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度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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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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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學年度 各項考試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
(摘自 110 學年度考試簡章 pp.20-25)
一、服務對象
() 領有有效身心障礙證明者。
() 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者。
() 因重大傷病嚴重影響應試者。
二、服務項目
符合服務對象之考生得視其需要,由下列服務項目中,申請一或多種項目:
項目
說明
優先進入試場
各節考試預備鈴響前 5分鐘進入試場。
安排特殊座位
安排至低樓層試場或便於應試之座位考試。
安排特殊試場
安排至人數較少之特殊試場應試。
其他應試協助
措施
障礙特性治療需要經醫師診斷須於應試過程中飲水、服用
藥物、使用吸入型藥物、針劑、靜脈注射等。考生申請此項目,
將一律安排於人數較少之特殊試場應試。
攜帶使用特定
輔具
如拐杖、輪椅、助行器、白手杖、特殊桌椅、放大鏡、擴視機、
盲用算盤助聽器或助聽器搭配調頻輔具、電子耳或電子耳搭配
調頻輔具、幫浦、氧氣瓶等。
考試時間
1.英聽:以不超過各題原作答時間之 1.5 為原則。
2.學測各節30 分鐘原則
3.指考各科50 分鐘(全選擇題考科 30 分鐘)為原則
使用特殊試題
試題種類包括放大為 A3 紙本試題、點字試題、盲用電子試題、
語音播放試題電子試題 Word 格式搭配螢幕報讀軟體NVDA
等。
使用特殊作答
方式
1.選擇(填)題作答使用 A4 代用答案卡或空白答案紙或使用
點字機、(盲用)電腦、錄音等。
2.非選擇題作答:使用點字機、(盲用)電腦、錄音等。
三、申請說明
一律使用網路申請,請至本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各項考試試務專區登
載相資訊;考生申請之考服務項目,一經登錄完成確認後,即不得再更改。
() 一般項目輔具項目之申請考生須於本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各項考
試試專區報名系統「特殊應考服務需求欄」中註記所需之必要協助或安排,
並以傳真(02-23661365)或郵寄限時掛號方式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有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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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障礙證明影本教育鑑定證明影本重大傷病卡影本診斷證明書等,以作為審
查依據。受理日期如下表:
考試名稱
受理日期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一次考試)
10909 04 (五)10909 10 (四)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二次考試)
10911 09 (一)10911 13 (五)
學科能力測驗
109 10 30 (五)10911 13 (五)
指定科目考試
110 05 18 (二)110 05 27 (四)
() 特殊項目之申請:
1. 考生只要申請特殊項目除須於本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各項考試試
務專區之報名系統點選「編輯特殊應考服務需求」之「特殊項目」外,並應另
試務專區之「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網」系統登載,繳交本中
心之「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特殊項目申請表件」,以作為審查之
依據。受理日期如下表:
考試名稱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學科能力測驗
指定科目考試
英聽應考兩次考試作業申請
須於受理日期及重大傷病考
2. 本中心之「身心障礙及重大傷考生應考服務特殊項目申請表件」,含「應考
服務需求表」、「在校學習記錄表」及「診斷證明書」:
(1) 「應考服務需求表」集體報名者由考生就讀學校之相關承辦人員(如特殊
教育資源班或輔導室教師)於線上填寫個別報名者逕於線上填寫完成後
於系統列印本表並請監護人及考生簽名。
(2) 「在校學習記錄表」集體報名與個別報名者均由就讀學校之指導老師於線
上填寫後,列印並加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或校長章戳。非應屆個別報
名者無法由原就讀學校取得「在校學習記錄表」應依個資法相關規定
授權本中心複製 108 學年度後最近一次考試繳交之「在校學習記錄表」電子
檔替代。上述皆無法取得者,則請於線上填寫並列印後簽名。
(3)「診斷證明書」:考生應持本中心之「診斷證明書」至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
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教學醫院或地自行至衛生福利部網站
https://www.mohw.gov.tw/便//醫事司/醫院資訊公開專區查
詢),以及與其身心障礙類別或重大傷病相關之醫療科別,檢查影響應試之
各項閱讀、書寫及移動等能力。檢查事項如有疑義,請先向本中心洽詢,
02-23661416 608
(4) 考生申請時,除繳交前開之診斷證明書外,可再增附心理衡鑑報告或其他可
供證明之專業評估報告等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補充。
(5) 學習障礙考生如因診斷證明書取得困難可繳交經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發之教育鑑定證明。若教育鑑定證明未載明應考服務需求,須提供佐證應考
需求之鑑定摘要表或個別化教育計畫(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6) 考生如於本學年度本中心辦理之任一考試時已繳交「在校學習記錄表」「診
斷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得不需再繳交;惟申請項目不同者仍須重新繳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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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申請表件應於上述受理截止日前於線上填寫外列印之紙本須另以限時掛號
郵寄至本中心106032 臺北市大安區舟山路 237 號」逾期不予受理(郵戳
或其他等同有效的寄件憑證為憑);信封請註明「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
應考服務特殊項目申請」字樣。
3. 各項考試提供之延長時間原則:
(1) 各項考試延長時間原則如下:
1英聽以不超過各題原作答時間之 1.5 倍為原則。
2學測各節30 分鐘為原則。
3指考各科50 分鐘(全選擇題考科 30 分鐘)為原則
(2) 考生如有超出英聽學測指考所訂延長時間原則之需求除須於本中心各項
考試之報名期間繳交「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特殊項目申請表件」
集體報名考生須另檢附各校之公文(函)與在校考試時間需求證明文件
其中公文(函)應具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之審查證明個別報名考生則須
另檢附有關書寫、劃記及精細動作等相關醫學評估報告。
4. 各項考試提供之特殊試題種類:
考生可就本身障礙特性或重大傷病情形,依下表中報名的考試別(英聽學測
指考)及考試科目申請特殊試題。如須於同一考試科目使用二種(含)以上
題種類或有其他特殊需求者,請於「應考服務需求表」之備註欄敘明。
考試名稱
特殊試題種類
高中英語
聽力測驗
(1) 放大為 A3 本試題
(2) 點字試題
(3) 盲用電子試題(*.brl 格式、開放語音功能)
(4) 語音播放試題整合版(紙本試題錄音檔+語音試題)(附一般 A4
本試題)
(5) 電子試題 Word 格式搭配螢幕報讀軟體(NVDA(附一般 A4 紙本
試題)
學科能力
測驗
(1) 放大為 A3 本試題
(2) 點字試題
(3) 盲用電子試題(*.brl 格式、附點字圖冊及開放語音功能)
(4) 語音播放試題【文字版】(附一般 A4 紙本試題)
(5) 語音播放試題【點字版】(附點字圖冊,語音不含圖的說明
(6) 語音播放試題【圖文版】(不附點字圖冊,語音有含圖的說明)
(7) 電子試題 Word 格式搭配螢幕報讀軟體(NVDA(附一般 A4 紙本
試題)
指定科目
考試
5. 各項考試提供之特殊作答方式:
考生可就本身障礙特性或重大傷病情形,依下表中報名的考試別(英聽學測
指考)及考試科目申請特殊作答方式。如有特殊需求須使用二種()不同作答
方式者,請於「應考服務需求表」之備註欄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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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名稱
特殊作答方式
答案卡
《選擇(填)題作答》
答案卷
《非選擇題作答》
高中英語
聽力測驗
(1) 使用 A4 代用答案卡
(2) 使用 A4 空白答案紙
(標示題號)
(3) 使用 A4 空白答案紙
(不標示題號)
(4) 使用一般電腦作(電
腦設備考區提供)
(5) 使用盲用電腦作(電
腦設備考區提供)
(6) 使用點字機作答(點字
機須自備)
(7) 使用錄音設備作(錄
音設備考區提供)
學科能力
測驗
包括國寫及英文
(1) 使用一般電腦作(電腦設備考區提供)
(2) 使用盲用電腦作(電腦設備考區提供)
(3) 使用點字機作答(點字機須自備)
(4) 使用錄音設備作(錄音設備考區提供)
指定科目
考試
包括英文、數學甲、數學乙、歷史、地理、
物理、化學、生物:
(1) 使用一般電腦作(電腦設備考區提供)
(2) 使用盲用電腦作(電腦設備考區提供)
(3) 使用點字機作答(點字機須自備)
(4) 使用錄音設備作(錄音設備考區提供)
四、審查
() 一般項目及輔具項目審查:由本中心依考試公平性原則,並衡酌考區實際服務
情況,分別審定之。
1. 考生如因障礙特性治療需要,經醫師診斷須於應試過程中飲水、服用藥物、
使用吸入型藥物、針劑、靜脈注射等,本中心將一律安排於人數較少之特殊
應試。
2. 考生如使用紙筆以外之作答器具(如:點字機、盲用算盤等)、輔具(如:傾
斜桌板擴視機放大鏡等)及醫療器材(如助聽器或助聽器搭配調頻輔具
電子耳或電子耳搭配調頻輔具氣瓶行準試務
查後得使用。
() 特殊項目之審查:
1. 申請特殊項目服務須於規定時間內完成繳交「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
務特殊項目申請表件」,若未依規定時間辦理完成將不予受理。
2. 由本中心聘請身心障礙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與醫療人員組成審查小組,就各
考生之障礙類別、障礙程度、重大傷病情形及繳交資料,以不影響整體考試公
平性為原則,分別審定本中心將依據考生提出之特殊項目需求,提請審查小
組審查,並依審定結果提供。
3. 使用特殊試題注意事項:
(1) 英聽之試題包括紙本試題及語音試題兩部分語音試題由本中心統一提供
採連續播放至全部試題播完為止;每題僅播放一次。
(2) 盲用電子試題、語音播放試題及電子試題 Word 格式搭配螢幕報讀軟體
NVDA以提供重度視覺障礙學習障礙等明確具有閱讀障礙之考生申請
使用為原則其他障礙特性須使用上述試題者請於「應考服務需求表」之
備註欄敘明,本中心將提請審查小組審查,並依審定結果提供相應之特殊
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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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英聽考生經審查同意使用盲用電子試題點字試題電子試題 Word 格式搭
配螢幕報讀軟體NVDA應試,免考「看圖辨義」題型之試題;學測或指
考考生使用盲用電子試題點字試題電子試題 Word 格式搭配螢幕報讀軟
體(NVDA語音播放試題【點字版】或語音播放試題【圖文版】應試,
如因原試題之圖形過於複雜題幹過長涉及判讀語音判別字形之題型
等因素經本中心於試題說明不必作答時上述各該生成績按其應作答之實
際題分依比例還原後,再重予計算。
4. 使用特殊作答方式之注意事項:
(1) 考生應依審定之作答方式作答,未依規定方式作答或於試題上書寫、勾選
之答案,不予計分。
(2) 考生作答之內容應為其本人之直接意思表示不得要求於應試中逕由他人
代寫或轉譯答案。
() 審查結果通知:
1. 申請一般項目或輔具項目經審定安排於一般試場者,不會寄發審查結果通知;
考生可於公布試場分配表後,自行至本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各項
考試試務專區之「應考資訊查詢系統」查覽或列印。
2. 申請一般項目或輔具項目經審定編入特殊試場者;或申請特殊項目者一律寄
發審查結果通知英聽與學測之審查結果通知寄發集體報名者寄交集體報名
單位轉發報名考生個別報名者逕寄給考生指考之審查結果通知逕寄至考生
之通訊地址。
() 複審:
1. 考生申請複審須有新事證或新病況且與原提供審查資料不同申請時須以書
面提出複審以一次為限複審申請表(可至本中心網站https://www.ceec.edu.tw
「下載專區」下載),內容應書明姓名、地址、聯絡電話、複審事由及檢附
的醫療診斷或相關證明補充文件。
2. 申請複審應於前,本中心
106032 臺北市大安區舟山路 237 號」逾期不予受理(郵戳或其他等同有效
的寄件憑證為憑)。信封上請註明「申請複審」字樣。考生申請複審之服務項
目,由本中心聘請審查委員審查。
各項考試之審查結果與複審結果通知寄發日期如下表:
考試名稱
審查結果通知
寄發日期
複審申請截止日期
複審結果寄發日期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第一次考試)
10910 06 日(二)
10910 12 日(一)
10910 19 日(一)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第二次考試)
10911 13 (五)
10912 07 日(一)
學科能力測驗
10912 24 日(四)
10912 29 日(二
110 01 08 (五)
指定科目考試
110 06 10 (四)
110 06 15 日(二)
110 06 22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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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殊試場
特殊試場分為各考地區與特定考試地區特殊試場,如經審查通過編配於特殊試場
之考生,有可能無法與其同校考生編配在同一分區。
() 各考試地區特殊試場
經審查通一般具項使放大A3 本試語音播放試題
文字版A4 代用答案A4 白答案紙、一般電作答特殊項目之身障礙
及重大傷病考本中心依考生於報名自行選填之考試地區及其選考科
目統一編配試場與座位。
() 特定考試地區特殊試場
提供經審通過使用盲用電子字試電子 Word 格式螢幕報讀
體(NVDA音播放試點字版語音播放試題圖文版盲用電腦作答、
機作答之心障重大考生和需特殊助事項係各考地區特殊試場
供服務之生應考生下列考試地區擇一應試
代碼
考試地區
代碼
考試地區
代碼
考試地區
110
臺北
610
臺南
840
花蓮
410
臺中
710
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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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注意事項
() 考區所提供之服務內容,以考區現有的資源與一般性事務設備為原則。
()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專用答案卡代用紙樣張(含使用 A4 代用答案卡或空白答
案紙)或特殊試題(語音播放試題)特殊作答方式相關試務暨注意事項(例如
電腦作答點字作答錄音作答等請至本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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