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期末補考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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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傳大學期末補考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 100 5 12 日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協助學生進行課業補考特定制訂「銘傳大學期末補考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細
則)作為補考作業執行之規範。
第二條 期末考補考或畢業考補考以一次為限,排定補考未參加者以曠考論,除特殊理由經
校長核准外,不再准予補考。
第三條 學生期末考或畢業考因特殊事故無法應考者,應於當天前上網申請補考。教務處依
申請資料統一排定補考試場進行補考,教師依申請學生進行補考命題。補考申請應
於期末考當週週五晚上 12:00 截止,逾期概不受理。
第四條 補考日期排定於期末考或畢業考結束後次週之週三至週五舉行,若遇特殊狀況將另
行於網頁上公告。補考考程及座位將於補考前一天公佈於學生資訊系統供查詢。
第五條 期末考或畢業考缺考者,應辦理請假,請假核可者方列計補考成績。相關補考成績
計算依「學生學期學業成績計算標準」辦理。
第六條 補考考試相關規範依「銘傳大學考試規則」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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