教學研究人員離職申請與慰助金發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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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校務基金專案計畫教學研究人員 離職報告單

(注意事項如背面)

114.6.20修訂

學 院

(中心)


()

學位學程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外籍人士統一證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聘 任

職 稱

(依所持聘書職稱勾選)

專 案 教 師:□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專案計畫研究人員:□研究員 □副研究員 □助理研究員  □研究助理

聘 期迄 日

至 年 月 日止

離職生效日期

(為工作支薪最後一日之次日)

年 月 日

離 職

原 因(系所請勾選)

聘約屆滿到期,發放慰助金

不發放慰助金

自願離職(已檢附相關文件)

終止聘約(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檢附相關文件,注意事項4)

終止聘約(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符合出席規定,並檢附相關文件,注意事項3)

系 所

簽 章

發放慰助金(注意事項5)

(聘期屆滿未獲再聘,且無實施原則第6點及第7點所訂情事)

  1. 經費科目_________________

  2. 慰助金:_______________

    1. 6個月平均薪酬:____________(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四捨五入至整數)

    2. 服務年資:_________日(自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日止)

    3. 計算式:平均薪酬 元x發放月數比例 {[+(/30)/12}x0.5 = 慰問金(每滿1年發給0.5個月之平均薪酬,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 (四捨五入至整數)


(有實施原則第6點及第7點所訂情事,前開實施原則請參閱注意事項3)



()承辦人員: 系()主管簽章:

年 月 日

圖書館

意 見

須結清所借圖書及罰款,圖書館核章後即終止借書、進出館及各空間使用權限。

人事室

意 見

擬奉核可後函復,謹敘稿併陳

任免組 如附稿 主計室(不發放慰助金免會)

綜合業務組(聘期屆滿免會)

退撫保險組(確認薪酬)

注 意

事 項

1.離職日期涉及酬金支付、保險費各項現金給付及服務證明開立等事宜,應請覈實填列。

2.離職者如有參加勞健保,請務必提前填具「勞健保退保申請書」送人事室第4組辦理退保申請及相關保費計算、退費事宜。

3.專案計畫教師、研究人員有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或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以下統稱實施原則)6點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審議,予以終止契約;有實施原則第6點第1項第7款或第10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評會委員2/3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1/2以上之審議通過,予以終止契約;有實施原則第6點第1項第8款、第9款、第11款至第13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評會委員2/3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2/3以上之審議通過,予以終止契約。

4.專案計畫教師、研究人員有實施原則第7點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止契約執行。

5.校務基金進用專案計畫教學研究人員聘期屆滿未獲再聘,且無實施原則第6點及第7點所訂情事者,按其於學校服務年資發給慰助金,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薪酬,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薪酬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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