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園國小教務主任偽造印章申領補助遭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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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頁
陳宏彰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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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糾正案文
壹、被糾正機關: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
園國民小學
貳、案 由:新北市林口區麗園國民小學教務主任高漢
懋辦理該校網球代表隊行政工作,104
年至108年間申領補助經費895,890元,
且自1048月起即偽造印章核其公私不
分之行為,有損師道,顯有重大違失;復
因該校欠缺網球隊之體育社團管理機制,
會計人員及校長等人未善盡監督權責,亦
涉有縱容包庇之嫌,亟待新北市政府教育
局依法處理
參、事實與理由
本案係
新北市林口區麗園國民小學(下稱麗園國小)教務主任高
漢懋違法事證,並向相關機關調卷,詢問麗園國小高漢
懋及案關人員,復派員調閱相關核銷憑證及轉帳紀錄,
案經本院調查
確有違失
如下
一、
民國(下同)104年至108年間申領補助經費新
臺幣(下同)895,890長期詐領公款並挪為私用
雖已自首繳回449,785元,惟其自1048月起即偽
造指導教練「教師陳福德」職名章,刑事自首避重就
仍有掩飾隱瞞且原應補助網球隊員之款項不明
亦未交待採購消耗性器材之去向核其申報經費公私
不分之行為,有損師道,顯有重大違失,然以其情節
相關懲處實屬過輕,請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另為適當之
2
處分。
()刑法第55條、第210、第216條、第217條第1
及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
者,從一重處斷,及行使偽造文書、印章、詐欺取
財等罪之明文。復按公務員懲戒法第2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
譽。24條第1項:院、部、長,省、
直轄市、縣()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
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2
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
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
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麗園國小高漢
懋自8281日起從事教職,10081日至101
731日擔任學務主任,10481日至109731
日擔任教務主任10981日改
9281日至106731日參與網球隊訓練及
相關行政業務,106812
任網球隊訓練但仍負責網球隊行政業務108
9月下旬始將網球行政業務交由學務處負責。
()本案緣於麗園國小網球隊家長1086
福反映,政府補助經費與高漢懋所述金額存有落
差,嗣高漢懋於108923日為涉犯違反偽造文書
及詐欺罪等案件,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提出刑
自首,坦承自1064月至1087月間,27
需求請領款項,偽刻該校網球隊指導教練「教師
福德」職名章,蓋於麗園國小支出憑證黏存單,
該校各經辦人員陷於錯誤,依各該憑證黏存單上
載之金額核發款項,且課業輔導費支用不符原始
3
449,785元,包含參賽費用26
4,985元及課業輔導費184,800
1092310830206號緩
起訴處分書,以高漢懋犯行使偽造文書、偽造印
及詐欺取財等罪緩起訴期間為1
4萬元。
()依據高漢懋108923
1107
在未來23年中將會面臨斷層期。若沒有將
部分經費留用,當學校無法獲得重點學校相關補
助時,即可利用留用網球基金支應學生對外參賽
之所需。請領款項原意除了有指導學生練習外,
亦想利用此款項購置較無法補助之資本門訓練
器材(如:穿線機、發球機)
每月薪資較正式老師短少,因此每月向學生收取
隊費,支教師陳福德指導費用
2、利用早自習、午休時間、週三下午等時間協助幫
忙指導學生,並同時擔任球隊行政協助工作。未
能詳查課業輔導之使用係用於指導學生課業,而
非指導學生訓練亦可提出申請,因此造成經費支
用不符原始規範之情形發生。
3、因學校請購程序流程上由承辦人提出申請,再由
單位主管審核後送總務處採購單位簽認,並進行
後續採購作業。核銷程序中申請人及單位主管必
須再用印一次確認。由教務主任提出球隊相關請
106
情況下,私自刻章辦理網球隊請購。此章只用於
108917日交還當事人,
並向當事人致歉,請求其原諒。
4106教師
4
賽經費採購程序瑕疵部分,因個人確實有交付費
用給陳福德教練,但礙於經費交付並無留下任何
簽領記錄,因此不與教師陳福德進行曾交付費用
金額之核對,自行清查106年至108年重點學校參
賽請購案之金額,全數繳回。
()本院109713日派員至中華民國網球協會,實
抽查比對檔卷收存收據()
園國小收支憑證簿之收據()
偽造或不符之情事。惟麗園國小網球隊參賽時,
由家長於現場繳交報名費,賽後該協會再開立報
費收據予麗園國小,高漢懋竟自行連同交通費及
食費之憑證檢據核銷,其扣留部分款項,部分交
教師陳福德轉還參賽選手,然卻缺乏各場次之支
明細及參賽名單本院復於109827
北市政府教育局及麗園國小調閱相關卷證及支出
憑證,並協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
麗園國小轉帳至高漢懋之匯款明細紀錄,經比對
整其申領該校網球隊補助經費之款項(如表1),發
現高漢懋自104年至108年間申領補助經費高89
5,890元,除自首不實請領補助經費449,785
外,其他培訓經費及對外參賽費用亦有不實請領
情事。
()復查103麗園國小
並兼任球隊指導教練,然教務主任高漢懋於1048
月間,即偽造該校網球隊指導教練「教師陳福德
職名章(如圖1),並非如前揭緩起訴處分書所記
「高漢懋…先於10645日前某日,向某刻印
偽刻」等情。高漢懋先以偽造印章蓋於「申請人
及「驗收或證明」欄位,續以其教師兼教務主任
5
而詐領公款;且據麗園國小支出憑證黏存單所示
高漢懋自104420日起至105129
19次不實申領經181,703(如表2)
國小活動中心3樓音控室堆置練習用網球8袋共480
顆球(如圖2)其製造日期為10881(如圖3)
與會計憑證內106126500顆、107
622250顆等相關採購數量及金額,均未
相符(如圖4詢據相關證人指網球隊並未有補
助採購或汰換訓練用品,隊員亦未獲營養食品,疑
為此乃事後採買回補,並未完成驗收程序。
()綜上,麗園國小教務主任高漢懋辦理該校網球代
隊行政104年至108年間申領補助經費89
5,890多次以體育重點學校選手課業輔導營養
費或參加網球比賽為由,填報請購及動支單,再
不實之簽到冊任課鐘點費印領清冊發票及收據
充當報支憑證,長期詐領公款並挪為私用,雖已自
繳回449,785元,且部分補助經費交付教師陳
福德,以支應網球隊對外參賽之交通費、膳食費及
住宿費用,其餘皆由家長自費支應;惟其自1048
月起即未實
際指導網球隊卻詐領課業輔導費,刑事自首避重
輕,仍有掩飾隱瞞;且原應補助網球隊員之款項
明,亦未交待採購消耗性器材之去向,核其申報經
費公私不分之行為,有損師道,顯有重大違失,然
以其情節
另為適當之處分
6
1 104108年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補助麗園國小網球隊經費合計
895,890元,備註:()內為高漢懋繳回款項共449,785元,單位:元。
年度
項目
104
105
106
107
培訓
及對
外參
賽經
交通
11,050
8,450
9,100
9,100
保險
1,360
1,040
1,120
1,120
膳食
17,000
13,000
14,000
14,000
住宿
47,600
36,400
39,200
39,200
茶水營養
48,000
33,000
36,000
36,000
消耗性器材
6,500
6,500
6,500
6,500
小計
131,510
98,390
105,920
(67,049)
105,920
(94,097)
選手課業輔導費
0
60,800
(60,800)
63,200
(63,200)
60,800
(60,800)
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經費
0
0
50,000
(12,000)
50,000
(34,540)
131,510
(0)
159,190
(60,800)
219,120
(142,249)
216,720
(189,437)
2 104105年麗園國小會計憑證內高漢懋申領經費(刑事自首未坦承
部分,單位:元)
編號
日期
金額
編號
日期
金額
1
104420
8,088
11
104910
8,484
2
104420
8,820
12
104923
4,541
3
104511
8,520
13
1041014
8,552
4
10468
11,398
14
1041120
8,882
5
104616
8,908
15
104128
8,406
6
10471
13,500
16
104128
24,792
7
10478
8,829
17
1041230
6,288
8
104824
4,880
18
105105
13,500
9
1048241
3,761
19
105129
11,811
10
10493
9,743
181,703
1
高漢懋偽刻該校網球隊指導教師陳福德之職名章自1048月間即已出現於會計憑證之中。
7
1 1048月間「教師陳福德」偽造職名章首次出現於收支憑證簿
8
2 麗園國小活動中心3樓音控室,網球隊購置訓練器材置放情形(109
827日拍攝)
3 網球隊購置訓練器材之練習球8袋共480顆球,其製造日期1088
1(109827日拍攝)
9
4 106 12 6日、107 622 日支出憑證分別採購練習 500
顆及 250 顆。
二、麗園國小104年至108年申請體育重點學校及基層運
動選手訓練站之網球隊補助經費895,890元,惟該
校欠缺網球隊之體育社團管理機制,亦未建立教練聘
用、指導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消耗性器材費用及參
賽經費之支付查核流程;復因總務及會計人員、校長
並未實質審查支出憑證,在無法證明支付事實的情況
下,對於顯而易見不合理情事,逕予草率核章,違失
之責,至臻明確,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應釐清相關失職
人員責任,依法予以處分。
()
2
2點規定略以支出憑
證係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
書據。5點、第6
受領人或其代領人簽名,並記明實收數額、支付
關名稱等。統一發票應記明採購名稱及數量、單
2
行政院主計總處以101101日主會財字第1010500661A號函修正「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係行為時之法令,行政院復以10533日授主會財字第1051500053號函修正名稱為「
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10
及總價、買受機關名稱等。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
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
並簽名證明之。此係規範政府各機關()
出憑證之經費結報,且辦理驗收作業時,應予確
是否符合請購所定內容事項之規定。
()有關
行政費、消耗性器材費用及參賽經費等之支付查核
流程及管理機制,應由該校本權責訂定,並據以
行。經查麗園國小未成立體育班,網球代表隊係以
社團,列新北
育署核定之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網球隊於星期一
星期星期三下午及課後時間練球。指
導教練於103105學年度106年至108分別
為體育專長代課教師及正式教師1名,及
長代課教師2名,每月向學生收取隊費750
應教師額外時間之教練費用,依法無據。麗園國
繳回449,785中之
264,985,據其106年至108
長自費135,189(如表3),亦難以證實。
()復查104年至108年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補助麗園國
小網球隊經費為895,890(1所示),其
經費來源為教育部體育署各年度基層運動選手訓
練站及新北市體育重點學校實施計畫,列於「各年
--學生
事務科-、捐、補、分、照、救
流活動費--補助政府機關」科目
之「補助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及「體育重點學
參賽及培訓經費」項下支應,經費支用方式如下
1、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教練選手膳食費、選手營
養費、教練指導費、課業輔導費、運動傷害防護
11
費、消耗性訓練器材裝備及運動科學支援費、報
名費、移地訓練費及參賽旅運費(宿
、交)
單位定之。
2、體育重點學校:培訓經費包含茶水營養費、運動
傷害防護員工作費、消耗性器材費。對外參賽費
用包含交通費、保險費、膳食費、住宿費、報名
費。選手課業輔導費係由各校依實際學生代表學
校參加校外競賽需求,建立賽前或賽後之補課措
施,於每年提報選手課業輔導計畫、成果報告送
教育局審查。……課輔計畫應以專業師資教授課
程,不得由未具教師資格之教練任教、或不得僅
督促學生完成回家作業。
()又依新北市各年度體育重點學校實施計畫,其經費
支用應以撙節實用為原則,並依原始憑證覈實報
支。支用參賽經費時,請依運動代表隊實際需求
總補助額度內,得於比賽前逐次依據核銷原則編
參賽計畫及經費概算表,並經學校主辦會計及校
核章後,始得執行;且據體育重點學校補助經費
銷原則辦理經費核銷作業。然查麗園國小104年度
起之收支憑證簿,發現在無課業輔導計畫之情況
下,僅以不實之課表、簽到冊及任課鐘點費印領
冊,即經承辦人、單位主管、出納組、總務主任
會計主任及校長等人核章,申領不實之課業輔導
184,800
單之情況下,僅以不實收據或假冒教師陳福德經
之支出證明單,逕由高漢懋加註代墊款項,而匯
至其個人帳戶。更甚者,體育重點學校營養費之
以類如一般日常食品或餐飲之發票充
汽水、鮮奶、豆漿、麵包、蛋餅、油條、沙拉及
12
果等,其項目、品名及數量,與網球隊之需求並
吻合;且消耗性器材僅有統一發票核銷,並未實際
用於訓練,對於網球隊及其選手均未有實益。
()綜上,麗園國小104年至108年申請體育重點學校及
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之網球隊補助經費895,890
元,惟高漢懋僅轉交部分補助經費予網球隊,並趁
機侵占政府推動重點學校體育運動發展及設置
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之補助經費,顯見該校欠缺網
隊之體育社團管理機制,亦未建立教練聘用、指
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消耗性器材費用及參賽經
之支付查核流程;復因總務及會計人員、校長並未
實質審查支出憑證,在無法證明支付事實的情況
下,對於顯而易見不合理情事,逕予草率核章,
成網球隊學生每月繳交隊費及自費參賽費用,與
府補助經費之收支情形不明違失之責至臻明確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應釐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依
予以處分
3 麗園國小高漢懋主任自首繳回27次比賽費用之款
日期
報名費
請購金額
備註
家長
自費
1
10645
3,130
1,200
4,700
台積之友盃/
華國三太子盃
3,130
2
10645
8,395
3,000
11,800
華國三太子盃
3,000
3
10651
8,570
4,000
8,620
全國青少年網球
5,100
4
10662
4,835
2,000
5,200
彰化縣長盃
4,835
5
106717
9,254
4,800
10,800
全國青少年網球
4,800
6
10694
6,609
4,400
7,600
全國青少年網球
5,200
7
106911
13,240
4,800
28,540
全國青少年網球
4,800
8
106927
6,456
4,800
7,300
華國三太子盃
4,800
9
1061116
6,560
4,800
7,850
華國三太子盃
4,800
10
1061214
12,000
9,600
12,000
四維學童盃
4,800
11
107514
7,609
3,500
8,980
華國三太子盃
4,500
13
日期
報名費
請購金額
備註
家長
自費
12
107514
5,635
3,600
7,160
台積之友盃
3,600
13
107614
5,005
2,800
6,160
主委盃
5,005
14
107614
4,400
4,400
4,400
FITCOMF
4,400
15
107626
4,117
2,000
4,400
華國三太子盃
2,000
16
107626
10,054
11,200
12,800
四維膠帶盃
2,800
17
107726
9,197
6,000
12,750
華國三太子盃
6,000
18
107910
32,170
6,400
35,400
全國青少年網球
6,400
19
107102
5,980
4,400
6,000
4,400
20
1071122
9,930
6,500
11,300
匯陽盃
8,100
21
1071217
10,500
6,000
10,500
匯陽盃
7,400
22
1071217
24,040
12,000
29,300
四維學童盃
6,000
23
108611
8,069
4,500
10,780
華國盃
8,069
24
108611
6,726
5,250
7,810
華國三太子盃
5,250
25
108625
27,449
12,500
30,800
四維學童盃
6,250
26
108726
4,445
2,500
5,860
全國青少年網球
2,500
27
108726
10,610
7,250
14,290
華國三太子盃
7,250
264,985
144,200
323,100
-
135,189
三、麗園國小組成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核議該校教師之
懲處案件,惟會計人員未依法提供涉案之相關資料,
致難以根據具體事實審議,對於重大違失案件,前後
分別決議「口頭告誡」及「申誡2次」,實難達成警惕
效果;且該校相關人員長期參與相關補助經費之申請
及核銷作業,明顯疏於管理,未善盡監督權責,被檢
舉揭發之後,校長及會計人員亦未確實清查高漢懋申
報經費之金額及流向,只期應付掩飾,涉有縱容包庇
之嫌,自有怠失。
()按國民教育法第18條第2
中學校長、主任、教師應辦理成績考核;其考核
級或結果、考核委員會之組織與任務、考核程序
14
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依據公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8
「辦理教師成績考核,國民小學應組成
會,其任務如下:一、學校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
予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二、其他有關考核之核議事項及校長交議考核事
項。同辦法第11「人事人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
前,應將各項應用表件詳細填妥,並檢附有關資
送考核委員會初核。」第14條第1
完成初核,應報請校長覆核,校長對初核結果有
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
同意時,得變更之。」係因考核委員會應根據有
資料及具體事實進行初核,校長負有學校經營及
作之責,為使其權責相符,順遂校務推展,宜賦
其逕行改變復議結果之職權。
()本案麗園國小校長李財福於108924日批
懋自請處分之簽文,提交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議
261
檢附陳述書,陳述意見後離席迴避,經決議予以高
漢懋「口頭告誡麗園國小函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經該局函復「高漢懋於體育重點學校課業輔導
費支用不符原始規範及採購程序不當情事,已顯
行政疏失,確有不當。」並退請該校重新召開教
成績考核委員會,核實審議高漢懋不當行為,該
1081030日第2次考核委員會,決議予以高漢
懋「申誡2案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8
1213日函復麗園國小就考核結果同意核備,
請該校辦理後續經費追繳事宜麗園國小10812
19日新北林麗園小人字第1087966463號令,核定高
漢懋申誡2109學年度調離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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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麗園國小2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紀錄略以
「經審酌相關資料及高漢懋陳述之意見,其經費支
用程序雖有疏失,然針對此事件並未推諉卸責,
承疏失並自請處分,態度良好,其經費運用亦係
學校網球隊發展考量,本次事件雖有疏失,建議
適度之處分以為警惕為宜「有委員提出請人事
主計提供繳庫明細、科目、金額及為什麼要繳庫
資料供討論,但獲得的回應是:只能就既有資料
論,不便提供其他資料。」復查麗園國小網球隊
104年至108年間申請體育重點學校及基層運動選
131,510元、15
9,190元、219,120元、216,720元及169,350
,合895,890元,
449,785
費及自106
615,990
用基金之辯解亦不足採信麗園國小10810
28日函復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之函查,僅檢具高
懋自動繳回補助款之繳款書,及27次網球隊參賽
184,800
3年度之選手課業輔導費,及本案係因高漢懋自
行簽請處分,已108923日向檢察機關完成自
首,該校隨即辦理政風與會計通報至上級機關,
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並未報警或向檢察機
檢舉。又本案刑事調查期間,會計主任責令非經
同意,不能調閱相關憑證及請購單等情,肇致考
事證不齊全。復因該校經費核銷人員與教師成績考
核委員會部分成員重疊,亦未予迴避,造成
績考核委員會無法查知重大違失案件之實情,僅憑
高漢懋之陳述意見,實難知其自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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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印章等違法情事。
()綜上,麗園國小組成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核議該
校教師之懲處案件,惟會計人員未依法提供涉案
相關資料,致難以根據具體事實審議,對於重大
,前申誡2
實難達成警惕效果;且該校相關人員長期參與相關
補助經費之申請及核銷作業,明顯疏於管理,未
盡監督權責,被檢舉揭發之後,校長及會計人員亦
未確實清查高漢懋申報經費的流向,只期應付掩
飾,涉有縱容包庇之嫌,自有怠失。
綜上所述,
漢懋辦理該校網球代表隊行政工作,自104年至108年間
申領補助經費895,890元,且自1048月起即偽造印
章,核其行為,有損師道,顯有重大違失;
復因該校欠缺網球隊之體育社團管理機制,會計人員及
校長等人未善盡監督權責,亦涉有縱容包庇之嫌亟待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依法處理爰依憲法第97條第1項及
察法第24規定提案糾正,移行政院轉飭新北市政
提案委員:王幼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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