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新科技大學期中考試期末考試及計分實施辦法
89 年10 月4日教務會議修正
94 年3月23 日教務會議修正
96 年10 月24 日教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本校期中考試採自行考,期末考試採大會考或自行考。
第二條 考試地點、座次、時間表由教務處於考試前排定公佈,身障學生或行動不便學
生,考試時間與地點如需變更者,請提出申請辦理。
每一教室監考教師一至二人,經排定後,直接通知各監考教師。監考節數依其
教師授課鐘點數安排(第十八週自行考試之授課鐘點數會被扣除)。
第三條 專題、校外教學或學分數小於每週授課時數之課程,可於期末考試前一週(17
週)隨堂舉行考試。
第四條 期中及期末考試均以考已授完之全部課程為範圍。
第五條 各科試題請任課教師直接到教務處網站下載命題紙,在指定日期前密封交教務
處課務组繕印備用,以免洩密。
第六條 考試試題由教務處準備,請各監考教師於考前二十分鐘到達試場,清點試卷,
分發各考生。
第七條 各科考試時,請監考教師逐堂點名,並將缺考學生姓名登記於試卷封套上。
第八條 各試場考試完畢,學生應將試卷親繳監考人員,監考人員清點後課務組人員彙
收。
第九條 各科試卷由教務處點交任課教師評分,成績記入成績名單內。
第十條 考試期間,學生應帶學生證(或附有照片之有效証件),於考試時放置桌面右
上角,以便監考教師隨時核對,未帶者通知任課教師處理。
第十一條 監考教師如發現考試舞弊情事,可報告試場巡堂主任或登錄卷袋送課務組簽
辦。
第十二條 各科成績於考試完畢一週內上網輸入,以便寄發成績單。成績上網輸入辦法
另訂之。
第十三條 任課教師結算學期成績時,如發現學生段考、期中考、期末考或臨時考試有
一項,成績欠缺時,務請覆查清楚。如係該生無故缺考或雖核准請假而又逾
時不請求補考者,即逕以零分計算。期末考試若有學生缺考,請於成績名單
內該生期末成績欄填「缺考」字樣,教師上網輸入成績時,仍按成績百分比
計算其總成績。
第十四條 各科作業分數,請於期末考前一星期內,將各該生應得之成績結清後,即不
准學生藉故補交作業。
第十五條 各科學期成績,請各教師詳加核算經送教務處後,不得更改(但若發現試卷
評分錯誤或成績計算錯誤及遺漏者,依本校成績更正實施辦法辦理,不在此
限)。
第十六條 期中考試卷與期末考試卷,連同學期成績名單,需於該科考完兩週內送交註
冊組,以便備查。
第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