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期中考後減修辦法(112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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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傳大學期中考後申請減修辦法
中華民國101326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515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0504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考量期中考核學習狀況不佳之學生,期給予再次衡量自身學習、調整修課之機會,
並對於未完成補繳費用之處理,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期中考不及格學分數未達當學期修讀總學分數三分之一者,得減修1科;達三分
之一但未達二分之一者,得減修至多2科;達二分之一者,得減修至多3科。
第三條 學生申請減修課程需經導師輔導,並應於當學期教務處規定期間內上網辦理申請減
修科目,確認送出申請後由教務處統一審核處理。
第四條 申請減修經核准後,學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申請或要求異動。
減修之課程不得要求退費。
第五條 因其他特殊情況申請減修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敘明原因,提交聯合輔導委員會輔導
後,並經專案核可方得減修。
第六條 應補繳學分費而未於期限內補繳完成之科目,由教務處登錄為減修科目,併入減修
科目數計算。
第七條 減修後之學分數,不得低於學則規定最低應修學分數。
第八條 學生再因情況特殊,經院系所(學位學程)輔導後,得於第14週提出專案進行第二次
減修,經核可後方可為之。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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