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忠孝國國小生考試監考與違規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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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中正區忠孝國民小學
學生各項考試監考注意事項、試場規則與違規處理辦法
(111 321 日經行政會議通過)
壹、監考注意事項
一、各年級學年主任於考試當天早自習時間至教務處領取試卷,核對領域科目與應考班級等資料無
誤後帶回班上。各科監考教師於考前 5分鐘進入指定班級跟導師拿取試卷。
二、發放試卷前應繕寫應考人數、實到人數、缺席號碼、考試起迄時間於前方黑板上。
三、發放試卷前先請學生將非考試需要之課本、筆記、簿本、紙張等物品放入書包,並淨空桌墊下
及抽屜內之紙本。
四、鐘聲響後待全部學生就坐、物品收拾好後,始發下試卷,並與學生核對張數與頁數。
五、請監考教師在考試期間隨時注意學生一切動作,監考老師應位於可明顯觀察到全班學生作答情
況之座位,並不定時進行走動式監考。
六、監考期間監考人員不可隨意離開教室,請勿閱讀報章雜誌、批改考卷或作業、使用電腦上網等
與監考無關之事務,請確實執行監考工作,以維持學生考試之公平。
七、如監考教師為命題教師,該節需巡堂其他班確認試卷是否有疑問時,可先行請導師協助監考,
如無法找到監考教師,則告知教務處教學組以派人力接替監考。
八、若確實查獲學生有違反試場規則情事之行為時,請依違規事實填寫「學生考試違反試場規則處
理紀錄表」(附件二),送交教務處進行後續處理。
九、監考前、中、後若有發生任何緊急偶發事件時,請儘速與鄰近班級或教務處教學組連繫。
十、當監考老師為科任教師時,當節考完後收齊考卷,親自交由批卷教師。
貳、試場規則
一、本校學生定期評量、學力檢測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依照規定席次就座,不得擅自移動。
三、考試前應將桌面及抽屜內之物品全數收入書包或提袋內,不得將非應試用品,如教科書、參考
書等妨害考試公平之用品放於抽屜及桌墊下方。
四、考生不得攜帶具有傳輸、通訊、錄影、照相、計算功能或發出聲響之用品:如行動電話、計算
機、電子辭典、多媒體播放器材(如:MP3MP4 等)、穿戴式電子設備、智慧型手錶、時鐘、
鬧鐘、電子鐘、呼叫器、收音機等。
五、考生僅能攜帶手錶為計時工具,惟電子錶應解除響鈴功能。
六、考生應自備文具,不得在考試期間向他人借用。
七、考生可使用墊板,但不得有與考試內容相關圖形或文字印刷於其上。
八、每節正式測驗開始後延遲進場者,不得要求延長考試時間。如已作答完畢,可趴下安靜休息,
不得東張西望或看書等行為,且不得任意離開教室。
九、考生若因病、因故(如廁等)須暫時離開座位,須經監考教師同意下,始准離座。
十、考試期間,嚴禁談話、左顧右盼、飲食等行為。如對試題有疑問時,應在原座位舉手,安靜等
候監考教師處理。
十一、考試期間,任何人不得於考場區域內喧鬧、製造噪音等干擾考試秩序行為,違者,監考教師
應予以制止,仍不聽從者,則依情節扣指定分數,依違規事實填寫「學生考試違反試場規則
處理紀錄表」(附件二),請立即致電教務處,行政人員將學生與考卷帶至教務處,另闢空間
安置與考試,考後再輔導學生。
十二、考生不得故意損壞試卷,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故意挖補、汙損試卷。
十三、試卷如有印刷不清、缺頁、漏印或汙損等情形,考生應立即舉手告知監考教師協助更換。
十四、考試結束前,不得提早離場;考試結束鐘聲響畢,依監考教師指示,如停止作答,則依指定
方式繳交試卷;如延長作答時間,則繼續安靜作答。
十五、試卷一經繳交或收取後,考生即不得再向監考教師取回修改。
十六、如遇警報、地震等緊急事件,考生應遵照監考教師指示,迅速疏散避難。
十七、如因故停電導致照明設備無法使用時,考生應繼續作答;無論復電與否,均以受影響時間延
長考試時間,但至多以 20 分鐘為限。
十八、如學生違反試場規則者,處理方式悉遵照違規處理一覽表(附件一)辦理,監考人員應即告知
其違規事實並詳細記錄於「學生考試違反試場規則處理紀錄表」(附件二),送交教務處處理
、備查。
十九、學生如有本辦法未列之其他舞弊情事或不當意圖之行為,有損考試公平性者,得由監考教師
予以詳實記載,送交教務處商議處理方式,並會同導師儘速書面通知家長。
二十、本校特殊教育受潛能班服務之學生,及經學校評估有需要者,得視需求進行個別化應考服
務。
二十一、學生違規事實記錄於「學生考試違反試場規則處理紀錄表」,行政與導師將與家長電話聯繫
相關事宜。
二十二、本規則自行政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違反試場規則處理
監考教師為執行本規則各項規定,得對擾亂試場秩序、妨礙考試估公平之情事進行即時必要
之處置,考生應予以充分配合,否則依情節輕重提報議處。學生違反試場規則時,請依違規事實
填寫「學生考試違反試場規則處理紀錄表」,送教務處進行後續處理。
違反試場規則事項
處理情形
1.夾帶、抄襲、傳遞、交換試卷或答案卷,經查屬實者。
考生有左列各款違規
情事之一者,扣除該
科目原始成績二十分
採計,並得依違規情
事累計扣除成績,至
扣除全部分數止。發
生舞弊學生,需進行
個案輔導約談。
2.窺視他人答案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或相互交談,經監考教師認
定者。
3.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試題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作答信號
者。
4.以自誦或暗號告訴他人答案或故意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經查屬
實者。
5.桌面、應考文具、身上、衣著留有字跡,且與考試內容相關。
6.夾帶書籍文件應考者。
7.威脅其他考生幫助其舞弊,或有威脅監考教師之言行者。
8.使用禁止使用之計算器、發聲之電子儀表者。
1.無特殊情況下,未經監考教師同意擅離試場或提早離場者。
考生有左列各款違規
情事之一者,視其情
節輕重,扣除該科目
原始成績十分,並得
依違規情事累計扣除
成績,至扣除全部分
數止。
2.故意毀損試卷者或不繳交試卷者。
3.任意離開座位、轉頭干擾、製造噪音、任意發言、互相交談,
或左顧右盼等行為,經監考教師勸導再犯,擾亂試場秩序者。
4.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後,仍繼續修改、作答不繳交試卷,經監考
教師勸導提醒不服者。
1.詢問題旨或出聲朗誦影響他人,經監考教師勸導提醒再犯者。
考生有左列各款違規
情事之一者,視其情
節輕重,扣除該科目
原始成績五分,並得
依違規情事累計扣除
成績,至扣除全部分
數止。
2.置於試場內之行動電話或電子儀表器具等發出聲響者。
3.攜帶具有傳輸、通訊、錄影、照相、計算功能或發出聲響之用
品:如行動電話、計算機、電子辭典、多媒體播放器材(如:
MP3MP4 )、穿戴式電子設備、智慧型手錶、時鐘、鬧鐘、
電子鐘、呼叫器、收音機等。
4.使用飲料、食物(含各類口嚼物)等或隨地拋棄紙屑者。
三、考生如有本規則未列之其他舞弊情事或不當意圖之行為,有損考試公平性者,得由監考教師
予以詳細記載,告知教務處,再會同導師儘速聯繫並通知家長。
四、學生如有未列違反試場規則事項,但影響他人考試權益者,也請監考教師詳實記錄於「學生考
試違反試場規則處理紀錄表」,交於教務處進行討論處理。
附件二:
學生考試違反試場規則處理紀錄
□期中考 □期末考
班級:____年____班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時間
考科
違規學生
違規事實
監考教師 師:
教學組長: 教務主任: 校長:
備註:學生考試違反試規則屬實者,請先以電話與教務處聯繫並於當日下班前將本紀錄
表繳交至教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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