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惟據麗園國小2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紀錄略以:
「經審酌相關資料及高漢懋陳述之意見,其經費支
用程序雖有疏失,然針對此事件並未推諉卸責,坦
承疏失並自請處分,態度良好,其經費運用亦係為
學校網球隊發展考量,本次事件雖有疏失,建議予
適度之處分以為警惕為宜。」「有委員提出請人事、
主計提供繳庫明細、科目、金額及為什麼要繳庫等
資料供討論,但獲得的回應是:只能就既有資料討
論,不便提供其他資料。」復查麗園國小網球隊於
104年至108年間申請體育重點學校及基層運動選
手訓練站之補助經費,分別為13萬1,510元、15萬
9,190元、21萬9,120元、21萬6,720元及16萬9,350
元,合計89萬5,890元,如前所述。然該校教務主任
高漢懋自首繳回44萬9,785元,僅為選手課業輔導
費及自106年度起之培訓、對外參賽經費、基層運動
選手訓練站經費61萬5,990元之部分款項,私設留
用基金之辯解,亦不足採信。且麗園國小108年10月
28日函復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之函查,僅檢具高漢
懋自動繳回補助款之繳款書,及27次網球隊參賽支
出憑證黏存單影本,並說明差異金額18萬4,800元
為3年度之選手課業輔導費,及本案係因高漢懋自
行簽請處分,已於108年9月23日向檢察機關完成自
首,該校隨即辦理政風與會計通報至上級機關,並
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並未報警或向檢察機關
檢舉。又本案刑事調查期間,會計主任責令非經其
同意,不能調閱相關憑證及請購單等情,肇致考核
事證不齊全。復因該校經費核銷人員與教師成績考
核委員會部分成員重疊,亦未予迴避,造成教師成
績考核委員會無法查知重大違失案件之實情,僅憑
高漢懋之陳述意見,實難得知其自104年8月起即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