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
高雄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高雄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
高雄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1 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 1000001794 號函訂定
第一條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實施九年一貫課程,特依
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規定,訂定高雄市國民中小學學
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以下
簡稱
本原則)。
第二條高雄市各
國民
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學生到校時間以不早
於七時三十分為原則;學校作息自七時四十五分開始,十
六時三十分以前放學為原則;國中如辦理課業輔導,放學
時間不得超過十七時三十分。
學習
節數為半日時,放學時間以不超過十二時五十分為原則。
學生上放學時間得考量學區交通狀況與社區特性作適當調
整,並應
兼顧
學生安全。
第三條各校應依課程綱要之規定,安排各學習領域及彈性學習節
數,其他非學習節數之活動,如升降旗、清掃、晨間活動、
午餐、午休、導師時間等不列入學習總節數內,由各校依
需要自行安排。
第四條為提升學生健康體適能,在顧及正常教學及學生身心健康
情形下,各校應調整上午、下午或擇一時段之第二節課間
活動十五至三十分鐘為身體活動或視力保健時間。
第五條學習節數國小每節上課四十分鐘、國中每節上課四十五分
鐘,惟各校得視課程安排之需要,在學習總節數不變的原
則下,彈性調整每節上課時間,以利統整與協同教學之實
施。
第六條
各校應依本原則擬訂學校作息時間表,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局
備
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