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仁愛國小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計畫

pdf
276.4 KB
8 頁
特教組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PDF
p.1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國民小學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
105.03.15 特推會修訂
106.06.26 特推會修訂
111.01.21 特推會修訂
112.09.25 特推會修訂
壹、依據
一、 特殊教育法
二、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三、 教育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四、 111623 日北市教特字第 1113059821 號函修正之「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
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方式須知」。
貳、目的
一、 發揮資賦優異學生學習潛能,提供適性教育。
二、 協助學習優異之學生加速、加深或加廣學習。
參、申請項目(如附件一)
一、 :指資賦優異學
生某學科(學習領域)之學業成就具有高一學期或高一年級以上程度者,在原校該
教育階段可免修該課程。
二、 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以下簡稱部分學科加速):指資賦優異學生將就讀教
育階段內應修習之部課程,以少於一般學生修業時間加速完成。
三、 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以下簡稱全部學科同時加速):指資賦優異學生
將就讀教育階段內()
速完成。(可提早畢業)
四、 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以下簡稱部分學科跳級):指資賦優異學生某
或成就學科
五、 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以下簡稱全部學科跳級):指資賦優異學生之語文、
數學、社會、自然相關學科程度超越同年級學生一個年級以上者,於
課程跳越一個年級就讀。(可提早畢業)
肆、申請辦法
一、 申請資格: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學生,須具資優資格;未具資優資格者,須先通過臺
北市鑑輔會認採之資優鑑定評量且達通過標準,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具資優資格學生:業經本市鑑輔會鑑定通過之一般智能、學術性向、藝術才能
資優班/資優方案學生(須檢附鑑定文號佐證資料),不需另行實施評量。
p.2
(二)未具資優資格學生:由學校實施資優資格鑑定評量,且評量結果須達平均數正
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三)上述資優資格鑑定評量,以臺北市鑑輔會認採之標準化評量工具實施,其測驗
結果可保留三年內有效;未達測驗通過標準者,二年內不得再重複施測。
(四)跨教育階段之資優資格,須重新認定。
二、 由班級導師、任課教師或家長提出縮短修業年限申請,申請時須繳交「申請表」及
「相關證明文件」
三、 申請時間:欲申請上學期者於前一學期 65日至 615 日提出申請;欲申請下
學期者於前一學期 15日至 115 日提出申請,最後日期若遇假日則順延一
天。
四、 申請地點:本校輔導室特教組。
五、 申請學科: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中部定課程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
學領域。
六、 注意事項:
1. 因每項實施方式的標準不同,請於報名時註明申請項目以利行政作業之進行。
2. 學生可視個人能力需求,得申請一個以上的項目。每一項目得申請一個以上的
科目,但每一項目、每一科目僅可申請一個年級。
範例:
可收件之範例
免修/數學/四年級
免修/國語、英語/五年級
部分學科跳級/英語/六年級
不可收件之範例
部分學科跳級/國語/五年級、六年級
3. 業務單位依申請表申請項目辦理,表件經受理後,不得要求更改其他項目。
伍、辦理方式
一、 成立評量小組:由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組成評量小組,成員包括校長、教務主
任、輔導主任、特教組長、註冊組長、教長、家長代表 1人(申請免修課程
之學生家長除外)特教教師代表 1人、學科教師代 (申請學科需求);視情
況邀請班級導師、該科任課教師、學區國中學校代表、相關專家學者等擔任委
員。
二、 資格審查:提出申請後,由註冊組審查申請資格,並於截止申請後 20 日內通知資
格審查結果,申請資格詳「附件一」
三、 初審:由教學組與該領域召集人協調一名該學年(該領域)之出題老師負責學業
成就測驗之評量施測並審核是否通過各科初審標準。通過標準詳「附件一」
四、 複審:召開評量小組會議,就評量成績及申請表相關資料進行審查,核定通過名
單。
五、 通知複審結果由輔導室特教組以書面通知申請學生複審結果,通過學生應於
定期限內繳交「個別化學習輔導計畫」
六、 召開特教推行委員會
1. 申請()免修、()部分學科加速()全部學科加速項者,經特推會審議後
p.3
資料報局備查。
2. 申請()部分學科跳級、()全部學科跳級或欲提早畢業者,經特推會審議
後報請教育局召開鑑輔會核定後實施。
七、 實施縮短修業年限,執行個別化學習輔導計畫,申請免修學生須於期末提交執行
成果。
八、 成績考查:詳附件二。
陸、相關經費
一、 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鑑定所需之費用由本校相關經費核支或向教
育局申請經費補助。
二、 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個別學習輔導若需額外經費,由家長自付為原
則;符合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之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不利之資賦優異學
生,其個別學習輔導之經費由本校相關經費支應或專案報教育局申請補助。
柒、相關事項說明:
一、 「個別化學習輔導計畫」由家長會同導師、該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共同擬
訂,加強自學輔導。
二、 通過縮短修業年限之學生須確實執行所提之學習輔導計畫,加強個案輔導與親師
溝通。倘若發現學生適應困難,經個案輔導老師提出申請,由輔導室召開個案會
議,修改輔導計畫,檢討是否適合繼續施行,必要時得回原班就讀。
三、 因縮短修業年限提早畢業之資賦優異學生,其學籍、畢業資格及升學,比照應屆
畢業生辦理,全科跳級後其學籍隸屬新班。資優縮短修業年限之申請者皆按照本
校學生編班實施辦法辦理,由學校決定教師與班級,若有異議可選擇放棄資格。
四、 申請部分學科跳級與全部學科跳級,由教務處教學組盡量協調兩班上課時間
致,若因跨年級上課時間不同而無法到課,則以原班年段為主或協調後報備,並
由家長協助自學與課餘後之充實課程。
五、 身心障礙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資優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相關事宜,應秉持
彈性原則以專案方式辦理。
捌、其他未盡事宜悉依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辦理。
玖、本計畫辦法經本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p.4
【附件一】:申請資格與初審標準
序號
項目
定義
申請資格
初審標準
()
免修
專長學科(學習領域)
之學業成就具有高一學
期或高一年級以上程度
者,在原校該教育階段
可免修該課程。
初次申請前一
學期該科成績
達同年級全部
學生前百分之
七。
1.國語、數學、自然、社會科:筆試(參加其所提免
修課程學期之學科評量,成績達 90 分以上)
2.英語科:筆試及口試(參加其所提免修課程學期之英
語科評量,筆試及口試成績皆達 90 分以上)
()
部分
學科
加速
將就讀教育階段內應
習之部分學科(
)課程,以少於一般
學生修業時間加速完
成。
前一學期該科
成績達同年級
全部學生前百
分之七。
1. 國語、數學、自然、社會科:筆試(參加其所提加
速課程學期之學科評量,成績達 90 分以上)
2.英語科:筆試及口試(參加其所提加速課程學期之英
語科評量,筆試及口試成績皆達 90 分以上)
()
全部
學科
加速
將就讀教育階段內應
習之全部學科(
)課程,以少於一般
學生修業時間同時加
完成。
前一學期語
文、數學、社
會、自然相關
學科之平均成
績達同年級全
部學生
之七。
1. 國語、數學、自然、社會科:筆試(參加其所提加
速課程學期之學科評量,成績達 90 分以上)
2.英語科:筆試及口試(參加其所提加速課程學期之英
語科評量,筆試及口試成績皆達 90 分以上)
()
部分
學科
跳級
專長學科程度或成就
越同年級學生一個年
以上者,於鑑輔會審
通過後,該學科(學
領域)課程跳越一個
級以上或高一層以上教
育階段學習。
初次申請前一
學期該科成績
達同年級全部
學生前百分之
七。
1.國語、數學、自然、社會科:筆試(參加其所提跳
級課程前一學期之學科評量,成績達 95 分以上)
2.英語科:筆試加口試(參加其所提跳級課程前一學期
之英語科評量,筆試及口試成績皆達 90 分以上)
()
全部
學科
跳級
學業成就及學科程度
越同年級學生一個年
以上者,於鑑輔會審
通過後,跳越一個年
就讀。
(
)語文(
)、數學、社
會、自然相關學
科之平均成績
達同年級全部學
生前百分之三。
1.個別智力測驗或綜合性向測驗結果達正二個標準差
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個別智力測驗由校內心評
教師施測。
2.以國語、數學成就測驗為主,參加高一年級以上定
期評量,成績須達全年級正一個標準差或前百分之
十五以上(全年級學生成績由授課教師,以不具名方
式提交教學組)
3.社會適應行為評量宜與適齡學生相當,由相關教師
或專業人員(至少兩位)提出證明。
p.5
【附件二】:輔導方式與成績考查
項目
輔導方式
學期成績考查
免修
1.由家長會同導師、該科(學習領域)任
課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共同擬訂學習
導計畫,利用免修的時間進行自學輔
導,學習其他學科或進行該免修科目
深加廣之學習、加速學習。
2.免修輔導教師應督促學習計畫之執行,
並適時對學生的學習計畫提出建議與修
正。
3.免修學生須參加期中、期末評量。
1.學生須參加學校定期評量,並由輔導老師依其表現給
予評定平時成績,學期成績由原任課教師依班級成績
處理原則辦理。
2.需繳交個別化學習輔導計畫執行成果,且定期評量之
平均需達同年級全部學生前百分之七始得繼續申請
修。
部分
學科
加速
1.由家長會同導師、該科任課教師及相關
行政人員共同擬訂學習輔導計畫,以
生安置在原班自學輔導或課餘學習方
逐科加速完成為原則;各學期加速之
目、順序、課程調整措施之方式及標
準,應於學習輔導計畫中註明。
2.學校應定期評量學生加速學習成果,據
以分析、檢討或修正其學習輔導計畫
1.學生修習完畢後,應予以總結性評量,成績達 90 分以
上可辦理免修申請或繼續加速。
2.學生須參加學校定期評量所得成績由原班教師依班級
成績處理原則辦理。
全部
學科
加速
1.由家長會同導師、該科任課教師及相關
行政人員共同擬訂學習輔導計畫;各
期同時加速之科目、順序、課程調整
施、形成性評量與總結性評量之方式
標準,應於學習輔導計畫中註明。
2.學校應定期評量學生加速學習成果,據
以分析檢討或修正其加速學習之輔導
畫。
1.學生修習完畢後,應予以總結性評量,成績達 90 分以
上可辦理免修申請或繼續加速。
2.學生須參加學校定期評量,所得成績由原班教師依班
級成績處理原則辦理。
部分
學科
跳級
1.由家長會同導師、該科任課教師及相關
行政人員共同擬訂學習輔導計畫;各
期跳級之科目、順序、課程調整措施
應於學習輔導計畫中註明。
2.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經鑑輔會審
議通過並經監護人同意,於教育局公
到校後執行,待各科皆完成後,報局
請部分學科跳級。
3.學校應定期追蹤輔導學生學習狀況,並
定期評量學生跳級學習成果,據以分
析、檢討或修正其部分學科(學習領
域)跳級學習之輔導計畫。
4.若學生須跳級至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
學習,學校應與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
學校聯繫,安排學生至該校選修課程
相關事宜,必要時得請教育局協助。
學習輔導計畫,應由家長會同導師、
科任課教師、相關行政人員及高一層
以上教育階段相關人員共同擬訂。
1.審查合格者可免修原班該課程,原課程之學期成績由
評量小組依下列方式核定:
A級」:同原班該科第一名之成績。
B級」:同原班該科第二名之成績。
C級」:同原班該科第三名之成績。
2.需參加所提跳級課程之定期評量,該學期成績由該生
跳級課程之任課教師依班級成績處理原則辦理。
3.部分學科跳級之學期成績達該學年 PR85 以上者,可繼
續部分學科跳級課程,唯成績須採計原跳級課程任
教師評定之學期成績分數;若部分學科跳級之學期
績未達該學年 PR85 者,則依彈性原則直接予以該課程
免修,但學期成績需採原跳級所評定之分數。
全部
學科
跳級
1.由家長會同導師、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
人員共同擬訂學習輔導計畫,跳級學
習。
1.審查合格者,跳越之年級,其學期成績由評量小組依
平時上課表現、參加校內外相關活動優秀事蹟等,參
照初審時筆試、口試、操作之所得成績,以下列方式
p.6
2.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經鑑輔會審
議通過並經監護人同意,於教育局公
到校後調整其學籍;若監護人不同意
籍調整,跳級資格視同放棄。
3.修畢該教育階段課程後,學校應發給畢
業證書,以參加高一層級教育階段學
入學或入學考試。
核定:
A級」:同原班該科第一名之成績。
B級」:同原班該科第二名之成績。
C級」:同原班該科第三名之成績。
2.申請合格後,就讀年級之學期成績由該生該年級之任
課教師依班級成績處理原則辦理。
p.7
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方式類型與功能說明
實施
對象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
符合 101 928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1010173092C號令修正發布「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十五二十條之規定。
申請
項目
1.
免修
課程
2.
部分學科
(學習領域)
加速
4.
部分學科
(學習領域)
跳級
3.
全部學科
(學習領域)
同時加速
5.
全部學科
(學習領域)
跳級
目的
行該科或他科課程
之充實學習或自學
輔導。
※依學生學習速度加速學習或跳級學習
科課程;若修畢該教育階段相關課程,
可提早畢業。
※以少於一般學生修業時間
完成學習,以提早畢業。
申請
資格
※前一學期或學年(含前一教育階段)該科
(學習領域)成績達同年級全部學生前百分
會、自然之相關學科的平均成績達同
年級全部學生。
前百分之
前百分之
評量
科目
※評量科目:
語文、數學、社
會、自然學習領域
之相關學科。
※可單科或多科同時
申請。
※評量科目:
語文、數學、社會、自然學習領域之相
關學科。
※可單科或多科同時申請。
※若修畢該教育階段相關課程而欲提早畢
業,其評量科目比照右列內容。
※須同時申請國語和數學為
評量科目。
評量
方式
標準
※其評量方式及鑑定標準由各校評量小組訂定之,可採下列方式及標準:
【適用申請項目 1234
1.加該科學校自編成就測驗成績達學校評量小組訂定標準之分
數以上。
2.申請項目 234者,如修畢該教育階段相關課程而欲提早畢
業,則比照全部學科跳級辦理,評量:甄別國、數與智力測驗
130 以上。報局審議事宜。
【適用申請項目 5
1. 參加高一
年級段考之平均成績達正
一個標準差以上。
2. 智力測驗或綜合性向測
驗得分達平均數正二個標
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
上。
3. 社會適應行為評量宜與
適齡學生相當,由相關教
位)提出證明。
p.8
附件 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辦理方式及鑑定程序流程圖
實施資優資格評量
公布校內鑑定評量通過名單
公布初審通過名單
辦理初審資格審核
召開評量小組會議(二)
審議各項評量資料及通過名單。
申請項目第四、五項或欲提早畢
者資料報局審核
申請項目第一、
資料報局備查
教育局召開鑑輔會議
核定縮短修業年限
評鑑學習結果
成績考查及執行成效檢討會議
縮短修業年限涵
蓋不同教育階段
者(如:國小五
年級、國中八年
級、高中二年級
學生,欲提早參
加高一層級教育
階段入學分發或
甄試者)至遲
應於每年四月十
五日前提出。
擬訂個別化學習輔導計畫
個別化學習輔導
計畫內容,包
含:學生基本資
料、評量測驗紀
錄、計畫目標、
實施方式、彈性
課表、加深加廣
項目之評量標準
與作法、輔導人
員或教師、追蹤
輔導紀錄、檢討
及建議事項等。
實施縮短修業年限
受理推薦申請
辦理宣導工作
召開評量小組會議(一)
含:基本資料、申請項目、教師及學生
家長觀察紀錄、初步學習輔導構想,蒐
集特殊表現紀錄…等相關資料。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組成評量小組
成員包括:校長、行政人員(相關處室
主任、教學組長、註冊組長、特教
長)、學科教師代表、班導師、該科任
教教師、輔導教師或教官、家長代表,
或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學校代表等。
擬訂各校實施計畫 (討論申請資格、決
定評量方式、研議評量標準…等)
實施學科成就測驗
含:學業成績、資優資格審核。
學科成就測驗(如:筆試、口試等)
未具資優資格者,由學校實施縮修資優
資格鑑定評量,以臺北市鑑輔會認採之
標準化評量工具實施
收藏 ⬇️ 下載