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部游泳科成績評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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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部游泳科成績評量辦法
編號
OS037
校長室 總務處 學務處 教務處 外語部 研究部 國中部 高中部 小學部 體同仁
一、 評量目的:
() 啟發學生學習動機,瞭解學生認知、技能、與學習態度之情形。
() 分析評量以作為改進教學之參考。
二、 評量對象:
小學部全體學生。
三、 評量項目與比重:
() 下水率:比重 50%
() 游泳能力:比重 40%(高年級含長泳能力檢測 20%)
() 運動精神與學習態度:比重 10%
四、 評量標準:
() 下水參與率,佔學期成績 50%,評分依據如下:
1. 如無法下水須依本校「學生游泳課未下水管理辦法」規定請假,無故未下水
者並依該辦法之規定處置。
2. 上課出缺席依下給予扣分:
1 公、喪假不予扣分。
2 生理假不扣分。
3 病假無法下水者每次扣 0.5 分。
4 事假未到校每次扣 1分。
5 非生理因素持有證明未下水者,每次扣 2分。
6 無故未下水(無請假證明)一次扣 5分。。
3. 因生理特殊因素以致長期無法下水之學生需於學期初或狀況發生時檢附醫
生證明(每學期皆需重新檢附)經審查確實者該生體育成績直取體育課成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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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之。
() 游泳能力測驗低年級於期末實施期末游泳測驗一次佔學期成績 40%高年
級於期末實施期末游泳測驗及長泳檢測各一次,各佔學期成績 20%合計 40%
分依據如下:
1.期末游泳測驗:
(1) 測驗內容依據本校游泳能力分級制度為準。
(2) 各生每學期依據現有能力之上一級能力標準為學習目標及測驗科目
指導老師於學期初告知學生。
(3) 評量標準:
a. 能否完成該級數規定游泳距離,以時間計者,檢測是否能於該級數標準
時間內游完全程。
b. 能否做出正確動作,含換氣及手部、腳部動作。
1. 長泳能力測驗:
(1) 測驗內容依據本校長泳能力分級制度為準。
(2) 各生每學期依據現有距離進步 250 公尺()以上為學習目標及測驗科
目,由指導老師於學期初告知學生。
(3) 評量標準:
a. 依長泳能力檢測方式實施。
b. 五年級上學期及新轉生第一次測驗標準為 1000 公尺。
2. 考試當天如遇生理不適無法參加測驗得給予一次補考機會學生應於規範時
間內完成補考,如期參與補考者,成績不予減分。
3. 游泳測驗時因罹患重病或受傷顯然無法下水測驗者,如期末仍未痊癒,應檢
具醫生證明,經審查確實者,由指導教師逕依平日學習表現評定成績。
4. 為鼓勵學生學習,完成能力檢定測驗及長泳測驗升級者均頒發檢定證書。
5. 通過能力檢定測驗及長泳檢測者,可換發泳帽及授予圓形或盾形校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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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動精神與學習態度,佔學期成績 10%,評分依據如下:
1. 遵守游泳池各項安全規定。
2. 遵守運動與遊戲規則。
3. 依學校規定穿著泳衣、褲。
4. 積極投入學習活動。
5. 互助合作與服從師長指導。
6. 上課表現與努力程度。
7. 勇於參與校內外競賽。
五、 評分等第:
(一) 百分法:以六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
(二) 量化記錄得以分數計之,不排名次,至學期末轉換為優、甲、乙、丙、丁五等第
方式記錄,其等第之評定標準如下:
1. 優等:90 分以上者。
2. 甲等: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者。
3. 乙等: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者。
4. 丙等:60 分以上未滿 70 分者。
5. 丁等:未滿 60 分者。
六、 本辦法陳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公布日期
102.7.25
修訂日期
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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