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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甄選規定(6/11)
註1:相同職類之競賽及證照採最優名次或最高等級計分,不同職類之競賽及證照,則
可累計計分;未在本表所列之競賽及證照,均不予計分。
註2:考生所持技術士證照中,若屬【乙級報檢資格中所稱「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
術士證」】,則屬同一職類,依註1規定採最高等級計分,本項所述技術士證職類
請參閱當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或依技能檢定中心公告為主。
註3: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獲各職種優勝名次,並檢附優勝獎狀,才得予採計(
參賽證明不予採計)。
註4:中央各級機關及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各項技藝技能競賽,發證時之主辦單位和落款
單位須為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且落款人須為機關首長,否則不列入本表
採計項目(參賽證明不予採計)。
註5:若尚未拿到技術士證照,但有成績單或於技能檢定術科辦理單位相關網站可查
詢到成績,請檢附成績單影本或列印成績查詢頁面,並請於「網路報名系統」之
第7比序項目資料將發證日期登錄為113年1月1日。
註6:考生取得本表採計之競賽或證照項目之日期,須為考生入學推薦學校之後至報名
截止日113年3月20日(星期三)前,方予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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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與證照部分之計分標準(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