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新科技大學考試及計分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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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新科技大學期中考試期末考試及計分實施辦法
89 10 4日教務會議修正
94 323 日教務會議修正
96 10 24 日教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本校期中考試採自行考,期末考試採大會考或自行考。
第二條 考試地點座次間表由教務處於考試前排定公佈身障學生或行動不便學
生,考試時間與地點如需變更者,請提出申請辦理。
每一教室監考教師一至二人,經排定後直接通知各監考教師監考節數依其
教師授課鐘點數安排(第十八週自行考試之授課鐘點數會被扣除)
第三條 專題校外教學或學分數小於每週授課時數之課程可於期末考試前一週(17
週)隨堂舉行考試。
第四條 期中及期末考試均以考已授完之全部課程為範圍。
第五條 各科試題請任課教師直接到教務處網站下載命題紙在指定日期前密封交教務
處課務组繕印備用,以免洩密。
第六條 考試試題由教務處準備,請各監考教師於考前二十分鐘到達試場,清點試卷,
分發各考生。
第七條 各科考試時,請監考教師逐堂點名,並將缺考學生姓名登記於試卷封套上。
第八條 各試場考試完畢學生應將試卷親繳監考人員監考人員清點後課務組人員彙
收。
第九條 各科試卷由教務處點交任課教師評分,成績記入成績名單內。
第十條 考試期間,學生應帶學生證(或附有照片之有效証件),於考試時放置桌面右
上角,以便監考教師隨時核對,未帶者通知任課教師處理。
第十一條 監考教師如發現考試舞弊情事可報告試場巡堂主任或登錄卷袋送課務組簽
辦。
第十二條 各科成績於考試完畢一週內上網輸入以便寄發成績單成績上網輸入辦法
另訂之。
第十三條 任課教師結算學期成績時如發現學生段考期中考、期末考或臨時考試有
一項成績欠缺時請覆查清楚如係該生無故缺考或雖核准請假而又逾
時不請求補考者即逕以零分計算期末考試若有學生缺考請於成績名單
內該生期末成績欄填「缺考」字樣教師上網輸入成績時仍按成績百分比
計算其總成績。
第十四條 各科作業分數請於期末考前一星期內將各該生應得之成績結清後即不
准學生藉故補交作業。
第十五條 各科學期成績請各教師詳加核算經送教務處後不得更(但若發現試卷
評分錯誤或成績計算錯誤及遺漏者依本校成績更正實施辦法辦理不在此
限)
第十六條 期中考試卷與期末考試卷連同學期成績名單需於該科考完兩週內送交註
冊組,以便備查。
第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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