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高市教四字第0980052497號
九十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包括下列二類:
一、學業成績:採百分制評定。
二、德行評量: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其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及校內外特殊表現: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整潔
習慣、禮節、班級服務、學校活動、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譽
之影響等。
(二)服務學習:考量學生尊重生命價值、規劃生涯發展、提升生活素養、體
驗社會實際需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
第
3 條
學業成績考查之科目及節數,依教育部所定課程大綱規定辦理。
第
4 條
學業成績考查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
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採擇多元適當之方法,於日常及定期
為之,其日常及定期考查方式,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各校定之。
第
5 條
各科目學年成績,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以該科目上、下學期成績平均計算;
該科目上、下學期每週教學節數不同時,其學年成績依各學期教學數比例計算。
前項科目經定為學期課程者,以其學期成績為學年成績。
第
6 條
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每週教學節數所
得之總和,再除以每週學科教學總節數。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以各科目學年
成績乘以各該科目上、下學期平均每週教學節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每週教學
總節數。
第
7 條
學業成績考查以學期為階段,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般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其單一科目上學期成績達五十分而下學
期成績及格,但學年成績計算仍未達六十分者,其學年成績視為及格
,並以六十分登錄。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
蒙藏學生、外國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原住民學生及境外優秀科
技人才子女: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
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運動成
績優良學生:初入學第一年、第二年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
五十分為及格。
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予補考,補考採多元評量,以二次為限。補
考及格者,以前項所定及格分數登錄。補考不及格者,該科目成績就補考
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考查,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所定個別
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
第
8 條
學生於學業定期考查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試,經學
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考查之;其成績考查方式及計
算,由各校定之。
第
9 條
學生之學年學業成績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准予升級:
一、各科目學年成績均及格。
二、學年成績不及格之各科目每週教學總節數,未超過修習各科目每週教學總
節數二分之一,且不及格之科目成績無零分,而學年總平均成績及格。
三、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未超過修習全部科目二分之一,且其不及格之科目
成績無零分,而學年總平均成績及格。
第
10 條
學生學年成績經依第七條之規定補考二次仍未符合前條規定者,應重讀。
第
11 條
學生取得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查證
認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學教育階段之正式合格國外學歷,其在國外所修之科
目,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扺免修或升級;其審
查、甄試及成績採計規定,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12 條
學生缺課除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
或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
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
其情形給予個別輔導。
第
13 條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
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各校定之。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
總日數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學生曠課累積達三十六節,經提學生事務
會議通過後,應依據各校學生獎懲規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德行評量之
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第
14 條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
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結
束時,列入德性評量。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
第
15 條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依第二條之規定,參考各科目任課教師及相
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經學生
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作為學生輔導、轉學及其他適性教育安置之依據。
第
16 條
學生修業期滿且成績考查結果符合下列規定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各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
二、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
學生成績考查結果未符合前項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
17 條
各校依本辦法所定之規定,或為適應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之成績考查補充規
定,應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
18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樹德家事商業職業學校實用技能學程
夜間上課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校務處行政會議審訂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教中(三)字第0930600930號函同意備查
壹、依據:
一、職業學校法第十四條。(92.1.15修正公布)
二、職業學校成績考察辦法第十五條。(89.1.7修正公布)
三、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管理要點。(89.9修正公布)
四、實用技能學程(班)課程綱要。(草案)
五、教育部授教中(三)字第○九三○五一○一五三號書函。
六、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實用技能學程(班)夜間上課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注意事項。
貳、目的
一、為提供夜間上課之實用技能班學程學生補足畢業學分數之用。
參、學科學分核計方式:
一、每週上課一節持續一學期(或十八週)以一學分計。
二、軍訓(國防通識)、護理(健康與護理)、體育等科目均核計為畢業學分。
三、活動科目(週會、社團活動)視同通識課程,夜間上課得採計為畢業學分。
肆、夜間上課學分抵免原則:
一、職場經驗:學生在學上課期間於職場工作,依其職場所習類科相關程度,每學期得採計1至2學分,三學年最高以12學分為限。其採計分式如下:
(1)、職場經驗申請時間:
1.為每學期開學後兩週內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件一)。
2.為每學期期間更換工作兩週內可再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件一)。
(2)、職場經驗申請條件:
1.為每學期工作18週(含),每週至少工作8小時(含)以上可提出申
請。
2.為每學期工作10週(含),每週至少工作16小時(含)以上可提
出申請。
3.每學期工作200小時以上可提出申請。
(3)職場經驗工作證明:
1.學生應於離職時提出工作單位所開立之職場經驗工作證明文件。
2.學生應於學期結束前兩周提出工作單位所開立之職場經驗工作證
明文件。
3.如工作單位無正式之職場經驗工作證明文件時,可採用<附件三>
文件代用。
(4)學分採計評定:
1.學分之採計應於每學期開學後兩週內提出申請,並於學期結束前兩週提出工作單位所開立之職場經驗工作相關證明文件。
2.與所習科別直接相關之工作,每學期以採計2學分;非直接相關(八
大行業除外)之工作,每學期以採計1學分為原則,其學分採計由審
定委員會評定之。
3.以下之行業工作經驗得採計為直接相關工作經驗:
A:貿易、電子製造、資訊服務、通訊服務、資訊產品行銷等產業,擔任維修、技術服務、業務推廣等工作。
B:各行各業之會計、簿記、出納等工作。
4.以下之行業工作經驗得採計為間接相關工作經驗:倉儲物流、便利商店、百貨賣場、超級市場…,(八大行業除外)等之工作者。
二、技能檢定證照:(檢定職種需與就讀類科相關,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內政部核發)
1.丙級證照每一職種得採計3學分;乙級證照每一職種得採計6學分。
2.採計之學分三學年最高以6學分為限。
3.實用技能學程(商用資訊科)技術證照採計畢業學分職種為「商業計算」、「會計事務」、「電腦軟體設計」、「電腦軟體應用」、「電腦硬體裝修」、「網頁設計」、「網路架設」等七項職種。
4.證照學分之採計,應於畢業當年五月底前提出申請(如附件二),正本驗畢發還,留存影本。
伍、附則:
一、職場經驗學分和證照學分採計審定委員會組織由校長、教務主任、實習主任、進修學校校務主任、實技組長、註冊組長、教學組長、教官代表一人、各班導師及相關人員等組成。
二、前項之學分採計係用以補足應修得畢業學分之用,不得作為抵免相關科目。
三、本校依實際需要,訂定實用技能學程學生成績考察辦法補充規定,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陸、本補充規定未盡事宜,悉依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察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樹德家商進修學校 (含實用技能學程夜間班)重補修學分實施要點 |
一、 依據: (一)教育部「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十二條辦理。 (二)依據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教中(三)字第0940511205號函辦理。 二、 目的: (一)協助學生奠定學科基礎,適應學生個別差異。 (二)協助學生克服障礙,提升學習效果。 三、參加對象:學科或實習科目未獲得學分之學生或職業類科缺課達三分之ㄧ學生為主。 四、重補修學分辦理方式: (一)專班重修:補修學生人數達20人(含)以上者,開辦專班重修。 (二)自學輔導:補修學生人數過少,採專班重修有困難者,由教務處或 實用技能班(學程)安排併班或自學輔導。惟重補修得跨類(科)、 跨年級或跨校(部)修讀。 五、重補修學分時間:
(一)寒假重補修【上學期課程】:2月開設重補修班。 (二)校務處或實用技能夜間班(學程)依實際需要可於學期中、假 日或晚上時間實施重補修。 六、上課時數: (一)採專班重修方式時,每學分授課時數以8節課為原則,若因 特殊情形得增加之。 (二)採自學輔導方式時,由教師指定教材,學生自行修讀,並安 排面授指導,每學分面授時間不得少於6節課。 七、重補修師資以校內教師為原則,必要時得聘請兼任教師授課。校內教師擔任重補修 班之授課時數得併入基本授課時數及不受教師兼代課最高鐘點數之限制。 八、重補修經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專班重修方式時,每學分修習8節課,每生每節課收費40元。 (二)自學輔導方式時,由教師指定教材,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學 分修習6節課,每生每科每學分收費300元。 (三)教師鐘點費、實習材料費及業務費由學生所繳交重補修金額下支應。 十、教師注意事項: (一)重修班指導老師由校務處教學組安排之。 (二)請指導老師將學生之出缺席狀況、上課學習情形、平時測驗、作業檢查、等 相關事項列入學生平時成績。 (三)重補修學生成績評量標準:日常考查50%,定期考試50%。 (四)重修課程以重補修之原學期上課使用之教科書為範圍,老師得另行補充其相 關資料。 (五)老師因需要調代課,請事前填寫調代課單。 十一、學生注意事項:
定及出缺勤作業之辦法。 (二)學生提出申請重補修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選、調班或退費。 (三)重補修課程學生出席情形由授課教師紀錄之,缺課時數超過上課總時數三分 之一者,視同未完成該科目重修手續,授課教師得不予成績考查,其所繳重 修費用亦不退還。 (四)上課期間,因故未能到校上課時,應向導師或教學組辦理請假手續。 (五)每期開課科目無故不參加者,導致畢業學分數不足而無法畢業時,未取得之 學分數以延修方式申請重補修。
十二、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