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之。
(二) 游泳能力測驗,中、低年級於期末實施期末游泳測驗一次,佔學期成績 40%;高年
級於期末實施期末游泳測驗及長泳檢測各一次,各佔學期成績 20%,合計 40%,評
分依據如下:
1.期末游泳測驗:
(1) 測驗內容依據本校游泳能力分級制度為準。
(2) 各生每學期依據現有能力之上一級能力標準為學習目標及測驗科目,由
指導老師於學期初告知學生。
(3) 評量標準:
a. 能否完成該級數規定游泳距離,以時間計者,檢測是否能於該級數標準
時間內游完全程。
b. 能否做出正確動作,含換氣及手部、腳部動作。
1. 長泳能力測驗:
(1) 測驗內容依據本校長泳能力分級制度為準。
(2) 各生每學期依據現有距離進步 250 公尺(含)以上為學習目標及測驗科
目,由指導老師於學期初告知學生。
(3) 評量標準:
a. 依長泳能力檢測方式實施。
b. 五年級上學期及新轉生第一次測驗標準為 1000 公尺。
2. 考試當天如遇生理不適無法參加測驗,得給予一次補考機會,學生應於規範時
間內完成補考,如期參與補考者,成績不予減分。
3. 游泳測驗時,因罹患重病或受傷顯然無法下水測驗者,如期末仍未痊癒,應檢
具醫生證明,經審查確實者,由指導教師逕依平日學習表現評定成績。
4. 為鼓勵學生學習,完成能力檢定測驗及長泳測驗升級者均頒發檢定證書。
5. 通過能力檢定測驗及長泳檢測者,可換發泳帽及授予圓形或盾形校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